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学分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寿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实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3]11号)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关于学分管理与登记工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已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科研机构中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周期内,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学分登记,原则上从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本年度学分。
第四条本办法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历提升和以中小学校为单位的校本培训的学分管理。
第五条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工作由教师教育科统筹管理。
第二章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相应的学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不予核定学分。参加本市的培训项目,按照培训方案确定的学时及教师参加培训的实际情况和考勤考核资料情况核定学分。
第七条每位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72学时,五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累计不少于300学时。实行五年一周期内不少于360学时的在任校长全员培训制度。培训者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学时一般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每小时为1学时。每2学时核定为1学分。按培训计划完成规定学时数,并经考核合格的获取相应学分。
第九条中小学校开展的校本培训,必须于培训前向教师教育科提交培训计划及校本培训学分折算标准,并按培训计划审批
时确定的学时和教师参训的实际情况核定学分。不在培训前提交培训计划的不予认定学分。师德学习列入校本培训。
第十条中小学教师(不包括培训机构中的培训者)承担教师继续教育的专题培训任务,凭相关的聘书或证明,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和校本培训任课时数的4倍、3倍、2.5倍、2倍和1.5倍的比例核定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为A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该修满120分;各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为B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该修满60分。A类学分与B类学分不能互相代替。A类学分由教师教育科登记,B类学分由教师教育科审核认定后由各学校登记。
第三章学分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使用“山东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分登记。中小学校要做好校本培训名单和学分的登记录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凡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举办的各级远程培训,将由研修平台自动记录学习过程,按照培训项目考核标准认定培训成绩,并在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中自动登记学分。
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形式的培训,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折算为相应学分,由教师教育科负责登记学分。
校本培训的考核工作由各中小学校负责,由学校的信息管理员通过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第十四条对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继续教育每学年另行登记24学分。
第四章学分的审验与使用
第十五条认定教育部门培训学分的材料:
1.培训方案或培训通知。
2.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3.培训考勤的原始记录。
4.培训的作业或过程记录及参训成绩。
5.能证明参加培训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1、2项为必备材料,无此两项不予认定学分。
第十六条校本培训学分认定材料:
1.校本培训方案。
2.校本培训参训名单。
3.校本培训考勤原始记录。
4.校本培训的作业或过程记录及参训成绩。
其中第1、2、3项为必备材料,无此三项不予认定学分。
第十七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规定学分是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师德考核定为不合格。各镇(街道)教办、学校要将教师参加继续情况,纳入教师个人的量化考核。培训周期内
,学分不足的,暂缓教师资格的定期注册。
第十八条新任教师参加试用期培训,累计取得60学分,并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统一印制的《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合格证书》,并作为试用期完成后转正定级的凭据。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取得的学分不纳入岗位继续教育学分范畴。
第十九条校长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全员培训以及完成培训学时情况,作为校长考核、任用和晋升职级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教师参加教师资格重新注册,应按规定填写《寿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教育局教师教育科室审定。
第二十一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有5%以上的教师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校,不得参加县级及以上各项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凡未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师培训项目,不得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寿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