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场地、健身器材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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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某大楼健身场地、健身器械(具)

使用及管理暂行规定

为践行“健康工作、快乐生活”理念,推进员工健康素质工程,维护良好的健身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健身场地,包括某大楼中庭及北厅,共分为休闲区、健身区、壁球区、乒球区、羽球区、娱乐区等六大区域。区域内安置的健身器械,以及提供借用服务的器材,均归上海市某公司、上海某工会所有,任何人或集体均无权私自占有。

上海市某公司、上海某工会委托某实业总公司负责健身场地及器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条健身场地开放时间为:

(一)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6:30—8:30、中午11:30—13:30、下午17:30—20:30开放。

(二)健身日:每周三下午增开15:00—17:30。

(三)夏令时:6月15日至9月15日中午延长至14:00。

双休日及国定假日暂不开放。如遇场地湿滑或其他不可抗力,暂停开放的,应另行通知。

第三条为维护正常办公秩序,及门禁安全,健身场地

开放对象为市公司本部及在某大楼工作的员工,若邀请亲友一起健身的,应避开周三健身日,同时应全程陪同,并对安全等一应事宜负全责。

健身场地原则上不对外开放。外单位若确需临时借用的,由市公司办公室负责审批。

第四条健身服务中心设置在某大楼中央监控室。由实业公司安排人员提供服务。

健身服务中心负责健身场地内一应的管理、保安、保洁,器具的出借、回收,以及器械的保养、报修等工作。

第二章健身人员须知

第五条健身人员在锻炼时应注重自身安全。

(一)应充分热身,合理、适度地开展健身活动,特别是高温季节,更应量力而行。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哮喘等慢性疾病者,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合适、适度的健身活动。

(二)使用综合训练机等器械时,原则上应由有健身经验的专业人员陪同使用,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伤害。

(三)使用哑铃组时应注意安全,不可擅自将器械搬离哑铃地垫区,不可用器械进行扔、砸、敲等,避免造成伤害。

第六条员工应爱护体育场地,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一)某大楼健身场地内全面禁烟。

(二)不穿皮鞋、凉鞋等进入铺设塑胶地板的运动区域,不在运动场所嬉戏、打闹。

(三)运动结束后,自觉将果壳、饮用水瓶、纸屑等杂物带离场地。

(四)使用壁球场地的,进入后应及时关闭玻璃门,避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意外伤害。

第七条羽球区域、壁球场地实行登记借用制度。健身人员凭某大楼门禁卡至中央监控室登记后,方可使用场地。原则上一张门禁卡可借用一片场地,每次场地使用时间为1小时。如遇场地紧张,健身人员应秉承友好礼让的精神,互相谦让、调剂使用运动场地。

第八条健身人员在使用健身器械(具)时,应注意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如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健身器械(具)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借用的羽毛球(拍)、乒乓球(拍)等器具仅限于在本场馆内使用,原则上当天借用,必须当天归还。

第三章管理须知

第九条健身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健身场地及健身器械(具)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对健身场地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场地开放期间,应及时打门。结束后,应对门、

窗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无误。

(二)对场地地面及相关设施、球台面等进行定期保洁。

(三)对健身场地内的照明灯以及电源设施等进行合理管理,避免能源浪费,杜绝安全隐患。

(四)对借用羽球场地、壁球场地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五)如遇场地湿滑或其他不可抗力,暂停开放的,应及时通知。

第十一条对健身器械(具)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掌握健身器械的完好程度,发现故障或损坏的,要及时报修,并在维修期间放置警示告知牌。

(二)对健身人员归还的羽毛球拍、乒乓球拍要及时检查有无损坏,发现损坏要及时报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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