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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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浅谈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中 图 分 类 号 : 9 4 1 D 2 .l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99 2 1 )5 0 3 — 2 1 7 —1 9 (0 1 0 — 0 8 0
作 者 简 介 : 启 山 ( 9 8 , , 东广 饶 人 , 营 职 业 学 院 ( 东 东营 2 7 9 ) 生 就 业 处 助 教 , 究 方 向 为 高校 毕 业 高 1 6 一) 男 山 东 山 501招 研
生就业指导, 、
收 稿 日期 :0 0 2 1 2 1 —1 —1
我 国刑法 规定 的正ຫໍສະໝຸດ 当防卫 制度 . 以保 护 公共 利 可 益 、 人 或他 人 的人 身或 其他 权利 免受 正 在进 行 的不 本
防卫 过 当在 刑法 中规 定为 “ 防卫行 为 明显超 过 必 要 限度 . 造成 重 大损 害 . 负刑 事 责任 的行 为 ” 是 应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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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当 防卫 ; 卫过 当 : 法侵 害 : 正 防 不 必要 限 度
重 庆科 技 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1 第5 0 年 期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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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界限

论正当防卫的界限

论正当防卫的界限摘要: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该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变化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国防权利变得更加突出。

正当防卫与过度保护之间的界限已成为确定正当防卫与过度保护的重点研究课题,进而决定正当防卫权对社会实际实施的影响。

所以在这方面,对辩护权利边界的准确和合乎逻辑的搜索起着关键作用。

我国刑法第2条第20条规定了“明显超过规定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保障。

但是,本条的规定对“重大损害”和“重大超支”作出了说明。

缺乏明确性引发了我国教育环境的规模问题。

所以本文从“昆山自卫反击案”和“辱母案”结合实况调查的法律条文入手。

希望找出国家的缺点,通过分析该领域的现行法律,就改进提出建议。

本文概述了防卫边界,包括我国与西方的差异和原则。

重点将放在国防边界的精确划分及其详细重要性上。

在分析美国和日本的防御限制和自卫权的同时,通过去除杂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到了国内的弱点。

通过演示详细说明了“重大损害”和“必要限制”等官方术语。

通过使用自卫限制、规则和司法定义,帮助保护中国公民并防止虐待。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界限一、正当防卫的背景及意义(一)正当防卫背景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处理故意伤害的“司法保护”也在增加,大多数人甚至不清楚司法。

现在法律保护在我国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辩护权有效地影响了我们公民打击不法行为的决定。

正当保护主义意识形态的出现,进一步削弱了肇事者的嚣张气焰。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法律保护是容易理解的,但法律保护的限制的定义在实践中是模糊的,难以理解。

国家刑法规定,法律保护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度,这些问题最终都会以社会冲突和法律纠纷的形式出现。

该研究分析并解决了当前法律辩护中的问题,更精准地判断其是否适用于法律保护的类型,明确法律辩护的具体边界。

找出当前的缺陷和原因,重新定义正当保护标准,减少正当防卫定义模糊引起的社会冲突。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害人需要履行各自的刑事责任,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好--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好--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毕业论文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姓名:张磊班级:09 级专业:法律指导老师:张敏燕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但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社会危害性的目的,如若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所以,人们在进行这种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几起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所引发的广泛社会关注,便暴露了人们在正当防卫适用上的认识分歧。

其中,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理解便成为问题的核心之一,对此,司法界和理论界众说纷纭,各执一词。

本文拟从具体案件的分析入手,结合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宗旨,逐步阐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条件的具体含义和判断基准,并就如何认定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限度条件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合法权益限度浅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

而对于一般公众而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到底怎样界定是有一定困难的,如何正确行使此项权利,既能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又不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这就存在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

一、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处于紧急状态下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以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为代价。

只有正确的行使,才能达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相反,如果滥用这一权利,则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因此构成犯罪,所以采取防卫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必须了解实施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研究与界定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研究与界定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研究与界定作者:孙春慧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2期【摘要】当今中国社会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问题。

当我们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我们意识上便有了反抗保护自己权益的意思,同时也要考虑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来维护自身权利,但是往往在这种危急情况下,思维和行为都难以受到理智的控制,更无法把握自己行为的度,行使正确的正当防卫。

本文着重分析什么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研究这两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性质适应要件,以及去研究区分两者行为的方法和态度等内容展开阐述,以期能够正确的行使正当防卫。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必要限度;实例分析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阻却违法事由,是一种排除犯罪的行为,即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的行为。

也是人们在权益遭受侵犯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采取的合法权利。

但是该权利的行使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

防卫过当是指人们在行使正当防卫时,违反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从概念浅显看来,防卫过当相对于正当防卫必须是明显超过了其限度条件,并且造成重大损失。

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两者之间的界定主要是由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决定的,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即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合理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前提先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再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最后确定两者之间分界点。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符合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起因条件,正当防卫必须以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

该不法侵害危及到当事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有一定的紧迫性。

并且不仅仅是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的一些侵害行为。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一、概括本文以“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研究以辱母杀人案为例”重点探讨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实践中的应用及二者之间的界限。

文章首先介绍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和判断标准。

文章对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提出了相应建议。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对侵害行为进行制止的行为。

防卫过当则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符合法定要件,即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与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而防卫过当时则要求防卫行为的过度性、不法侵害的违法性与防卫手段与程度的失衡性。

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存在非法侵害行为;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行为与非法侵害行为相适应,即防卫的手段、程度与侵害的强度、危险程度相适应;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不应有的严重损害。

防卫过当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行为过当、结果过当和故意过当。

行为过当指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与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力度等不相称;结果过当指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非法侵害行为之间形影不离,且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故意过当则指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具有故意伤害、杀人、放火等犯罪故意。

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全面分析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审慎作出判断。

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并不意味着免除处罚。

1. 介绍本文的主题和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调节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而在这众多法律问题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焦点。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作者:杨晓曼来源:《理论观察》2019年第11期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认定方式;认定标准;界限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11 — 0112 — 05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直接认定成立正当防卫的案件还属于少数。

现在已经存在的一些学术观点,对法院这样的做法呈现否定的态度。

在新的时代环境和背景下,司法实践如何进行突破和改进成为了值得关注的问题。

将本质上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认定行为人够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种常用的认定模式,大部分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直接采用这样的认定方式,同时这样的做法也会延续到二审中,但是事实上根据众多学者的研究发现,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导致“纠错机制”无法体现应有的正义价值。

正当防卫制度的刑法理论已形成相对成熟的体系,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防卫行为只要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未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或者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但并未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在防卫限度内,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理论基础之一是对“重大损害”的认定。

造成重大损害,一方面意味着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悬殊、明显失衡,或者说,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过于重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因此建议确立一种认定原则,对于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者轻伤的案件,由于不符合重大损害的条件,不得认定为防卫过当。

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必然导致故意伤害罪的发生率提高。

在阅读国外的相关法律文献时,发现正当防卫的判决相当多,但在偌大的中国,很少见到正当防卫的判决。

①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理论基础之二是对“违法成本”的认识。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 , ,
以 准 确 界 定致 使 罪与非 罪 不 明 的困惑
带有 暴 力 性 破 坏 性 的 形 成 防 卫 紧 迫 感 的侵 害 这 类 侵 害往 往
, ,
会 给 客 体造 成 严 重 的 损 害

正 气 笔 者 认 为有 必 要 对 此 问题 进 行 系 统研 究



( 二 )正 当 防 卫 成 立 的 时 间 条 件
论 正 当防卫 与 防卫 过 当 的 界 定

杨恒 建
杨圆圆
财产 和 其 他权利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不 法 侵 害 而 对 实施 不 法

分 割 所 采 取 的 必 要 的防 卫 行 为

防 卫 过 当是 指在 实 行 正 当防 卫 过 程 中 违 反 正 当 防 卫 的 限 度 条件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给不 法 侵 害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因 而









































社 会 的 发 展 职 务 犯 罪 的 科 技 化 知 识 化 倾 向 日益 明 显 这 就 需 要 办 案 干 警 具 备 较 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多方 面 的综 合 知 识 为 初 查 工 作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首 先 办 案人 员 应 具 备 高 度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有 同 职 务 犯 罪 作 斗 争 的信 心 和 勇气 有 从 事 反 腐 败 工 作 的坚 强 决 心 和 奉 献 意 识 其 次 办 案 人 员 应 具 备 扎 实 的 法 律只 是 功 底 在 办 案 实 践 中不 断 丰 富对 法 律 理 论 的理 解 并有 意 识 的加 强知 识 储备 积 极 拓 宽知 识 面 有 效 提 高 知 识 层 次 对 财 务 金 融 汁算 机 以 及 涉 案 行 业 的 业 务 知 识 都要 有 所射猎 再 次 办案 人 员 应 注 重 培 养 察微 析 疑 的 习 惯 提 高 线索 分 析 评 估 甄 别 的 水 平 培 养 缜 密 思 考 的 能 力 提 高 制 定 周 密 计 划 的水 平 培 养 敏 锐 的 侦 查 意 识 掌 握 定 的 谋略 思 想 提 高 驾 驭 复 杂 局 面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力 争 成 为检 察职 务犯 罪 侦 查 工 作 需 要 的专 家 型 复 合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判断标准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判断标准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判断标准于欢案一审判决错在法律定性之上,而非因脱离国情民意与人伦常理。

防卫过当与否主要在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须以客观事实及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态度(防卫意图)相结合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裁断。

司法者应在法益权衡与责任分配中,富于智慧地协调价值冲突。

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标签:防卫意图;防卫失当;法益权衡;责任认定;价值判断近日,于欢案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饱受民众诟病与质疑,对此错误判决,且不论二审法院如何改判,其在基于法律理性而非道德情感做裁断这一点上是值得肯定的。

正当防卫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不同,这对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都会产生影响[1]13。

我國深受苏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影响,犯罪论体系与排除犯罪性行为彼此分离,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三阶层体系,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基础上将正当防卫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阻却事由(法益价值的实质判断)予以出罪,于犯罪论体系内加以认定具有合理性。

故借鉴三阶层论的有益成分,进一步探讨法益权衡及主体责任认定等问题,既有助于适法者梳理犯罪成立的逻辑混乱,也能使公众正确认识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衡量并预测自己的法律行为。

一、于欢案观点评析于欢案事实认定清晰,却在法律定性上众说纷纭,究其原因在于人们对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模糊界定。

全案争议焦点在于防卫时间及防卫限度的认定。

(一)于欢行为的法律定性纷说聊城中院以被害人未使用工具及派出所已出警的事实认定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否认防卫的紧迫性,甚至否认本案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而处以无期徒刑。

这一错误的判决定性不仅忽视了经验常识及社会效果,更是缺乏逻辑上的自洽性,法律学者纷纷对此各抒己见,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赵秉志教授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客观归责说)[2]。

法学论文-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法学论文-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法学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 2011年1月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概述 (1)(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 (1)(二)防卫过当的概念、特征 (1)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二者的关系 (2)(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立法上的关系 (2)(二)从正当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从刑罚权与防卫权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防卫限度问题 (3)(一)我国刑法界关于防卫限度的不同学说 (3)(二)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 (5)四、特殊防卫权问题 (4)(一)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7)(二)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 (7)(三)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 (7)(四)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7)(五) 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 (7)五,法律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处罚规定及其社会意义 (7)参考文献: (8)注释: (8)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但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因此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

本文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定义、构成条件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限度【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关系

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关系

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关系正当防卫没有超越限度,防卫过当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

所以在法律上的认定是有没有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关于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关系。

法律知识蕴含着法律服务品质,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进行专业法律的学习,同时有关的我也会倾心为您服务。

一、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区别1. 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防卫过当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2. 正当防卫没有超越限度,防卫过当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

理由: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而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

二、什么是防卫过当(一)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

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关系1、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两者之间都是一种防卫手段;2、防卫过当的概念不是独立被提出来的,而是随着正当防卫的历史发展而提出来的。

早在20世纪初,刑事社会学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学派,在刑法理论上占据了统治地位,从理性的角度对人们行使防卫权的范围、条件、合理限度等进行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就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制定出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从而走上了有限防卫的轨道。

3、防卫过当的基于正当防卫的合法性的延伸,所以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正当防卫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相信很多⼈都听过,可是在司法实务中,具体到⼀项具体⾏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时候还是不容易判断,那正当防卫情形究竟怎么认定?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有关“正当防卫如何认定”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正当防卫如何认定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做了详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定正当防卫必备的条件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定限度;5、对不法侵害⾏为⼈,在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时,所造成损害的⾏为。

⼆、以下⼗种情形不属于正当防卫1、打架⽃殴中,任何⼀⽅对他⼈实施的暴⼒侵害⾏为。

两⼈及多⼈打架⽃殴,⼀⽅先动⼿,后动⼿的⼀⽅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侵害⾏为的⾏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为。

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为的⾏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为。

4、对⾃动停⽌,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者本⼈,⽽是⽆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时的所谓“正当防卫”⾏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为。

即为了侵害对⽅,故意挑逗他⼈向⾃⼰进攻,然后借⼝正当防卫加害对⽅。

8、对精神病⼈或者⽆刑事责任能⼒的未成年⼈的侵害⾏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为。

9、对合法⾏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为。

公安⼈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等合法⾏为,嫌疑⼈不得以任何借⼝实⾏所谓的“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

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问题探究作者:李昀烨来源:《商情》2020年第14期【摘要】正当防卫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及时而有效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排除和制止社会危害性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侵害到法保护的利益。

【关键词】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必要限度一、防卫过当的本质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从其定义来看,它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和正当防卫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

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也是防卫过当不同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

要成立防卫过当,也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现的防卫行为,只是防卫超过了明显的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使防卫的性质由正当变成了过当,因此,防卫过当的防卫目的也有正当性,这也是防卫过当成立的前提条件。

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人虽然是处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一特征也就成了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防卫过当既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是一种较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

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防卫过当行为客观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其具备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防卫过当也有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构成,具有以下特征:(1)防卫过当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通常为生命权和健康权。

法学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法学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2000年某日下午3时,河北省新乐县个体业主张津龙(男)在某市场卖布,刚饮过酒的李志泉要问张津龙买布,张在问明情况后扯布给李,但李接过后嫌布小并拿布砸向张津龙的脸,张不甘示弱,也抽了李的面部一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

张津龙为了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摊离开市场。

然而下午5时左右,张津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匹时,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李随即追上张,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

张的近视眼镜被击碎落地,碎片还划破眼皮,但张没有还手。

李又用右臂夹住张颈部,继续殴打张。

由于张瘦弱而里李特别强壮,因此张挣脱不开。

张为逃脱挨打,紧急情况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乱捅,李右臂被捅伤,但还未停止对张的殴打,张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张放开,张也停止捅李。

事后经法医鉴定,李腹部为重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人认为张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张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看来问题的焦点在张津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到底属于哪种行为?两者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从何区分呢?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两者进行探讨。

一、构成条件(一)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起因正当防卫产生的起因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不法侵害还应包括非暴力性质的。

同时,对于轻微的,诸如吵架、辱骂、推拉等不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一般违法行为应用调解、劝阻或其他办法来解决。

2.防卫意图防卫人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产生的制止侵害行为的心理状态,这是防卫的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下⾯店铺⼩编就为您介绍⼀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20条第1、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所实施的制⽌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为。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合法权益的⼀项权利。

公民在⾏使这⼀权利时,即使对不法侵害⼈的⼈⾝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也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毫⽆限制。

为了避免公民滥⽤这种权利,我国刑法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明确地规定了⾏使正当防卫权利应受的限制条件。

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为发⽣所谓不法侵害⾏为,是指⼈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违法和犯罪⾏为。

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只能对具有暴⼒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实⾏正当防卫。

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种⾏为,均不能或不宜进⾏正当防卫:(1)对合法⾏为不能进⾏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为不能实⾏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为不能实⾏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正当防卫。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

对此种情形的处理,视⾏为⼈主观上有⽆过失⽽不同: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为⼈的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为必须正在进⾏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时实⾏,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所谓正在进⾏,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所谓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认为是指在⼀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着⼿实⾏不法侵害时作为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志,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分明显、紧迫的情况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法学论文-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法学论文-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法学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 2011年1月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概述 (1)(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 (1)(二)防卫过当的概念、特征 (1)二、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二者的关系 (2)(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在立法上的关系 (2)(二)从正当防卫人与侵害人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从刑罚权与防卫权的关系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3)三、防卫限度问题 (3)(一)我国刑法界关于防卫限度的不同学说 (3)(二)防卫必要限度的界定 (5)四、特殊防卫权问题 (4)(一)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7)(二)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 (7)(三)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 (7)(四)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7)(五) 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 (7)五,法律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处罚规定及其社会意义 (7)参考文献: (8)注释: (8)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但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因此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

本文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定义、构成条件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限度【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一、什么是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派生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不是随时可以任意行使的。

如果行使不当,或者滥用这种权利,不但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反而可能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危害社会,构成犯罪。

因此,进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例如: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的人犯,执法人员依法拘捕人犯,人犯或第三者均不得以人身“受到侵害”而实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按过失犯罪处理,无过错的,按意外事件处理,不承担刑事责任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例如,狗要咬人,如果是野狗,可直接打死,不损害任何人的财产利益,如果是别人养的,打死就是紧急避险,即为了较大利益,牺牲较小利益也不承担责任.都不是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即"先下手为强"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

对于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进行所谓防卫,就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者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导言正当防卫是指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受害人为了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而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而防卫过当则是指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受害人采取了过度的、超出必要防卫范畴的行为,造成对侵权人的过度伤害。

司法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标准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利,同时也是一种合法行为。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合理地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要性,即没有必要防卫行为不能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二是合理性,即防卫行为的方式和范围必须适当,不能超过必要的范畴;三是紧急性,即没有确保自身安全的防卫行为不能有效实施。

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综合考虑事实、证据和防卫过程中的情况,判断被害人是否存在合理的防卫需求。

例如,如果被害人遭到非法侵害,并且无法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采取防卫行为就是合理的。

其次,需要评估被害人的防卫措施是否适当和必要。

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的威胁、被害人的行为反应是否过度以及与侵权人之间的力量对比等因素。

最后,需要考虑防卫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如果被害人的防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其他犯罪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其行为具备正当性。

二、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标准防卫过当是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受害人采取了过度的、超出必要防卫范畴的行为,造成对侵权人的过度伤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防卫过当可能会构成过失伤害罪。

司法认定防卫过当的主要标准如下。

首先,需要考虑受害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了必要防卫的范围。

如果受害人的防卫行为严重超过了合理和必要的程度,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或死亡,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

其次,需要区分受害人的防卫行为是否具备预见性。

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范畴时,如果受害人事前能够预见到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或死亡,但仍然采取了过度的防卫行为,那么可以认定其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

(完整word版)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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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浅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题目专业学习中心姓名学号指导教师月日正当防卫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渊源于我国宪法,它的行使有其特有的条件,更有必要的限度要求,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一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几乎司法实务中每个正当防卫案件都要涉及必要限度之判断.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防卫限度评判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防卫过当作为正当防卫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课题,历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对限度条件的理解,更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对防卫过当进行准确界定,有助于实践部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由于1997年刑法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许多依照1979年刑法属于防卫过当的案件按照1997年刑法应作为正当防卫来处理.所以,深入探讨防卫过当相关问题更显必要。

故本文紧密结合我国新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分析了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与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然后对相对防卫权与无限防卫权的界限进行了分析比较,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规定的具体对策.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4)(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4)二、防卫过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5)(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5)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 (5)(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辩证关系分析 (5)(二)相对防卫权实施的必要限度分析 (6)(三)无限防卫权实施强度控制分析 (6)四、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的完善对策 (7)(一)对德国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司法借鉴 (7)(二)深入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与缓急 (8)(三)细化对防卫过当规定的司法解释 (8)五、结语 (8)参考文献 (10)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围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正当防卫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然而,正当防卫的边界与限制一直是法律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本文以“李某某防卫过当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边界与限制。

二、辩论题正方观点:正当防卫不应有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只有在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防卫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反方观点:正当防卫应有明确的边界和限制,以防防卫过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正方观点阐述1. 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应受到边界和限制的束缚。

2. 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只要侵害行为存在,防卫行为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3. 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可能导致不法侵害者在侵害行为发生前就停止侵害,从而无法保护合法权益。

4.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不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四、反方观点阐述1.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防止防卫过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法律明确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有利于规范公民行为,减少社会矛盾。

3. 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但也要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4.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便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有所依据。

五、辩论要点1. 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与边界和限制的关系正方: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应受到边界和限制的束缚。

反方: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与边界和限制并不矛盾,明确的边界和限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

2.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正方: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防卫行为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反方: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但也要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3.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的必要性正方: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可能导致不法侵害者在侵害行为发生前就停止侵害,从而无法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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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力和手段,但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因此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形式责任的风险,本文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定义构成条件等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限度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款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规定了正当防卫权是正当防卫,成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同时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法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事款可以看出,刑法在授予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对权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

因此,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鼓励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作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及其法律特征: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和本人或她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根据这一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反卫星,正当防卫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是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最本质的特征,正当防卫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当防卫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而不是在不存在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已经实施完毕后实施,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防卫性。

第二,侵害性,正当防卫是防卫人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与不法侵害进行斗争的行为,因此正当防卫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同时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威胁的紧急情况下,正当防卫行为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是不可避免的,换言之,只有在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说正当防卫具有侵害性,第三强度受限性,强度受限性是指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在实施正当防卫时,正当防卫的强度损害程度和不法侵害的强度损害程度基本适应,而不能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给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与不法侵害的损害程度有较大的反差,因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有证的合法合理限度,防卫行为的强度必须会受到一定的限度。

二、防卫过当的概念及法律特征,防卫过当是指防卫的限度明显超过了有效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要的程度范围,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的程度,从而造成重大危害。

它与正当防卫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四个要件的基础上(四个要件为: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由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合法行为向非合法行为转化为一种特殊性质的犯罪。

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防卫过当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在防卫不法侵害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它是在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被迫防卫性的情况下实施的过当行为,这种过当行为的防卫强度,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没有全面的衡量不法侵害的强度,没有约束和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只是片面的根据侵害行为的方法手段,工具和后果等因素来决定防卫强度,第二,防卫过当是有罪过的行为。

要求行为主观上有罪过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

第三,防卫过当是具有犯罪特征的行为,防卫过当的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是达到了违法,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所以我国刑法才规定了防卫过当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下面这个经典案例来说明:被告人张津龙,男,29岁,河北省兴乐县人,系个体业主。

2000年,某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津龙在某市场卖布。

刚饮过酒的被害人李志泉走过来指着一块布要张拿给他,张某问明情况将不难给李某,李某结果不简单,看了一下闲不行,集中在张某的脸上,张某难过不也出了李某的面部一下,双方发生了口角,后经他人劝开。

张某为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拾部分布离开市场,当日下午5时许,李某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时被等候多时的李某发现。

你莫急追上去,用拳头击打张某的面部,将张某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片划破了张某的眼皮,让张某没有还手,接着李某用右臂夹住张某的颈部,继续殴打张某。

由于李某身高体壮,张某身体瘦小,张某挣脱不开,张某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着李某乱捅,将李某的右手臂捅伤,但李某仍未停止对张某的殴打,张某又将李某的左腹部捅伤,李某才将张放开,张某也没有在同里某连某的腹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津龙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没有异议,但对其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金龙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李之前的侵害只是使用权及并行兴起,而张敬龙庆水果的对立之前乱捅,按照防卫手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的,张津龙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同时李志泉的侵害行为并未达到对张静的生命构成威胁的强度,张金龙却使用相继进行还击,这是李志龙重伤从这个角度看,张的防卫行为也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应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金龙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流逝,主要防卫行为是对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无论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造成的伤害是轻是重,防御都是适当的,你之前一只手掐住张晋龙的颈部,另一只手猛击张的头部,致使张无力反抗,挣脱不得身体受到严重的威胁,你身强体壮,转身技术小张是为了摆脱你的步伐,简称水果刀乱捅的,让同桌你的手臂被划伤但仍,未停止侵害,只是腹部被刺中理财放手,张云随即停止了反击行为由此可见,张金龙的访问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之所以产生以上不同意见,就其原因是基于对以下问题理解不同所致,亲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其二,关于无限度防卫的范围。

一、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歧视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歧视条件,不法侵害开始的把握在理论上存在两类观点:1.是单一标准说,不如着手说,即不法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进入现场说,即只要不法侵害者进入秦汉现场亲爱的危险就会存在,就是不法侵害的开始在实践中广为接受的为着手说。

2.是双重标准说,双重标准说采用一般与特殊两种标准确定,不法行为的起始时间,一般标准为着手说即着手就是不法侵害,开始实行这事,她说标准为紧迫标准,即对于那些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虽然尚未着手实行,而只要临近着手,由于其已使合法权益面临着招生不法侵害的解封,危险性就应将其视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例如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从犯罪未遂说来讲,尽管未达到着手的强度,但是其给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的威胁迫在眉睫,亦应视为不法行为,已经开始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开始,应当是指不法侵害行为达到这样的一种状态,其已经开始实施并揭示其侵害对象受到直接威胁,如采取防卫行为将会受到侵害的,婴儿,其特点为,七一,客观方面,不法侵害有一定自己的行为,现已经开始,你要不同意犯罪未遂的着手,其二,从侵害行为的程度上看,该侵害行为的对象已经受到现实直接的迫在眉睫的威胁,达到了如果无防御措施,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将会受到损害的程度,对这一标准可简称为危险紧迫说。

就本案来说,张金龙在里之前打碎张的眼镜碎片划破了张的眼皮里有用右臂揽住张的颈部,继续殴打张,张忠头部开始,即侵害行为的对象已经受到现实直接的迫在眉睫的威胁,专为逃脱而打,才掏出水果刀朝里乱捅也即如果无妨措施,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将受到侵害,因而本案被告人采取防卫行为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要求的,即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其人身危险就直接迫近。

因此对一个案例分析是认定她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必须要有理有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特殊防卫权问题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无证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过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方案,仍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五.法律对防卫过当宇宙能访问的处罚规定及社会意义刑法认定正当防卫是合法的,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他说,房子属于正当防卫,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对防卫过当还是规定了处罚的条款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整部刑法中都没有防卫过当这个罪名,也就是说防卫过当本身并不是罪名,对防卫过当的处罚也要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存在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定,在实际履行中,应充分考虑以下四点:(1)防卫目的,防卫者是自卫还是见义勇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过当的程度。

其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后果与必要限度的差距。

(3)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归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的过失,从前到后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的幅度应该是依次递减的。

(4)权益性质,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对,为保护较小利益而防卫过当,前者的处罚应当更轻。

刑法对防卫过当采取减轻或免除相应刑事责任措施是基于: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2)防卫过当是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超过了限度,而不是主动损害;(3)与其她罪名相比,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较小;(4)防卫过,当是在被迫条件下产生的,不存在故意。

综上所述,要把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就要明确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尤其是要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现实生活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不是很清晰,这需要法律工作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力争做到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1)高铭暄刑法分论(2)高晓红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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