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6.8上海市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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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积分 申请对象。
三、积分分值说明—基础指标
对应指标 年龄(最高30分) 指标要求 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小于43周岁满分30分) 大专(高职)学历 本科学历 分值 2 分/ 年 50分 60分
教育背景(最高30分)
四、居住证及积分相关待遇(三)
6、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 7、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 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8、参加评选: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9、其他待遇: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10、待遇中止: 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申办条件
(3)风险投资运营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 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4)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 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 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5)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运营本 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 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 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 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 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 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 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 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 作经历。
二、申办条件
二、申办条件(科创人才)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 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 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 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 由7年缩短为5年。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 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 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 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沪府发【2010】28号)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 细则》(沪人社力发【2010】44号) 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 通知 (沪人社力发【2011】53号) 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 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 法》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四、居住证及积分相关待遇(二)
3、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 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 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4、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5、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 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5级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4级
90分
100分 110分 15分 30分 60分 100分 140分 3 分/ 年
职称和技能(最高140分)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3级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2级或中级职称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1级或高级职称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31号)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 〔2015〕31号) 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的 通知(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二、申办条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 国内优秀人才
2、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 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二、申办条件 ---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在沪工作稳定,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一般应能在本单位
工作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 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二、申办条件 ---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科创人才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 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政策依据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 办法》(沪府发【2009】7号)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 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09】23号)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力发【2011】2号) 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 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 法》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二、申办条件
---科创人才
(1)创业人才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 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 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 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 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 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 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二、申办条件(科创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 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 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 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 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 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 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 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社保年限
每满1年积3分
三、积分分值说明—加分指标
紧缺急需专业 专业目录 30分
10分/10万元 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 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就业(最高120分) 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 最近4年累计36个月高于等于上年社平工资80%低于1倍 社保:因未正常缴纳 社保而补缴的、社保 最近4年累计36个月高于等于上年社平工资1倍低于2倍 缴纳单位与签订劳动 合同单位不一致的, 最近4年累计36个月高于等于上年社平工资2倍 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 据。 最近3年累计24个月等于上年社平工资3倍 特定公共服务领域 远郊重点发展区域 (最高20分) 全日制应届生 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远郊重点发展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 开始计入总积分 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 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目录(最高 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 110分)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结婚每满1年积4分 (最高40分)
二、申办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 险、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 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网址:www.21cnhr.gov.cn)
满足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办条件(科创人才)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 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 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 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 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 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 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10分/10人
25分
50分
100分 120分 4分/年 2分/年 10分 30分 60分 110分 4分/年
三、积分分值说明—减分指标、一票否决
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 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
-150分 -50分/ 条 -150分/ 条 / /
行政拘留
一般刑事犯罪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 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二、申办条件 ---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 奖励的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以 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 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另 行发布。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 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 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
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 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四、居住证及积分相关待遇(一)
1、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 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 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 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2、社会保险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 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积分分值说明—基础指标
对应指标 年龄(最高30分) 指标要求 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小于43周岁满分30分) 大专(高职)学历 本科学历 分值 2 分/ 年 50分 60分
教育背景(最高30分)
四、居住证及积分相关待遇(三)
6、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 7、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 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 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8、参加评选: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9、其他待遇: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10、待遇中止: 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申办条件
(3)风险投资运营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 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4)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 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 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5)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运营本 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 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 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 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 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 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 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 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 作经历。
二、申办条件
二、申办条件(科创人才)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 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 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 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 由7年缩短为5年。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 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 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 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上海市引进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沪府发【2010】28号)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 细则》(沪人社力发【2010】44号) 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 通知 (沪人社力发【2011】53号) 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 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 法》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四、居住证及积分相关待遇(二)
3、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 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 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4、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5、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 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5级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4级
90分
100分 110分 15分 30分 60分 100分 140分 3 分/ 年
职称和技能(最高140分)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3级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2级或中级职称 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1级或高级职称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31号)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 〔2015〕31号) 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的 通知(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二、申办条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用人单位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 国内优秀人才
2、用人单位应正常经营、无不诚信记录,并依法纳税,按 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二、申办条件 ---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在沪工作稳定,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一般应能在本单位
工作五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 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二、申办条件 ---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科创人才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 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政策依据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 办法》(沪府发【2009】7号)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 办法实施细则》(沪人社力发【2009】23号) 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力发【2011】2号) 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 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 法》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二、申办条件
---科创人才
(1)创业人才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 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 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 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 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 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 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二、申办条件(科创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 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 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 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 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 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 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 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社保年限
每满1年积3分
三、积分分值说明—加分指标
紧缺急需专业 专业目录 30分
10分/10万元 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 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就业(最高120分) 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 最近4年累计36个月高于等于上年社平工资80%低于1倍 社保:因未正常缴纳 社保而补缴的、社保 最近4年累计36个月高于等于上年社平工资1倍低于2倍 缴纳单位与签订劳动 合同单位不一致的, 最近4年累计36个月高于等于上年社平工资2倍 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 据。 最近3年累计24个月等于上年社平工资3倍 特定公共服务领域 远郊重点发展区域 (最高20分) 全日制应届生 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远郊重点发展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 开始计入总积分 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 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目录(最高 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 110分)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 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结婚每满1年积4分 (最高40分)
二、申办条件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 险、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 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网址:www.21cnhr.gov.cn)
满足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办条件(科创人才)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 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 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 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 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 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 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10分/10人
25分
50分
100分 120分 4分/年 2分/年 10分 30分 60分 110分 4分/年
三、积分分值说明—减分指标、一票否决
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 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
-150分 -50分/ 条 -150分/ 条 / /
行政拘留
一般刑事犯罪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 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二、申办条件 ---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 奖励的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以 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 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另 行发布。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 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 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
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 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四、居住证及积分相关待遇(一)
1、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 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 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 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2、社会保险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 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