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与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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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与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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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网络化,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各种关于网络犯罪的报道层出不穷,作为当代的大学生,QQ号与我们是息息相关的,相信几乎每个大学生都有自己的QQ号,或许很多人都有QQ号被盗的经历,那么,QQ 号之类的虚拟财产被盗能不能被判罪呢,应该怎么量罪定刑呢?学术界存在着很多争议。

在网上一搜,这样的案件很多,正义也很多,以下谈谈我对它的看法。

我认为,像这样的盗窃QQ号之类的虚拟财产应该定盗窃罪。我不赞同XX年1月深圳南山区法院对深圳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员工曾某利用负责系统监控工作的便利,盗窃QQ 号码后与无业人员杨某合谋倒卖牟利一案的判决,南山区法院最终判的是侵犯通信自由罪。

关于不应该判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理由于志刚老师在《论QQ号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一文中有详细论证,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我所感兴趣的是于志刚老师对这个行为的定性——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

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构成盗窃罪,必须符合它的四个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2主体是一般主体。3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秘密窃取。4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一种公私财物。

那么,盗窃虚拟财产能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呢?我们直接跳过没有争议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看争议较多的客体。

本罪的对象,一般是动产,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不仅仅指有体物,还包括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特殊商品。

虚拟财产,从名字上看,虚拟是定语,财产才是主体,即肯定是虚拟财产也是财产,虚拟财产存在于电脑网络,占有一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之所以在概念中使用“虚拟”二字,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提供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虚拟财产与传统形态财产的价值来源存在着巨大差别,存在于不同的形态领域。

网络虚拟空间里含有多种虚拟财产,主要包括:游戏账号等级、虚拟金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

动植物、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等

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能为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稀缺性),并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编程等方式得来的,花费了大量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用户花费了一定时间、金钱而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具有虚拟性、期限性等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一些特征,但这并不影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同样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因此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盗窃罪——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定为盗窃罪。

虚拟物品的交易,直接表现出了虚拟物品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我们应该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予以保护。首先,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装备、有一定级别的帐号以及其它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具有价值的,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

劳动的。其次,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现实生活中进行网络财产交易非常普遍,各大网站也都有专门的栏目进行网上交易。这些,都符合我们对财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需要。

随着网络事业的发展以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不断增加,各种形式的纠纷的不断出现,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不在完全“虚拟”,侵犯虚拟财产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具有一定的现实性虚拟财产不只是虚拟的或者独立存在于虚拟社会中的,而是逐渐与现实社会的真实财产建立了对应或者换算关系。因此,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的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在保护的方式以及手段方面做出不同的规定而已。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具有以下特点:

无形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台湾的相关立法称作“电磁记录”,其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

可转让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现实中也存在很多网站进行这种交易活动

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时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

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

依附性,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而存在,基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

正是虚拟财产具有的这些特性,使得它的保护很难做好。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无论是在民事领域还是在刑事领域,都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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