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与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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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常见罪名的类型

网络犯罪常见罪名的类型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网络犯罪常见罪名的类型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网络犯罪常见罪名有以下几种类型:(一)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网络犯罪此类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以上五种犯罪侵犯的对象都可以归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这也是最为典型的一类网络犯罪行为。

此类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或引发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结果而故意为之,其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有可能引发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

对此类犯罪的认定由于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的认定完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对号入座”即可。

(二)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 俗称“网络贩黄”、“网络黄毒”等。

一些不法分子出于各种目的,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在网上提供淫秽色情信息、淫秽色情行业中介服务、发布淫秽色情广告或者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小说、书刊、影片、音像制品、图片等。

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主要有以下几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引诱、介绍卖淫罪等。

上述犯罪行为与传统的涉黄犯罪构成没有本质区别,只是犯罪行为的实施借助了网络这一新兴媒介,使得此类犯罪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互联网为犯罪工具、犯罪手段大同小异,侵害客体完全一致,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完全可以比照传统的涉黄犯罪定罪量刑。

(三)网络诈骗和传统犯罪一样,网络犯罪中,诈欺也是造成损失较多、表现形式最为丰富多彩的一种类型了。

我国目前较常见的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六种:网络购物诈骗、假冒各种名义“中奖”陷阱、假冒银行网站“网络钓鱼”、虚拟游戏装备诈骗、“股神”网上传授炒股经验和“彩票预测”陷阱及海外网络私募基金骗局。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_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例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_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例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_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例伴随着网络游戏的兴起和发展,现实生活中涉及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案件频频发生,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1近日,容城县民警在衡阳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破获一起网络盗窃案,抓获潜藏多日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李某、陈某。

2014年10月27日,容城县城区刑警队接到容城县李墨报案称:其于当日下午发现自己的盛大网络热血传奇游戏帐号被盗,同时游戏帐号内的装备被他人出售,其损失大概七十万人民币左右。

由于此案案情特殊,接待此案的民警立即将此案情况上报给了县局主要领导。

网络盗窃案件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犯罪手段,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该案报案人所报损失价值过大,此案上报后迅速引起了县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县局党委书记、局长孟庆波明确指出,由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孟贺安、刑警大队大队长张志平亲自挂帅指挥,全力侦破此案。

城区刑警队的办案民警接到指示后迅速投入战斗,针对此案特点,联合有关部门,深度排查,仔细摸排,力求在第一时间内掌握有效线索,同时,由于此案被盗的游戏账号与装备均是虚拟物品,皆由上海盛大网络有限公司产生,其价值无法正确判定,城区刑警队指导员郑国华与副队长李宝坤当即协同物价局的工作人员一起赶赴该公司的所在地上海。

在盛大网络公司的有关负责人的协助下,经官方结合实际行情鉴定,办案民警最终确定李墨所丢失游戏账号内的装备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

网络游戏盗窃案例篇2广州番禺区大石街4月29日发生一家六口灭门惨案,5月3日警方抓获该案嫌犯。

广州警方5月4日对外透露,该案嫌犯系一名沉迷于网络游戏的29岁男子,其为了升级游戏进入被害者屋内盗窃,被发现后遂将被害者一家六口杀害。

广州警方4日傍晚向媒体通报称,5月3日凌晨5时许,警方抓获该案犯罪嫌疑人苏某,经初步审查,苏某交代,其沉迷于网络游戏,因升级游戏中的高级装备需要大量金钱,故萌生出盗抢财物的念头。

什么是刑法中的盗窃罪

什么是刑法中的盗窃罪

什么是刑法中的盗窃罪刑法中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了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下面将分别对盗窃罪的构成要素进行详细论述。

一、主体:1. 自然人主体:盗窃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分年龄、性别、国籍等。

2. 法人主体:在某些情况下,法人也可以承担盗窃罪的主体责任。

比如公司、组织等法人可以通过其代理人或者员工等实施盗窃行为。

二、客体:盗窃罪的客体是指能够被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金钱、有价证券等实物或者虚拟财产。

三、行为要素:盗窃罪的行为要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实施侵占:盗窃罪是通过实施侵占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侵占行为可以是直接的拿取、控制、转移等行为,也可以是通过欺骗、扒窃、抢夺等手段实施。

2. 非法占有:盗窃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非法占有是指违背法定程序和法定权利原则,擅自占有他人财物,并实施支配行为。

四、结果要素:盗窃罪的结果即他人财物的丧失。

当盗窃行为导致他人财物的丧失,构成了盗窃罪的结果。

五、盗窃罪的特点:1. 盗窃罪是一种侵财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

2. 盗窃罪是一种时时刻刻都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无论是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还是职务犯罪中的贪污受贿,都可以归入盗窃罪的范畴。

3.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社会上的财产安全问题与盗窃罪息息相关。

因此,适当的加强盗窃罪的预防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起来,刑法中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其特点是追求非法利益的侵财行为。

加强盗窃罪的预防和打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新形势下的盗窃罪探析——以网络虚拟财产为对象

新形势下的盗窃罪探析——以网络虚拟财产为对象
二、 刑法 对 网络 虚拟 财产保 护 的意义
通 常来讲 , 虚拟 财产 作为无 形财产 , 存在 于网络 空 间。通过
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首先 是法律 意义上 的财产 是不是包 括网络 虚拟 对 盗窃虚拟 财产 行为 的研究 , 不 仅有利于 规制现 实 中存 在的盗 窃 财产 , 明确这 一点 是对虚 拟财产 进行 法律 属性 界定 的基础 , 其次 虚 拟财产 的行 为 , 将盗 窃虚拟 财产 纳入 到的法 律体 系 的保护 中, 是虚拟 财产作 为法律 上权利客 体所具 有的属 性 问题 , 这决 定了虚 而 且可 以为司法 实践 中认 定盗 窃虚拟 财产 行 为所存 在 的诸多疑 拟财 产 的法 律保 护 方式 ,最后 一 点就是 确定 虚拟 财产 的权 利主 难 问题提 供有 效 的指导 作用 。 体, 只 有确 定 了归属主 体 , 才 能 明确相关 主 体的法律 责 任。 ( 二) 网络虚 拟财产 是 否属 于法律上 的 财产 1 . 通 过对 网络虚拟 财产 的诸多法律属 性 问题 的研 究, 可 以有 效 的解 决当前司 法实践 中出现 的诸多关 于虚拟财 产的疑 难 问题 。
关键词 网络 虚 拟财 产 盗窃 罪
作 者简 介: 谭 伟雄 , 广 东省连 州 市司法局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l 0 0 9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8 8 . 0 3
2 0 0 3 年 我 国首例 虚拟财 产侵 权纠 纷案件 “ 中 国网络游 戏第 用 者通过 购买 的方式取 得该虚拟 财产 , 获 得娱乐享 受价值 ; 同时 ,
现 行法 律一 直 没有对 网络 虚拟 财产 的法 律地 位进行 明确的 通 过帐 号和 密码 实现 占有 、 控 制 以及处 分等权利 。 界定 , 其 主要原 因在于 虚拟财 产 自身 的属性 问题一直 没有 作出合 理的认 识 和定性 。当前 理论界 对于 网络 虚拟 财产 的研 究主 要包

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网络虚拟财产应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否 符 合 我 国刑 法 所保 护 的财 产 权 利 以及 如 何对 该 财 产 进行 价值 认定 。为 此 , 者谈 以下几 点粗 浅认识过 计 算 机和 计 算 机 传递 数 据 的各 种 连线 以及 网 络 上 的各 种 软件进行 管 理和 记录 。这种 记录是 和 电一样 具 有 价值 的特 定空 间 , 不过游 戏装 备 、 戏币 等网络 虚 只 游 拟财产 是 用于娱 乐游 玩 , 务于 精神 生活 , 电是用 于 服 而
2 0 0 6
年 1 第5I 期 5 J -

维普资讯
的 。由此可见 ,网络 游 戏 中游 戏装 备 等虚拟 财产 的产 生 和获得 ,不 仅让 广 大网络 游戏 玩家 付 出了时 间 、知识 和
网络游 戏玩 家 在玩 此游戏 时 , 游戏装 备是 通过 自己支付 了一 定 的时 间 、精 力 和费 用 等从 游戏 服务 商 处获 取 的 ,
或 者 向其 他 网络游 戏玩 家购买 的 ,同时 ,广 大 网络 游戏
精力 , 需直 接付 出金钱 , 还 体现 了经 济价值 。
第 三 ,网络虚 拟财 产具 有独 立性 。在传 统 的民法 理 论看来 , 物 ” “ 的独 立性 必须 首先 要求 它在物 理上 的独 立 性 , “ ” 够在现 实形 态 上与 其它 “ ” 即 物 能 物 相区分 。但 随 着 现代社 会的 发展 , 民法理 论认 为 “ ” 物 的独立性 还可 以 根 据交易 上 的观念 和法律 规定 作 为评定 “ ”的独立 性 物 的标准 。如 一块 土地虽 然 在物 理上无 法 与其周 围 的土地 相 分离 , 在观 念上 可 以通过 确定 它 的四周来使 之具 有 但 独 立性 , 可 以通 过法 律 规定 的登记 方法 将分 割成 数块 也 的土地进 行公 示来 确定其 的独立性 ,而游 戏装备 等 网络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问题研究
Ma ,2 1 y. 02
● 司 法 穿 务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盗窃 问题研究
姜 琦
( 海市浦 东新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上 海 2 1 上 0 5) 0 3
摘 要 : 网络 游 戏 中的虚 拟 财产 有 别 于传 统 意 义 上 的 “ ” 物 ,在 法 律 上 有 肯 定 其 物 的属 性 的必 要 。 网 游虚 拟 财 产 的 所有 权应 归 于 用 户 ,游 戏公 司享 有 的 是 网游 产 品 的 知 识 产权 。在 网游虚 拟 财 产 的价 值 认 定
但是 随着社 会经 济和 现代科学 技术 的发展 ,物 的范 围早 已不限制 在有形 、有体 的范 围内 ,只要 具有法
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 , 都可以认定为物。现代各国的立法确认空间为物, 便是物的
概 念 扩 张的结果 。 由此 可见 , 的概念 的扩 张是社 会经 济和 科技发展 的产 物 , 物 是一 个不 断变动 的过程 , 只要 不危及 物权体 系和 物 的体 系 的基 本理 念 ,对其 中的个别部 分 的修补都 在允 许的范 围之 内。 所 以 ,
上,可以参考游戏公 司的定价、专业交 易平台的交 易价 、行 为人 的销 赃价 ,还 可根据 用户投入 的时间、
精 力 等 情 况 加 以 确 定 。在 证 据 的保 存 与获 取 上 ,应 增 强 证 据 和 法 律 意 识 ,强 化 各 职 能部 门 的协 作 。
关 键 词 : 网络 游 戏 ; 虚 拟 财 产 ; 盗 窃 中图 分类 号 :D 6 F 2 5 文 献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 1 - 2 2 1) 3 0 O 6 4 9 (O 0— 7 一 4 7 5 0 2 3 ‘
只要具有法律上 的排他支配或管理 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 ,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 “ 。 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论盗窃虚拟财产的罪与罚

论盗窃虚拟财产的罪与罚

家作为所有权人权利的侵犯,这是法律所要禁止和规制的。因此我们说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客体是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3.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 虚拟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误认为他人 的财产为自己的财产而取走的,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 构成盗窃罪。
三、在构建虚拟财产盗窃罪中面临的实践性问题 假如我国真能把盗窃虚拟财产规定为犯罪了,那在打击这种犯罪 过程中必然还面临的一个问题—-依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 为④。由此可见, 在构成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中一个主要法定情节就是 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衡量?一件网络游戏 装备的价值究竟几何,在游戏玩家看来可能值几千元,但在玩家之外的 人看来可能一文不值;没有一个明确的案值。作为网络游戏大国的韩 国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加以保护,并已出现诸多侵犯“虚拟财 产”刑事判决的先例,其在虚拟财产价值估计方面有许多独到之处。笔 者通过分析该国相关规定后建议可采取如下方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 值进行认定:一是可以参照公开出售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的网站 发布的价格。二是参照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在玩家间交易中的一 般价格作为被盗数额的标准认定,但主要应参照案发当时、当地在游戏 玩家中该级别虚拟财产的“市场”价格界定。三是由物价部门的价格鉴 定中心邀请游戏开发商、专业游戏人员,根据玩家上网所投入的成本、 购买时的价格,评估被盗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作为认定犯罪的数额。 只要达到了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定 罪量刑。
拟 财产 实行 刑法 保护 等一 系列 问题 进行 研究 ,从 而更 好地保 护公 民的 虚 拟财 产,规 范网 络运 营市 场。

法律盗窃案例(3篇)

法律盗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虚拟财产盗窃案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虚拟财产盗窃案为例,分析其犯罪构成、法律适用以及预防措施,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保护虚拟财产的安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涉及数百万虚拟货币被盗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了某游戏平台的用户账户信息,进而盗取了账户中的虚拟货币。

经调查,被盗虚拟货币价值高达数百万元。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虚拟财产盗窃案件的高发态势。

三、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犯罪嫌疑人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本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虚拟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财产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账户信息,盗取虚拟货币。

2. 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盗窃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被害人虚拟货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本案警示我们,在虚拟财产日益普及的今天,要时刻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在使用虚拟财产时,要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避免泄露给他人。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虚拟财产盗窃的打击力度针对虚拟财产盗窃案件频发的现状,有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虚拟财产盗窃的打击力度。

盗窃游戏账号法律规定(3篇)

盗窃游戏账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游戏账号已经成为玩家们宝贵的虚拟财产。

然而,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将目光投向游戏账号,通过盗窃、非法买卖等手段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盗窃游戏账号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责任以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盗窃游戏账号的定义盗窃游戏账号,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游戏账号,并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扰乱了网络游戏市场的秩序。

二、盗窃游戏账号的法律性质1. 侵犯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侵犯信息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网络,不得非法控制网络设备,不得窃取、篡改、毁损他人网络数据。

3. 侵犯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三、盗窃游戏账号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游戏账号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犯罪分子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游戏账号被盗的受害者可以依法要求犯罪分子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一)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网络安全相关服务的;(二)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扰乱网络安全市场的;(三)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四)利用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扰乱网络安全市场秩序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刑法游戏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刑法游戏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刑法游戏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案例背景随着电子游戏的普及,游戏中的虚拟行为与现实法律的界限逐渐模糊。

近期,某款在线多人游戏内发生了一起虚拟物品盗窃事件,引起了法律界和游戏玩家的广泛关注。

玩家A在游戏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其他玩家的虚拟货币和装备,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报告旨在分析此案例,探讨虚拟世界中的刑法适用问题。

案例概述玩家A在游戏内通过黑客技术,侵入了其他玩家的账户,盗取了价值数千元的虚拟货币和装备。

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游戏规则,也对其他玩家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

游戏公司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封禁了玩家A 的账户,并将其行为报告给了警方。

法律分析1.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范畴,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首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虚拟财产在物理形态上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物,但其具有财产价值,且玩家投入了时间、金钱和劳动,因此应视为刑法保护的财产。

2. 虚拟行为的法律定性:玩家A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玩家A通过黑客技术非法获取他人账户信息,秘密转移虚拟财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虚拟行为的量刑考量: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虚拟财产的价值、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虽然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存在一定难度,但可通过市场交易价格、玩家投入成本等方式进行估算。

同时,考虑到虚拟世界的特殊性,量刑时应适当考虑行为人对虚拟社会秩序的影响。

案例结论综合考虑玩家A的行为,其通过非法手段盗取他人虚拟财产,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且数额较大,社会危害性显著,应认定为盗窃罪。

同时,考虑到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建议在量刑时适当从轻处罚,但不应忽视其行为对虚拟社会秩序的破坏。

建议与反思1. 加强虚拟财产保护:游戏公司应加强账户安全措施,提高玩家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意识。

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研究

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研究

认 为 , 动 是 否 有 效关 键 在 于 劳 动 的成 果 是 否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笔 劳 者 认 为 , 家 投 入 网 络 游戏 生产 处 的 消 费 内容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 满 玩 即 足人 的需 要 的属 性 。 网 络 虚 拟 空 间 中 , 家 “ 产 ” 拥 有 的 虚 拟 玩 生 或 财 产 越 多 , 么 玩 家 在 网 络 游戏 中就 会 得 到更 多 的交 往 机 会 , 多 那 更 的尊 重 以及 更 大 程 度 的 自我 实 现 , 当然 能 够 满 足 玩 家 的 需 求 , 这 而 且 是 高 层 次 的需 求 。因 此 , 家 投 入 游 戏 所 生 产 的虚 拟 财 产 的过 玩 程, 是一 种 能 够创 造 使 用 价 值 的 有 效 劳 动 。那 种 认 为 玩 家 参 与 网 络 游 戏 仅 仅 只 是 一 种 娱 乐 活 动 , 种 消 遣 、 乐 是 他 向商 家 付 出游 这 娱 戏 费 的 一 种 回报 , 能 称 之 为 有 用 劳 动 的观 念 是 一 种 守 旧落 后 的 不 观 点 , 不符 合 网络 游 戏 中玩 家 具 有 消 费 者 和 生 产 者 的 二重 身份 。 并 3 . 财 产 的 价值 得 到 市场 的确 认 。虚 拟 财 产 的交 易是 主 要是 虚拟
三 、 者 的观 点 — — 以盗 窃 罪 论 处 笔 ( ) 拟 财 产 具 有 经 济价 值 , 于 财 产 一 虚 属 1 网络 游 戏 的 过 程 具 有 娱 乐 和 “ 产 ” 重 属 性 。 这 里 的 . 玩 生 双 “ 产” 非物质生产 , 生 指 当然 包 括 虚 拟 物 品 的生 产 , 一 论 断 无 疑 是 这 对 既 有劳 动 生 产 观 念 的 巨大 挑 战 。经 济 学 上 , 家 投 入 网 络 游 戏 玩

网络背景下.认定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若干疑难问题

网络背景下.认定盗窃虚拟财产行为若干疑难问题

冉 ,1 8一 ) 女 , 南 新 安 人 , 京 师 范 大 学 刑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院 2 1 级 博 士 生 , 究 方 向 (9 4 , 河 北 00 研
董 文 辉 陈
冉 网 络 背 景下 认 定 盗 窃 虚 拟 财 产 行 为 若 干 疑难 问题
据 、 息 、 号存 储 在 网 络 中 的 虚 拟 物 , 般 表 现 为 网 民 、 戏 玩 家 在 网络 游 戏 中 的 账 号 (D) 信 符 一 游 I 以 及 “ 币 ”“ 备 ” 财产 [ 货 、装 等 4 1 学 者认 为 , 谓 网络 虚 拟 财 产 是 指 网 络 空 间 中有 价 值 的并 满 足 人 。有 所 们 某 种 需 要 的特 定 服务 或者 无 形 物 , 括 网站 、 子 邮箱 账 号 、 载 账 号 、 坛 账 号 以及 网 络 游 包 电 下 论 戏 的账 号 、 戏 中设 备 等 } 游 5 _ 。 上 述 第 一 种 观 点 过 于 简 单 、 象 , 足 以全 面 地 概 括 虚 拟 财 产 ; 二 种 观 点 有 狭 隘 之 嫌 , 抽 不 第 因 为 虚 拟 财 产一 般 存 在 于但 并 不 完 全存 在 于 网 络 游 戏 领域 ,如一 些 门 户 网 站 或 者 网络 服 务 商 开
发 、 供 的供 网友 用 于 购 买 、 用 其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虚 拟 币 、 、 、 、 等 也 属 于 虚 拟 财 产 的 提 使 券 卡 点 号
范畴 ; 第三种 、 四种观点总体而言也不够完整、 第 凝炼 。 笔者认 为 , 界定虚拟财产必须兼顾其形式
董文辉 , 陈 冉
北京 107 ) 0 85
( 京 师 范 大 学刑 事 法 律 科 学研 究 院 北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及刑法规制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及刑法规制

首先 , 从 网络 虚拟财 产法 律属 性角度 分析 , 网络虚 拟财 产与 终货 币形式进 行界定 。 所 以, 盗窃 网络虚拟 财产定性 应具体分 析 : 传统 意义上 的物 具有 根本 的不 同, 是 一种 虚拟 的 , 但这 并不 排除 首先, 在认 定其 是 否构成 犯罪 问题上 , 根据 我国刑 法理论 构
j 1 . { I } I 占 善 ▲ 金 2 0 1 4・ 2 ( 中)
◆法律 经纬
盗窃 网络虚拟 财产 的定性及刑 法规制
王 萱
摘 要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有用性、 稀缺性和可控制性 的财产属性, 应受到刑法的保护。当前, 我国刑法缺乏盗窃网络虚
拟 财 产犯 罪规 制 的具 体规 定 , 导 致 司法 实践 面 临 困境 , 应推 动刑 法 明确界 定信你 财产 的 范围和性 质 , 将 其 纳入盗 窃罪规 制
范畴, 推动实现刑法实质和形式的双重正义, 维护网络环境和秩序。
关 键词 虚拟 财产 盗窃 罪 刑 法规制 作 者简 介 : 王萱, 南 昌大学法 学院硕 士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7 1 . 0 2

器、 Q Q 号码 等进行 买卖 、 消 费等行 为。 。 综 上所 述 , 从虚 拟财 产属性 角度 分析 , 网络虚 拟财产 具有完

网络 虚拟 财产 属性 的属性
网络虚拟 财 产法 律属 性 的界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研究 盗 窃财产 案件 定性 的 整 法律意 义上 的财产属 性 , 理应 成为刑 事法律 制度财产保 护 的对
统计数 据 , 有超 过 6 1 %的网络游 戏玩 家有被 盗虚 拟财产 的经 历 ,

偷盗QQ号码等网络虚拟财产应以盗窃罪论处

偷盗QQ号码等网络虚拟财产应以盗窃罪论处
同 人 之 间进 行 自 由流 转 , 于 刑 法 意 义 上 的 公 私 财 物 的 属
无 故输入 他人账 号 密码 、 解使 用计 算机 之保 护措施 或 罪 论处 。 破
利 用计算 机 系统之漏 洞 , 入 侵他人 之计 算机 或其 他相 而
元 以下 罚金 。第 三百 五 十九 条规 定 , 故 取得 、 除或 无 删 变 更 他 人 计 算 机 或 其 他 相 关 设 备 之 电 磁 记 录 , 致 损 害 以 于 公 众 或 他 人 者 , 以 5年 以下 有 期 徒 、 役 或 科 或 并 处 拘
偷 盗 QQ 号 码 等 网 络 虚 拟 财 产 应 以 盗 窃 罪 论 处
桓 旭
笔 者 认 为 , 盗 QQ号 码 等 网 络 虚 拟 财 产 应 以 盗 窃 偷 首先 , QQ 号 码 等 网 络 虚 拟 财 产 属 于 盗 窃 罪 的 犯 罪 的犯 罪 对 象 , 键在 于判 断其 是 否 属 于 公 民 的合 法 财 关 产 , 果 属 于 公 民 的 合 法 财 产 , 么 网 络 虚 拟 财 产 就 可 如 那 以成 为 盗 窃 罪 的犯 罪 对 象 , 而 应 当受 到 刑 法 的 保 护 。 进 笔 者认 为 , QQ号 码 等 网 络 虚 拟 财 产 虽 然 表 现 形 式 与 传 统 财产 有 所不 同 , 本质 上 是 游戏 玩 家 的无形 财 产 , 但 其 是 真 实 存 在 的 , 时 具 有 一 定 的 经 济 价 值 , 可 以 在 不 同 并
不得 作为刑 法 之盗 窃罪 或诈 欺 罪保 护 客体 之理 由。 ”依 后 )
( 者 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刑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中 心 博 士 作
据 此 解 释 , 湾 地 区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认 定 侵 犯 虚 拟 财 台 产构 成犯 罪 。20 0 3年 6月 2 5日 , 湾 地 区 《 华 民 国 刑 台 中 法 》 正 案 增 设 第 三 百 五 十 八 条 、 百 五 十 九 条 , 以惩 修 三 用 治 偷 盗 网 络 账 号 的 犯 罪 行 为 。第 三 百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

关于虚拟财产性质的案例分析

关于虚拟财产性质的案例分析

2007年第 6 期 / 总第 60 期
54 疑案精解
责 任 编 辑:陈 冰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的财产, 理论界观点是不一的。一则认为, 虚拟财产主 要通过个人劳动获得, 而且存在财产投入, 可以通过实 际金钱购买方式获得, 且也具备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并且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来衡量其价值, 因此属法 律意义上的财产; 另则认为, 虚拟财产是虚拟的, 不具 有真正意义上的物理存在性和普遍的价值, 对于游戏 玩家及部分网络用户而言, 虚拟财产具有所谓的价值, 但对于一般人来说, 虚拟财产则毫无价值可言, 因此不 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更有甚者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 司法学院教授侯国云则认为: “虚拟财产是商家不当敛 财、巧取豪夺的一个圈套。如果保护虚拟财产, 将盗窃 虚拟财产行为犯罪化, 不但遏止不了虚拟财产盗窃案, 反而会诱导更多的青少年和社会精英加入游戏队伍, 还 会 扰 乱 金 融 秩 序 ”。
民法意义上的财产大体上包含物债权和智力成果等而这几类都要求财产的取得和占有具有合法性的特点即要有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定并确认其合法地位按照此说不法原因给付物如行贿者给受贿者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赂物赌博者支付的赌资等都为无效债权就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了而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则比前述范畴则要广就目前的通说认为凡是有金钱价值的利益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
首先,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很难算是民法意义上的 财产, 原因有如下几点: 第一, 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未对 此有明确的规定, 难以将虚拟财产归入物、债及智力成 果中的任一类, 也就难以谈及其合法还是不合法; 第 二, 虽然很多虚拟财产可以用一般等价物来衡量其价 值, 但其价值的着眼点只存在于网民之间, 特别是网络 游戏用户之间, 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这就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 第三, 民法意义上的财 产一般具有实体性的特点, 即使不以实体存在的智力

新奇法律案例分析(3篇)

新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我国某市居民李某在自家屋顶上种植了一片观赏性花卉,并搭建了一个小亭子。

某日,李某发现其屋顶上空频繁有无人机飞越,且无人机的高度非常低,严重影响了李某的观赏体验和隐私。

李某多次尝试联系无人机操控者,但无人回应。

于是,李某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1. 无人机飞越私人领空是否构成侵权?2. 无人机操控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三、案例分析1. 无人机飞越私人领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入他人住宅、土地、山林、水域等私人领空。

”因此,无人机飞越私人领空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私人领空权。

李某作为私人领空的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其领空。

2. 无人机操控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例中,无人机操控者未经李某许可,擅自操控无人机飞越其私人领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进一步分析,无人机操控者可能存在以下几种侵权行为:(1)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李某的私人领空,侵犯了李某的私人领空权;(2)无人机飞越李某的私人领空,干扰了李某的正常生活,侵犯了李某的生活安宁权;(3)无人机飞越李某的私人领空,可能对李某及其财产造成损害,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

综上所述,无人机操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停止侵权行为,不再擅自操控无人机飞越李某的私人领空;(2)赔偿李某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3)公开道歉,消除李某的不良影响。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无人机操控者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不再擅自操控无人机飞越李某的私人领空;(2)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元;(3)公开道歉,消除李某的不良影响。

五、案例启示1. 私人领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犯;2. 无人机操控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3.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适用探讨——兼论虚拟财产价格的确定

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刑法适用探讨——兼论虚拟财产价格的确定
瞒犯 罪所 得罪 。

以流 转 , 存 在着 市 场交 易 , 具 备 交换 价 值 。 “ 玩 家 的 虚拟 财产 不仅 在 网络 游 戏 中具 有 使 用 价值 , 而且 由 于形 成 了现实需 求 , 已经 成 为 可 以交 易 的一 种 现 实
化 的商 品 。 ” ¨ 4 _ 9 同时 , 根 据我 国现 行法 律 的 规定 , 对
法 律尤 其是 刑法 所保 护 的客 体 , 就 不 需要 适 用 刑 法
予 以规 制 。但 是 , 如 果 虚拟 行 为 对 现 实生 活 中刑 法 所 保护 的客 体造 成危 害构 成 犯 罪 , 就 应 当受 刑 罚 惩
t y ) 是 存在 于 N e t w o r k中的与 现实世 界相 对 的一个 空 间概 念。虚 拟 财 产 ( A r t i i f c i a l P r o p e t r y或 V i r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 来 源于 网络 虚 拟 世 界 , 可 以从 广 义 和 狭 义 两个方 面 理解 。广 义 上 的 虚拟 财产 是 指 网 民 、 游 戏
法。
关 键 词 :盗 窃 ;虚拟 财产 ;犯 罪 ;价 值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2 4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2— 6 1 2 x ( 2 0 1 3 ) 1 2— 0 0 8 7—0 6
2 0 1 3年 7月 1 7 日,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式例 如“ 外 挂 ”、 “ 私服” 等 获 得 的 虚拟 财 产 , 不应 受
法律保 护 。
额特别 巨大 , 依 法 应 以盗 窃 罪论 处 。最终 裁 定 驳 回 上诉 , 维持 原判 。 @ 由本 案引 发 的几 个 问 题值 得 我们 思 考 : 游 戏 币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越来越受到玩家的重视。

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以及其在刑法中的保护。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的定义。

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游戏中,并不具有实际物质存在的财产,如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等。

虚拟财产的产生依托于游戏平台的技术设施和游戏规则,玩家凭借游戏内的努力,才能获得或者交换这些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虽然并不具备实际价值,但是在网络游戏中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存在一定的法律争议。

有些人认为虚拟财产不具备实际物质形态,因此不应被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

然而,也有人主张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虚拟财产对于玩家来说,是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的一种价值体现,并且在网络游戏市场中有一定的交易行为。

综合考虑,我们认为虚拟财产虽然没有实际物质存在,但是应当被视为一种虚拟权益,并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规定。

然而,我们可以依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推断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首先,网络游戏中的盗窃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为玩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虚拟财产,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网络游戏中的诈骗行为也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因为玩家通过虚假欺骗手段,使他人损失了虚拟财产。

再者,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交易行为,如果涉及到合同违约或者欺诈行为,也应适用我国刑法中的相应规定进行保护。

虽然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只是一种虚拟权益,但是实际上它涉及到了玩家的劳动和收益,具备了一定的经济价值。

因此,我们认为虚拟财产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玩家的权益,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监管也十分重要。

在立法层面,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应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并划定其界限和保护范围。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问题作者:王军彦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20年第02期摘要:Internet的普及让许多人开始转战到网络的世界里。

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转向在线休闲游戏。

进行网络游戏,如果需要升级等一系列操作都需要钱币来进行交易。

这种“钱币”也就是我们本文所要说的虚拟财产。

但是相关犯罪也孕育而生,虚拟财产犯罪的产生严重危害到了社会秩序。

而我国目前对于这一方面的刑法保护有很大的漏洞。

至此,希望结合本文的一些相关叙述,为我国的虚拟财产问题的相关保护方面做出一些建设性提议。

关键词:网络游戏;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一、虚拟财产的概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虚拟财产它来源于网络游戏的发展。

近些年网络游戏在中国的迅速发展,使得它的相关附属品的发展也很迅速。

在虚拟的游戏世界里,玩家想要买各种自己需要的工具,就必须要先通过用人民币进行购买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充值后才可以在网络世界里各种的消费。

其实,在网络游戏快速崛起前,虚拟财产就已经在互联网中出现。

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我们所熟悉的QQ。

QQ空间里面很多人都希望看到自己空间被挡访客都有谁,这也就就需要办理一个所谓的“皇冠”业务。

这也是需要“QQ币”它通过现实的金钱交易来充值,进而转化成虚拟世界里的虚拟财产,从而满足自己在虚拟世界世界的“虚荣心”。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从字面上看就是与我们平时看到的不一样的产品。

它不同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的人民币,我们对于虚拟财产并不能触碰到它。

从理论上来看,虚拟财产分为两部分,一种是广义上的虚拟财产;例如: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我们支配的具有与现实财物同等财产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

另一种就是狭义的虚拟财产;最典型的就是玩家们所熟悉的游戏币。

虚拟财产充实着我们的日常生活。

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就是玩家所说的买装备,买武器以给自己升值的介质;在各种网络账号中,虚拟财产就是我们升级,逐渐走上“人生巅峰”的工具。

论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认定

论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性质的认定
电 磁 记 录 。 ①
网络 虚拟 财 产 是指 虚 拟 的 网路 本 身 以及 存在 于 网络 上 的 具 有 财 产性 的 电磁 记 录 ,是 一 种 能够 用 现 有 的度 量 标准 度 量 其价 值 的数 字化 的 新型 财 产 。② 我 本 人 比较 倾 向 于 把 网络 虚 拟 财 产 定 义 为 一 种 新 型 的 财 产 。 当然 网络 虚 拟 财产 是 一 个开 放 的 不 断发 展 的概 念 ,随着 网 络 技术 的发 展 ,网络 虚拟 财产 的外 延会 不 断地 丰 富和 增 加 。 目前 网 络 虚拟 财 产 的 类 型 主 要 包 括 以 下几 个 方 面 : ( 1) 游 戏 账 号 等 级 ; (2)虚 拟 金 币 ; ( 3)虚拟 装 备 ( 器 ,战 武 甲 ,药剂 等 ); ( 4)虚 拟 动 植 物 ; ( 5)虚 拟 I账 号 及 游 戏 角 D 色属 性等 。 目前 来 看 网络 虚拟 财 产具 有 以 下特 征 。 1 1物 理 的存 在性 。譬 如 ,网络 游戏 中的 “ 器 装备 ” , . 武 0 币等 ,都 是 以 一 种 物 理 性 质 数 字化 的 电磁 记 录 形 式 存 在 于 网 络 ,它们 是 以 网络 为载体 ,可 又 区别 于 网络 本 身 的 一种 虚 拟 财
1. 2使 用价 值 属 性 。对 于 网络 游 戏 而言 ,不 但 开发 商 研 发 网络 游戏 中 的 “ 器 装 备 ”需 要 消 耗 大 量 的 人 力 、物 力 、 财 武 力 ,而且 游 戏玩 家 想 要使 用 这 些 “ 器 装备 ”也 要 经过 不 断地 武 斗 智 、斗勇 的拼 杀 或 者直 接 利 用现 实 钱 币购 买 。 全 球几 亿 人都 乐 意使 用 它 ,说 明其 具 有很 高 的使 用价 值 。 1 3交 换 价 值 的 属 性 。 年 轻 人 不 仅 可 以 用0 . 币购 买 实物 , 现 实 中的0 还可 以 为手 机充 值 ,作 为 财 产转 让等 。 币 1 4 网络 虚 拟 财 产 在 价 值 上 能 够 用 现 有 的度 量 标 准 来 衡 . 量 。 网络 虚 拟 财 产 虽 然 在 使 用 上 与 现 实 世 界 具 有 一 定 的 隔 离 性 ,即大 多数 在 虚拟 世 界 中才 能 够 体现 其 使 用价 值 ,但 是 ,由 于 网络 虚 拟财 产 体现 了人 类 劳动 和 金钱 的 付 出 ,所 以其价 值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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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与盗窃罪[文秘网站的龙头____理论文章:/article/hbth/sxxx/Index.html]随着社会的网络化,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各种关于网络犯罪的报道层出不穷,作为当代的大学生,QQ号与我们是息息相关的,相信几乎每个大学生都有自己的QQ号,或许很多人都有QQ号被盗的经历,那么,QQ 号之类的虚拟财产被盗能不能被判罪呢,应该怎么量罪定刑呢?学术界存在着很多争议。

在网上一搜,这样的案件很多,正义也很多,以下谈谈我对它的看法。

我认为,像这样的盗窃QQ号之类的虚拟财产应该定盗窃罪。

我不赞同XX年1月深圳南山区法院对深圳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员工曾某利用负责系统监控工作的便利,盗窃QQ 号码后与无业人员杨某合谋倒卖牟利一案的判决,南山区法院最终判的是侵犯通信自由罪。

关于不应该判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理由于志刚老师在《论QQ号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一文中有详细论证,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我所感兴趣的是于志刚老师对这个行为的定性——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构成盗窃罪,必须符合它的四个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

4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一种公私财物。

那么,盗窃虚拟财产能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呢?我们直接跳过没有争议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看争议较多的客体。

本罪的对象,一般是动产,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不仅仅指有体物,还包括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特殊商品。

虚拟财产,从名字上看,虚拟是定语,财产才是主体,即肯定是虚拟财产也是财产,虚拟财产存在于电脑网络,占有一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之所以在概念中使用“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提供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虚拟财产与传统形态财产的价值来源存在着巨大差别,存在于不同的形态领域。

网络虚拟空间里含有多种虚拟财产,主要包括:游戏账号等级、虚拟金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等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能为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稀缺性),并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

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编程等方式得来的,花费了大量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它是用户花费了一定时间、金钱而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具有虚拟性、期限性等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一些特征,但这并不影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同样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因此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盗窃罪——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定为盗窃罪。

虚拟物品的交易,直接表现出了虚拟物品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

我们应该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予以保护。

首先,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装备、有一定级别的帐号以及其它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具有价值的,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的。

其次,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现实生活中进行网络财产交易非常普遍,各大网站也都有专门的栏目进行网上交易。

这些,都符合我们对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需要。

随着网络事业的发展以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不断增加,各种形式的纠纷的不断出现,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不在完全“虚拟”,侵犯虚拟财产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

具有一定的现实性虚拟财产不只是虚拟的或者独立存在于虚拟社会中的,而是逐渐与现实社会的真实财产建立了对应或者换算关系。

因此,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的价值。

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在保护的方式以及手段方面做出不同的规定而已。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具有以下特点:无形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台湾的相关立法称作“电磁记录”,其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

可转让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现实中也存在很多网站进行这种交易活动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时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

依附性,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

正是虚拟财产具有的这些特性,使得它的保护很难做好。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领域,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XX年《宪法》经过修改后,更是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的列入宪法,体现了我国对公民私权的日益尊重与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精神。

侵犯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应该受到刑法的惩罚的。

惩罚要有个度,由于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给许多法官在确定这个度上带来了许多麻烦。

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其价值也只对特定的游戏玩家而有意义,因而在确定其价值上具有非常大的难度。

目前来说虚拟财产的价格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确定:一是游戏开发商在出售虚拟财产时的自定价格,二是玩家之间私下的交易价格。

但是,将这两种价格作为判断虚拟财产价值的标准都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游戏开发商作为企业经营者,在制定价格时主要考虑的是销售量,因此其所制定的价格并不能作为虚拟财产价值的确立标准。

其次,玩家就虚拟财产进行的私下交易易受感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

玩家之间所进行的私下交易是自发产生的,没有相关有权部门的价格监督和指导,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所以作为标准也是有问题的。

根据最高法院公报,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并在与其它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对应的实际财产赔偿损失。

在我国,关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界定目前仅仅处于学术研究层面,针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定性和惩处,在法律上更无定论。

这给我们的司法实践活动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加快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在司法上得到认识上的统一并积极引导,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以上就是我对虚拟财产和盗窃罪的认识,我觉得随着社会网络化的进程逐步加深,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是必然的,盗窃虚拟财产定为盗窃罪总有一天会写进刑法~!随着社会的网络化,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各种关于网络犯罪的报道层出不穷,作为当代的大学生,QQ号与我们是息息相关的,相信几乎每个大学生都有自己的QQ号,或许很多人都有QQ号被盗的经历,那么,QQ 号之类的虚拟财产被盗能不能被判罪呢,应该怎么量罪定刑呢?学术界存在着很多争议。

在网上一搜,这样的案件很多,正义也很多,以下谈谈我对它的看法。

我认为,像这样的盗窃QQ号之类的虚拟财产应该定盗窃罪。

我不赞同XX年1月深圳南山区法院对深圳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员工曾某利用负责系统监控工作的便利,盗窃QQ 号码后与无业人员杨某合谋倒卖牟利一案的判决,南山区法院最终判的是侵犯通信自由罪。

关于不应该判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理由于志刚老师在《论QQ号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一文中有详细论证,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我所感兴趣的是于志刚老师对这个行为的定性——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构成盗窃罪,必须符合它的四个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

4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一种公私财物。

那么,盗窃虚拟财产能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呢?我们直接跳过没有争议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看争议较多的客体。

本罪的对象,一般是动产,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不仅仅指有体物,还包括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特殊商品。

虚拟财产,从名字上看,虚拟是定语,财产才是主体,即肯定是虚拟财产也是财产,虚拟财产存在于电脑网络,占有一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之所以在概念中使用“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提供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虚拟财产与传统形态财产的价值来源存在着巨大差别,存在于不同的形态领域。

网络虚拟空间里含有多种虚拟财产,主要包括:游戏账号等级、虚拟金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等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能为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稀缺性),并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

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编程等方式得来的,花费了大量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它是用户花费了一定时间、金钱而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具有虚拟性、期限性等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一些特征,但这并不影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同样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因此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盗窃罪——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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