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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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

查工作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7〕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钢铁、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等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二、咨询评估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及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分析;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指标;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三、市投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时,要按照各自职能,对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要依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是否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等。

四、莱芜市人民政府节能能源办公室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未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核准、备案。

六、对擅自批准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项目或不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审批、建设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七、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由节能评估审查部门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予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九、各区及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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