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侵权法法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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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法条(2篇)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法条(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涉外侵权案件时,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将介绍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一些法条。

二、涉外侵权法律适用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民事关系的性质、当事人国籍、住所地、居所地、营业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可以作为确定适用法律的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及不动产的民事关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及动产的民事关系,适用动产所在地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及合同关系的民事关系,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律;合同没有订立地的,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及侵权行为的民事关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行为地无法确定的,适用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法律。

”三、涉外侵权法律适用具体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责任性: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民事性: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其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 损害性:侵权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

4. 补偿性:侵权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

2. 损害事实: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责任能力:侵权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1. 过错认定: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2. 过错推定: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如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等。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1.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 遗传因素:因遗传因素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无法确定过错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在公平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包括:1. 财产损失赔偿: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

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邻⾥之间的关系如果不断的恶化最后甚⾄严重到伴随肢体冲突,如果实在是不能解决相邻关系的纠纷那么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障⾃⼰的权益不受侵害的。

但是,在判决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店铺⼩编给⼤家整理出了答案,请参考⼀下吧。

相邻关系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1、根据《民法通则》第⼋⼗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排⽔、通⾏、通风、采光等⽅⾯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七章的相邻关系规定有如下这些:第⼋⼗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六条不动产权利⼈应当为相邻权利⼈⽤⽔、排⽔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然流⽔的利⽤,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之间合理分配。

对⾃然流⽔的排放,应当尊重⾃然流向。

第⼋⼗七条不动产权利⼈对相邻权利⼈因通⾏等必须利⽤其⼟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条不动产权利⼈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管、暖⽓和燃⽓管线等必须利⽤相邻⼟地、建筑物的,该⼟地、建筑物的权利⼈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挖掘⼟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因⽤⽔、排⽔、通⾏、铺设管线等利⽤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章物件损害责任⽽《物权法》中则明确了如果给对⽅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其进⾏赔偿。

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侵权⾏为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上对侵权⾏为的规定如下:
1、侵权⾏为危及他⼈⼈⾝、财产安全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停⽌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教唆、帮助他⼈实施侵权⾏为的,应当与⾏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实施侵权⾏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以上实施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为,其中⼀⼈或者数⼈的⾏为造成他⼈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的,由侵权⼈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5、⼆⼈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每个⼈的侵权⾏为都⾜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6、⼆⼈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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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过错责任 4.情形: (1)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工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 (3)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章) (4)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5)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章)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章)
(四)公平分担损失——非归责原则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适用顺序: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特殊侵权)——过错责任(一般侵权)——公平分担
三、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
(一)概念与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主体的复数性 过错的共同性 结果的同一性 责任的连带性
(二)共同侵权责任类型 1.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 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条)——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 (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全部责任 (3)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直接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1条) (1)分别实施——无主观上的关联 (2)同一损害——客观关联 (3)每一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4)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主观无共同过错,客观行为间接结合——非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2条) 后果:过失、原因力大小——平均分担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由于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各行为人都是加害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虽然只有一句,但承载了相当丰富和厚重的内涵。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一)一些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情况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生命、健康或者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在以下情况,无论致害人有无过错,均应补偿精神损害:高度危险来源造成公民生命或者健康损害;非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用羁押和具结不离境的强制手段、以拘留或劳动履行的方式非法处以行政处罚而给公民造成损害;诋毁美誉、侵害人格尊严和商誉造成损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欧盟制定的《欧洲侵权责任法基本原则》第10-301条规定,受到人身伤害,或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其他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当事人近亲中有人受到致死或虽不致命但极其严重伤害的,此当事人也有权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5条第一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权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为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德国民法典》中确立精神抚慰金即精神损害赔偿金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2008年8月以前,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847条规定,在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也可以因受损害而要求合理的金钱赔偿。

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或者不法行为,或者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同意婚外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第三人过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第三人过错”是指原告(受害人)起诉被告以后,被告提出的该损害完全或者部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并且第三人与被告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比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其工作人员作为第三人,提出“第三人过错”的抗辩。

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

一、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一)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范围内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内,被告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第三人的行为是原告所遭受损害的全部原因,即第三人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则应免除被告的责任,由第三人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适用范围内,例如,甲在骑车下班途中,碰巧乙和丙在路边斗殴,乙突然把丙推向非机动车道,甲躲闪不及,将丙撞伤。

在本案中,甲对丙突然被推向他的车前是不可预见的,因此甲没有任何过错,丙的损害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再例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于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过往船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船舶免予承担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内,例如,某农舍的墙上挂了一串玉米,某一天该玉米脱落砸伤了在该墙下乘凉的人。

按照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农舍的主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且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与自己有积怨的邻居拔松了挂玉米的钉子,从而使玉米脱落砸伤了他人。

在此情况下,应由邻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在无过错责任范围内无过错责任也称为“危险责任”,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对于一些超常危险的活动,即使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法律规定必须首先由危险活动的行为人或者高度危险物的持有人承担责任;对于一般危险活动的行为人,如果其能够证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则免除其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在民事关系中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部分,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确立了公民、法人和组织在侵权行为中的平等地位,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过错原则:侵权责任规定基于过错原则,即只有在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故犯,过失是指侵权人由于疏忽、粗心或违反了注意义务而造成侵权行为。

3.损害赔偿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包括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利益损失等。

4.谨慎原则:对于法定侵权行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预见和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的发生。

对于特殊侵权行为,如危险性活动,侵权者应承担严格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法定依据1.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侵权行为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侵权行为客体:侵权行为的客体包括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些权益的保护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精神权益等。

3.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侵权人遭受了实际损害。

4.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根据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人可能存在免责的情况。

例如,当侵权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侵权行为发生时存在不可抗力等情形下,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了多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并对相应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1.民事责任: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侵权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行为致死:对于因侵权行为致使他人死亡的情况,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还承担相应的丧葬费用、亲属生活费用补偿等。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行为人免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如果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而让无辜的行为人承担了责任,则是法律的悲哀。

因此,本条予以明示。

世界各国的法律莫不如此,例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083条第1款规定:“因受害人的故意产生的损害,不应赔偿。

”受害人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从主观上追求损害自己的结果发生,例如受害人摸高压线自杀;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自己的结果,但也不停止该行为,而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受害人盗割高压线,导致自己伤亡。

本条规定对行为人免责,是指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但也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适用本章第二十六条关于有过失的规定。

例如,甲在高速公路上自杀,乙驾驶的机动车已经超速,发现甲后也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或者制动措施,反而加速冲向甲,造成甲的死亡。

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乙的行为是故意的,则乙构成杀人罪,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乙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例如醉酒驾车,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适用于过错责任自不待言,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本条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具体包括:高度危险作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

比如:(1)本法第七十条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产品存在缺陷对他人可能产生两种影响,一是造成他人损害,这种损害是已经发生的,是现实存在的。

二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一种危险,存在不安全因素。

从某种角度说,这是一种尚未发生,非现实存在的损害,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这种潜在的损害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害。

为了避免这种潜在损害实际发生,给受害人造成真正的损害,杜绝、减少或者减轻受害人的损失,也为了便利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本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两种方式。

妨碍是指侵权人实施的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造成的妨碍他人合法权益正常行使的某种有害状况。

排除妨碍是指依据被侵权人的请求,侵权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除去妨碍,以使被侵权人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方式。

被侵权人在请求排除妨碍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妨碍必须是不法的。

至于妨碍人主观是否预见妨碍后果,均不影响被侵权人提出请求。

但如果妨碍是合法的,即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则妨碍人可以拒绝当事人的请求。

第二,妨碍既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可能出现的。

被侵权人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碍要求排除,对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也有请求排除的权利。

第三,妨碍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障碍,只要不法行为妨碍他人行使物权、人身权等,被侵权人均可请求排除妨碍。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行为构成对他人人身、财产的现实威胁,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危险。

这里的危险是指现实威胁,即随时可能发生的、发生概率极大的危险而不是遥不可及的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人身或者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当事人请求造成危险或对危险负有责任的人消除危险状况,保障请求权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民事责任方式。

他人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他人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多样,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对他人侵权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他人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他人侵权责任概述1. 定义他人侵权责任是指,因他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 特征(1)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侵害性: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3)侵权责任的民事性: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

三、他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1)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首要要件。

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

(2)违法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违反了合同约定。

2. 侵权事实(1)侵权事实是指他人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侵权事实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3. 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侵权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要件之一。

4. 过错(1)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2)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他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1)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2)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赔礼道歉(1)赔礼道歉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2)赔礼道歉适用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

3. 恢复原状(1)恢复原状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2)恢复原状适用于侵权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

4. 精神损害赔偿(1)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2)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最新整理)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最新整理)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一)基本构架《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

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

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

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

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法律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一、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是三种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却可能因为同一法律行为而同时产生。

一个行为既违反了民法又违反了行政法或者刑法,由此同时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即发生责任竞合。

从法理上说,责任竞合的原因是法条竞合。

例如,甲打伤了乙,乙因此花费了医疗费一万元,甲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甲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治安行政处罚(其中有罚款的规定)两种责任。

如产品质量法第四章损害赔偿专章规定了民事赔偿,第五章罚则专章规定了行政处罚,其形式包括行政罚款。

由此,一个产品致害行为可能既适用第四章的规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适用第五章的法条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这种民事与行政、刑事的法条竞合存在于我国现行法中,从而可能导致民事与行政、刑事的责任竞合的情形。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各自有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和特定的适用范围。

一般情况下,三者各自独立存在,并行不悖。

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则

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则

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则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侵权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

保护个人、财产和社会利益,维护公平正义,是一个健康社会的基本要求。

为了规范侵权责任,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包含了一系列的侵权责任规则。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最新民法典中明确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首先,侵权责任的主体是侵权人。

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侵权行为中产生的责任均由侵权人承担。

同时,侵权责任应当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即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侵权人赔偿。

其次,侵权行为需要具备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害,但仍然故意为之;过失是指侵权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造成损害。

侵权责任还应具备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他人发生损害,而非偶然因素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害。

只有具备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才能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种类最新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三类。

1. 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权益的侵害。

例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行为均属于人身损害。

对于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理支出。

2. 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

例如,盗窃、抢劫、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均属于财产损害。

对于财产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关的修复、恢复费用。

3.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对他人精神健康、人格尊严等精神权益的侵害。

例如,诽谤、侮辱、恐吓等行为常常造成他人的精神损害。

对于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同样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三、侵权责任的变化与补充最新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进行了一些变化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责任的规则。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最新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最新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最新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立法演变《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第三人侵害时侵权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本条不同于前两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所遭受的损害,本条中,对学生实施侵害的人员或者造成学生受损害原因,不是来自于教育机构内部,而是来自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所以本条也被称为教育机构对校外人员侵害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对学生遭受校外第三人侵害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条不仅规定了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还规定了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36条只针对商标吗?

侵权责任法36条只针对商标吗?

A step back is magnanimity, and a step back is compass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侵权责任法36条只针对商标吗?导读:侵权责任法36条并不仅仅针对商标,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对于商标以外的情况,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等情况下也存在侵权的,也可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

一、侵权责任法36条只针对商标吗?不只针对商标,还包括其它的网络服务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丧失意识后的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者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外,一般不承担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本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分担损失的情况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行为人不能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民事活动,因此不能认为他们的行为有过错,当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监护人分担损失。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

比如:出租车司机不知道自己患有疾病,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受害人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出租车司机分担损失。

(3)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

比如建筑物内抛出一烟灰缸砸破楼下路人的头,找不到行为人,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受害人补偿。

(4)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

比如一暴雨夜,某甲拦截并获准搭乘一辆运棺材的卡车,上车后,某甲为躲雨钻进棺材。

不一会儿,某乙和某丙也搭上该车,上车后,他们只看到车上有一棺材,并不知某甲在棺材内。

在车上,乙对丙说:“我想抽烟,你有火吗?”丙答:“没有。

”甲在棺材内听到此,推开棺材盖伸手递出打火机。

乙看到棺材里突然伸出一只手,以为诈尸,吓得跌下车去受了伤。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正当防卫的定义正当防卫是指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正当防卫作为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其根据是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自卫的权利,是属于受法律鼓励的行为,目的是保护公民本人、他人不受侵犯。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正当防卫均作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之一。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7条规定:“正当防卫的行为不违法。

正当防卫是指为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现时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必要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要件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六个要件:(一)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本条基本沿袭了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正当防卫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即没有明确规定是为了谁的利益而采取防卫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还有《俄罗斯民法典》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

例如《俄罗斯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正当防卫所致损害,如防卫行为未逾必要限度,不应予赔偿。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617条规定:“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不向受害人赔偿损害。

防卫过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必须向受害人赔偿损害。

”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即将正当防卫界定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

《德国民法典》是典型的代表。

除此之外,《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都作了类似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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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侵权法法条有哪些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国,主要解决侵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就是《侵权责任法》,而要说侵权法法条的话,其实也就是指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条款。

那么这个条款的内容具体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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