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的法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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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的法规与标准
关键词:档案工作标准档案工作标准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专业(部颁)标准企业标准档案工作管理标准档案工作技术标准
内容要点:
l.档案法规体系构成
2.制定档案法的意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主要内容
4.档案工作制度的含义与内容、
5.档案工作标准的概念与内容
档案工作法规、制度、标准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对此进行统一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节档案工作法规
档案工作法规是指档案工作方面的法律文件和规章制度;具体说,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档案工作法律,以及国家机构和档案事业管理机构制定和颁布的关于档案工作方面的条例、规章和制度等。根据这些法规的内容,制定机关可以分为不同层次。中国的档案工作法规体系,一般分为档案工作法律、中央档案行政法规、中央档案行政规章、地方性档案工作法规、地方性档案工作行政规章等五个层次。
一、档案工作法律
档案工作法律是指由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审议通过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施行的关于档案工作方面的法律规定。中国的档案工作法律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审议通过。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宪法中关于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二是专门的档案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三是其他法律中有关档案工作的条款。
(一)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主要是针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必须遵循的主要原则所做出的规定。宪法中与档案工作有关的条款是关于文化事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档案馆属于文化事业机构,档案是国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保管、保护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档案工作必须根据宪法的规定,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好国家的档案。
(二)专门的档案法律
专门的档案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档案及档案工作方面的专门法律。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这种专门的档案法律,如《英国公共档案法》于1958年颁布,内容涉及公共档案的挑选与保存、公共档案的保存地点、公共档案的开放、公共档案馆和其他保存地点所藏公共档案的销毁等方面;《法兰西共和国档案法》于1979年颁布,对公共档案的形成、保管、销毁、利用以及私人档案的捐赠、转让、寄存、保管、利用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意大利、加拿大、日本、瑞士、澳大利亚、南斯拉夫、马来西亚等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档案法律。
中国于198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该法是由我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以第58号令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档案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员第20次会议决定对《档案法》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档案法》于1996年7月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以第7l号令予以公布并施行。修订后的《档案法》主要针对一些国有企业在转制、兼并甚至破产随之而来的档案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对档案所有权、档案管理责任、执法力度等方面的规定更明确了。
《档案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档案和档案工作方面的专门法律,是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制定的。
1.《档案法》的基本内容
该法共有6章27条,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附则。
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①制定《档案法》的目的;②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③保护档案的义务;④档案事业的地位;⑤档案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至第五章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①规定了各级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政治和业务素质;②确定了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和制度;③确立了档案馆和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在档案管理与利用方面的互相协作关系;④规定了保密档案的管理方式;⑤规定禁止倒卖档案牟利,禁止私自携运档案出境;⑥规定了档案利用和公布,确立了档案定期开放制度;⑦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⑧规定了法律责任。
附则是对本法律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的说明,并规定了本法律的具体施行日期为1988年1月1日。
2.《档案法》的性质和特点
《档案法》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则之大成,充分吸收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以往档案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成果。具有如下性质和特点:
(1)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性质是由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就决定了我国《档案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当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在发生变化,股份制、集体所有制、个体经济都在迅速发展。但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不会改变。《档案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从起草到公布,先后多次征求法律界、档案界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凝结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知识、经验与智慧,最后由代表国家意志、人民愿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的共同意愿,社会广大公民都有保护和利用档案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档案法》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制定的,明显带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