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辩护】杨某诈骗13万成功取保候审,后判缓刑,附:诈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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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杨某诈骗13万成功取保候审,后判缓刑,附:诈骗罪辩护词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为获取他人财物谎称可以拿到所在单位开
远市xxx开发公司开发的开远市某工程,骗取被害人梁某、
毛某每人五万元,共计十万元人民币,后为取得梁某、毛某
的信任,将公司的工程图纸从单位拿出复印后交梁某找来的
林某做工程预算,并以该工程需要缴纳挂靠费为由骗取林某
所在施工队挂靠费3万元,两次合计诈骗金额达13万元,
已经远远超过云南省当年办理诈骗案件“数额巨大”的标准,
如果依照我国刑法266条之规定,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案情重大,在接受被告
人杨某家属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认真分析案情后积极介
入并成功取保候审,后本案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
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告人家属预期更好的判
决结果。
▲办案思路及心得
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结合本案,被
告人杨某主观恶性小,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并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退陪了所有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等诸多情节,对被告人杨某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其所处刑期符合关于适用缓刑的有关规定,并且从公安机关的“释放证明”
还有“取保候审决定书”均可以均可以看出对被告人杨某已经没有拘押的必要,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
▲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附:诈骗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在充分研究案情的基础上,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更深刻了解。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案件的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构成的诈骗罪没有异议。
但根据本案的整个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我们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量刑时参考。
一、
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小,恳请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由于输了钱急于把输了的钱赢回来一时心急,才想到要弄点钱去“帮本”,在公诉机关的证据“收条”中也明确写明“如工程7月31日前未动
工,全额退款”,也就是说,被告人杨某虽然虚构事实,骗取了钱财,但对该钱款只是想暂时的占有,等到有了钱马上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杨某也理所当然的认为只
要到七月份把钱悉数还给梁辉就可以了,只是后来还是把钱
输了自己没有钱才没还给被害人。
所以被告人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只是暂时的,主观恶性小,恳请法院量
刑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及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均表明被告人
杨某在犯罪还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照我国
《刑法》第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结合本案,恳请人民法院考虑予以被告人杨某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在被害人报警前就准备退还所有钱款,只是当时被害人没有带
“收条”原件才没有成功,但自首后积极退还被害人所有款项,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减小了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恳请人民法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从公诉机关的证据“收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被告人杨某自首后,其父母亲在2011年1月17日就将所有款项退还给
了被害人,应该认定为被害人的退赃行
为,被害人收到钱款后也表示了对被告的谅解,被告人的行为也减少了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而事实上,在被害人梁辉报案之前,被告人杨某及其父母就
多次联系被害人,想将所有的钱款退还给被害人,是由于被害人手里当时没有“收条”的原件,被告人及父母叫被害人先找到“收条”原件,然后双方到律师事务所
写下还款协议后马上就将钱款退还给被害人。
也就是说,被告人虽然骗取了被害人的钱款,但一直以来都想偿还给被害人,并且也将钱准备好要退还给被害人了,在
后来得知被害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马上到公安机关自首并
且退还了所有的钱款,被告人并没有长期占有钱款的故意,恳请人民法院量刑时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
轻处罚。
四、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偶犯,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恳请人民法院量刑时考虑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法律意识谈薄,在输了钱之后急于赢回来的情况下编造了事实,骗取了财物,其犯罪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并且被告人先前并无前科,是初次犯罪,
在事发后认识到行为性质的严重性,自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将全部钱款退回被害人,具有良好
的悔罪表现,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如实供
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量刑规定》予以被告人从轻或减轻
处罚,以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表兄弟,恳请法庭量刑时考虑与一般诈骗相区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
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近亲属诈骗的相关规定,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而本案的被
告人杨某与被害人梁辉系亲表兄弟,两人从小一块长大,关系非常好,两家也经常往来,被告人家原先生活条件相对要好还经常资助被害人家,虽然双方不是近亲属
但可以参照该司法解释,在量刑时区别于一般的诈骗案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结合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恳请人民法院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结合本案,被
告人杨某主观恶性小,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并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退陪了所有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等诸多情节,对被告人杨某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其所处刑期符合关于适用缓刑的有关规定,并且从公安机关的“释放证明”
还有“取保候审决定书”均可以均可以看出对被告人杨某已经没有拘押的必要,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恳请人民法
院考虑对被告人杨某思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采纳!
此致
开远市人民法院
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
张小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