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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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分为学科、企业两类省重。

学科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立足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团体、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带动科技进步。

第四条省重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

第五条省重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分类管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省重;鼓励厅市(州)共建省重,引导带动市(州)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统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省重自身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重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省重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重点实验室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和管理,准确规范重点实验室的运营,特制定本《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及综合实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和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二、重点实验室的设立与调整2.1 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原则,并依据实验室的科研方向、专业实力和需求进行评估和审核。

2.2 对于需要调整或关闭的重点实验室,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决策,并在相关政策和程序的指导下做出决定。

三、重点实验室的领导和管理机构3.1 重点实验室设立专职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学术研究、管理和运营。

3.2 实验室主任应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并能够有效协调和组织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四、重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评估4.1 对于重点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应进行科学、公正和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施计划的可行性等。

4.2 评估结果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依据,并用于实验室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五、人员队伍建设和培养5.1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引高水平人才加入实验室,并对实验室的科研人员进行持续的教育培训。

5.2 实验室需建立正常的科研工作交流和合作机制,鼓励开展多学科、跨学科的创新合作项目。

六、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6.1 重点实验室需制定详细的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范,并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营。

6.2 实验室应定期进行设备检修、更新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并设置相应的报废和更新机制。

七、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7.1 重点实验室经费应依据具体科研项目的需要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并确保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7.2 实验室应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1990年9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一、总则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为适应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科学技术的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本着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的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二、立项条件(一)项目范围。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农业部、卫生部系统,侧重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国家鼓励上述部门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且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高等院校、中科院研究所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二)项目条件。

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所申请国家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属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或具有开创性的学科特色。

根据科技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或阶段将发布项目建设的指南。

所申请的实验室一般还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坚持在科学前沿上进行探索和积累;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要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3)实验室要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4)依托单位经由主管部门核拨的科研事业费,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一批次检验检测类重点实验室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一批次检验检测类重点实验室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一批次检验检测类重点
实验室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3.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验监管
正文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一批次检验检测类重点实验室
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川药监发〔2019〕126号)相关规定,经依托单位自愿申请、核查推荐、形式审查、现场答辩、现场核查和综合评审等程序,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定了第一批次检验检测类重点实验室名单,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3月16日至3月22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以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

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具实名并附联系方式。

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客观准确、依据确凿,对匿名或无具体事实根据的举报,不予受理。

附件:110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批次检验检测类重点实验室通过评审名单公示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16日。

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精神,为加强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加速我省医疗卫生优势学科群体的形成,造就一批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医疗卫生科技平台建设,提高全省医疗卫生科技水平,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培养后备力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实验室)是指在省内本专业具有领先优势,通过两年的强化建设,逐步达到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能带动全省本专业水平提高的学科(实验室)。

重点专科是指在省内本专业具有发展优势,通过两年的强化建设,逐步达到省内先进、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能带动省、市、州本专业水平提高的专科。

第三条省卫生厅根据各时期卫生工作重点、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卫生政策导向,及各单位的申报情况,按照相应标准择优确定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对已确定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授牌,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

第四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共同建设的原则,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负责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业评审和技术指导工作;项目单位负责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乙级;四川省医学重点专科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乙级。

原则上省级单位申报重点学科。

第六条申报原则(一)坚持以临床和预防医学为重点,充分考虑各业务领域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重点专科。

(二)坚持发展我省卫生领域的传统优势和特色,使这些学科(实验室)、专科保持省内先进或领先水平,争创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跻身国际先进行列。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林草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林草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林草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川林发〔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林草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林发〔2023〕38号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四川林草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第9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8月25日四川林草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第四章运行实施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林草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建设管理,发挥创新团队的人才集聚效应和引领带动作用,助推全省林草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创新团队是指在合作与协作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集中的研究方向、稳定的工作条件,由首席专家和相关专业领域的岗位专家组成,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合作创新意识强,以攻克林草高质量发展关键共性技术、提高林草科技供给的针对性和支撑水平为主的创新群体。

第三条创新团队建设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三个三”工作总体思路和“两业并举、双轮驱动”总体战略,聚焦四川林草重点工作任务,汇聚行业内外科技人才组建创新团队,为生态保护、生态发展和生态安全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四条创新团队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现代林草事业和林草产业发展需求,以科技攻关、技术集成、成果转化、科技培训、品种创制、基地建设等为主要内容,集聚优质科技资源,进行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集成、试验和示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2]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2]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3.15施行日期2002.03.15文号川办发[2002]13号主题类别中等教育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2]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四川省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

下设专门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所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报送四川省重点实验室2022年度考核材料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报送四川省重点实验室2022年度考核材料的通知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报送四川省重点实验室2022年度考核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报送四川省重点实验室2022年度考核材料的通知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在川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依托企业建设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17号)、《厅市(州)共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18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省级财政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川科基〔2021〕4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规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规则〉等考评系列规范的通知》(川科基〔2021〕9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对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在川国家重点实验室2022年度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重点实验室后补助支持的主要依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建设和运行1年(含)以上的实验室均须参加2022年度考核。

二、材料要求请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在川国家重点实验室填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并提供相关支撑附件材料。

所取得的成果需为实验室固定人员在数据报告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内取得,非实验室固定人员取得或超出期限的成果不纳入年度考核统计范围。

三、报送要求(一)在线填报。

1.身份获取。

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实验室负责人登录“四川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平台”(http://202.61.89.168)中的“四川省科技创新基地”进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

未注册过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右侧“登录提示”点击“这里注册账号”,进行身份注册和实名认证,审核通过后可进行实验室信息申报。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创新政策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创新政策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创新政策四川省科技厅【期刊名称】《内江科技》【年(卷),期】2013(034)010【总页数】4页(P16-19)【作者】四川省科技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突出问题,四川省坚持“整合科技资源、提高创新能力、加速成果转化”的科技工作取向,大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一号工程”,营造自主创新环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工作。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

(国发〔2006〕6号)(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

《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的实施要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并根据我省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18号)(四)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科技投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推动科技进步的需要适时加大科技投入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确保财政用于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构建兼顾基本科技投入和专项科技投入的政府科技投入机制。

省、市(州)设立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科技工程的实施。

积极培育科技创新风险投资主体,鼓励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指经国家科技部、省部级部门批准,具有重要国家或省部级科研任务,科学技术水平高且具有较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实验室。

二.的本办法旨在促进重点实验室的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完善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体制,提升重点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促进重点实验室人才培养,推动重点实验室职业化管理。

三.织管理1、组织机构。

重点实验室必须建立专职的科学管理机构和科研服务机构,全面协调实验室的科研运行、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2、经费管理。

重点实验室的资金由国家科技部或省部级科技部门拨款,由实验室负责落实,并定期向审计机关汇报。

3、职责分工。

实验室是重点实验室的职能机构,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活动计划,制定年度科研任务、服务任务,协调实验室各类工作,推进重点实验室发展。

4、科研运行。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及相关科技活动,由实验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报告审计机关。

四. 人才培养1、教学培训。

重点实验室应定期开展科技类领域的教学培训,提高研究人员的科技水平。

2、学术活动。

重点实验室应邀请科技界知名学者参加本实验室学术报告会及专业研讨会,促进研究人员学术发展。

3、合作交流。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开放式科技合作,支持研究人员进行国际交流合作,并定期组织研究人员赴国外学术访问交流。

五.研服务1、技术服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科技技术服务系统,为相关国家领域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

2、技术转移。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科技成果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资源合理利用,推动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和应用技术服务。

六.价机制1、建立评价:重点实验室应建立以科技成果质量、科技服务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为主要指标的评价机制。

2、评估实施:重点实验室应定期评估实验室科技成果、人才培养服务水平和科技服务成效,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七.守法律重点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科学研究管理、安全保卫、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实行合法活动的原则,促进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川科政[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四川省质监局、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科政〔2007〕4号)各市州科技局、经委、发改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党委宣传部、总工会、知识产权局,各有关企业:为加快我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省科技厅、省经委、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省知识产权局等10部门认真研究,共同制定下发《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市州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按照《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

附件: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经委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四川省质监局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知识产权局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附件:四川省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广大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07〕23号)等省级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xx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川发改创新高技规〔2021〕498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发改创新高技规〔2021〕498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四川省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安排第三章申报和审核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创新与高技术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更好发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全省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川府发〔2021〕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投资”)的创新与高技术发展领域项目,包括重大基础研究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和高技术发展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川教[2006]287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2006]287号)全省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我厅重新制定了《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四川省教育厅科技处。

附件: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四川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高校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科研工作的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建立科研工作与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学术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并通过科研项目的支撑,实现人才、学科、基地建设的共同协调发展。

第四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院校。

自然科学类项目分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科研基金项目三类;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分重点项目、青年基金项目、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三类。

重点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点、硕士点等方面的科研骨干,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把握学科前沿,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

青年基金项目主要面向青年科研骨干,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究,着眼于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的培养。

科研基金项目主要支持新增本科院校和高职高专学校根据国家、地方经济建设的需求开展应用性研究,着眼于提高全省高校科研整体水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7〕1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7〕1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7〕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3日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抓好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落地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认定范围和主要任务第一条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认定范围为已设立的省级开发区及市(州)、县(市、区)工业集中发展区。

园区的认定和管理由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统计局等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条提出申请认定的园区应为市(州)重点规划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聚集区,设有独立的园区管委会,园区四至范围清晰,符合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规划获得市(州)人民政府批复,通过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性评价审查,符合土地集约利用有关要求。

第三条园区的主要任务是建设成为自主创新的战略高地,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引擎,实现创新驱动与科学发展的先行区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辐射源和增长极。

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
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说明
一、本指标体系用于四川省甲、乙级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的申报评审、验收评审和动态管理评审。

二、本指标体系中评价内容的时限为申报评审前的3年和验收评审前的5年。

三、本指标体系中评价内容在动态管理评审时,13、14项的时限从申报评审前的3年开始计算,其余项的时限为动态管理评审前的5年。

三、本指标体系中的否决项,为申报评审时的否决项。

四、评价标准
(一)申报标准:(二)验收、动态管理标准:
1、甲级学科(实验室):900分 1、甲级学科(实验室):1000分
2、乙级学科(实验室):700分 2、乙级学科(实验室):900分
3、甲级专科:500分 3、甲级专科:600分
4、乙级专科:400分 4、乙级专科: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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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06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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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2007-08-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推动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和科研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以本省行政区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

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得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吸引、稳定、培养科技人才队伍;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支持和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等。

第五条省级各有关部门或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系统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给予省重点实验室人、财、物重点倾斜和支持,提供建设、开放运行经费以及实验室建设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负责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省科技厅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设立与建设
第七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地方)重点实验室。

2、研究领域符合国家、省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活动成绩突出,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3、拥有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

4、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5、依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6、企业组建省重点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依托企业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

依托企业有较大的科技投入,近三年中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第八条省重点实验室的设立程序:
1、省科技厅根据国家、四川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制
订并发布《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实验室申报和建设。

2、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认真填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书》,报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推荐。

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无主管部门机构可通过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申报。

3、省科技厅对《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4、评审通过后,由申报单位填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批准立项。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审批。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实验室主任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省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科研工
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安排、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以代表省内该领域先进学术水平的专家为主,并吸收国内外的知名专家,人数不超过13名。

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

委员由依托单位聘用,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省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保留精干学术带头人、科研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应按需聘任。

第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制定人才培养和研究队伍建设具体的措施和办法,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吸纳并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

第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实验室运行机制,推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应设立主任基金。

第十四条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对国内外的开放力度,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和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文献信息等应向社会开放服务,成为开放的公共实验研究平台。

第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
应署由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实验室名称。

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多家联合组建(包括与国内外合作共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应由依托单位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组建与运行中的责权利进行协商,并向省科技厅提交协议书等资料。

第十七条确因实验室发展需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研究方向,或
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八条省重点实验室每年进行运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于次年3月份向省科技厅上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

省重点实验室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省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评估制度。

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对运行三年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本着“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四川省重点实
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评估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在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撤消省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六章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和实验材料、试剂,由依托单位报省科技厅审查后,报送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

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对其申报的国家科技计划优先进行推荐。

第二十四条四川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符合立项要求的省重点实验室重点倾斜。

第二十五条省重点实验室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符合四川省青年基金资助条件的,享受同等优先的政策。

优先推荐省重点实验室中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参加省学术带头人的评选,对省重点实验室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晋升、进修学习、攻读学位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二十六条省重点实验室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
交流,可直接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Sichuan Province”。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省部共建实验室视同省级实验室管理,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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