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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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一)全体股东
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
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四)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
即使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
(五)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1)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标准:
对于发行人在向证监会提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日(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之前6个月新增发的股份,新增股份持有人自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年之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新增股份的50%。
(2)2009年第一期及2010年第一期保荐代表人培训讲义的标准:
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刊登招股书之日)前1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股份,新增份持有人承诺:持有人应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工商登记为准)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己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3)201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会议纪要》:申报前6个月内新增的股东,比照实际控制人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之外取得的股份,自愿延长锁定期。
2.中小板、主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①并非所有审核人员都认可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换算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的作法。部分审核人员认为,应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从严理解为“申报材料前12个月内”。
②关于如何界定“12月内”的审核标准,未来还可能会发生变化。
(六)上市前以受让老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1)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自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201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会议纪要》:从非控股股东处取得的股份,上市后1年内不转让;增资股东的增持时间点: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计算。
根据目前案例做法,受让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所受让的股份锁定期为3年,其他股东所受让的股份锁定期仍为1年。
2.中小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若该等老股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本段所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同样也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二、关于增资入股锁定期承诺的新近案例总结
(一)新增股东的入股时间距离申报时间在一年之内,但距离发行日期超过一年的情况,锁定期存在一年和三年的情况。
(二)新增股东的入股时间距离申报时间在一年之内,距离发行日期也在一年之内,肯定锁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