股权激励行权申请书和行权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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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行权数量与前次在交易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 的说明;
(三)行权资金的验资情况; (四)本次行权股份的性质、后续安排以及股份的上市时间,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锁定的情况说明; (五)本次行权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相关人员在股票期权行权后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四、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结算公司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 请材料,办理期权行权手续。在结算公司审核确认并向本所反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后,公司凭结算 公司出具的公司行权完成后股份结构变动表,向本所办理股票期权 行权完成公告。相关公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情况,包括行权条件、行权期 间、行权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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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一) 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
件,以及是否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
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 (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 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 明;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 (2008 年 3 月 28 日修订)
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 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置条件满足 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 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 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行权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 行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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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依据本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 知书》(见附件二)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手 续。
3、公司应在行权申请中明确行权股份的上市时间。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将自动锁定,其所持 25%股份可 在行权后的 6 个月后减持;对于行权后激励股份存在限售条件的, 上市公司应向登记公司申请将其登记为限售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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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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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 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 情况说明;
(三) 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 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 量;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指定报刊披露 其各自可行权的数量,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行 权的情况;
(四) 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 (五) 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 (六) 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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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 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实意见; (八) 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1、公司刊登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后,可办理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手续,应提交的材料为: (一)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的董事会决议; (三)如为国有股东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国资委的批 文;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书面 核实意见; (五)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说明及承诺;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公司应当在提交的股票期权行权申请材料本所审核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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