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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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一次性告知单
一、必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的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3)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8)境内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9)境内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以非法人
机构名义申请登记,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
有法人授权;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
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
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不再核对原件;
(10)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
组织成立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
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外国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
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后的以上文件,不再
核验原件;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
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
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
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
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
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
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
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
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
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
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
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
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
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
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4)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
由监护人出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
(5)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交有关
合同的公证文书原件;
(6)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
中文译本原件。
四、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
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
题接受询问;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5)买卖双方解除预购合同的,应由双方共同申请
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失效的,可由登记权利人单
方申请,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书应公证;法院判
决、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可
以单方申请,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书可不公证。
已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先予以注销
或一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