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军休机构离退休干部服务的问题及对策
研究展望
01
完善服务质量
未来军休机构应更加关注服务质量,加强医疗、文化、娱乐等方面的
建设,满足离退休干部的多样化需求。
02
推进个性化服务
针对不同离退休干部的需求特点,军休机构应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提高服务满意度。
03
加强服务管理规范化
国家应加强军休机构的管理制度建设,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
服务质量的稳定提升。同时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军休机构的服务
个性化服务
根据离退休干部的个人喜好和需 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如定制 旅游计划、安排家庭医生服务等 。
精神关怀
关注离退休干部的情感需求,提供 心理咨询、定期探访、节日慰问等 服务,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 尊重。
提高服务质量
01
02
03
专业培训
对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提高服务技能和素质, 确保为离退休干部提供优 质的服务。
部分军休机构的服务流程不够规范,导致 服务过程中出现混乱、延误等问题,影响 服务质量。
服务设施不完善
设施老化
部分军休机构设施老化严重,如房屋、设 备等,无法满足离退休干部的生活需求。
设施不齐全
部分军休机构设施不齐全,如缺乏文化娱 乐设施、健身设备等,导致干部休闲娱乐 选择有限。
服务人员不足
人员配备不足
定期评估
对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 ,收集离退休干部的反馈 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 务中的不足之处。
建立服务标准
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和流 程,确保服务人员能够按 照标准为离退休干部提供 服务。
完善服务设施
设施升级
对现有的服务设施进行升 级改造,提高设施的舒适 度和实用性,为离退休干 部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09.22•【文号】民发〔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0月15日民政部印发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民发〔2012〕176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2015年9月22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为推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全面建设,细化职责任务,丰富内容形式,提高能力水平,确保军休干部各项待遇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组织机构(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四)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开展组织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1.07.24•【文号】[81]政干字第238号•【施行日期】1981.07.24•【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1981年7月24日(81)政干字第238号)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军事科学院和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各地正在积极进行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各项准备工作。
现对当前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办理。
一、建房安排问题拟于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去年十二月提交各省、市、自治区的登记统计表是三万四千八百二十五人。
根据基建经费安排情况,今年先按三万零二人下达建房指标,其余四千八百二十三人住房的修建,推迟到明年安排。
推迟建房的具体对象,由各地民政部门确定。
推迟建房的具体对象确定后,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通知干部所属军队大单位政治部,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将情况(包括干部姓名、部职别、职务等级等)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
并随同拟于一九八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一起填报退休干部登记表和统计表。
二、改变安置地点问题中共中央中发[1980]72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号文件,对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去向作了原则规定。
拟于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登记表中,有少数干部所报的安置地点,不符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上述文件的规定,民政部门又不同意接收安置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政治部联系协商。
在原报省、市、自治区范围内改变安置地点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协商解决;超出原报省、市、自治区范围改变安置地点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协商后,仍需改变安置地点的,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将变化情况(包括干部姓名、部职别、职务等级、原报安置地点、新报安置地点及理由等),报告民政部和总政治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3•【文号】中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月3日中办发〔2004〕2号)自1958年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领导下,经过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去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
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部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2012-02-26 14:55:25)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标准(一)离休费1.离休时离休费:干部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1.退休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干部,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发放交通费。
标准:军队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干部每人每月90元。
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
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用车自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21年12月1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公布,2021年12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单位名称唐山市民政局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条件具体内容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将接收人数、人员名单、具体住址等下达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明确接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申报材料及附件申请材料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材料具体内容第十八条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应当向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提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下列材料:(一)安置介绍信;(二)个人档案材料;(三)个人供给关系介绍信;(四)个人组织关系介绍信;(五)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审档案市军休办审核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个人档案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接收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即办核工资市军休办根据档案材料,核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离休退休费和各种津补贴项目。
核算完成后,交部队及移交对象本人核对确认。
即办三见面市军休办市军休办和移交部队、移交对象三方进行面谈,就移交有关项目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移交部队、市军休办和移交对象本人三方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接收手续办妥后,部队按照规定填写“三联单”,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即办安置市军休办接收手续办妥后,市军休办开具《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
移交对象持此通知书到指定军休所报到。
即办落户公安机关移交对象如实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市军休办为其出具落户介绍信,移交对象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落户介绍信及《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民政部关于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6.02.22•【文号】民[1986]安4号•【施行日期】1986.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几个问题的通知(1986年2月22日民(1986)安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目前,各地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正在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下称干休所)或服务站。
根据全国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情况,对建立干休所(服务站)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干休所(服务站)的机构设置,要力求精简,层次要简化,所(站)内不要设科(室、股)。
根据服务工作需要,必要时可组成若干班组,直接受干休所(服务站)负责人的领导。
二、干休所(服务站)的全体工作人员都是直接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要尽可能少配干部,多配工勤人员。
配备工作人员时,要贯彻改革精神,实行招聘制、合同制或雇请临时工(表现好的留用,表现不好的辞退)。
三、干休所(服务站)要接受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部门的业务指导。
干休所(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为专项事业编制,其人员的配备,要经同级安置部门的审查同意。
四、全心全意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是干休所(服务站)的工作宗旨。
干休所(服务站)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主动热情地做好各项服务管理工作。
要选配政治思想好,年轻力壮,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热心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同志担任服务工作,不要配备老弱病残人员。
五、干休所(服务站)要实行民主管理,依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自己管理自己,要勇于实践,勇于探索,努力把干休所(服务站)办好。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18.12.12•【文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时下正值隆冬季节,火灾、煤气中毒等各类安全事故易发高发。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担负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服务保障军队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的重要职责任务,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军休干部身心安全至关重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军休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技能培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机构要加强对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促使他们强化安全理念、树立红线意识、掌握处置程序,为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夯实思想和技能基础。
要结合本单位工作生活环境和军休干部实际,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知识咨询、举办安全宣讲等形式,组织学习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利用开设专题专栏、播放宣传影片、悬挂安全横幅、张贴宣传标语、推送微信短信等方式,展开全方位、立体式安全宣传,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通过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展览、参观安全体验中心、探访社区安全教育基地等方法,进行互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推动党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进机构、进家庭,实现安全法律法规家喻户晓、安全常识人人皆知。
要结合军休干部日常生活安全需求,举办安全基本技能培训,安排专业人员或邀请专家进行防火、防盗、防诈骗等专题讲座,对行动不便的军休干部登门授课。
深入开展应急演练活动,邀请消防人员进行各种险情下防护、逃生的现场演示,切实增强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自助自救能力。
广东省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5.30•【字号】•【施行日期】1992.05.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日广东省民政厅)第一条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军休所)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政府关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安度晚年。
第三条军休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军休所的领导,民政局要简政放权,贯彻“专编专用,专款专用,专车专用,专物专用”的原则,确保军休所具有人、财、物使用管理权和开展生产经营自主权,发挥军休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搞活军休所工作。
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和军休所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军休所机构、人员配备,要按广东省编制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局、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民政厅〔85〕粤安办字第24号《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军休所工作人员配备要选配政治思想好、年轻力壮,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尊老敬贤,热心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人员担任。
军休所干部的配备、调动,要报上级军休办备案。
第五条军休所实行所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与民主管理的体制。
各级人事、民政部门一定要选调事业心强、民主作风好,年富力强,廉洁奉公,有较强工作能力,热心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人员担任所长。
所长的职责是:实施所内行政业务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全所工作人员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21.12.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5号令公布修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回应关切、推动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军休服务管理司负责同志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关于总体考虑2014年出台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距今已有7年。
近年来,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从民政部门转隶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养老服务等改革深入推进,军休干部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迫切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新《办法》对标近年来出台的退役军人工作法规政策,与相关领域改革政策相衔接,吸收各地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有益经验,在保持原框架结构基础上,从加强党的领导、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加强机构建设等方面,对原《办法》逐条修订,形成现条款37条。
二、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办法》坚持党领导一切的原则,明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三、关于丰富服务内容《办法》坚持以满足军休干部需求为中心,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永葆政治本色;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组织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参加疗养;推进军休老年大学建设,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发挥自身优势,继续贡献力量。
四、关于创新服务方式《办法》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对失能、失智、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休干部提供重点照顾;推进社会化服务,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网络“军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实现精准服务。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09.25•【文号】国发[1984]130号•【施行日期】1984.09.25•【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84)130号1984年9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军队干部离休规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1号文件)和《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2〕16号文件),对军队干部离休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一)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二)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三)极少的普通津贴费。
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的(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
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建国前享受过供给制待遇,也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按享受供给制待遇对待。
二、原在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到同年九月二日期间,被我军接管后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不享受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可以享受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离休待遇。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3.06.21•【文号】民[1983]安56号等•【施行日期】1981.10.01•【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军衔正文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3年6月21日民(1983)安56号(1983)政干字第20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和各直属院校政治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称“原工资(按照安置地区军队同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包括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工资、地区工资补助(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地区工资性的林区津贴、矿区津贴、地区性生活补贴),不包括其它补助。
未实行职务、级别工资的军队现役干部,其“原工资”应按照安置地区同类同级干部的月工资额计算,包括标准工资、地区工资补助,不包括其它补助。
《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原工资”,是指退休时的工资额。
《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军龄(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年限)”按满年计算,半年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不计算。
军龄计算截止时间,以办理退休手续之日为准。
第二条《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所称“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是指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的。
《暂行规定》公布前已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已按一九五八年《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的继续保留。
低于《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予以提高。
差额部分,一九七八年六月前退休的,从一九七八年六月起补发,以后退休的,从政府接收之月起补发。
属于二等乙级以上残废或患二、三期矽肺病而未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的,经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从《暂行规定》公布之月起,按《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规定享受伤残退休费待遇。
陕西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细则
陕西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细化职责任务,规范内容形式,提升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陕西省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经陕西省、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站)等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第二章接收安置第六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依据省民政厅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市级军休服务管理行政部门的转办手续和部队应携带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军休干部接收事宜。
第七条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第八条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医保等相关手续,按时上报年度接收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系统。
第九条对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要求指定专人管理,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章政治待遇第十条组织军休干部传达、阅读文件和内部资料,使军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军队大事:(1)确定传达、传阅的对象、范围、时间和要求;(2)根据军休干部的年龄、身体和居住情况,分别采取集中传达、划片定点定时传达或传阅等形式;(3)遇有紧急重要文件或涉及军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文件,应及时组织传达学习;(4)对涉密文件的传达、阅读,要严格遵守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建立登记制度。
关于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思考
关于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思考随着国家发展和军队改革的不断推进,离退休军队干部的数量逐渐增多,他们是军队宝贵的财富,也是军队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对于激励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余热,对于保障他们的生活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政策保障、精神激励、服务保障、管理机制四个方面,思考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政策保障方面。
当前,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离退休军队干部的优惠政策,包括提高待遇、改善生活条件、完善医疗保障等方面。
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保障离退休军队干部的基本生活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也要注意,一些政策实施上存在不足,需要不断完善和落实。
有的地方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离退休军队干部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繁琐程序,使得离退休军队干部难以享受到实际利益。
我们需要进一步优化政策,完善制度,保障离退休军队干部的合法权益。
精神激励方面。
离退休军队干部是我军的宝贵资源,他们的经验和智慧对于军队的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
我们要重视对离退休军队干部的精神激励工作,让他们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关怀。
这可以通过举办各类主题活动、开展心理关怀、加强组织联系等途径进行。
也可以通过对其所做出的贡献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继续为军队的建设发展贡献力量。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激发离退休干部的积极性,使他们成为军队建设的重要力量。
服务保障方面。
离退休军队干部的生活和健康是我们必须关心和保障的重点。
需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让他们能够安度晚年。
在医疗保障方面,要加强对离退休军队干部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在生活保障方面,要提供更加便利和周到的生活服务,关心他们的日常生活,尽可能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在精神保障方面,要加强对离退休军队干部的心理疏导和关怀,防止他们出现心理问题,保障他们的心理健康。
通过这些服务保障工作,可以解决离退休军队干部的实际问题,提升其生活质量,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幸福感。
民政部令第57号——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7号
民政部令第57号——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正文:----------------------------------------------------------------------------------------------------------------------------------------------------民政部令第57号《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2015年12月17日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是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
第三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无军籍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无军籍职工的政策,完善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机制,落实无军籍职工生活待遇。
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
按照属地原则,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指定机构是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单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计划和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重大问题,加强对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的指导。
第五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或者协助办理无军籍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事宜,保障无军籍职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
第六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服务管理工作:(一)发放无军籍职工退休退职费和津贴补贴;(二)按规定协助落实无军籍职工医疗待遇;(三)定期了解无军籍职工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四)宣传解释无军籍职工相关政策;(五)按规定做好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公布日期】1982.06.08
•【文号】[1982]16号
•【施行日期】1982.06.08
•【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
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2年6月8日)
国务院4月10日发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现将军队在贯彻执行这几项规定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建国以前入伍的和符合《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干部,达到军队干部离休年龄的,均可离职休养。
二、已经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凡符合新的离休条件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改办离休。
恢复本人原工资,不再收回军队,由当地政府按地方离休老干部负责管理。
三、军队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按《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三条规定。
补贴的月工资,按本人现行的月工资标准发给。
四、军队离休干部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委托军级或相当军级以上单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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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
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
活动。
第三章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时值班,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
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
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四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服务管理技能,培养良好作风和职业道德,尊重军休干部。
第二十七条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二十八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发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