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与服务单位名称唐山市民政局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款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条件具体内容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将接收人数、人员名单、具体住址等下达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明确接收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申报材料及附件申请材料的依据及条款《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交接工作办法》(政联[2006]11号材料具体内容第十八条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应当向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提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下列材料:(一)安置介绍信;(二)个人档案材料;(三)个人供给关系介绍信;(四)个人组织关系介绍信;(五)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一般环节审档案市军休办审核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个人档案经审查材料齐备同意接收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即办核工资市军休办根据档案材料,核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离休退休费和各种津补贴项目。
核算完成后,交部队及移交对象本人核对确认。
即办三见面市军休办市军休办和移交部队、移交对象三方进行面谈,就移交有关项目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移交部队、市军休办和移交对象本人三方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接收手续办妥后,部队按照规定填写“三联单”,并按要求加盖公章。
即办安置市军休办接收手续办妥后,市军休办开具《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
移交对象持此通知书到指定军休所报到。
即办落户公安机关移交对象如实填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市军休办为其出具落户介绍信,移交对象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落户介绍信及《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陕西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细则
陕西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细化职责任务,规范内容形式,提升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3号)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陕西省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经陕西省、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站)等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第二章接收安置第六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依据省民政厅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市级军休服务管理行政部门的转办手续和部队应携带的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军休干部接收事宜。
第七条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第八条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医保等相关手续,按时上报年度接收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系统。
第九条对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要求指定专人管理,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章政治待遇第十条组织军休干部传达、阅读文件和内部资料,使军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军队大事:(1)确定传达、传阅的对象、范围、时间和要求;(2)根据军休干部的年龄、身体和居住情况,分别采取集中传达、划片定点定时传达或传阅等形式;(3)遇有紧急重要文件或涉及军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文件,应及时组织传达学习;(4)对涉密文件的传达、阅读,要严格遵守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建立登记制度。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是指对退役军人和军队干部在退休后的生活和服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支持。
其目的是确保军队干部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待遇和福利,并对他们的生活进行综合管理。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内容包括:
1. 定期组织退休军官和干部进行康复体检,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2. 建立健全的退休军官和干部待遇制度,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障、住房等方面的福利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3. 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支持,帮助退休军官和干部解决退休后可能面临的心理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4. 组织退休军官和干部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为他们继续发挥余热提供支持。
5. 组织退休军官和干部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和社交活动,增进他们之间的交流和友谊,丰富他们的退休生活。
6. 建立退休军官和干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他们的情况,为他们提供全面的服务和支持。
7. 加强与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为退休军官和干部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帮助他们实现第二次就业。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目标是满足退休军官和干部的各种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同时也为他们的退休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4.12.03•【文号】国发[1984]171号•【施行日期】1984.12.0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中央这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大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是一项新的工作。
这部分同志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军队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对搞好军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一项重要正当政治任务,各在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负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这些离休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建设中为党和人民作出了贡献,现在,他们所老体弱阈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离休回到在方妥善安置这些同志,对于巩固部队,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具有意义,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一、关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的范围当前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理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军休机构规范化建设文件(实施细则)
军休机构规范化建设文件(实施细则)军休机构规范化建设一、背景和目的军休机构作为解决军人退伍后的生活和就业问题的重要组织,旨在提供退伍军人身心健康、文化娱乐、技能培训和社交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为了确保军休机构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范化建设文件,明确军休机构的组织架构、功能定位、管理流程和服务标准,规范其运行和管理。
二、组织架构和功能定位1. 军休机构应设有领导机构和相关部门。
领导机构由院长(或主任)带领,下设机关办公室、行政服务部、综合管理部、文化娱乐部、职业培训部、社会交流部等部门。
2.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机关办公室:负责军休机构的日常事务管理,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维护机构的正常运转。
行政服务部:负责会员管理、活动报名和会员费管理等事务。
综合管理部:负责职工薪资、考核与晋升、人事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文化娱乐部:负责组织各类文化活动和娱乐节目,提供艺术、音乐、电影等文化娱乐服务。
职业培训部:负责组织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退伍军人顺利转换职业,提高就业竞争力。
社会交流部:负责组织各类社交活动和交流会议,促进退伍军人之间的交流合作。
三、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1. 军休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 军休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不得违反道德和伦理。
3. 军休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会员管理和服务评价制度。
4. 军休机构应定期组织活动,包括文化娱乐活动、职业培训和社交交流活动等。
5. 军休机构应注意保护军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6. 军休机构应加强宣传工作,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军人加入会员。
四、服务标准和质量控制1. 军休机构的服务应以军人退伍后的需求为导向,注重关爱和2. 军休机构应提供优质、全面的服务,包括文化娱乐、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社交交流等。
3. 军休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服务评价机制,及时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
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09.22•【文号】民发〔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0月15日民政部印发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民发〔2012〕176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2015年9月22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为推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全面建设,细化职责任务,丰富内容形式,提高能力水平,确保军休干部各项待遇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组织机构(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四)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开展组织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1.03•【文号】中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月3日中办发〔2004〕2号)自1958年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领导下,经过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家、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工作机制,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去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军休工作实施方案
军休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国家的发展和军队建设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军人进入了退休状态,他们是国家和军队的宝贵财富,如何充分发挥他们的余热,让他们在军休生活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关爱,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目标。
军休工作的实施旨在为退休军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让他们在军休生活中感受到国家和军队的关怀,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过上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
三、具体措施。
1. 健康关怀,建立健全的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对退休军人的身体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提供健康咨询和保健指导,组织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
2. 心理疏导,建立心理咨询服务机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退休军人解决心理问题,化解心理困扰,增强心理韧性,提高应对压力的能力,让他们在退休生活中心情愉悦。
3. 文化娱乐,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如书法、绘画、音乐、舞蹈等培训班,开展文艺演出、读书分享会等,为退休军人提供广泛的文化娱乐选择,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4. 社会关联,积极引导退休军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志愿服务队伍,让他们在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帮困等方面发挥余热,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归属感。
5. 法律保障,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为退休军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6. 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的信息平台,定期向退休军人发布政策法规、活动信息等,让他们及时了解国家和军队对退休军人的政策措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福利。
四、保障措施。
1. 资金保障,国家和军队要加大对军休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服务措施的顺利实施。
2. 人员保障,建立专门的军休服务机构,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保障军休工作的专业化和精细化。
3. 政策保障,制定健全的军休政策,为退休军人提供法律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总结。
军休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让退休军人感受到国家和军队的关怀和温暖,他们才能安度晚年,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新时期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302019.5MEC 管理方略MODERNENTERPRISECULTURE众所周知,军人是人民群众的安全守卫者,其奉献在人民幸福生活的一线,因此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更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
党和国家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一直保持着高度的重视,并致力于对他们生活的充分关心和照顾。
而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十九大后随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成立,原来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相关的体制和办法已经无法满足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进行改进与完善。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难点(一)精神生活方面的难点现阶段,人口老龄化问题愈加严峻,老年人的物质生活虽然得到了满足,但是在精神生活上仍面临着问题,这种问题在军队离退休干部中更加突出。
由于相当一部分军队离退休干部在职时忙于工作,而退休之后不用工作,会进入到无工作可做、无事可以打发时间的状态中,虽然生活在各军休所﹝站﹞,但孤独和空虚感这种状态在部分军休干部中仍有增无减,有的加上长期缺乏交流,他们甚至觉得自身的存在没有社会价值,产生一定的心理问题。
(二)健康管理方面的难点部分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年龄偏大,加上长期在艰苦的地方工作过,很容易在身体上生出各种疾病,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在医疗上,经受身体上的疼痛时也面临着生活上、心理上的痛苦。
本应在家享受悠闲的退休生活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因受到疾病和精神的折磨,加上各地区在医疗保障上制度和体系的不一致,使其内心的不平衡也有相应加剧。
因此,可以说,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健康管理也是一项难点。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服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需要依靠制度的保障。
然而,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十九大后党中央将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划转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但是由于新的部门刚刚成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新的制度和政策的规范和支持等还需假以时日,更因缺乏统一制度的制定导致部分军队离退休服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服务管理工作难度加大。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21年12月1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年9月23日民政部令第53号公布,2021年12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加强离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维护离休老干部的合法权益,保障离休老干部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离休老干部,包括退休干部、离职干部和退职干部。
第三条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关爱老人,尊重老干部的意愿和需求;(二)依法行政,保障老干部的合法权益;(三)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确保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注重实效,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本制度由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离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生活照料服务1. 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确保老干部的居住安全、舒适;2. 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包括洗衣、做饭、清洁等;3. 定期检查老干部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二)精神文化生活服务1. 组织开展适合老干部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2. 定期举办老干部座谈会、茶话会等,增进老干部之间的交流;3. 关注老干部的精神需求,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
(三)医疗保健服务1. 为老干部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确保老干部的健康需求得到满足;2. 定期对老干部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3. 加强与医疗机构的合作,为老干部提供便捷的转诊服务。
(四)权益保障服务1. 依法维护老干部的合法权益,协助老干部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老干部提供政策咨询和帮助;3. 建立健全老干部权益保障机制,确保老干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章服务管理措施第六条建立健全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网络1. 成立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2. 设立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服务管理工作;3. 在社区、街道设立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站,负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18.12.12•【文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时下正值隆冬季节,火灾、煤气中毒等各类安全事故易发高发。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担负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服务保障军队离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的重要职责任务,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军休干部身心安全至关重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军休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防范意识,加强技能培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机构要加强对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促使他们强化安全理念、树立红线意识、掌握处置程序,为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夯实思想和技能基础。
要结合本单位工作生活环境和军休干部实际,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知识咨询、举办安全宣讲等形式,组织学习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利用开设专题专栏、播放宣传影片、悬挂安全横幅、张贴宣传标语、推送微信短信等方式,展开全方位、立体式安全宣传,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通过组织观看警示教育展览、参观安全体验中心、探访社区安全教育基地等方法,进行互动体验式安全教育,推动党和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进机构、进家庭,实现安全法律法规家喻户晓、安全常识人人皆知。
要结合军休干部日常生活安全需求,举办安全基本技能培训,安排专业人员或邀请专家进行防火、防盗、防诈骗等专题讲座,对行动不便的军休干部登门授课。
深入开展应急演练活动,邀请消防人员进行各种险情下防护、逃生的现场演示,切实增强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安全自助自救能力。
广东省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5.30•【字号】•【施行日期】1992.05.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日广东省民政厅)第一条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军休所)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政府关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安度晚年。
第三条军休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军休所的领导,民政局要简政放权,贯彻“专编专用,专款专用,专车专用,专物专用”的原则,确保军休所具有人、财、物使用管理权和开展生产经营自主权,发挥军休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搞活军休所工作。
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和军休所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军休所机构、人员配备,要按广东省编制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局、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民政厅〔85〕粤安办字第24号《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军休所工作人员配备要选配政治思想好、年轻力壮,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尊老敬贤,热心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人员担任。
军休所干部的配备、调动,要报上级军休办备案。
第五条军休所实行所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与民主管理的体制。
各级人事、民政部门一定要选调事业心强、民主作风好,年富力强,廉洁奉公,有较强工作能力,热心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人员担任所长。
所长的职责是:实施所内行政业务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全所工作人员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21.12.0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第5号令公布修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回应关切、推动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军休服务管理司负责同志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关于总体考虑2014年出台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距今已有7年。
近年来,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从民政部门转隶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养老服务等改革深入推进,军休干部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迫切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新《办法》对标近年来出台的退役军人工作法规政策,与相关领域改革政策相衔接,吸收各地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有益经验,在保持原框架结构基础上,从加强党的领导、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加强机构建设等方面,对原《办法》逐条修订,形成现条款37条。
二、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办法》坚持党领导一切的原则,明确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三、关于丰富服务内容《办法》坚持以满足军休干部需求为中心,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永葆政治本色;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组织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参加疗养;推进军休老年大学建设,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发挥自身优势,继续贡献力量。
四、关于创新服务方式《办法》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对失能、失智、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休干部提供重点照顾;推进社会化服务,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网络“军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实现精准服务。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及推进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及推进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沪民安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关于贯彻实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及推进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沪民安发〔2017〕8号各区民政局、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日前,上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DB31/T1044-2017)已经发布,并将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抓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军休服务标准在提升军休服务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的服务于军休事业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准备,全面开展标准的实施各区要认真开展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以标准的贯彻实施,来进一步规范军休服务管理行为,检验标准的预期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各军休机构要根据标准的内容,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方案,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标准化工作分管领导,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设立必要的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为开展标准的实施提供思想、组织、人员等方面的准备。
(二)广泛开展标准的学习和宣传培训各军休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通过讲座培训、操作实务交流、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增强标准化意识,提高标准知晓度,使全体工作人员都能充分了解实施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准确了解标准内容和要求,熟悉掌握标准实施的关键环节和要求,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三)结合实际贯彻实施标准标准的实施是标准化活动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一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提供服务。
行业标准是我们共同遵守的文件,各军休机构要按照标准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不按标准执行。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军队干休所工作暂行规定》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军队干休所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07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军队干休所工作暂行规定》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军队干休所工作暂行规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落实党、国家和军队关于离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适应新体制新要求,科学规范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保障、教育管理、干休所自身建设、奖励与处分等各个方面,是做好军队干休所工作的基本依据。
《规定》共6章42条,主要优化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住房保障、人文关怀等服务保障工作,完善离休退休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党组织建设、经常性思想工作、日常管理等内容和方法,规范离休退休干部参加国防教育和关心下一代、传承红色基因、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活动的范围内容,明确干休所自身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作风纪律建设和安全管理的标准要求,有利于加强军队干休所工作,提高离休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水平,为推进强国兴军凝聚强大正能量。
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办法
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接收主要工作任务:在市民政局的统一领导下,与局安置办、移交军休干部的部队工作人员密切配合,采取集体见面和家庭走访等方式,了解军休干部个人及家庭情况,共同宣传接收安置政策,协商签订接收安置协议书。
一、接收时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军休中心接收军休干部工作从每年度5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
特殊情况下,经省民政厅安置办和市民政局批准可提前或延期。
二、交接手续移交军休干部的部队各级团以上干部部门,应根据省安置办审批的军休干部移交名单提交其相关的材料,经市民政局安置办审查,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军休中心”)复核,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时,部队应提交下列材料:1、省安置办核发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2、《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表》或其复印件;3、军休干部个人档案材料;4、“三联单”(即安置通知书、介绍信、回执);5、组织关系介绍信;6、行政介绍信;7、调动人员供给介绍信(附工薪档案);8、军休干部离退休后的历次调资审批表及生活待遇明细表(加盖财务印章);9、伤病残评定等级审批报告表;10、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等涉及调整生活待遇的相关证明;11亲属随军审批表;12、部队与军休干部协商签订有关问题的书面协议等。
办理交接手续时,部队应向“军休中心”移交下列项目的经费:1、军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的离退休费。
2、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3、各项业务事业费。
军地双方本着提高军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按照上级有关项目及标准规定,协商交接相关经费。
三、签订协议市“军休中心”工作人员在认真审核军休干部档案材料的基础上,采取与部队、军休干部“三方见面”的办法,了解军休干部情况,解答有关问题。
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市“军休中心”、部队和军休干部三方签订《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协议书》。
《协议书》三方各执一份,报市安置办备案一份。
依据政策规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军休干部不予接收:⑴不符合在市直安置条件的;⑵住房问题没有解决好的;⑶病情不稳定的;⑷与部队存有遗留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的;⑸坚持要求享受国家政策规定以外待遇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桂民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桂民发〔2016〕60号各市民政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1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及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我区安置,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退休志愿兵,以下统称军休干部);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是指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等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军休干部为本,不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第五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机构转隶背景下军休干部档案管理的思考
兰台纵横机构转隶背景下军休干部档案管理的思考文/郑永海摘要:档案管理是军休干部安置、服务、管理的重要依据,其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的高低,对做好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有着直接影响。
随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组建与基层军休单位的转隶,全面研究和探索军休干部档案管理当前概况、存在问题和应对之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军休干部;档案管理;概况;问题;对策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建、军休单位转隶的大背景下,做好军休干部移交安置、教育管理、服务保障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是必备条件之一。
因此,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需要提高政治站位,对照《档案法》及其行业规范,进一步加强政策理论研究,优化业务工作实践,为精细化服务、智能化管理军休干部奠定坚实基础,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军休干部档案管理的总体概况档案管理,发挥着记录事实与还原历史、落实待遇与现实考量的重要作用。
军休单位在接收军休干部时,随之会接收其档案资料。
与此同时,核对军休干部档案材料及各类待遇项目,也成为军休单位对军休干部档案实行管理的起点。
档案管理包括收集、验核、归类、运用等四大环节,档案资料覆盖军休干部从入伍、服役,到军队批准退休、军休单位接收归档等全部过程,涉及户籍、学历、军龄、党龄、立功、提干、历年增资、历次待遇调整等全面信息,考核收集全面、验核认真、扫描清晰、归类准确、装订整齐、导引精准、检索便捷、运用科学等指标。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在纸质档案之外,军休单位也普遍购置了扫描仪、电脑等信息化设备,建立了军休干部的电子档案,包括音像资料、文本信息、电子公文等。
一些军休单位还专题开发或购买了军休干部档案管理系统,相应的档案管理步入了大数据、云计算的智能化、集约化新阶段。
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军休干部档案管理需要执行档案工作规范,但又不同于常规档案工作。
因为,军休干部较之于其他群体,其档案管理除具有明显的专业性、连续性和准确性之外,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保密性和机要性,这赋予了档案管理新的内容和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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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10月15日民政部印发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民发〔2012〕176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2015年9月22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指引为推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全面建设,细化职责任务,丰富内容形式,提高能力水平,确保军休干部各项待遇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组织机构(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四)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开展组织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五)合理设置内部科室,建立规范的主任(所长、站长)办公会议、全体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保证服务管理工作科学有序运行。
(六)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积极参加“先进军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先进军休工作个人”创建评比,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坚持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和财务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监督,增强服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办理接收(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省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和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
(九)接收军休干部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十)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组织关系等各种手续,按时上报新接收的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组织召开新接收军休干部入中心(所、站)欢迎会,介绍有关情况,带领参观军休家园,帮助尽快融入新的生活。
(十二)对接收的军休干部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规定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查阅程序,做好相关登记。
三、政治待遇(十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
(十四)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各级政府和军队组织举行的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扎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十五)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协调配合当地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或自行组织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十六)按照规定组织军休干部阅读学习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十七)定期组织军休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和法制教育,订阅内部时事资料或理论刊物供集中阅览,针对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适时举办时事报告会。
(十八)根据去世军休干部遗愿或家属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办理骨灰盒或遗体覆盖党旗或军旗等事宜。
四、生活待遇(十九)及时传达贯彻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文件,准确测算、按时发放军休干部基本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十)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交通、探亲、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相关优抚待遇。
(二十一)宣传国家、地方政府的社会优待和惠老政策,及时协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乘车证等事宜。
(二十二)定期了解军休干部生活情况,对他们反映的生活待遇方面问题,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及时答复。
(二十三)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五、医疗保健(二十四)及时协助军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办理医疗参保或医药费报销手续。
(二十五)按照安置地同职级离退休公务员有关规定,组织军休干部健康体检,认真建立和完善军休干部健康档案,及时收录军休干部健康情况、体检报告等,按对象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二十六)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发放(停发)军休干部护理费,坚决杜绝违规操作,防止引发攀比。
(二十七)开展医疗保健普及活动,定期组织专题讲座,宣传正确的卫生饮食、身体锻炼、心理调适、紧急自救等知识技能,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二十八)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军休干部医疗服务工作,为军休干部就诊和住院提供优先和便利。
(二十九)有条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以积极协调卫生部门引进社区卫生机构或等级医院,为军休干部提供日常保健咨询、健康档案管理、医护技能培训等基本医疗服务。
六、文体活动(三十)针对军休干部年龄、身体、专长等特点,制定年度文化体育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十一)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培养文体人才,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三十二)加强文化载体建设,通过合理设置宣传栏(橱窗、灯箱等)、完善荣誉室陈列内容、视情创办内部刊物等形式,及时收集宣扬军休干部历史功绩和先进典型事迹,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三十三)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利用社会文化资源,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三十四)有条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自办或合办等方式,加强军休干部老年大学建设,鼓励军休干部积极参与老年大学的活动。
七、服务方式(三十五)建立定人包户制度,通过定期联系或走访,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三十六)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以及高龄、病重等军休干部,建立信息档案,给予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三十七)深入开展亲情化服务,通过及时向军休干部表达生日和节日祝福、对住院和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及时探望问候等方式,让军休干部真切感受到温暖。
(三十八)积极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高服务军休干部的质量和效益。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专项购买或签约合作等方式,挖掘养老、旅游等社会服务机构的优质资源,为军休干部提供优惠的专业化服务。
(三十九)大力推进信息化服务,在建好用好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信息系统的同时,依托社会服务网、地方养老服务平台等载体,采取建设机构网站、设立热线、开通微信、安装“一键通”呼叫器和触摸屏等形式,及时发布更新系统内和社会上的服务信息,满足军休干部多样化服务需求。
(四十)扎实做好信访服务,认真接待、耐心答复来信来访来电,依法及时解决合理诉求,做到无推诿、敷衍、拖延现象,维护军休干部队伍和谐稳定。
(四十一)采取组织引领、搭建平台、典型带动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做好军休干部“老有所为”服务工作。
(四十二)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八、队伍建设(四十三)根据军休干部数量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结构优化、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人员岗位,及时提出用人计划和专业需求申请,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信息化管理、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四十四)制定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和职业技能继续教育。
(四十五)加强工作人员作风建设,制定实施日常行为规范、礼仪标准和接待首问负责制,推行规范着装、挂牌服务、公开承诺,教育和激励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主动接受军休干部监督。
(四十六)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签订岗位责任书,实施绩效考核奖惩,并与工作人员调整职级、岗位和工资档次相挂钩。
(四十七)有条件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成立工会组织,关心关爱工作人员,及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九、设施建设(四十八)按照规定的用房面积标准,科学制定服务管理机构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精心组织施工,做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备。
(四十九)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档案室、会议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服务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配齐设备器材和日常用品,设置醒目标识和引导标志。
(五十)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公布开放时间,明确使用须知,安排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保持各类设施宽敞整洁、规范有序、安全实用。
(五十一)做好楼院的硬化、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作,创造和谐舒适、美观大方、氛围浓厚的休养环境。
(五十二)做好军休庭院日常维护管理,按照社会化发展要求,稳步推进物业化管理。
十、财务资产(五十三)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户、账目。
(五十四)健全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和流程,坚持大项资金支出集体议定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五十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购资产,认真执行资产登记制度,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十六)规范车辆使用审批程序,严禁外借和私用,节约用车成本,提高用车效率。
十一、安全管理(五十七)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把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服务管理中,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全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有机构、有制度、有预案、有演练。
(五十八)实行全时值班,视情设立值班室,明确值班职责,保持值班人员在岗在位和通信畅通,妥善应对突发情况。
(五十九)按照行业规范加强水、电、气、暖、车、档案、印章、电脑网络以及易燃易爆易污染等物品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泄密等设施,落实设施器械安全管理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十)院区、楼内各种安全标识设置合理、醒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十一)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工作人员和军休干部的安全意识,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的程序,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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