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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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的特征
• 1.法定性 – 内容、修改 • 2.公开性 – 须经登记、信息披露的要求 • 3.自治性 – 公司宪章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名称和住所; –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注册资本; –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和出资时间; –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议事规则; – 公司法定代表人; –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 的其他事项。 –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 名、盖章。
• L有限责任公司经登记机关批准,领取营运执照后,以其 厂房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5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购 买原料进行生产经营。产品生产出来后,由于公司对市 场估计不足,导致产品积压,效益不是很好,于是三股 东之间出现分歧,H市纺织厂人为H市科技服务中心的 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补交货币50万元;H市百 货公司想将其出资转让给一服装有限公司,纺织厂和科 技服务中心不同意,百货公司拿出公司章程与他们争论, 并依据公司章程自行将其投资170万元装让给了服装有 限公司。为此,三股东在出资和转让出资上产生纠纷, 并诉诸法院。
• 新《公司法》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 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 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 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 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 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 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 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旧《公司法》第35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 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 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 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
• 【问题】同心公司修改后的章程是否有效?
五、公司章程的效力
• (一)时间效力
• 1.生效 发起人签字时 vs. 公司成立时? 结论:内容不同生效的时间则不同
• 2.失效 解散事由发生 vs. 公司终止时? 结论:公司终止时
• (二)对人的效力 • 1.对公司的效力 对内约束力:公司自身行为 对外约束力:公司的经营范围 “越权行为原则” • 2.对股东的效力 范围:所有股东 内容:股东权利行使的具体规则; 股东权利的救济
• 赵、钱、孙、李原是大学同学,他们分别出资30万元、25万元、 25万元、25万元,于1999年成立了同心有限责任公司,由赵出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后4人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公司的业务。但 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钱、孙、李渐渐对赵产生不满,三人常常在 公司制定经营决议时联合排挤赵。赵非常气愤,在2000年3月转让 出资给钱、孙、李,并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离开同心公司。之 后钱、孙、李修改了公司章程,取消了“法定代表人是赵”的规定, 但三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出任发生了争议,僵持不下。于是最 后决定先在公司章程中空缺法定代表人,半年以后再确定法定代表 人,到时再到登记主管机关变更登记。但此时同心公司收到法院传 票,原来赵在2000年12月以同心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一家建材 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购买了20吨水泥,建材公司已经交货, 但同心公司迟迟未付款,因而建材公司起诉。同心公司表示章程已 作了修改,取消了法定代表人一项,而且赵已经不是公司股东,已 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行为不能代表同心公司。建材公司的损失 是由于其没有查阅同心公司的章程所致,同心公司不应负责。
• 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和住所; –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设立方式; –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 册资本; –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 –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 则; – 公司法定代表人; –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 则; –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 其他事项。
•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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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主体: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
• 修改程序: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案例】
第四章 公司章程
内容要点: • 公司章程的概念 • 公司章程的特征 • 公司章程的内容 •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公司章程的效力
重点: • 公司章程的特征 难点: • 公司章程的效力 • 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的区别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 从作用的角度: –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 • 从性质的角度: – (1)章程是当事人之间关于法律行为的契约条款。 – (2)章程是公司组织的自治规范。 • 公司章程: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对公司、股东、经 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 行为的自治规则。
•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规定经理、监事职权范围 规定违反章程的民事责任
【案例】
• H市百货公司、H市纺织厂和H市科技服务中心系H市三 个国有企业,决定共同出资设立L有限责任公司。L有限 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 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 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各自的出资额如下: – H市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 – H市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 – H市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工人的劳务以及服务中心挂 靠的H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名誉入股出资,作价50万 元。 • 三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 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 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 资本。并约定如某一单位觉得该优先责任公司效益不好 的话,可以将出资转让给其他的人。
•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 3.任意记载事项
四、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 形式:书面
• 制定主体:发起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由董事 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创立大会 通过
• 【问题】章程中规定的H市科技服务中心出资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H市百货公司依据章程转让出资的行为效力 如何?
• 《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 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因此,H市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工人的劳务以及服务中 心挂靠的H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名誉入股出资不符合法 律规定。 • 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是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因此,必要 记载事项违法,章程无效。
• 按照旧《公司法》H市百货公司转让出资给服装有限公 司的行为是违法的。 • 其次,公司登记机关在章程违法的情形下,通过登记, 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结
• • • • • 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章程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