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陆法系的公司债 债权人会议制度(强力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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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陆法系的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
[摘要]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
与公司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公司的外部关系,债券持有人
的利益只能依靠合同法来保护,没有任何法定的机构来保护债券持
有人,尤其是无担保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各国公司法都专门
设立相应的公司债债权人团体保护制度,以保护公司债债权人的个
别利益和全体利益。下面以大陆法系的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为例
来对公司债债权人保护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公司债债权人团体保护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即债券持有人会议(Meeting of Debenture holders),是指“由同次公司债债权人所组成,就有关公司债债权
人之共同利害关系事项而为决议,其决议对全体同次公司债债权人
均能发生效力之法定、临时之合议团体。”即代表同次公司债债券
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非常设组织。分析如下:
1.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由同次公司债债权人组成的。因为如果
不是同次发行,那么公司债债权人之间就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其
所做的决议也没有实际意义。
2.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法定的、临时的合议团体,并不是定期
召集的,只是在必要时临时召集。如果发行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公司
债合同,那么就没有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必要。
3.公司债债权人召集的目的,在于就有关公司债债权人的共同
利害关系事项做出决议。这些利害关系主要是指发行公司怠于履行
其付息及偿还债务。
4.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所做的决议,对全体同次公司债债权人均
发生效力。全体同次公司债债权人不论是否出席该会议,是否赞成
该决议,均应受该决议的约束。
二、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存在于发行公司之外的合议团体,并不是
公司的常设机构。公司债债权人会议与发行公司之间处于对立关系,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在维护自己利益的时候,也应当考虑发行公司
的利益。“惟因公司债契约具有继续性之结果,公司债与公司企业
形成有机之结合。”
三、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债权人会议制度的相关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法国等国家主要利用债券持有人会议机
制来实现众多分散的债券持有人集体统一行动。
1.日本。《日本商法典》第319条规定,经法院许可,公司债
债权人会议可以就与公司债债权人的利害有关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日本商法典》规定,有召集权的人包括:发行公司债的公司或者公
司债管理公司;代表公司债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债的债权人,可
以向公司债发行公司或公司债管理公司提出记载会议目的事项及召
集理由文件,请求召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各公司债债权人就每宗
公司债的最低额有一表决权,无记名债券的持有人,非于开会日1
周前将其债券提存,不得行使表决权。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以
出席公司债债权人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下列事项必须以出席
公司债债权人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就全部公司债所为的支付犹豫、因不履行而产生的责任任免或和解;经法院许可,可以就与公司债债
权人的利害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公司债权人会议从持有公司债
券总额千分之一的公司债券人中,选任代表一人或者数人,委任其
决定应予决议的事项。《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
召集人应自决议通过日起1周内,请求法院认可决议。存在下列情
形法院将不予认可决议:召集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程序及其决议方法,违反法令或募集公司债说明书的记载时;以不公正方法做出决议时;
决议显失公平时;决议违反公司债债权人的一般利益时。公司债债权
人会议的决议因法院认可而发生效力,对全体公司债的债权人均有
其效力。决议由公司债管理公司或者债权人会议选举的代表人执行。《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债管理公司、代表人、执行人应得的报
酬及处理事务所需费用及其支付日后的利息,以及在处理事务中非
因自己的过失而受的损害赔偿额,除与发行公司债的公司有契约上
的规定外,经法院许可,可以由发行公司债的公司承担。债权人会
议的费用,由发行公司负担。
2.法国。法国1935年的保护债券持有人法令规定:债券持有人
组成的“债券持有人集团”具有法人资格,有权通过有关债券持有
人权利的决议。《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债
券持有人,为维护其共同利益自动组成享有民事法律人格的集团。
同一集团的公司债债权人大会可在任何时候举行会议。《法国商事
公司法》没有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形成和效力单独进行规定,但
是规定准用关于普通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该法规定,普通股东大
会以获得出席或者由他人代理的股东拥有票数的多数票做出决定。《法国商事公司法》采用一般规定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规定会议的
权限。规定,债权人大会对一切旨在确保维护公司债债权人利益和
履行借贷合同的措施以及一切旨在修改合同的建议尤其是改变公司
宗旨和形式的建议、有关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建议、任何有关发行与
该集团的公司债债权人的债权相比具有优先权的公司债的建议、任
何有关全部或部分放弃向公司债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延期支付利息
和变更还本方式或利率的建议进行审议。《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债权人大会由董事会、经理室或经理人、债权人集团代理人召集;至少代表一个债权人集团的三十分之一债券的一名或数名公司债
债权人可向公司和集团代理人提出召开大会的要求。公司债债权人
大会依照召集股东会议的相同形式和期限进行召集。会议既不得增
加债权人的负担,也不得在同一集团内的公司债债权人之间建立不
平等待遇。发行公司债公司承担大会的召集、举行、会议决定公告
的费用。
3.意大利。意大利《民法典》第2415条第2款规定,“在董事
或者共同代理人认为必要时,或者在占发行的、有效债券总数二十
分之一的债券持有人提议下,董事或共同代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
人大会。”第2416条规定,“债券持有人大会对全体债券持有人,
即使是未出席会议的持有人或者有异议的持有人,均产生约束力。”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权限
综观各国的规定,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既可以是发行公司,也可以是持有公司债券达到一定比例的持有人,还可以是公司债的
管理人。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应当参照股东临时会议的召
集程序进行。会议的召集人担任会议的主席。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由
同次公司债债权人组成,全体同次公司债债权人均有权出席会议。
每一份公司债券最低票面金额有一个表决权。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
决议应当由代表公司债债权总额的较大比例(如四分之三以上)的
债权人出席,以出席债权人表决权的较大比例(如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才能生效。
债券持有人会议仅能对特定的事项做出有效决议。债券持有人
会议决议事项应当限于与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而对于
个别债券持有人拥有的诸如合法债权转让等权利的行使,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无决定权。债券持有人会议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而存在的,一般可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推迟、减少或抵销债券本金、溢价或利息;解除或设立债券的保证或担保;与兼并或破产和解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