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购预售管理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经济和社会发展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定》(国发〔2007〕29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3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信评价办法》(内地银监发〔2008〕122号)、《国家标准》GB/T50378-2006《建筑和建筑材料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房预售活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的各类主体。
第二条预售许可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预售活动。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预售房源的地理位置、用途、建筑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预售房源的建筑面积、房号、用途、总价、固定公摊面积、未得到确权的共用设施建筑面积、使用权约定的面积等明细数据;(三)预售房源的规划图,各层平面图及房型图;预售范围和期限等内容;(四)预售房源的销售保证和质量保证等内容;(五)开发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执业证明、资质等。
第三条支付方式商品房预售,应当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购买。
(一)全款预付购买者可以选择全款预付方式购买商品房,但是开发企业应当未经购买者同意,不得变更付款条件和方式。
(二)分期付款购买者可以选择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分期付款计划,保障购买者权益。
第四条监管工作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活动安全监管体系,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实行全程监管。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企业的发展规划、项目建设情况,及企业的资信情况,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违法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2022年)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2022年1月1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成立的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称预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工作。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接受预售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承担房地产市场转让、抵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技术性、辅助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预售项目管理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㈢房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已生效,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已经确定;㈣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其中,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的标准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㈤已取得预售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预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前款第四项规定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预售人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㈠商品房预售申请表;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证明材料;㈢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㈣商品房预售方案。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于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运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之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于项目所于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由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1995年1⽉1⽇起正式施⾏,适⽤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以加强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的合法权益。
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由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1995年1⽉1⽇起正式施⾏,适⽤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以加强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的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由承购⼈⽀付定⾦或房价款的⾏为。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商品房和住宅房的区别1、定义不同商品房和住宅房第⼀个区别就是定义不同。
商品房既可以作为住宅,⼜可以作为店⾯,也就是商住两⽤的意思,有的商品房楼下是商业店铺,楼上⼜⽤于给住户居住。
⽽住宅房的定义就⽐较单⼀了,就是提供居住的房屋。
包括别墅,公寓等,或者⼀些学⽣住宅,职⼯单位。
2、使⽤年限不同商品房和住宅房第⼆个不同之处就是使⽤年限不同。
⼀般来说,住宅房的使⽤年限能达到70年,⽽商品房中商业综合楼和公寓式酒店的使⽤年限只有40年。
3、税费不同商品房和住宅房的第三个不同之处就是税费不同。
住宅房的税费更低,维修资⾦只需要收取售价的2%,⽽商品房的税费很⾼,不能享受税费优惠,按照成本价的6%-8%收取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由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1995年1⽉1⽇起正式施⾏,适⽤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以加强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预售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二章预售条件与许可第四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四)已确定房屋销售方案,包括房屋坐落、结构、装修标准、售价等;(五)已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三章预售许可申请第六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的说明;(四)房屋销售方案;(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预售许可审核第七条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预售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预售款项管理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收取预售款项。
预售款项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用于工程建设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第六章商品房交付与登记第十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标准和条件交付商品房。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商品房预售,对于许多想要购房的朋友来说,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
熟悉是因为在买房过程中常常会听到,陌生则是因为对于其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可能并不是特别清楚。
为了让大家能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内容,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说一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首先,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这可不是随便哪个楼盘想预售就能预售的。
开发企业必须得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这就像是一个入场券,证明了这个企业有资格参与商品房的开发。
同时,还得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毕竟,土地可是房子的根基,得先把土地的事情搞定。
而且,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这两个证就像是给房子建设定的规矩和指导,确保房子是按照规划和标准来建造的。
另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这一点很重要,能保证房子不是只停留在图纸上,而是有实实在在的建设进展。
在预售许可方面,开发企业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预售申请。
管理部门会在收到申请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条件,就会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这个许可证可是非常关键的,它是合法预售的凭证。
而且,预售许可证上会明确预售的范围、面积等重要信息。
对于预售的商品房,开发企业需要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这个合同可不是随随便便签的,得按照规定的示范文本签订。
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价格、交付日期、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等。
这就像是一份契约,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在预售资金的管理上,也有严格的规定。
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这是为了防止开发商挪用资金,导致工程烂尾或者出现质量问题。
管理部门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商品房预售的广告和宣传也不能乱搞。
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能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房地产)青岛市商品房购预售管理
资料收集于网络,如果对大家有用的话麻烦评价一下商品房购预售管理商品房预购预售,实际上就是房地产的期货交易。
它是在房地产开发商还没有把房屋建设起来以前,或房产还没有竣工以前,以预售的方式把房屋卖出去.(一)预售房屋条件及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附件见第57页)。
青岛市的规定为多层住宅必须封顶,高层住宅主体达到2/3,即可销售.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地产发经营企业。
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预售申请,经过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核查批准,领取预售房产许可证,井办理预售登记,即可以进行房屋销售.房地产价格的种类房地产是一个巨大的产业体系,房地产经济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极其复杂,因此房地产价格有着不同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房地产价格划分以下几种类型:1。
地产价格、房产价格、房地产价格2。
房地产理论价格、评估价格、市场价格3。
房地产总价格、单位价格、楼面地价住宅的单位还可以分为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它们作为计价的单位就成为楼面地价。
4。
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5。
协议价格、招标价格、拍卖价格6。
抵押价格、课税价格、征用价格7。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市场地价国家为了发展房地产经济,发展房地产市场,以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有力的调控,在对城市土地分等定级的基础上,对各级土地确定一个最基本的价格,就是基准地价.也称为土地出让的底价。
标定地价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考虑了每块土地的具体情况,也就是说考虑了影响土地价格的其他因素而确定的土地的价格,标定地价接近于土地的市场价格。
土地市场价格是在土地市场的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
2024年滨州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滨州城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有效规范滨州城商品房预售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结合经验,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滨州城商品房的预售活动,特别是涉及预售许可证核发、销售范围、销售价格、认购、签约、交易等环节的管理。
3. 预售许可证的管理3.1 预售许可证的办理1.开发企业应先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才能申请预售许可证。
2.预售许可证应在开工前获取,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使用材料,并视情况进行公告。
3.预售许可证涉及的房屋面积、套数、销售期限等重要内容若有变更,需事先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应程序。
3.2 预售许可证的公告1.预售许可证办理完成后,开发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同时提交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2.公告内容应包括预售房屋的具体地点、面积、套数、销售价格、销售时间等重要信息。
3.3 预售许可证的监管1.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预售许可证的档案,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追责。
2.开发企业应全面记录预售房屋的销售情况,不得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房屋。
4. 商品房的销售范围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拥有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均可作为销售房源。
2.按照市场需求和规划用途等因素,可以设置投资型、自住型商品房等不同销售范围。
5.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1.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参考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的房屋公积金贷款信息。
2.必须严格按照内部定价原则,不得在合同订立前提出加价条件。
6. 认购1.开发企业限定认购价格,严禁违规操作、超限超价。
2.量化认购资格要求,避免“认购资格如何获取”和“认购资格标准是否最优”的问题。
7. 签约1.在签约环节,购房双方应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保证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在签约之前,应当充分了解房屋周边交通、教育、医疗、商业、公共设施等情况,并对自身的购房需求进行评估。
(完整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近经常被购房者提到引起越来越多的人注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什么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又是什么这些是作为购房者必须了解的知识,以方便购房者知道自己得权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详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正文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房管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
房管局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交易风险,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四条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及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款专用帐户设立第五条预售人须在本县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帐户(以下简称“监管帐户”),有多个预售房项目的,应分别设立监管帐户。
拟办理银行按揭业务的,可在办理按揭业务的银行开设监管帐户。
确定预售款监管帐户后,预售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房管局备案。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设立监管帐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房管局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监管银行必须按监管协议条款,凭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拨款证明拨付预售款,并在每月10日前将监管帐户上资金的收支情况形成报表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帐,同时报房管局备案。
第八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预售人应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经预购人同意,预售人可以向预购人收取预售商品房价款20%以内的商品房预购定金;收取商品房预购定金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所收定金的具体数额与定购时限(最高时限为1个月)。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定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并纳入预售款专户管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范文,具体要求与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城市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的预售活动,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等各类商品房。
第二章预售许可证第四条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依法获得预售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条申请预售许可证时,开发商应提交以下材料:1. 开发商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开发资质证明;2. 预售商品房的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3. 商品房的建设项目申报表;4.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证或出让合同;5. 商品房的建设工程合同;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如发现问题需补正或拒绝发放预售许可证时,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第三章预售公告第七条开发商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应依法发布预售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1. 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建筑面积、地理位置、设计方案等;2. 预售价款的详细情况;3. 预售方式及时间;4. 购房合同签订条件;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
第八条预售公告应在办理公告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开发商自有网站以及其他适当的媒体上进行发布,确保购房者能够充分了解商品房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预售登记第九条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前,应按照规定进行预售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购房者的基本信息以及购房意向。
第十条预售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购房者有权自愿选择登记信息的公开范围。
第五章签订购房合同第十一条开发商应在满足预售公告指定的条件下,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向购房者提供一份合同副本。
房地产行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屋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本办未能第五条(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
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特制定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以保障购买商品房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市政府对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进行管理。
市政府将建立统一的预售备案管理系统,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售商品房前,必须提前60日向市政府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项目规划、售楼处位置、项目可开发面积等信息。
市政府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备案结果。
二、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需实事求是。
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期间,不得发布虚假宣传广告。
广告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能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对广告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预售合同中应当包含房屋基本信息、交付标准、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并明确购房者的权益保障措施。
四、销售价格必须合理合法。
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当与市政府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
价格应当公示,并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
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进行其他不正当行为。
五、购房者享有信息公开的权利。
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期间,应当向购房者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交付标准等。
购房者有权要求查看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六、市政府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管。
对于违反《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为,市政府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预售等。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购房者的维权途径。
如果购房者发现房地产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或者违约情况,可以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市政府将积极处理投诉,并依法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市场,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都应该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城市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一、概述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预售许可证办理
从事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的开发企业应依法办理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预售活动。
三、预售公告发布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在媒体上公布商品房预售的公告,公告应包含商品房的基本情况、预售时间、方式、价格、房屋质量及相关信息,确保购房者充分了解商品房情况。
四、签订合同与规定
购买商品房需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商品房的具体信息、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标准等条款,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同时,规定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内容交付商品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资金监管
预售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入指定账户,开发企业不得挪用或挤占购房者的预付款;购房款应当用于商品房建设和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六、售后服务
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一定的售后服务,包括房屋质量保修、设施维护等,在商品房交付后持续跟踪维护客户关系,解决购房者的后顾之忧。
七、监督检查与处罚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城市商品房预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确保管理办法的执行效果。
对于屡次违法的开发企业,应采取暂停预售、吊销预售许可证等措施。
八、结语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健全的市场秩序机制,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楼市稳定和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开发企业认真执行管理办法,共同维护城市商品房市场的有序运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双赢。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近经常被购房者提到引起越来越多的人注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什么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又是什么这些是作为购房者必须了解的知识,以方便购房者知道自己得权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详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正文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一、管理办法概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尚未竣工前,与买受人签订预售合同,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市场,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预售条件与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
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开发企业必须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的专款专用。
三、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
申请预售许可证需提交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符合预售条件的,颁发预售许可证。
四、预售合同与登记预售合同必须使用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
预售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交付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预售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售合同登记。
五、预售款项使用预售款项必须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款专用。
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该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和相关税费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主管部门应对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六、预售广告与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布预售广告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预售广告中应明确标明预售许可证编号,并说明预售的相关条件。
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应公示预售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供买受人查阅。
七、预售监督管理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预售监督管理机制,对预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对于违法违规的预售行为,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公示相关处理结果。
主管部门应建立预售项目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布预售项目的进展情况。
八、法律责任与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管理办法进行预售活动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预售许可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品房预购预售管理
商品房预购预售,实际上就是房地产的期货交易。
它是在房地产开发商还没有把房屋建设起来以前,或房产还没有竣工以前,以预售的方式把房屋卖出去。
也就是先付款,后交货。
在香港也叫买卖楼花或炒楼花。
(一)预售房屋条件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生效,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底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6)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预售申请,经过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核查批准,领取预售房产许可证,并办理预售登记,即可以进行房屋预售。
房屋预售的具体程序是:
1、房地产开发商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房屋预售申请,并提交如下有关文件: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文和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已完成投资额的证明或房屋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单(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幢号、房号的统一编排方案、经审核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建筑面积分户计算书、项目开工和计划竣工时间、房屋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事项、预售方式等;白蚁预防合同;出卖人可以分期或者分单项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权的,必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经核准免除监管的除外)。
如果申请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付清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施工设计图纸已经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完成建设工程总投资额的25%以上;工程施工进度和施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以及市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配套工程交用日期证明材料;在本市银行开立代收房屋预售款的结算账号,与开户银行签订的房屋预售款监督协议;售楼说明书、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房屋管理委托书或协议书。
商品房预售款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是买受人和按揭银行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出卖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前用作该商品房
建设费用的款项;商品房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房地产交易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出卖人应当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出卖人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出卖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房地产交易机构、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出卖人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需增加开户银行的,应经房地产交易机构同意后增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出卖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向房地产交易机构申请免除监督:(1)具有国家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2)前一年度被评为市级以上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或银行信用AAA级单位;(3)自有资金达到该项目投资额50%。
商品房预售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签订后,由于开户银行服务等原因,出卖人可以变更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买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交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凭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向出卖人换取售房发票。
出卖人不得擅自收存买受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出卖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同时附银行出具给买受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凭证;出卖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向房地产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用款计划、用于支付工程款的要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和施工单位的用款申请、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
设备款项的要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2、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预售单位与预购房者就可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
预售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房屋预售双方的姓名、国籍、地址和身份;预售房屋的位置、编号、建筑面积及平面图纸;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或范围;房屋价款;房屋预售款支付方式和房屋交付方式;房屋的使用性质、权属转移内容;房屋产权人必须遵守的《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3、办理房屋登记、签证。
《房屋预售合同》签订生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登记、签证。
预售后的房产需转让的,由转让双方凭已经登记、签证的房产预售合同,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转让手续,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4、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后,应当按《房屋预售合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购房交付手续,购房人凭《房屋预售合同》及房屋交付凭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缴纳手续费用。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预售房购买者可以要求取消预售房合同:
(1)房屋开发公司部门按照原定日期交付预购房屋。
(2)建成后的房屋实际面积与预售房合同确定的面积不相符合。
(3)建成后房屋建筑的材料与预售房合同所列剪裁不相符合。
当然,购房者能否取消买卖合同,还需要由法院做出最后裁决。
如果法庭裁决准许购买者的申请,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但要退回预交定金,而且还必须补偿一定的利息损失。
(二)购买预售房手续、变更和转让
预售房的买卖与房屋即期买卖相比,由于它购买的仅仅是房屋销售部门的承诺,也就是说,只要购买者承诺认购房屋业权,交付一定的定金,签署临时买卖契约,预售房的买卖就算完成了交割。
所以购买时需要办理的买卖手续比较简单。
一旦房屋建成,就可凭预购的买卖契约,签署正式的买房契约,履行经济和产权手续,只有这是房屋买卖的整个过程才算结束。
如果购买者需要申请抵押贷款,在办理完预售购买手续之后,即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抵押贷款申请。
经过金融机构审查批准,就可以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并开始还款。
当房屋建成并交付购买者之后,购买者还可将预售房抵押贷款合同改为房屋抵押贷款合同。
预购房屋还可以转让。
预售房转让,就是购房者将购买的预售房转让给他方的行为。
预售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为不可预见的原因决定的,如因预购房屋以后,由于资金发生困难,或需要转让给亲友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纯粹的炒花楼。
当然,这两种情况可能交叉发生,所以有时也很难分清。
由于预售房未来的价格是不确定的,所以在预售房转让时必然伴随房屋价格的变动,从而为炒楼提供了可能。
炒楼花也是一种有偿转让的买卖行为。
但是,炒楼花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所以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是严禁炒卖楼花的。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严禁炒楼花。
转让预售房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由原来的购买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协商订立一份文件,
取消已签订的临时买卖合同,然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新的购买者,另行订立一份新的买卖合同。
2、由转让人及承让人直接达成协议,承让人向转让人购买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先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标的,并取得合同所规定的一切权益,待房屋落成后,转让人才把房屋转让给承让人。
这种方法与前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转让人在与承让人签署协议后,无需负任何法律的责任及义务,而后者的转让人则在达成买卖合同后,依然负有一定责任。
原来转让人需取得房屋以后,再以中间人的身份把业权正式转交给承让人。
附:北京市商品房外销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