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证据调查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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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的证据调查的法律法规
调查取证是律师执业的重要环节,在诉讼中,庭审方式的改革,更加强调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法官更趋向于中立的仲裁角色,这样无论刑事辩护,还是民事、行政诉讼,律师的意见如果没有相
应证据的支持,那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有充分的说服力。

而调查取证则是律师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

但调查取证却历来
是困扰律师的一个难题。

《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

由于这些规定都过于
原则、笼统,缺乏“制裁”条款,使律师收集证据的活动没有具体
的措施加以保障,在实践中造成律师取证难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
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和《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对律师查阅案卷,会见在押被告人、调查访问的有关问题作了一些
具体规定。

一些保障律师执行职务的地方性法规,对律师的权利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

这些规定有利于律师调查取证
工作的进行。

然而在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和1997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

不但没有赋予律师在
调查取证方面更多的权利,反而规定了诸多限制。

《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仅仅承认律师“可以调查情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律师经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
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这一规
定并未直接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仅仅用了“可以收集材料”
这一模棱两可的用语;而且辩护律师搜集材料还必须征得被收集人的
同意甚至司法机关的批准。

1、调查取证时注意证人心理
应当注意建立沟通的氛围,取得信任,拉近与证人的心理距离;
取证前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定义务,表示会为证人保密,不会向
案件无关的人员透露取证内容;在调查时,注意观察证人的神色和心
理变化,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最后,了解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告知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证人保护,以打消证人出庭作
证的顾虑。

2、调查取证时注意合法性。

做好同步录音录像,保障取证内容与笔录内容一致性;调查取证
的问话要避免诱导式的发问,预设前提的发问,防止取证内容不合法;证人取证时,除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或有监护义务的人员外,应
当避免有其他人员在场,尤其避免其他证人同时在场;笔录最后由证
人逐页签名确认,涂改处捺指印更正;证人如出现拒绝签字的情况,
在解释说明后,仍无法解除顾虑,可以由二名律师在笔录后,说明
证人拒绝签字的原因,律师签名并注明时间。

3、调查取证的过程应当合理规划。

询问证人开始时,可以简明了解证人身份情况,在告知法律义务后,表明律师希望了解的事项,引导证人尽快进入主题,控制谈话
的话题相关性与时长。

制作完成笔录后,重新审视一遍笔录,避免
有所疏漏,尽量使调查取证一气呵成。

4、调查取证时注意获取其它佐证。

在调查取证时,证人往往会提出有物证、书证、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佐证,律师应当及时提取,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

首先,要有
证据的提取清单,清单注明证据种类、特征、数量、原件与复印件,由证人在书写清单的页数,并在每页清单上签名确认;其次,针对不
同的证据,考虑不同的提取方式。

对于书证,可以考虑让证人提供
复印件,由证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属实,由律师在事后及时向检
察机关、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原件;如因情况紧急,确有必要立即取得
证据原件,可以采取公证机关取证的办法,由证人手持证据原件,
拍照固定,同时制作证据提取清单,由证人在清单上注明证据种类、特征、数量等信息;对于电子证据,拍照并输出打印,注明是在哪种
介质当中提取、介质的注册号、提取人、提取时间,并由证人书写“此电子数据系我本人提供,与原始数据核对无误。

”必要时,可
以请公证机关公证提取。

(一)证据调查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
讼及非诉讼证据。

(二)知识产权调查
调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协助查清盗版的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的来源,调查假冒伪劣产品
生产窝点,并获取相应证据,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

(三)被执行人财产行踪调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接受委托,协助债权人寻找失踪企业、寻找逃逸债务人。


助法院调查、执行、追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的财产、帐户,维护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资信调查
商业信誉调查、企业不良记录查找、合伙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信息、业务信用调查、防止商业欺诈实地调查(包括商业
侵权调查、合同欺诈调查、履约能力调查)。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有什么?
(一)个人资信调查
个人素行(成长经历、家庭情况、个人爱好等)、个人资产信用调查。

雇佣资质深度实地调查:学历调查、个人信誉调查、个人资质调查、雇员忠诚调查。

(二)反不正当竞争调查
假冒商品、虚假广告、诽谤诋毁、商务欺诈等一切侵权行为调查取证。

(三)房地产产权、使用状况调查
(四)婚姻不忠调查
根据婚姻法“过错赔偿”原则,接受当事人委托调取婚姻不忠证据和财产下落。

(五)特定调查
根据委托人的需要,对特定事务进行的合法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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