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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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坚决纠正征用土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

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征用中滥用强制手段,不落实补偿安置政策,拖欠、截留、挪用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侵害农民利益,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

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在征用土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有利于较好地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各地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切实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二、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先后讨论通过了《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筹集和发放、部门职责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研读条款,掌握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好实施工作。

自今年一月一日起所有经批准的征地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搞好摸底调查,查清底数,做好深入细致的前期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

要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抓好落实。

为此,市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国土、农工、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

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

一、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的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属物补偿和拆迁过渡期补偿,具体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目前,农村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和综合补偿三种。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实行产权置换的,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有些地方的房价和地价都在上涨,特别是城市周边的农村地区,简单的货币补偿是不行的,通常会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同时进行的方式,也称为综合补偿。

各类补偿项目的具体补偿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具体调整,通常每2到3年各市县会对征地补偿基数进行一次调整,从而逐步提高补偿数额。

二、征地补偿协议包括什么内容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的履行合同。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0.24•【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4日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发[1987]59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发[1987]59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发[1987]59号1987年4月2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房管理,现印发《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望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公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确保公房的合理使用,根据《江苏省城镇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区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公房。

各县、市属各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公房是全民财产,社会财富,不得无偿划拨,损害国家利益。

房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房屋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全民企业自有房屋均属公房。

第四条各级房管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公房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

房管机关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加强公房管理。

各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也应接受房管机关的行政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公房租赁管理第五条《租约》是承租单位和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户)与房管机关建立租赁关系的凭证。

凡承租新分配的房屋和分户、交换使用的房屋,均应由承租户与房管所签订《租约》。

双方必须遵守《租约》规定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应接受处罚。

承租新分配的房屋,凭市房管局发给的“分配住房通知单”按期到所在地房管所办理签订《租约》手续,起租日期从签订租约之日算起。

原承租户要求分户,持《租约》和书面申请,经房管所核准后,签订新《租约》交回旧《租约》。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经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同耕地产值的10倍计算。

耕地种类按旱地、水田、菜地划分。

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如下:三类地区旱地2800元/亩、水田3100元/亩、菜地4200元/亩,四类地区旱地2600元/亩、水田2900元/亩、菜地4000元/亩(见附件一)。

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22000元、20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标准按照相应耕地产值的0.5倍计算。

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征收其他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参照征收邻近耕地计算;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无青苗补偿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徐政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规〔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日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参保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本区域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指导和管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村民自治原则具体负责资格认定。

下列人员不应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原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承包土地经营,现已死亡的人员;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已离退休或退职并领取离退休金或养老金的人员(含子女顶替、本人户口回乡的离退休和退职人员);原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承包土地经营,现已结婚迁出后,在迁入地已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空挂户、寄住人员、暂住人员;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应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徐州准海国际港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权限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徐州准海国际港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权限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徐州准海国际港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徐政办发〔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徐州准海国际港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权限的通知徐政办发〔2021〕108号铜山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快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建设发展,进一步规范其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高房屋征收效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暂行)》(徐政发〔2011〕64号)规定,结合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征收主体与实施主体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原属铜山区和泉山区行政区划内的,铜山区政府、泉山区政府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应以各区政府名义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涉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决定等法律文书用章,由铜山区政府、泉山区政府刻制“房屋征收与补偿专用章”,交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在征收工作中依法使用。

二、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职责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负责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施工作,包括确定征收范围线、组织开展调查摸底、落实征收资金足额到位、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征收补偿方案、签订及履行补偿协议等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裁决等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征收事项引发对外法律责任仍由征收主体承担,故徐州准海国际港务区可与铜山区、泉山区另行签订协议明确协作配合机制。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徐政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2019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有关规定,我市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政府批复,2020年10月30日获省政府批复同意(苏政复〔2020〕106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全市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51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铜山区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50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7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贾汪区、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和新沂市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为综合地价4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0元/人。

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征收旱地的价格,如征收涉及水田和菜地,每亩分别提高3000元和14000元。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3]3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3]3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3]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处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以下称“拆迁纠纷”),是指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许可的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拆迁纠纷裁决的受理范围:(一)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二)依法被查封的房地产;(三)设有抵押权的房地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其他房地产纠纷。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拆迁纠纷的裁决机关(以下称“裁决机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五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拆迁办”)受裁决机关的委托,具体办理拆迁纠纷案件的裁决事项。

第六条拆迁纠纷裁决实行一次终裁制度。

裁决机关审理房屋拆迁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应当在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或延期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裁决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申请书副本。

徐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徐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徐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正文:---------------------------------------------------------------------------------------------------------------------------------------------------- 徐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1984年6月12日)为了搞好城市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土地,改善城市人民居住条件,根据《江苏省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和房屋拆迁安置试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拆迁房屋,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节约用地,少拆房屋的原则。

既要保证国家建设的需要,又要妥善处理用地、拆迁、安置工作中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本细则的贯彻执行,由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统一组织管理,动迁工作以建设单位为主,被迁单位的上级部门、被迁户的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均有责任积极配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做好宣传动员搬迁安置工作。

必要时由上述单位组成临时工作组进行工作,以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凡在市区建设的项目,申请用地、拆迁房屋,需由建设单位持上级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的“定位图”到拆迁办办理拆迁手续,各项附件备齐后送规划部门汇总上报批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地、拆迁房屋。

第四条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和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交纳开发、配套、拆迁安置费。

拆迁办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统一拆迁和安置。

第五条拆迁安置和补偿由拆方和被拆方按照本细则规定签订协议,经拆迁办鉴证后生效,并由拆迁办公室监督执行。

拆方不得额外安置补偿,被拆方不得提出额外要求或附加条件。

禁止拆方与被拆方私自洽谈条件和私拆房屋。

私自签订协议,一律无效。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8•【字号】徐政发[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08〕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责任书,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县(市)、区政府与被征地农民签定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书,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必须在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书上签章确认。

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历史遗留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有关部门具体抓好落实。

二、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1、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

2、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提取标准按照新征用建设用地面积计算,三类地区每亩10000元、四类地区每亩9000元。

其中,属商业、旅游、娱乐和经营性房地产等经营项目用地的,由享有土地收益的财政部门负担;属工业项目用地的,按项目税收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

3、对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项目工程受益的同级政府或者土地使用单位按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5、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时,主城区缺口资金由市、区各承担一半,徐州经济开发区缺口资金由其自筹解决;其他县(市)、贾汪区缺口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2022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2022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2022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2•【字号】徐政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2022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徐政办发〔20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徐州市2022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2日徐州市2022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为更高质量建设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根据《徐州市城乡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徐委发〔2021〕30号)、《徐州市城乡安居工程实施方案(2021-2025年)》(徐委发〔2021〕49号)、《徐州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徐政办发〔2021〕128号)相关要求,制定徐州市2022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视察徐州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将房屋征收与城市更新、提高城市品位相结合,进一步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努力创造让人民满意的高品质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房屋征收计划计划实施新征收项目81个,约825.31万㎡。

(一)市区房屋征收计划2022年市区计划实施新征收项目56个,约569.94万㎡。

1.鼓楼区:实施新征收项目6个,约40.35万㎡。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2.31•【字号】•【施行日期】1990.12.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含建筑物、附属物),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必须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拆迁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交纳拆迁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委托或自行拆迁。

第六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工商、房管、城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包括扩建、改建)、买卖、交换、出租等手续,但停办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时限等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除通知书。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被拆迁人接到房屋拆除通知书后,应及时到房管、土地等部门办理房屋、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05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05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年10月12日法[2005]行他字第5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此复。

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请示2005年1月5日 [2004]渝高法行示字第47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受理的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巾沙坪坝区同土资源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请示—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其地上房屋当时未予补偿安置,现拆迁应按何种标准对住房和商业用房进行补偿形成不同意见,特向贵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赵建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局(下称沙区国土局)责令其拆除房屋交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已由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2003]沙行初宇第48号行政判决。

维持了沙区国土局的行政决定。

赵建不服该行政判决,于2004年2月1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立案审查后,于2004年9月9日就本案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本院提出请示,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05年2月5日进行了研究,决定上报贵院请示。

二、案件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案件事实赵建原系沙坪坝区覃家岗镇马房湾村村民,1984午赵建即在先沙坪坝区大杨公桥118号处的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房屋,用于居住并先后经营饭店、旅馆。

1993年4月5日,沙区国土局在赵建的《集体土地登记申请书》中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其房屋占地为住宅用地,但该局填发给赵建的渝沙覃集建(93)字第58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却载明赵建的房屋占地类别系商业、住宅,用地面积为182平方米。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于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保留规范性文件52件(一)“徐政规”文件15件1.《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2.《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3号)3.《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徐政规〔2011〕3号)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5.《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7号)6.《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8.《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徐政规〔2013〕6号)9.《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3〕8号)10.《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徐政规〔2013〕9号)11.《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2号)12.《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13.《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4号)14.《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15.《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2号)(二)“徐政发”文件16件1.《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徐政发〔2000〕130号)2.《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建筑建设的通知》(徐政发〔2002〕44号)3.《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徐政发〔2002〕126号)4.《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徐政发〔2003〕59号)5.《市政府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03〕96号)6.《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7.《市政府关于我市退职人员参加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徐政发〔2005〕87号)8.《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9.《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徐政发〔2008〕142号)10.《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区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通知》(徐政发〔2008〕149号)11.《市政府关于大专院校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78号)12.《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1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2〕167号)1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州站、徐州东站地区综合管理机关的决定》(徐政发〔2013〕85号)15.《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的意见》(徐政发〔2015〕37号)16.《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5〕57号)(三)“徐政办发”文件25件1.《关于调整2003年度徐州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徐政办发〔2003〕156号)2.《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徐政办发〔2003〕163号)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96号)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7号)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54号)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81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2号)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9.《关于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5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68号)1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结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84号)12.《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1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2号)1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1号)1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18号)16.《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徐政办发〔2013〕223号)17.《徐州市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3〕230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31号)1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41号)2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和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7号)2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4号)2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58号)2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03号)2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徐州市足球运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36号)2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49号)以上确认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正文:----------------------------------------------------------------------------------------------------------------------------------------------------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铁根2016年11月29日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州市市区(铜山区、贾汪区除外)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又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调、沟通,征收与补偿工作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征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第六条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04]84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04]84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25施行日期2004.07.01文号徐政发[2004]84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04]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苏政发(2003)1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徐州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政发(2004)43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一、关于“城中村”的补偿安置标准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到的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市政府第98号令执行。

“城中村”的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

二、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

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见附件一,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见附件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三。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调整后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三类地区,旱地每亩800元,水田每亩900元,菜地每亩1350元;四类地区,旱地每亩700元,水田每亩800元,菜地每亩1250元。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8 号《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福全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3•【字号】徐政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8〕63号2008年6月1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以下称涉农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加强土地集约利用,维护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城市规划区内,已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涉农社区,拆迁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经市政府批准,统一建设定销商品房安置。

定销商品房的建设按照《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徐政发〔2007〕24号)、《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意见》(徐政发〔2008〕47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涉农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实行属地管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的辖区政府总负责。

涉农定销商品房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施:一是招商引资,引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二是由区级国有公司投资参股其他房地产企业,联合进行市场化运作;三是在上述两种办法无法有效推进的情况下,由区级政府组建的国有房地产公司独立运作。

第四条涉农定销商品房由区级国有房地产公司独资开发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可以采取先交后返的方式缴纳;涉农定销商品房的建设过程中,区级国有房地产公司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由市财政预回购的方式支付部分资金。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

集体⼟地房屋拆迁流程集体⼟地房屋拆迁涉及到的拆迁⼈数较多,应该慎重对待。

拆迁单位依法许可,拆迁⼈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拆除。

下⾯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集体⼟地房屋拆迁流程,欢迎阅读。

集体⼟地房屋拆迁流程1.经批准的农⽤地转⽤⽅案、补充耕地⽅案、征⽤⼟地⽅案和供地⽅案,由⼟地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府组织实施。

2.区、县国⼟房管局根据征⽤⼟地⽅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案。

3.征地补偿、安置⽅案的公告。

基本⼯作流程1.征地补偿、安置⽅案的公告:征⽤农民集体所有⼟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案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形式公告,其中征⽤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地的,在乡(镇)⼈民政府所在地进⾏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的实施:有关⼈民政府的国⼟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案,在征⽤⼟地公告之⽇起45⽇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案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对征地补偿、安置⽅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之⽇起10个⼯作⽇内向有关⼈民政府国⼟房管⾏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安置⽅案的确定:有关⼈民政府国⼟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对征地补偿、安置⽅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举⾏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案进⾏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案的审批要求:有关⼈民政府国⼟房管⾏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案报⼈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有关⼈民政府国⼟房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定时限内提供⽀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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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2008-02-14 15:10徐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违反征地拆迁规定,经依法处理后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阻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采煤塌陷地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因拆迁造成停业、停产等损失的,由用地单位按其补偿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
第二十二条 拆除办事处(镇)、村(组)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根据房屋结构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超出人均安置标准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规定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五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在原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二十平方米安置:
(一)家庭人口在二人(含二人)以下的;
(二)被拆迁人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的;
(三)被拆迁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
(四)被拆迁人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的;
(五)被拆迁人子女为独生子女的;
(六)被拆迁人已婚尚未生育的。
同时符合前款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照顾一次。
第十六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拆除私有合法的住宅房屋,自愿放弃安置并在安置标准内的,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另增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安置标准外的按第十四条第三款给予补偿。所在办事处(镇)、村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九条 被拆除房屋按照安置标准内的房屋面积支付补助费。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交房的给予奖励,并按交房的先后顺序优先挑选安置房,并在三日内与拆迁人签订协议并结清房屋差价。否则,视作放弃优先选房权利。
第二十一条 拆除企业自有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根据房屋结构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福全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夫妻之一在外地工作的;
(三)户口在工作单位、实际在原房屋中居住的直系亲属;
(四)原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口中、现正在外地上学的子女;
(五)原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中、现正在服刑的劳教或劳改人员,且服刑前实际居住其中的;
(六)离退休人员回原籍的;
(七)正常出生及婚入人口。
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由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含四十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给予安置;
(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
安置的建筑面积与规定的安置标准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的建安工程造价结算差价;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超过十平方米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另增百分之三十结算,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第十七条 拆除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以及非法买卖宅基地新建、改建的房屋,有合法建房手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八条 家庭人口是指有正式户口并在被拆除房屋长期居住的成员。临时户口、空挂户口及公告后迁入的户口不予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口:
(一)户口在原房屋所在户中、现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第十条 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方案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拆除房屋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二)拆迁期限;
(三)拆迁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安置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内村民安置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村民住宅进行安置。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统一建造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
第十三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六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二)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三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第十四条 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按下列标准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实施前建造,以后未经改建、扩建,且仅有此一处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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