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各种组织职权、法律效力、日期全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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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各种组织职权、法律效力、日期全面总结破产法全面总结
一、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的性质、职权,以及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1、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
性质:它以决议和监督等形式履行职权,本身不是执行机关,其所作出的各项决议要由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等相应机构执行。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 注意和清算组的区别
债权人会议谁有表决权——
1. 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受偿与破产程序无关,故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者无表决权。
2. 当债权人兼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时,享有表决权,但所代表的债权额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3.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清偿的债额享有表决权。
4. 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成立会议主席委员会。
少数债权人不出席债权人会议的,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
全民企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可以 (不是必须) 派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拒绝的,强制。一一>清算组必须列席。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 日内召
开。以后的会议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召开的必要性: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职权要看——
1)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 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4) 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
5) 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度进行等。
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法院依法裁定。对上述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指大部分)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
在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在30日内作出裁定。
议事规则——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一般决议过半数)。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特别决议)。
**** 注意两个标准,一个是出席会议的人数要过半数,一个是金额要半数以上。
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只需要一般决议。只有和解协议草案才需要特别决议。
(注意:“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半数以上”、“ 2/3 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依法通过后,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无论是表决反对,还是未出席会议表决的债人,均要照此执行。但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决议约束。一一但在破产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当经人民法院同意。
债权人认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在决议作出后7 日内向法院提出,由法院裁定。
对于和解协议草案,
1、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应以表决方式确定是否予以通过。(出席会议的人数要过半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要2/3 以上,两个条件同时符合)
2、债权人会议表决否决和解时,应通知人民法院并请求其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3、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应报请人民法院审查认可。法院审查的内容有:1、和解协议是否合法;2、有无损害少数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平清偿原则;3、决议通过程序是否真实合法。
4、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问题,有权要求当事人予以纠正,无法纠正或当事人拒不纠正的,不认可和解协议。如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作出中止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且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2、清算组
㈠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案件中,对破产财产的清算分配并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而是由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负责进行。
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构成人员——包括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及会计师、律师、当地经贸委、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 (支)行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长由法院指定。
职责: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具体职责如下:
1) 接管破产企业
2) 清理破产企业财产
3) 回收破产企业财产:破产企业的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
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但要减去未计的利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7 日内提出,由法院裁定。不交付又不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提出申请,经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财产,由清算组收回。
4) 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 解散清算中的公司发现资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作出破产宣
别除权:债权人对担保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务不属于破产债权。抵销权:破产宣告前,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
取回权:权利人取回由债务人基于…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财产。
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时,清算组应当以是否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为主要判断原则。解除合同时,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可作为破产债权。
清算组可以允许破产企业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6) 其他职责
必要时清算组可请求法院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保全。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产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和监督清算组应当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 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有:
1) 全民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
2)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
3) 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管理财产:
负责处置财产,如取回权的行使,要通过清算组撤销权的行使:破产受理前6 个月至破产宣告前,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不是清算组直接撤销)以上行为于破产终结之日起1 年内被查出,由人民法院追加财产,依法向债权人清偿。
3、法院
(1)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
立的,应当先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其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2)在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受理的法院获悉债务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告知债务人可以向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以解决债务问题;债务人不申请的,法院不得依职权在无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宣告债务人破产,原诉讼或执行程序应继续进行。
**** 试点国企的特殊规定:试点城市内的国企破产的,先由试点城市协调小组对有关问题制定详细的企业破产预案后,企业方可进入破产程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破产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是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行入破产程序。
(3)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首先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经表决同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