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企业诚信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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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企业诚信公约
商业是与社会发展和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德治国”、“加强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和整顿”的有关精神,推动商业企业讲求诚信、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以促进全行业商业职业道德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消费者营造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中国商业联合会特制定诚信公约如下,并倡导全国商业企业承诺信守。
一、在全企业范围内广泛宣传“诚信为本”的理念,在全体员工中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以诚信态度对待企业各相关方。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价格、竞争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以任何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
三、杜绝促销活动中的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广告,保证各类商品、服务信息的真实性,不误导、欺骗消费者,确保公平交易。
四、建立健全商品进货检查验证制度,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维护商品品质,保证销售的商品质量。
五、保持经营环境的舒适、整洁,在店堂内设立适当的标志,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方便消费者购物,保障消费者安全。
六、倡导科学消费、文明消费、绿色消费,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为消费者提供规范、标准的服务,不谋求暴利及一切不正当利益。
七、严格履行“三包”规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售后义务,对售出商品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兑现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
八、主动征求消费者意见,妥善解决消费者投诉,主动接受政府、行业和消费者监督,不断改善经营,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十七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八条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