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村镇龙舟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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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村镇龙舟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陈村龙舟协会(英文Chencun Dragon—boat Association ,英文简写为CDA)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全镇龙舟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们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和保持龙舟竞渡的文化、历史和宗教之传统;举办向全镇及其他省市龙舟工作者和爱好者开放的教练员和裁判员培训班;举办国内外龙舟竞赛活动,应邀协助本地区所有的龙舟比赛、会议及其他有关活动;团结全市龙舟运动的工作者和爱好者们,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推动我市龙舟运动的普及与发展,提高龙舟运动技术水平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陈村镇体育局、陈村镇体育总会和陈村镇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邮政编码528313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积极贯彻执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省政府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方案》广泛开展群众性龙舟运动,增强人民体质;
(二)组织全镇的龙舟比赛及技术培训;
(三)组织全镇龙舟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负责本镇龙舟运动等级裁判员的申请、评议工作,协助本镇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市龙舟教练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学习、考试,等级评定等工作;
(五)总结交流经验,表扬先进;
(六)宣传、推广龙舟运动,传授龙舟运动技术,组织、参加、主办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市内、省内、国内及国际龙舟运动赛事及相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能根据本地区条件积极开展龙舟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放本会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六)积极组织与推动本市、本地区、本行业龙舟运动的开展;
(七)积极参加本镇、市、本省及全国的龙舟竞赛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本协会下属机构的设立和撤销,聘免下属机构的负责人、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五)批准接纳和开除会员。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
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常务副秘书长为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