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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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地位案例分析(3篇)

教师法律地位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教师法律地位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地位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教师法律地位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教师法律地位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教师李某,因教学成绩突出,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

然而,在李某即将晋升高级教师时,学校却以李某教学成绩不稳定为由,取消了他的晋升资格。

李某不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经调查,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学校在处理李某晋升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责令学校撤销对李某的处罚决定,并给予李某晋升高级教师的资格。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教师法律地位问题。

教师法律地位是指教师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教师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教师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知识产权、民主管理权等。

(2)教师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维护学生权益、保守教育秘密等。

(3)教师责任:包括教育教学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

2. 案例分析(1)学校取消李某晋升资格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知识产权、民主管理权等权利。

”李某作为优秀教师,享有晋升资格。

学校以李某教学成绩不稳定为由取消其晋升资格,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同时,学校在处理李某晋升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

(2)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李某投诉后,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学校在处理李某晋升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责令学校撤销对李某的处罚决定,并给予李某晋升高级教师的资格。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四、教师法律地位现状及问题1. 教师法律地位现状近年来,我国在教师法律地位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教师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一、教师法律地位的特点在《教育法》和《教师法》未颁行前,“教师”是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

《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二个方面理解: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

其含义有二: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

对于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

而分属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

同医生、律师一样,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

即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

这里的“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性格、身体健康状态等。

对于本职工作不是教师,而临时到学校承担一些课程的人员,不能视为教师。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个适用范围,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

他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

所谓“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所谓“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的,即与中小学教育工作紧密相连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馆机构等。

教师包括办公学校教师,也包含办公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予以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

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

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

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是社会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他们在教育事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社会的建设者和知识的传递者,教师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简述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法律对教师的保护及责任。

首先,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师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与其他公民一样,教师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们有权被平等对待,并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其次,教师作为教育行业的从业人员,他们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职责,他们是承载国家教育责任的代表者。

此外,教师还有权利参与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决策,以及对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发言权。

其次,教师在职业层面上也受到了一系列法律的保护。

一方面,教师享有职业保障,包括平等就业、薪资待遇、职业晋升、劳动合同和保险等权益的保障。

另一方面,教师在职业行为上也受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

例如,教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与教育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外,教师还有保护学生权益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进行人格侮辱、体罚、虐待等行为。

对于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教师也有义务及时报告并协助管理。

此外,教师还要依法履行学生的教育、培养和引导责任,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教师的法律地位不仅需要法律的保护,同时也需要教育部门的支持和关注。

教育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此外,对于侵害教师权益的行为,教育部门及时进行处理,维护教师的尊严和权益。

总之,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一环,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相关法律对教师的保护和责任都体现了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支持。

教师应当积极履行教育工作的职责和义务,保护学生的权益,为培养未来的社会栋梁而努力。

同时,教育部门也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小学教师法

中小学教师法

中小学教师法教师是社会的守望者,也是培养未来的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中小学教师的权益,维护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我国特别制定了《中小学教师法》。

本文将从该法的制定背景、法律保障内容以及对中小学教师的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展现《中小学教师法》的重要性和价值。

一、制定背景中小学教师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重要使命,在教育事业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状况并不理想,存在着工资低、待遇差、教学资源匮乏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确保中小学教师能够全身心地从事教育工作,保障其权益,推动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中小学教师法》。

二、《中小学教师法》的法律保障内容《中小学教师法》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教师的工作条件、待遇、晋升、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来说,该法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教师的权益保障:《中小学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受歧视;教师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所从事的劳动相适应,并且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有权参加职业培训和进修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2.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中小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工作的基本条件和标准,要求提供适宜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设施,确保教师能够开展教学活动;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条件,支持教师的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3.教师的晋升和评价机制:《中小学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晋升和评价制度,要求通过考核、评比等方式确定教师的职称和薪酬水平,激励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中小学教师法》强调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责任,要求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中小学教师法》对中小学教师的意义《中小学教师法》的出台对中小学教师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教师的权益:《中小学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益,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1. 简介教师是社会中一群非常重要的职业人员,他们承担着培养和教育下一代的重任。

然而,教师的工作和权益也需要法律保护。

本文将对教师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包括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2. 教师的权益保护2.1 聘用和解聘教师的权益保护从聘用和解聘方面开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教师的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教师在聘用过程中,有权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且应该根据其能力和专业素质评价被聘用。

同时,教师也享有解聘的程序保障,解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有合理的理由。

2.2 工作内容和时间教师的工作内容和时间也得到法律保护。

相关劳动法规定,教师的工作内容应当与其专业背景相符,不得将非教学或非职能相关的工作强加给教师。

同时,教师的工作时间也应当合理安排,不得超过法定工作小时,且要遵守工作休假制度。

2.3 收入和福利教师的收入和福利待遇也是教师权益保护的一部分。

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当与其教育背景、职称等相匹配。

此外,教师还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教师的社会保障权益。

除了享有权益保护,教师也有法律责任的约束。

教师在执教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传授合法、科学、真实的知识,并且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行为。

如果教师发生违法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的法律地位除了和权益、责任相关,还和职业道德有着紧密的联系。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侮辱、虐待等行为。

教师还应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发展,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5. 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教师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也拥有相应的权利。

教师有权选择和使用适当的教学资源和教材,设计和实施教学计划,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

同时,教师也有权利和责任参与学校和教育管理的决策过程。

教师也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

教师有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学术研究自由等权利,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我国教师法律地位辨析

我国教师法律地位辨析

教师的法律地位与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密切相关 , 不 同的法律 地 位 决 定 了 教 师享 有 的不 同 的权 利 。 因 此, 研究教师的法律地位 , 对于确定教师的法律权利
及维权手 段有着重要 的意义 。
二、 关于教师 法律地位 的主流 学说
( 公务员说。此说认 为, 一) 教师的主要职责是
方面 , 在一些权利 的享有上执行与国家公务员 同 等 的标准 。
一பைடு நூலகம்
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 , 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性质 具有特殊性。但是 , 相关法律并没有据此对其地位 做出明确的界定 , 而仅仅将其规定为一般专业人员 。
由此 可见 , 国法 律存在 着对教师 地位规 定不 明确 、 我
本文所指的学校是指学前教育、 普通初等教育、 普通中等教育 、 职业教育、 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 育、 成人教育的学校。“ 教师” 是指法律意义上的 , 教师。在外延上指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 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在纵向上包括学前教 育、 普通初等教育 、 普通中等教育、 职业教育、 普通高 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 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 在横向 上包括公办学校教师, 也包含公办学校 中由集体支
21 00年第 o 3期
J RN L OFE UC T O L I S I .  ̄ OF J L N P V N E OU A D A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I I RO I C I NA N T TiI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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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6 i2
To a t lNo 2 . 31

些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 师; 教 法律地位 ; 权利 ; 救济
中图分类号 :5 1 G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6 1 50 2 1 )3 o4 3 17 —18 (0 O 0 —o 6 —o

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浅谈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摘要:自1994年《教师法》实施以来,社会各界人士对教师法律身份各有己见。

教师是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还是普通劳动者?目前《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本文从当今社会主流观点和具体的案例就教师的法律身份进行简单地剖析。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公务员;专业人员;普通雇员;国家教育公务员一、当今社会主流观点对教师法律身份的解读在当今社会主要有国家公务员、普通雇员、专业人员和国家教育公务员等几种观点。

持第一种国家公务员的这种观点认为国家与教师的关系应属于国家公职关系,教师具有类似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在国外,许多国家的公立学校教师就属于国家或地方公务员。

而第二种普通雇员这种观点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并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1]第三种观点——专业人员说认为教师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雇员,而是从事教育教学事业的专业人员,我国的《教师法》第三条规定似乎是采用这一看法。

第四种国家教育公务员的观点,也是笔者比较赞成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公立学校教师应该是“国家教育公务员”或“国家教育公务人员”。

因此,应尽快通过法律手段来明确教师的特殊的公务员身份。

根据《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可以看出国家逐步提高教师的待遇,如果能够用立法的形式确立教师作为国家教育公务人员的身份和法律地位,这将对提高教师的地位具有重大意义,也有利于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进而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的法律地位相关案例(3篇)

教师的法律地位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市某小学教师李某,因不满学校对其教学工作的安排,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甲市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行政部门调查后,认定学校对李某的处理并无不当,李某的投诉不成立。

李某不服,向甲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的法律地位,并要求学校赔偿因其工作安排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焦点1. 教师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2.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3.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三、案件分析1. 教师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法律地位。

2.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同时,教师还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培养学生良好品行;(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教师法规定的,学校有义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有义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对中小学教师地位的认识

对中小学教师地位的认识

对中小学教师地位的认识我们常说教师职业是“太阳底下最光荣的职业”,教师在当今社会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这是世界各族人民的共识。

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教师,不同程度的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

本文以中、日、美三国为例来论述对中小学教师地位的认识,并提出对提高我国中小学教师地位的建议。

标签:中小学教师;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一、中小学教师地位的含义中小学教师地位是指国家给予中小学教师的政治、经济、文化待遇,以及社会对教师工作的认可程度,它与一定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相关联,它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教育发展状况以及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

其中经济待遇影响着教师的职业吸引力以及教师从事本行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政治待遇反映了社会对教师工作的认可程度以及在政治享有的地位;文化待遇体现了教师在文化形态、社会道德等构成的综合形态中的地位。

二、中外各国中小学教师地位的现状1、中国:近日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临沂一女教师被学生持棍殴打,向学校提交了辞职申请。

而后,当地教体局微博发文回应:涉事学生已致歉并按校规做出相应处理,教师表示将尽快返回工作岗位。

这名学生如此胆大妄为,下手狠毒,真令人胆战心惊。

老师究竟犯了什么不可饶恕的滔天大罪,学生竟下如此狠手。

如果老师真的有违师德,也应交由学校处理或法律制裁。

近年来,此类事件频发,我国中小学教师地位令人堪忧。

首先,在法律上,我国中小学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

为什么会这么说呢?我国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也没有被拉入国家公务员队伍中。

由于这种法律地位的不明确,这种尴尬的处境,导致教师的救济权益和聘任权益等得不到很好地保障;其次,在政治上,中小学教师的地位按理说是比较高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都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教师地位的完善程度并不亚于西方国家,但实现程度却远远落后;最后,在经济上,我国中小学教师的经济地位虽然得到了提高,然仍未达到当初提出的标准:1994年颁布的《教师法》明文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五章 教师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 教师

第五章 教师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 教师

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提起诉 讼。 [案例]:学生诉学校*兑取并处分其在学校组织参加 案例]:学生诉学校* 的电视节目活动中摸中的奖品侵犯财产权案。(见书) (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提起诉讼 (3)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提起诉讼。 [案例]:张帅因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诉鸡西市师 案例] 范附属小学赔偿纠纷案* 范附属小学赔偿纠纷案*(见书) (4)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提起 诉讼。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 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 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 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 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 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 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3.我国受教育权的内容 (1)受教育者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 情况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这 (2)受教育者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 时,享有获取国家、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援 助的权利。 (3)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以及 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广泛的权利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校与学生存在 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 规所设定的。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规所设定的。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颁发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 历证书、学位证书,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
(三)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设专章对社会保护 作了具体规定。具体包括:国家鼓励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 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 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博物馆、 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 (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 优惠开放。 对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 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 成年人进入。

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教师是社会中一份光荣而重要的职业,在小学教育中,老师承担着培养学生的责任。

然而,教师的工作不仅仅只是教书育人,他们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身份来维护教育秩序、保护自身权益以及给予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及其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一、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

该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明确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教师的法律地位。

根据该法,小学教师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身份:1. 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务员身份:小学教师是经过选拔和培训,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聘任,其聘任制度是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教师合法从事教育工作的身份。

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教育部门的政策和规范,承担教学任务和教育责任。

2. 教育法律工作者:小学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作为教育法律工作者,他们具备法律应用知识和教育法规意识,负责为学生提供正确的法制教育,并确保学校的教学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公民身份:除了担任教师的职责外,小学教师也是公民,享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他们在行使教育职责的同时,需遵守社会道德准则,尊重学生的个人隐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小学教师的法律责任作为小学教师,他们不仅仅享有法律地位,还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小学教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责任:小学教师是学生的第二人格塑造者,他们要尽职尽责地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培养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他们应该遵守课程教学计划,规范教学行为,确保学生获得良好的教育结果。

2. 保障学生权益:小学教师应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学生的学习权益等。

他们不得进行体罚、虐待学生,应该积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3. 学校管理:小学教师是学校管理的一员,他们要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配合学校领导完成各项管理任务。

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案例(3篇)

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师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

然而,在现实工作中,教师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以张老师诉学校侵犯教师权益案为例,对教师法律地位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张老师,某市一所中学教师,因工作原因与学校发生纠纷。

张老师认为学校在处理其教学、职称评定等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

为此,张老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案件焦点1. 张老师是否具备教师法律地位?2. 学校是否侵犯了张老师的合法权益?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案例分析1. 张老师是否具备教师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教师,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张老师作为学校教师,符合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

因此,张老师具备教师法律地位。

2. 学校是否侵犯了张老师的合法权益?(1)教学权益:张老师认为学校在安排课程、课时等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导致其教学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二)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三)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五)获得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在安排课程、课时等方面,应充分考虑教师的教学权益。

如学校存在不公平现象,则侵犯了张老师的教学权益。

(2)职称评定权益:张老师认为学校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存在不公正现象,导致其职称评定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师职务评审;(二)获得相应职务的工资待遇;(三)参加教师职务培训;(四)获得教师职务晋升的机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在职称评定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试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

试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

试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摘要】在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并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

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契约关系,聘任制下教师仍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

文章就教师公职身份的法律救济和事前程序保障问题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字】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法律分析立法建议一、问题的提出:立法的盲点和实践的混论(一)立法的盲点。

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是近些年来逐渐引起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兴趣的一个问题,这主要是源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颁布之后,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逐渐取消,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主要体在:首先,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系统中。

1993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工勤外的工作人员。

”该规定显然把教师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

其次,教师也不是与学校结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对于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以劳动合同形式结成劳动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教师也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对象。

再次,“专业人员”构不成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完整表述。

教师的身份是多重的,“专业人员”的定位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也无法明确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当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引起的诸多问题1合法权益没有得保障的实际案例进了校门是老师,出了校门是泥瓦匠、修理匠。

山东省苍山县很多农村教师,每月工资只能拿到五六百元—只相当于1999年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70%。

他们辛苦工作一年,工资不如老百姓种1亩大白菜(1亩卖六七千元)。

于是,他们被迫在课余时间四处打工,补贴家用。

而且,人们不尊重教师,打骂、侮辱教师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位教师找老板讨要拖欠的打工钱,老板轻蔑地说:“穷老师,打死你两捆啤酒就摆平了!”河北馆陶县第一中学,未满30岁的高三年级班主任赵鹏服毒自杀。

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摘要】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一直是我国教育法学中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关于教师身份和地位的讨论也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

有的人说教师是国家公务员,有的人说教师是技术人员,更有人说教师是普通劳动者。

【关键词】教师身份技术人员公务员普通劳动人员近些年来, 随着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 教师的法律地位发生了重大变革。

但聘任制背景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存在许多争议, 导致教师队伍建设中诸多深层矛盾, 如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福利、住房等长期难以解决。

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教育立法对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规定不明晰。

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 教师法律身份归属的明确化, 对于教师权利的保障和教师职责的履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教师与公务员、普通劳动者的关系首先,让我们明确一点,教师不是公务员。

在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以前,教师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同一类人事管理制度,因此,教师的法律地位与公务员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但在我国先后颁布了公务员制度、《教师法》以后,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何为公务员,而教师法中则明确指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 其中“专业人员”一词在词条中的解释为专业技术人员,并不是确切的法律术语,并不能成为法律解释,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

所以根据以上观点,教师不属于公务员。

其次,教师也不属于普通劳动者。

我国现在普遍都由学校聘任教师,教师身份可以概括为学校聘用人员,但法律关系的性质却有差异。

我国公办学校聘任教师,其任用关系按规范性文件的提法是“人事聘用关系”,这种关系与一般劳动关系,以前国家有关部门在政策上是有明确区分的。

二、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探讨关于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众说纷纭,那么从法律地位上来说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到底是什么呢?1966年10 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指出:“ 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

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

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作者:陈黎明来源:《中国教师》2006年第05期一、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教育法学研究领域对教师的法律地位的具体定义虽因人而异,各有己见,但是概括起来,大都认为教师的法律地位的核心内涵是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而本文所讨论的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义务以及其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与教师有关的主要三种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师与政府、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1教师与政府的关系公办中小学教师与政府之间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固有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涵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

政府对公办中小学教师实行的是行政管理,两类主体构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服从的关系。

虽然在1980年代以后教师聘任制逐步推行,政府对教师的行政管理权限相对减弱,教师不再隶属于“国家干部”身份,但公办中小学教师与政府之间依然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举办各级各类的师范教育与继续教育以控制教师人才的培养与选拔;在教师资格准入方面,公民须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认定合格后才能取得教师资格,进入教育领域。

教师的职务升迁必须遵照国家规定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办法进行,政府负责表彰、奖励教师;公办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均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教师医疗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同等待遇等。

民办中小学教师与政府之间也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主要是一种宏观管理)。

《教师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民办中小学教师也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考试才能进入教育领域,与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同属于国家教育事业的建设者,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所以在此法律关系性质上,公办学校教师与民办学校教师的地位无太大差异。

2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无论是公办学校教师还是民办学校教师,他们与学生之间都应该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关系。

教师应当爱护学生,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思想品德和文化知识教育,合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对当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认识和理解

对当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认识和理解

对当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认识和理解摘要:当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存在诸多争议,在传统道德和法律间,教师应怎样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专门法律文件, 它的颁布与实施,明确了教师的责任与义务,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稳定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关键词:教师身份,义务,权利一、《教师法》关于教师法律身份的界定对于“教师”身份的争议,《教师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含义。

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在笔者的理解中,教师不仅是一个称谓,在这样的法律身份上,教师承担着一定的责任,也拥有相应地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与责任《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义务作了“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等六个方面规定。

教书育人,教师是学生是学生们身心发展过程的教育者、领导者、组织者。

“读书应该是为了自己”,将来“挣下大把的钱”,“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

这样观点的论文竟能获得2000年株洲市中学语文教研论文评选二等奖,这让教师、也让社会反思:教师的职责难道仅仅是教知识?《教师法》对教师的义务包括这两条规定: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如果教师在“入学教育”中强调“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会错误引导学生的价值取向,不利于学生的成长。

我国教师法律地位辨析

我国教师法律地位辨析
教师作为重要的社会群体,其权利的法律
保护对于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在探讨教师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 教师的法律权利义务予以列举和描述,并 对其权利救济途径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 础上,对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立法 的建议。
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 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主流学说 对主流学说的评析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权利的救济及对策建议
公立学校教师应该是国家教育公务员或国家教育公务人员应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升级为公务员法的过程中将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写进公务员法赞同此说它承认了公立学校教师承担着与公务员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工作注意到教师工作的特殊性与公务员工作的差异性既有利于尊重教师的专业性和创造性又有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使教师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教师法律地位
权利
义务
公民享
有的一 般性权 利
教师所
特有的 权利
积极义务 消极义务
绝对义务 相对义务
对国外教师权利法律救济的合理借鉴
1.赋予教师明确的法律地位 2.注重对教师权利的程序保障
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 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单一 2. 教师申诉时限规定模糊 3. 申诉机关不明确,没有独立的申诉机构和人员
对公务员说的评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国家公务员法》等, 均未将教师纳入公务员的行列,主张教师是公务员 欠缺法定依据。
公务员要严格按照上级的指令从事,其任何职务行 为都应有法律依据并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而教师的 工作特性要求有相当程度的自由发挥空间,以提高 教学水平与科研水平。
雇员说
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学校有权聘任教师, 学校与教师之间应该形成一种基于聘任制的雇佣 关系 。
专业人员说及评析

教师的法律地位名词解释

教师的法律地位名词解释

教师的法律地位名词解释随着现代教育的不断发展,教师的法律地位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这篇文章将围绕教师的法律地位展开详细解释,探讨教师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角色以及其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法律地位,首先涉及到教师的法律主体地位。

教师是法律主体的一类特殊人群,他们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益和责任。

与一般公民不同,教师在执行教育工作时需要遵守一系列特殊的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涵盖了教师从事教育活动时的行为准则、法律义务以及与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等等。

教师的法律地位还涉及教师的工作地位。

教师是一项具有特殊性质的职业,其工作地位在法律上也有所规定。

例如,教师是一类具有独立从业资格和职业特权的人员,他们在教学过程中的言行举止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另外,教师的工作地位还涉及到他们在教育机构中的职称评定、聘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法律保障。

教师的法律地位还与其教育权利和义务相关。

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从业者,享有一定的教育权利。

这包括教师的言论自由、学术研究自由、教育教学自主权等。

同时,教师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他们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教师的法律地位还体现在其在教育管理中的垂直责任和水平责任。

教师作为学校教育管理的主体之一,承担着相应的管理职责。

这包括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对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教学质量的监控等。

教师还需要与学校管理层、家长和学生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以实现教育目标。

教师的法律地位还体现在教师工会和职业协会的组织与维权工作中。

教师工会和职业协会作为教师的代表组织,承担着维护教师权益的重要职责。

它们与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形成了一种合作关系,在法律立场上为教师主张权益,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总结起来,教师的法律地位在现代教育中具有重要意义。

教师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在法律体系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

他们的法律地位涉及教师的法律主体地位、工作地位、教育权利和义务、管理责任以及组织与维权工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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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摘要】在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并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

教师聘任制是一种具有公法性质的契约关系,聘任制下教师仍隶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

文章就教师公职身份的法律救济和事前程序保障问题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字】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法律分析立法建议一、问题的提出:立法的盲点和实践的混论(一)立法的盲点。

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是近些年来逐渐引起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兴趣的一个问题,这主要是源于1993年《中华人民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颁布之后,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逐渐取消,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主要体在:首先,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系统中。

1993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工勤外的工作人员。

”该规定显然把教师排除在公务员围之外。

其次,教师也不是与学校结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对于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以劳动合同形式结成劳动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教师也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对象。

再次,“专业人员”构不成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完整表述。

教师的身份是多重的,“专业人员”的定位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也无法明确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当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引起的诸多问题1合法权益没有得保障的实际案例进了校门是老师,出了校门是泥瓦匠、修理匠。

省苍山县很多农村教师,每月工资只能拿到五六百元—只相当于1999年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70%。

他们辛苦工作一年,工资不如老百姓种1亩大白菜(1亩卖六七千元)。

于是,他们被迫在课余时间四处打工,补贴家用。

而且,人们不尊重教师,打骂、侮辱教师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位教师找老板讨要拖欠的打工钱,老板轻蔑地说:“穷老师,打死你两捆啤酒就摆平了!”馆县第一中学,未满30岁的高三年级班主任鹏服毒自杀。

他留下遗书称,活着太累,每天无休止的上班让人窒息,工资只能月光,决定自杀离世。

据悉,鹏3月份的工资为1950元,包括1450元基本工资和500元补助,而4月份没有补助,只有基本?笔者认为是教师法律地位处于盲点,教师很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很多地区教师地位低下,不受尊重。

2影响到教师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落实。

法律规定的教师权利的完善程度并不弱于西方国家,但实际上教师权益的实现程度却远远落后。

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教师的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教师适用程序法上的困难。

3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教师自身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出现了各类侵权现象由于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制不健全导致教师合法权利受侵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为实施依法治教战略奠定了基础。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中,法律的空白还很多,特别是有关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的规定还不完善,使教师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成为可能。

从《教师法》的容来看,也主要是涉及国家对教师管理的相关制度,是宏观管理方面的一部法律,尚缺乏很多配套规定。

如:《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但迄今为止,有关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具体规定仍未出台;《教师法》第五章指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但对教师的考核相关要求及其法律责任并不明确。

这些都可能造成教师相关权利保障乏力,影响教师的正常工作和学习。

由于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就无法明确划分,用人与治事的关系难以理顺,导致聘任制改革中出现校方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各种理由解聘教师和五花八门的聘任形式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教师的聘任权益;同时,教师对自己与其他教育主体的法律关系和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责任不清楚,在履行职务中也容易出现侵犯学校和学生权益行为。

4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充分。

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不确定,致使教师能否与学校对簿公堂,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其他行政法律救济方式等都不明确。

现行法律框架下唯一的救济渠道就是教师申诉制度,其在保障教师权益方面显然不够充分,导致实践中出现教师权益受到损害却投诉无门的现象。

二.教师职业应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一)从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看,对于公立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公务员。

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

在这些国家,教师由政府任用,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是公务雇员。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公务雇员。

教师由地方教育当局任用,并签订聘任合同。

三是雇员。

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位为雇员。

教师由校长聘任,但由政府支付工资。

总的来说,尽管世界各国对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各有不同,但都强调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并把对教师的管理纳入政府的管理职能之中(二)教师职业的公务性,必须根据我国情况和现实条件重新理解和确定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

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公务员制度,从理论和实践来看都很必要。

由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是国家教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需要通过教师的工作才得以实现,因此,教师职责具有公务性质。

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具有公务性质的活动,具有典型的强制性、公益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把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及教育教学职责所具有的公务性质,有利于强化政府对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还可以为教师定期、合理交流,实现优质教师资源共享及教育均衡发展提供法律与制度基础。

此外,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定位为公务员,还有利于办好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实现国家教育目的和教育标准;有利于提高教师经济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有利于稳定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法理分析:我国教师聘任制的公法性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形式标准:也就是从签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以来教育领域发起了一场深及制度层面的变革——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其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如何理解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

聘任合同是教师与聘任主体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在这里主要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方面分析聘任合同的性质。

(一)形式标准:也就是从签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看。

聘任主体不仅反映了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在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之间的划分,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如果由教育行政机关来聘任教师,教师就是作为政府雇员从事教育公务活动,教师在教育性活动中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结成公法关系,教师处于公法地位。

如果由学校来聘任教师,由于学校不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那么学校作为雇主就与教师结成私法雇佣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在我国,从1993年的《教师法》、1999年的《教育法》到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都多次明确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从法理上看,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聘任教师,这说明教师是受政府雇佣从事教育活动而非劳动合同用工,国家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只是和以往相比,国家在管理教师的方式上弱化了行政命令色彩,增加了合同固有的合意成分。

(二)实质标准:也就是从合同的基础事实容和合同所追求的目的来看。

教师聘用合同与国家的教育公务有关,虽然包含实现教师个人的财产利益,但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为容达成合意的。

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并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国家公职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家公务而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

就我国教师聘任合同的容而言,除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聘定等也不属于合同约定而由国家法律规定,这就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性质。

可见,我国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签定的聘用合同从法理上也纳入到公法框架之,中小学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而非许多人所理解的劳动合同用工。

通过对教师聘任制进行法理分析,我们明确了教师虽然不再享有“国家干部”身份,但仍然是国家公职人员,而不应该被视为《劳动法》调整下的劳动合同用工。

四.立法建议既然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公务员制度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那么该如何进行改革,赋予教师公务员身份呢?明确教师特殊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关键是建设我国教师的专项法律体系,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来谈:(一) 是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

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教师符合公务员的条件,完全可以纳入公务员队伍之中。

从《教师法》的各项具体规定看,教师职业是基本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

当然,把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会产生深刻的社会影响,有可能会伴随产生一些新问题。

比如,在对公立小学和初中教师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其他学校教师和相关职业群体有可能因此产生攀比。

把教师纳入公务员制度,还应制定更为严格统一的准入条件、工资标准和管理办法,对目前各地已形成的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从政策上进行协调。

这些情况都应在制定和实施这一方案时予以重视并有预案。

(二) 是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

由于《公务员法》并没有把教师规定为国家公务员,因此直接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的做法可能会面临立法上的困难。

如果上述设想一时难以实现,则可以考虑以《公务员法》为依据,通过立法直接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

教育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规和调整政府与教师之间的关系,保证教师职业公务性质的实现。

建立单独的教育公务员制度,可以兼顾教育教学活动的公务性和专业性,有利于保持教师队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建立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三) 是把教师纳入到国家工作人员畴就现实情况而言,无论是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还是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都会面对无法回避的立法难题。

为保证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如果近期还难以把教师直接纳入公务员队伍或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教育政策和立法仍应积极推动确立教师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而不应将教师定位为普通劳动者或自由职业者。

这一做法尽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有关教师地位的所有问题,但仍可从底线上保证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而不至于把教师当成自由职业者。

(四) 加强有关中小学教师权益救济的法律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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