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名词解释】1.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5.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6.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7.真意保留:所谓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又称单独虚伪表示。
8.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1.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12.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13.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14.权利之竞合: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生同一结果,成为权利之竞合。
15.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本着诚实不欺诈、言而有信、有约必守的原则。
民法总论专业术语解释第一节
专业术语解释(1)形式民法: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2)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断法、习惯法(3)普通民法:指民法典(4)特别民法:采用民商分立的国家的商法典属于特别民法,法官判决案件时,优先采用特别民法(5)现有习惯法后有成文法(6)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7)契约:合同(8)无因管理:例如:一个出租车驾驶人发现一个行人倒在路边,主动将他送进医院,出租车驾驶人应当向该人要求支付运费和医药费的权利(9)侵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也可以说是要求作为加害人的特定相对方为支付赔偿金之行为的债权。
(10)不当得利:无合法原因而交付物或金钱,而使相对方获得不当利益的情形。
(11)担保物权:支配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权利。
(12)用益物权:用益的权能让给他人,即由该他人支配其使用价值。
(13)占有:事实支配状态(14)债权法和物权法,合称财产法(15)成文法:法典及成文的单行法等(16)不成文法:习惯法及判断法(17)有权解释:有解释权的机关对民事法律法规所作解释。
(18)习惯法:(19)法理:指依据民法之基本原则所应有的原理。
(20)学说:研究法律的人对成文法的解释,对习惯法之认知及法理之探求所表示的意见。
(21)私法:民法属于私法(22)公法:与国家单位发生的矛盾(23)行为规范:指法律主体从事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律。
(24)裁判规范:指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律。
(25)实体法:规定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26)程序法:规定实体法如何实行的程序手续的法律。
(27)义务本位:以义务为法律之中心观念(28)权利本位:以权利为法律之中心观念(29)契约自由原则:尊重个人意思自由,个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完全取决于个人自由意思。
契约之内容、方式、成立及契约对方当事人之选择,听凭当时人自由,国家不作干预。
(30)尊重个人财产亦即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为绝对支配权,排斥一切干预,并得以遗嘱处分(31)自己责任亦即过失责任原则: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对他人的行为绝不负责。
(完整)民法总论名词解释简答题
:内涵、外延、性质、特点):1、1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1、2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
财产关系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因转移财产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三、受价值规律1、3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成果等而产生的夫妻、作者、发明者等身份关系。
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3、1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一、普遍性与平等性;二、不可转让性.3(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行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五民事行为能力。
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精神状态为前提。
联系:虽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
自然人具有民事.3、3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责任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即须对其不法行为所致损害于其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责任能力者,则不负赔偿责任,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亲权人或监护人承3、4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民法通则》规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其他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4、1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等。
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第一章(10)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例系统编纂的民事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3、民法学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为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学,又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
4、民商分立民商分立是将民法和商法分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5、民商合一民商合一是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其表现形式是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6、财产狭义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的财产(又称总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力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券和债务,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围。
7、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8、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9、亲属权亲属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
10、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指习惯法,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效力的习惯。
第二章(5)1、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始终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中的作用。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4、公平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第三章(48)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法总论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简答题免金币
:1、1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1、2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因转移财产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1、3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2、又名《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公元在它是当时的罗马法学家根据查士丁尼的要求编写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第二、条理清楚,概念明确;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第四、内容翔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
为了巩固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私有财产的需要,本书既吸收了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有关私法的诏令,也吸收了罗马各著名法学家有关私法的学说。
因此,本书是罗马帝国一部最完备的私法。
这部私法2、即罗马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包括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3(2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五民事行为能力。
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民法名词解释(总论部分)
第一章(10)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例系统编纂的民事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3、民法学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等。
4、民商分立民商分立是将民法和商法分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5、民商合一民商合一是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其表现形式是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6、财产狭义的财产是指具有金钱价值的有体物;广义的财产(又称总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力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券和债务,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7、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8、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9、亲属权亲属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
10、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习惯,是指习惯法,是经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赋予其民法规范效力的习惯。
第二章(5)1、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始终的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是指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中的作用。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4、公平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第三章(48)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名词解释】1.合同自由原则:所谓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5.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6.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7.真意保留:所谓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又称单独虚伪表示。
8.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1.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12.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13.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14.权利之竞合: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生同一结果,成为权利之竞合。
15.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帝王条款”,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应当本着诚实不欺诈、言而有信、有约必守的原则。
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近代民法:19-20世纪初期,资本主义上升阶段的民法。
这一阶段的民法表现为高度体系化,出现了总则、债法、物权法的分类,并形成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3)现代民法:20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的民法。
这一阶段的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各项原则均进行了调整,并通过判例对原有的制度体系进行了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民法的立法、司法、守法的根本思想,是贯穿民法各个部门和制度的总的指导原则。
5)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6)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7)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一致强加给对方。
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有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时,才能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
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本着诚实和善意进行,在形式权利是不侵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履行义务时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10)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造成他人和社会利益损失的,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11)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13)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一般期间是指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特殊期间则指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等。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民事主体。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使第三人获得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如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取得合同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法人。
产品责任,即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其制造、销售或者提供的有缺陷产品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亲属权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利。
人格利益,是指形成人格权的客体。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和思维,不受任何人和组织的非法控制、约束和妨碍的权利。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总结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总结民法名词解释总结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合集5篇)
《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合集5篇)第一篇:《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一般期间是指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特殊期间则指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等。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民事主体。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使第三人获得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如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取得合同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法人。
产品责任,即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其制造、销售或者提供的有缺陷产品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亲属权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利。
人格利益,是指形成人格权的客体。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和思维,不受任何人和组织的非法控制、约束和妨碍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全)
民法名词解释第一篇民法总论1、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具体体现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概念,其内涵主要表现再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行为自由。
3、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4、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下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5、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的重要法律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记忆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
6、法律漏洞:指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其特点在于违法计划性、不圆满性。
7、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几根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9、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国际惯例:也称为国际习惯,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类是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3、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4、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15、正当防卫:是指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认识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民总名词解释版本一
民法学总论完整版名词解释1、民法的渊源[1]:指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其因具有这一特征,即可作为法院或仲裁庭进行民事裁判的依据,因此这里所说的民法的渊源即民事规范的载体或在哪里可以找到民法规范。
2. 公法与私法[2]: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
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3. 大陆法系[3]:又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其特点是法律为成文法或制定法,主要包括欧洲大陆的国家以及南美洲、亚洲的韩国、日本等,均制定有民法典。
由于法律移植及继受方便,我国也属于大陆法系国家。
4. 意思自治[4]:又称私法自治、自由、自愿、自主决定。
起源于市民社会运行的特点和原理,其含义是在市民社会领域,民事主体有权对其事务自主决定、自我管理、自负责任,不受国家或他人的不法干涉。
5. 身份平等[5]:也可表述为人格平等、权利能力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简称“平等原则”,即在民法看来,一个人只要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就被民法当做一个人,从而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6. 诚实信用[6]:简称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不欺、可守诺言、讲究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尊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准则。
(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忠诚,守信,切实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满足对方当事人正当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这是在民事活动中最低的道德要求)7. 权利不得滥用[7]:又称禁止权利滥用。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8. 民事法律事实[8]: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变动的事实,亦即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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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汇总1. 民法: 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人身关系: 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 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 财产关系: 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 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 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 商法:又称商事法, 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 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 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 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 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 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 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 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 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 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 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 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 民法的基本原则: 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 民法的强行性规定: 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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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近代民法:19-20世纪初期,资本主义上升阶段的民法。
这一阶段的民法表现为高度体系化,出现了总则、债法、物权法的分类,并形成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3)现代民法:20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的民法。
这一阶段的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各项原则均进行了调整,并通过判例对原有的制度体系进行了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民法的立法、司法、守法的根本思想,是贯穿民法各个部门和制度的总的指导原则。
5)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6)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7)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一致强加给对方。
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有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时,才能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
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本着诚实和善意进行,在形式权利是不侵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履行义务时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10)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造成他人和社会利益损失的,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11)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13)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1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
(权利、义务)1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相对于民事主体而言的,指的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16)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17)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某项权利归属于某主体。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18)民事权利的变更,是指民事权利在其存续中的状态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效力变更。
(主体,内容,效力)19)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民事权利与主体相分离。
(绝对、相对)20)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21)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事实、行为)22)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3)行为,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24)民事能力,是指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
25)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26)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27)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2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说意思自由。
29)财产权,是以具有财产价值的客观事物为标的的权利。
(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30)人身权,则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联的权利。
(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31)支配权:权利主体的以直接支配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
如物权。
32)请求权: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如债权。
33)变动权:权利主体依照自己单方面的行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
)34)形成权:民事主体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
如撤销权、解除权和追认权。
35)抗辩权:民事主体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如消灭时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36)可能权: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如代位权、代理权等。
37)绝对权,是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又称为对世权。
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38)相对权,是仅能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如债权。
39)主权利,是并存的两个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如债权与担保物权中的债权。
40)从权利,则是并存的两个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如债权与担保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41)专属权,是依附于特定的权利主体不能让与的权利。
如人格权。
42)非专属权,是可以与主体分离并可让与的民事权利。
如债权、物权。
43)既得权,是成立要件全部具备、权利主体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
如物权、可实现债权。
44)期待权,是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如附条件的债权。
45)物,是指人体以外的、具有确定的界限和范围、能够成为权利客体且可以为人力所支配的独立成为一体的有体物。
4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47)法定监护:监护人直接由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监护。
48)指定监护: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立的监护。
49)遗嘱监护,是指父母用遗嘱方式为子女指定监护人。
50)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51)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又称为推定死亡。
52)人身权,是指自然人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
53)人格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保持其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必需的权利。
54)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55)健康权:自然人以其肌体生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56)身体权: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人体组织器官的人格权。
57)姓名权: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58)肖像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59)名誉权:自然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60)自由权:自然人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享有自由意志及自由行为的权利。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可侵犯。
61)婚姻自主权: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结婚或者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62)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保守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的权利。
63)配偶权: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身份权。
64)亲属权: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权利。
65)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是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如公司)或一定数量的财产(如基金会)集合而成的社会组织体。
(《民法通则》)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6)公法人,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照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67)私法人,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照私法而设立的法人。
68)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集合体。
(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69)财团法人,是以捐赠财产为成立基础,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财产集合体。
(只能是公益法人)(各种基金会、寺院、慈善组织)70)营利法人,指以从事商业活动、取得利润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的法人。
(公司)71)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活动目的的法人。
(慈善组织)72)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机场)73)机关法人,是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权利、行政、司法、军事机关法人)74)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科教文卫体新的单位)75)社会团体法人,是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76)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77)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的非法人组织有: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筹建中的法人。
)78)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民法通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79)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
8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8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8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
83)单方行为,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84)双方行为,习惯上亦称为契约,依双方当事人相互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85)多方行为,三个以上的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86)财产行为,是相对于身份行为而言的,以发生财产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87)身份行为,是相对于财产行为而言的,以发生身份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88)债权行为,是相对于物权行为而言的,以债之发生为内容、并以债权和债务的取得和负担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89)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90)有因行为,是相对于无因行为而言的,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以原因之存在为必要的法律行为。
91)无因行为,是相对于有因行为而言的,在财产给付行为中不以原因行为为必要者。
92)要式行为,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以一定的方式为之。
93)不要式行为,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无须以一定的方式为之。
94)要物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仅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不能有效成立,必须以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事物始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