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评审管理办法
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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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工作程序1.概述为了规范对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获证机构)的监督评审,保证监督评审的质量,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现场评审组长负责制度》,制定本程序。
2.评审时间、依据和内容2.1监督评审应在获证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证书5年有效期内进行2次,分别安排在发证后的第18个月和第36个月时进行。
2.2监督评审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和获证机构编制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3评审内容包括:a.内审、管理评审、不合格控制、纠正措施实施情况;b.量值溯源的实施情况;c.检验方法、检验报告及其原始记录的控制情况;d.对上次评审中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e.对上次评审后发生检验标准变更的检测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查,对变更标准后不具备能力和条件的项目参数进行审查;f.重点选择能够覆盖被认证检测技术能力的、标准变更的或者在部分领域内有代表性的项目参数进行现场考核。
现场考核试验项目参数一般占认可项目不重复参数的15%以上(项目参数较少的机构,考核比例要增加);g.评审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比对活动情况;h.检查有无超范围检测或不经检测出具检验报告的情况;两次监督评审必须覆盖评审准则全部要素(不适用的除外)、质量体系覆盖的所有部门和主要承检能力(详见附件1《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监督评审现场评审要素分配》)。
3.职责3.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以下简称“市局认证处”)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处(以下简称“省局认证处”)每年下达的获证检测机构监督评审计划委派评审组、审查监督评审资料、审批颁发监督评审合格证书以及对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并上报省局认证处进行处置。
计量认证的程序、管理规定以及CMA标志使用方法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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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的使用、公告制度及变更的处理一、标志的使用及公告制度1.标志的使用(1)通过计量认证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并在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允许在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加盖CMA标志和CAL标志,并分别在两个标志下加印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证书编号。
(3)其它地方使用标志,必须严格按标志的使用规定,放大或缩小尺寸其形状不能随意改变。
2.公告制度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批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质检机构下发文件,公布其名称、证书编号、依据的标准及检验项目。
有条件的可建网向社会公告。
二、变更的处理质检机构取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后,仍须按《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内部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工作程序等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使用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也将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改进、更新。
因此,质检机构应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保持联系,对于出现的变更采取以下方法处理:(1)质检机构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变更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备案,授权签字人的变更必须报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审核;(2)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等进行调整,应及时修订或重新编制质量手册,保证质检机构的工作始终满足《评审准则》的要求,在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前提交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机构进行文件审查;(3)当质检机构的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各项条件均需满足检验标准的要求,此外质检机构还应及时进行各种比对试验,证明出具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质检机构应将比对试验报告、原始记录、误差分析报告等资料保存好,待监督评审或复查评审时提交评审组一并考核。
(4)对于仪器设备、试验环境、检验人员、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其条件不能满足检验标准要求的项目,质检机构应暂停该项目的检验工作。
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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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1.30•【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施行日期】1992.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1992年1月3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认证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凡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具有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工作实践的,均可以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
第三条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有关认证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一)按规定格式填报的申请书(一式二份);(二)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三)申报认证检验项目的标准及其对每类产品进行评价或者检验的证明材料;(四)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质量手册。
根据需要,认证委员会还可以要求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实验室及其从事检验工作的历史资料;(二)实验室服务的范围和对象;(三)曾从事研制、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料;(四)其他部门对该实验室认可的资料。
第四条认证委员会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员对实验室技术能力进行确认。
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认证委员会下达的检验任务;(二)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认证产品检验报告;(三)允许认证委员会代表进入实验室观察检验过程,进行合理的审核试验,验证实验室的检验能力;(四)允许查阅实验室内部验证和审核试验的原始试验记录以及质量手册。
2024年现场评审细则(三篇)
![2024年现场评审细则(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a9d108bf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6b.png)
2024年现场评审细则各位市局领导、各位观察员,以及我方同志们:今日,关于____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督评审的现场评审首次会议正式召开。
允许我向各位介绍评审组的成员:组长陶运来,来自安徽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
观察员为____市质量技术局质量科的____科长。
请机构领导简要介绍本单位参会人员。
依据安徽省____年的实验室认定监督评审计划,并受____市质检局的委托,我们遵循《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皖质办认[____]1____件——《安徽省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已获证的检测机构在认证后的____个月内进行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监督评审。
本次监督评审的核心目标是确认实验室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评审准则的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有效运行,检测工作是否保持认证时的水平。
本次评审将重点关注组织机构、管理、环境与场所、人员、设备、检测管理、公正行为和报告证书管理等多个方面,确保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科学、公正、准确、有效,维护社会、顾客及检验机构自身的合法权益。
与首次评审和复评审不同,本次监督评审主要验证上次评审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确认检验标准变更后的项目能力和条件,以及机构的人员、设备、场地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现场评审将从上午九点开始,包括首次会议、现场实验安排、现场评审、评审组内部沟通、与被评审方沟通及末次会议。
午餐安排在十二点,不安排休息,预计下午四点召开末次会议。
在此,我强调评审组将恪守公正、客观的原则,对被评审机构及委托方负责。
评审员的职业操守和个人荣誉亦不容忽视。
评审中若出现公正性问题,请观察员及时提出。
评审中发现不合格项是正常现象,我们希望被评审方能够正确对待,通过不断分析和采取纠正措施,提升质量体系管理和检验水平。
鉴于现场时间和个人精力的限制,评审过程将不可避免地涉及抽样,因此评审组和被评审方需共同承担抽样风险。
评审主要采取查阅文件、记录、报告,现场实验和提问等方式,旨在发现质量体系的符合与不符合项。
实验室认可与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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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认可与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问题,想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想知道自己的实验室是否有资格申请实验室认可CNAS 与资质认定(计量认证CMA、审查认可CAL),为解答各位朋友的疑问,本人特将实验室认可与资质认定的联系与区别总结一下,分享给大家。
1定义1.1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是由权威机构对检测/校准实验室及其人员有能力进行特定类型的检测/校准做出正式承认的程序。
在我国“权威机构”就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能力考核和评价是依据国际标准ISO/IEC 17025进行的,其组织和运作也是依据相应的国际标准实施的。
CNAS代表我国参加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以及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并与APLAC成员签订了检测结果互认协议。
因此实验室认是一项国际化的活动。
1.2资质认定在由国家质监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分别对“实验室资质”和“认定”两个词做了解释,从这些解释来看所谓资质认定其实就是实验室认可,只不过是有中国特色的实验室认可,或者说中国版的实验室认可。
其能力考核和评价依据的标准是《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该准则是在国际标准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基础上,经过简化又根据中国国情强化了某些要素而产生的。
资质认定由国家质监总局管理和实施,其运作和组织方式类似与实验室认可,但只针对国内实验室,检测报告只在国内有效。
因此资质认定是一项非国际化的活动。
2性质2.1实验室认可自愿性。
实验室认可是市场行为,属于社会公信范畴。
2.2资质认定强制性,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都必须申请并通过资质认定。
资质认定是政府行为,属于行政审批的范畴。
3实施主体3.1实验室认可由CNAS组织和运作。
3.2资质认定资质认定分两级实施:国家级资质认定由国家质监总局实施,地方级由省(包括直辖市、自治区)质监局实施。
4依据标准4.1实验室认可GB/T15481( idt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将其等同采用为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其内容的主体部分共25个要素,108条。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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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9•【文号】国认实[2002]50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2002年9月国认实[2002]50号)第一条为加强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及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是指接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主管部门指派,承担对检测机构进行考核或者评定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员由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发证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培训、考核和管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评审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发证机关组织或者授权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评审员证书。
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二)具有两年以上在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实验室)从事检测或者管理工作的经验;(三)掌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的内容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经培训考试合格;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有关的实施细则;(四)对检测质量和质量体系有较强的判断、分析能力;(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评审组组长的人选应当具有5次以上现场评审经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6c4d30254b35eefdc8d33399.png)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总则1.1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3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它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4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参考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5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6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一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7 GB/T15483.2-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二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定义3.1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本标准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2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3.3校准实验室chlibration laboratory从事校准工作的实验室。
3.4校准calibration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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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 .总则 1 . 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 .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 /T15481 -1995 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 . 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 . 4 为保持与GB /T15481 -1995 标准文本的一致性, 1 . 3 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 2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 . 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2 . 5 JJF1001 -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 . 6 GB /T15483 . 1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1 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 .7 GB /T15483 . 2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2 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 3 .定义 3 . 1 实验室laboratory 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 .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 .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 ——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 ——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 ——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 . 2 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 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实验室资质认定概述
![实验室资质认定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5194f82abcd126fff7050b26.png)
2《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出台背景 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认监委依据 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计量认证和审查认 可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证书和标志,并公布实 施。”国家认监委于 2006年7月27日 印发了《实验 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 2)制定的原则 新准则遵循吸纳国际标准ISO/IEC17025的主要精髓, 兼顾我国政府对实验室监管的强制性管理要求的思 路。
第二节:法律法规
一、计量认证
1 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 定了对检验机构的考核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 性考核合格。
第二节:法律法规
2 1987年发布的《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将对检 验机构的考核称之为计量认证。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3 1987年发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 理办法》 4 JJG1021-90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 术考核规范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资质认定时,隐瞒有 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资质认定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 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2《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 当手段取得批准决定的,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 应当撤销其所取得的资质认定决定,并予以公布。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自被撤销资质认定之日起3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 重失实,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其所取得的资质认 定,并予以公布。
办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行政许可的形式及适用范围
![办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行政许可的形式及适用范围](https://img.taocdn.com/s3/m/7dd89db8c77da26925c5b022.png)
第一节办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行政许可的形式及适用范围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两种形式。
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行
政许可,主要是办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和审查认可(授权)。
从办事的形式区分,可分为首次认证、复查换证、能力扩项、标准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名称变更等形式。
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办事程序是规定实验室资质认定发证机关的受理申请、评审委托、审批发证的过程的操作文件,该过程发生在发证机关与实验室接触并为之服务的层面。
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办理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授权):依法授权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和其他执法监督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授权检验机构办理审查认可(授权)。
审查认可(验收):依法设置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其他执法监督检验任务的技术监督系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审查认可(验收)。
首次认证:未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申请办理首次认证。
复查换证: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前6个月申请办理复查换证。
扩项: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增加检测能力的,办理扩项。
标准变更: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已经批准获证的检测标准发生变更时,办理扩项。
授权签字人变更: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有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办理授权签字人变更手续。
此外,已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的实验室,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有实验室名称变更的,需办理实验室名称变更手续。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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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1 .总则1 . 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 .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 /T15481 -1995 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黑体字表述)。
1 . 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法设置和授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的评审;其他类型实验室自愿申请计量认证的评审。
1 .4 为保持与GB /T15481 -1995 标准文本的一致性,1 .3 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2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2 . 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2 . 5 JJF1001 -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2 .6 GB /T15483 .1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1 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2 .7 GB /T15483 .2 -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第 2 部分:实验室认可机构对能力验证计划的选择和使用3 .定义3 . 1 实验室laboratory从事校准和/或检验的机构。
注:1 .如果实验室只是某组织的一部分,该组织除了进行检验工作以外,还进行其他活动,则术语“实验室”仅指该组织内进行检验工作的那部分。
2 .本准则中的术语“实验室”是指在下列情况下,开展检验工作的机构:——在或来自一个固定的地点,——在或来自一个临时的设施,或——在或来自一个可移动的设施。
3 . 2 检验实验室testing laboratory 从事检验工作的实验室。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与实验室认可的区分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与实验室认可的区分](https://img.taocdn.com/s3/m/3ce90ccfd15abe23482f4d84.png)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与实验室认可的区别一、计量认证——计量认证证书计量认证(CMA)是国家对检测机构的法制性强制考核,是政府权威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面向社会检测,检验产品的机构,必须由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管理部门会同评审机构评审合格,依法设臵或依法授权后,才能从事检测,检验活动。
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的缩写。
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
CMA—是检测机构计量订证合格的标志,具有此标志的机构为合法的检验机构。
凡是具备计量认证申请条件的实验室都可以向当地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认证。
二、审查认可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1986年国务院批准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随后,各省、地市、县纷纷建立了专门的产品质检所,国家和省级(甚至一些副省级市和个别地级市)授权了一些国家质检中心和省级质检站。
1990年发布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9条)明确了对这些质检机构的规划、审查工作。
在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臵的质检所称“审查验收”,对行业的检验机构叫依法授权,统称“审查认可”,使用CAL标志。
CAL标志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臵或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专用标志。
CAL标志是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缩写。
(1)审查验收——验收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授权或依法设臵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合理规划,界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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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质量检验机构,这个听起来有点高大上的名字,其实就是咱们平时买东西时,负责检查一下商品是否合格的那个机构。
这个机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职责,那就是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
别看这个名字有点长,其实它就是为了保证咱们买到的东西都是经过严格检验的,而且这些检验都是有标准可循的。
下面就让我来给大家讲讲这个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吧!咱们要明白,这个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并不是为了难为我们,而是为了保证咱们购买到的商品是安全、可靠的。
就像咱们吃饭一样,虽然有时候会吃到不太好吃的食物,但是只要大部分食物都是好吃的,那么咱们还是可以吃得开心的。
所以,这个准则就是为了让我们在购买商品时更加放心。
那么,这个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其实,它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二是检验机构的能力评价;三是检验机构的管理评审;四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这四个方面就像是一个金字塔,从下往上逐渐加强,确保咱们购买到的商品都是经过严格检验的。
接下来,我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这个认证就像是一个人要有一个身份证一样,只有通过了这个认证,检验机构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这个认证主要是通过对检验机构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它们具备了承担检验工作的能力。
其次是检验机构的能力评价。
这个评价就像是一个人的能力测试一样,通过这个评价,我们可以了解到检验机构在各个方面的表现如何。
这个评价主要是通过对检验机构的技术水平、设备设施、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它们具备了完成检验工作的条件。
再来是检验机构的管理评审。
这个评审就像是一个人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一样,通过这个评审,我们可以了解到检验机构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这个评审主要是通过对检验机构的管理流程、制度建设、内部沟通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它们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最后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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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 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试验室最高管理者 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旳 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旳部门确认。
• 四种人员有任命文件 • 有人事管理权限旳单位或部门出具任命文件 • 无上级主管部门旳独立法人,不需要任命文件 • 变更要到授权部门确认。
• 注:1人员相对稳定 • 2查验在册人员旳证明,人事关系、劳动协议[一证三金:劳动协议、
工资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确保无虚假职员或非法用工。 • 3人员与工作相适应涉及:体系运营、检测数据和成果出具所需旳技
术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旳管理素质、技术知识应该与体系建立与运 营相适应;技术人员旳业务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与检测/校准旳领 域向适应。
• 注: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个人承担 •
4.1.1 试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旳试验室需经 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 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实。
•
4.1.2 试验室应具有固定旳工作场合,应具有正确进行检 测和/或校准所需要旳而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旳固定、临 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 3 管理体系文件化:系统性、协调性、完整性、符合性。 • 4掌握试验室自己旳特点,体系要与检测活动相适应。 • 5 确保公正性、独立性:有制度、措施、组织机构、职责权限。 • 6 传达至每一名员工。
• 7 目旳要可测量、可操作,要考核和评价。P112 • 8 承诺:两条四方面 • a: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质量旳承诺; • B对遵照本准则以及连续改善有效性旳承诺;
• 3.术语和定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ab92a9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433645c.png)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7•【文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验室的实际状况、国内外实验室管理经验和我国实验室评审工作的经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订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评审准则》的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评审准则》,加强宣传和指导,及时进行新评审准则的宣贯,督促实验室及时进行转版。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三、国家认监委将依据《评审准则》编写培训教材,并组织开展国家级评审员及省级评审员师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以下评审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执行实验室现场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具有注册评审员资质。
四、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只对本准则有别于认可准则的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殊条款进行评审。
五、本准则有关规定与原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准则规定为准执行。
六、本评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实验室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版工作,届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废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国认实函〔2006〕141号-推荐下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国认实函〔2006〕141号-推荐下载](https://img.taocdn.com/s3/m/eb7ae663f12d2af90242e6f7.png)
附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 为贯彻实施《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确保科学、规范地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为实验室资质行政许可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1.4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5对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只对本准则特定条款(黑体字部分)进行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应按实验室认可准则和本准则的特定条款进行评审。
2.参考文件GB/T15481: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实函[2000]046号)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15481: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管理要求4.1组织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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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
获证检测机构监督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认监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监督评审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获证检测机构,是指经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质监局,下同)审批,获得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证书的所有检测机构。
第三条省质监局负责获证检测机构监督评审的组织管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下同)及省质监局指定的技术机构按照省局年度计划及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获证检测机构的监督评审,以其获证日期起算,分别在其获证后第18个月、36个月进行。
第五条省质监局每年下发应进行监督评审的获证检测机构名录。
各市质监局及指定技术机构应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上报季度评审计划及上季度评审材料。
第六条监督评审组由各市质监局及指定技术机构指派持证评审员组成。
评审组长需由有3次以上现场评审经历人员担任,评审组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其中应至少包含1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评审员),对授权项目/参数品种单一、数量较少的检测机构,评审组可以由2人组成。
必要时可另外聘请技术专家。
评审组及观察员名单应按上述第五条规定上报,以批复为准。
第七条监督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长应于现场评审前10个工作日将现场评审计划报送相应市质监局或指定技术机构审查。
计划中应明确需进行现场试验的项目/参数及试验安排。
第八条现场评审计划由相关市质监局或指定技术机构于现场评审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评审机构。
并可根据被评审机构书面申请,组织评审组长进行1次预访。
第九条监督评审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有关条款进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上次评审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
(二)通过审查实验室质量活动记录(如内部审核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对检测机构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进行评价;
(三)对上次评审后,发生检验标准变更的检测项目的能力和条件进行确认。
对变更标准后不具备能力和条件的项目应当取消,或对其增加限制条件;
(四)重点选择能够体现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标准变更的或者在部分领域内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现场考核和现场考核试验。
现场考核项目一般占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通过项目/参数的50%,现场考核试验项目数量不低于现场考核项目的10%;
(五)检测机构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者能力验证活动的情况;
(六)抽查原始记录、检测的报告,检查是否有超范围开
展检测、检验项目。
第十条监督评审的现场评审程序按国家认监委《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国认实[2002]42号)规定的现场评审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监督评审结束,应填写监督评审报告。
监督评审报告见附件。
第十二条监督评审中发现被评审机构存在一般性问题,由其所在地市质监局或指定技术机构督促检测机构在15日内进行整改。
一般性问题系指检测机构存在不影响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和出具公正、准确检测数据的问题。
第十三条监督评审中发现被评审机构存在无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或不具备标准规定的环境等必要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市质监局根据评审组意见作出撤消/暂停项目/参数授权的建议,报省质监局批准后执行。
指定技术机构直接将存在问题情况报省质监局。
第十四条监督评审中发现被评审机构存在下列严重问题,由其所在地市质监局根据评审组意见作出撤消/暂停检测机构授权建议,报省质监局批准后执行。
指定技术机构直接将存在问题情况报省质监局。
(一)超授权项目/参数范围对外出具检测报告并使用授权标志(CMA/CAL);
(二)编造项目/参数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行为不公正,造成用户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无故拒绝监督评审;
(五)上次评审迄今未开展内审及管理评审。
第十五条作出撤消/暂停项目/参数授权建议的市质监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审机构,并收回其授权证书附表,交回省质监局重新制发。
第十六条作出撤消/暂停检测机构授权建议的市质监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审机构,要求其停止使用授权标志,并收回其授权证书及附表交回省质监局。
第十七条被撤消/暂停项目/参数或机构授权的获证检测机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
监督评审报告
机构名称:
评审机构名称:
评审日期: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1.概况
1.1机构名称;
地址:
邮编:传真: E-m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
联系人:职务:电话:1.2影响体系运行的重大变化情况
场所变更□质量□技术□负责人调整
机构法律地位变化□其他□:
1.3监督评审类型
1.3.1□计量认证
1.3.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授权)
1.3.3□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
1.4批准证书情况
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截止日:
2.评审结论
□通过□整改通过□不通过3.需暂停或撤消的项目/参数情况:
4、评审组意见:
评审组长签名:日期:
注:评审组意见应包括:①评审时间、评审组人数;②对机构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和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的评价;③对监督评审的要素进行综述;有无擅自扩大检验范围现象;④明确整改问题的意见。
5、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监督评审表
检验项目标准变更确认表
现场比对试验项目汇总表
注:若现场试验项目涉及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或盲样测试须在备注中表明
现场试验评价表
9、
评审组人员签字及联系方式
10、
整改完成记录、评审组长确认及审批意见
11、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监督评审计划
12、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监督评审首次/末次会议签到表
13、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监督评审抽查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情况记录表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