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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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合同中的买⽅来说,对物品的担保责任是为了保证⾃⼰所购买的物品后期没有任何的知识产权⿇烦,这⼀点在合同中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些国际货物买卖中。

所以就会有物品瑕疵担保⼈,委托⼈应保证物品的完好。

那么民法典中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卖⼈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出卖⼈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六条【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当事⼈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本法第五百⼀⼗⼀条第⼀项的规定。

第五百⼀⼗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效后,当事⼈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

(三)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进⾏买卖交易时,如果标的物量⽐较⼤的,买卖双⽅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般是以书⾯形式签订的。

约定各⽅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有哪些规定民法典规定,当事⼈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故意或者重⼤过失不告知买受⼈标的物瑕疵的,出卖⼈⽆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当事⼈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故意或者重⼤过失不告知买受⼈标的物瑕疵的,出卖⼈⽆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买卖合同发⽣违约后怎么起诉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案庭递交诉状。

2、⽴案审查符合⽴案条件,通知当事⼈7⽇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案;不符合⽴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当事⼈,对⽅当事⼈15⽇内进⾏答辩,通知当事⼈进⾏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即开始执⾏3、排期开庭提前3⽇通知当事⼈开庭时间、地点、承办⼈;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进⾏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的权利义务,证⼈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证⾔,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当事⼈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当事⼈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当事⼈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当事⼈签收后⽣效,当事⼈履⾏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动履⾏裁判⽂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起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起15⽇内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上诉。

什么是瑕疵担保责任

什么是瑕疵担保责任

什么是瑕疵担保责任
什么是瑕疵担保责任?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称“担保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当事⼈承担相当的责任。

传统的瑕疵担保理论包括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者构成了完整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民法典》
第六百⼀⼗七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第五百⼋⼗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六⼗⼆条【赠与⼈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相同的责任。

赠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瑕疵,造成受赠⼈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三条【出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不能对租赁物使⽤、收益的,承租⼈可以请求减少租⾦或者不⽀付租⾦。

第三⼈主张权利的,承租⼈应当及时通知出租⼈。

第七百四⼗七条【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的的,出租⼈不承担责任。

但是,承租⼈依赖出租⼈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作者: 梁慧星
作者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出版物刊名: 比较法研究
页码: 29-47页
主题词: 瑕疵担保责任 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责任 违约责任 受害人 缺陷产品 法律效果 现代民法 财产损害 赔偿请求
摘要: <正> 一、序言 按照现代民法,因购买使用缺陷产品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通常可以基于下述三项责任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其一,侵权行为责任;其二,一般违约责任;其三,瑕疵担保责任。

此三种责任在法律效果上并无不同,均可使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但在责任成立要件上却有差异。

本文着重论述瑕疵担保责任。

浅谈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论文(合同范本)

浅谈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论文(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浅谈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论文(合同范本)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浅谈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论文(合同范本)[摘要]当前,我国市场商品质量问题很多,比如假药、假酒、伪劣化肥、劣质电器等商品不断冲击市场,愈演愈烈;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伪劣商品造成的严重危害已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转移标的物的所以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义务,即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义务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一、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53、155条的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

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使用价值的瑕疵。

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

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

论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论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证 负担 。
对 法 的问题 , 样采 纳瑕 疵 担保 责任 , 以减 轻受 害人 的过 错 的举 几 乎等 于 故意 , 自己之 权益 漠 不关 心 者 , 律无 特别 加 以保 这 可 护 的 必要 。但 出卖 人 因买 受人 的重 大过 失 致 不知 标 的 物 的瑕
有 其一 , 出卖 人 保证 在 原来 的大 陆法系上 ,债务 不履 行责任 总的来 说是过错 责 疵 而免 除担 保责 任 的 , 以下两 种 情形 例外 : 不 任 , 疵担保 是一个 很特 殊 的制 度, 瑕 有观 点称为“ 无过错 责任”有 无 瑕疵 。出卖人 于 出卖 时特 别保 证 标 的物 无瑕 疵 的 , 论 买受 , 也 的称 为“ 担保责 任” 但它不 是 《 保法》 , 担 上的担保 , 是不管 当事 人 是否 知道标 的物有 瑕疵 , 不论 在不 知标 的 物瑕 疵上 有 无过 而 出卖人 均应 负瑕疵 担保 责任 。因 为 , 出卖人 既 已保 证 标 的 人有 没有过 错 , 只要 违反 了义 务 , 那么 就要承 担责任 。传统大 陆 失 , 法系认 为瑕疵担 保责任 为法 定责任 和无过错责任 , 使得在德 国旧 债法 中 , 的瑕疵担 保责任 成为独 立于积 极侵害债 权 、 物 不履行 责 任。 随着法 定责任 性质缺 陷 的凸现 , 务不履行 责任说成 为对物 债 的瑕 疵担 保 责任 新 的定性 学说 , 使其 无 论在德 国新 债法 中还是 在英 国 2 0 年 的 民法 中都 成 为具有 相对独 立价 值 的责任 。 02 然而, 由于我 国 《 同法》 第 17条规 定 ,“ 合 在 0 : 当事人 一方 不履 行合 同义 务 或者 履行 合 同义 务不 符合 约定 , 当承担 继续 应 履行 、 取补 救 措施 、 者赔 偿 损 失等违 约责 任 。 这 个条 文忠 采 或 ” 并没 有 出现“ 当事 人 能够 证 明 自己没有 过 错的 除外 ” 字样 , 当 即 然得 被认 为 , 取严 格 责任 原则 。当违约 责任 已经不 是过 错责 采 任 归 责 时 , 疵担 保 责任 因 《 同法》 15 瑕 合 第 5 条和 第 1 1 的规 条 1 定而 违约 责任 化 了 。此种 说 法实 际上 倾 向于 法定 责任 说 , 而 进 使得 “ 统合 说 ” 主要 影 响着 我 国履 行障 碍法 的体 系 , 即我 国 《 合 同法》 已经将 物 的瑕 疵担 保 责任 统合 到违 约责 任制 度 当 中。暂 时得 出这 么一 个 认识 , 就是 瑕疵 担保 在法 律 效果上 实 际上跟 违 约 责 任没 有 大 的 区别 。 在 买卖 合 同 中物 的瑕 疵 担保 责 任 的适 用 必 须具 备三 个 要件 。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黄建军高慧摘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平衡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调整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了维护买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合法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诚实的价值取向,避免买卖双方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该加强和完善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作者简介:黄建军、高慧,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5-02一、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就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或物的缺陷、瑕疵,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权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为此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可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第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由第三人所有,即无权处分物;第二,标的物所有权部分权利归第三人所有,如共有物;第三,第三人对标的物有限制权,如担保物;第四,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在转移时本身不存在,如虚拟债权。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价值,效用或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价值减少或灭失,出卖人而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对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其具体构成要件上并未有明确的定性。

由于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有所不同,分别加以表示。

学理上通说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真实存在瑕疵。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是供需关系的结果,商家为了卖出商品,会尽量标榜自己的产品没有任何瑕疵或者尽可能地减少瑕疵,从而增加商品的销售。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义瑕疵是指商品存在于合同标的之中的缺陷或者与其品质规定不符。

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当就购买的商品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对消费者因商品存在瑕疵产生的损害或者不当获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两部分: - 无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自交付之日起,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具备约定的品质,没有任何瑕疵。

- 有条件担保:即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具备一定的品质与规格,并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且不与买受人之其他东西不相容。

瑕疵担保责任的限制在瑕疵担保责任方面,出卖人有一定的限制。

- 消费者自行拆动或者改变使用所必需的技术规格的 - 消费者不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或者未经出卖人同意代用配件的- 消费者未能立即予以严格检查的瑕疵担保责任追溯途径在购买商品时,顾客可以充分了解商品的情况,如商品的品质,性能,功能及其他信息。

如果顾客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可以选择向出卖人或者所购商品生产企业追究责任,具体途径如下。

- 先与出卖人协商,出卖人可以对商品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 如果无法通过消费者协会解决问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诉讼。

结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瑕疵产品的出现是无可避免的,因此我们需要得出结论,谁来承担出售瑕疵产品的责任,那就是“出卖人”。

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要认真查看商品的说明,确保商品符合自己的要求,在购买后应当积极了解商品情况,如有瑕疵需要及时追究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官方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官方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目录论文摘要 -------------------------------------------------- 第三页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第四页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五页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八页四、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第十一页五、结语 ------------------------------------------------------第十三页参考文献--------------------------------------------------------第十四页论文摘要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非凡保证的品质。

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

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

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

本文还叙述了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要害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论文-论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

合同法论文-论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

论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姓名: 周广全单位:【摘要】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这一制度自产生之日起就在稳定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如今,随着社会进步、技术发展和商品流转的加快,一般买受人即消费者对于商品中可能存在的瑕疵越来越难以预见和识别,在交易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

所以,为了特别规制出卖人的行为,现代民法体系仍应坚持瑕疵担保责任这一古老的制度,从而发挥其维护交易安全及保护买受人利益的独特价值和作用。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本文在此仅针对前者进行研究。

我国合同法在广泛参考并借鉴外国的成功立法经验后,在买卖合同一章中引进并规定了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这一做法是先进的,但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相比,我国有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文过于简单,在法律实践中操作性较低。

本文将结合具体的案例与判决对我国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研究,以期有助于继续完善这一制度。

本文的第一部分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种类、特征、构成要件、内容和效力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简明的概括论述。

第二部分对我国《合同法》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做了法条分析。

第三部分结合真实的案例和判决,分析了《合同法》第150条—152条规定的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第四部分则粗浅分析了我国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权利瑕疵;权利瑕疵担保;权利担保义务免除;中止支付价款权【正文】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基本理论(一)瑕疵“瑕疵”,通俗地讲是指缺点、缺陷。

在买卖合同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1狭义的瑕疵单指物的瑕疵,意思是所买卖之物价值灭失、减少,或不具备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或该物应有的通用功能;而广义的瑕疵除了物的瑕疵之外,还包括权利瑕疵,即指买卖之物的所有权不完整或权利受到限制。

(二)权利瑕疵在探讨权利瑕疵担保之前,应该先明确权利瑕疵的内涵和外延。

权利瑕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另一种是权利本身根本不存在瑕疵。

浅议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研究(一)

浅议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研究(一)

浅议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研究(一)【论文关键词】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物权行为理论立法模式【论文摘要】买卖是法律生活中最重要的合同,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基于债权发生的物权变动过程中产生的,与物权行为理论密切联系。

在物权行为理论立法模式下,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有其应用价值,但是在非物权行为理论立法模式下,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制度设计上的冲突、矛盾。

一、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基本理论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除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本文就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展开论述。

瑕疵为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通俗地讲,指缺点、缺陷。

权利瑕疵,指买卖之物的所有权或作为买卖标的物的其他权利的不完整或权利受限制。

出卖人应担保作为买卖标的物及权利无瑕疵,这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制度。

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是指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权或抵押权,从买受人手中追夺买卖标的物时,出卖人即应负买受人不受追夺的担保责任。

但是,罗马法并没有强加于出卖人使买受人取得完全权利的义务,只是令出卖人赔偿损失。

近代各国在继受罗马法时,发展了这一制度。

《意大利民法典》强加于出卖人防御义务,《德国民法典》表现为使买受人取得权利的义务,而《法国民法典》则规定出卖人有防止追夺的义务。

责任间题是效力间题,即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各国规定不尽相同。

大陆法系国家大都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处理。

如德国、法国、日本民法均规定损害赔偿,解除契约,除去瑕疵,拒付价款,已给付价款的可请求返还价款。

在英国,当买受人取得的标的物被第三人追夺或买卖的标的物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或专利权时,属于出卖人违反法定默示条款,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害。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买卖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所承担的法定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分为两种,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一)物的瑕疵担保及构成要件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物的瑕疵在物的风险转移时已存在。

对风险转移后才产生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不负责任。

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依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依法律的规定。

(2)买受人不知瑕疵存在,并且无重大过失。

一般认为,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未要求出卖人出示标的物,对出示的标的物未作检查或检查过于粗心等,均属买受人的重大过失。

在买受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不负担保责任。

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无论买受人有无重大过失,出卖人均不得免责:一是出卖人已特别保证出卖物无瑕疵;二是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出卖物有瑕疵。

(3)买受人必须就受领物为检查通知。

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瑕疵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怠于此种检查或通知的,除依通常的检查不能发现的瑕疵外,视为买受人对瑕疵的认可。

鉴于某些物的瑕疵需经一定的时间才能发现,当事人可约定一定的提出异议的期限,如未约定,则依法律规定的期限处理。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第3项规定:“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

”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解除合同、减少价金、更换、修理、赔偿损失等。

出卖人通常只对买受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产品责任领域,一些国家(如美国、法国)已将出卖人的担保责任扩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涉及标的物交付的其他合同;如租赁、互易、承揽等合同,原则上也适用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无过错归责,因此不再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违约责任成立的要件。

因此只要出卖人给付的标的物存在物的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文档

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文档

2020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文档Contract Template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例文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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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篇一:试论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范本问题的提起:被誉为中国首例信息侵权案的中国经济信息社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信息著作权纠纷案,已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定被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对中国经济信息社发布的新华社信息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认定,新华社国内外记者所采写、编辑和分析加工整理的信息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原告系新华社所属的经济信息事业经营单位,被新华社授权经营其国内外记者采编的经济信息。

被告内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部门“科技成果推广中心”在其信息服务网站页面上提供的部分经贸信息(数据)系新华社版权所有的信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其所属信息服务网站上提供的新华社信息,是从北京鸿讯信息咨询公司购得,在其采购协议书中,鸿讯公司称拥有其所提供信息的版权,鸿讯公司转买新华社信息与被告无关,因此原告应当起诉鸿讯公司,其不应任何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作出此判决应基于两个理由:一是原告为合法权利人,二是受让人在购买该知识产权是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

不过令我们深思的是,如何确定受让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何认定受让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

在没有查清相关基本事实之前,一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将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相关当事人将被迫陷于讼累。

民事案例分析:案析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担

民事案例分析:案析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担

[案情介绍]2003年2月,某企业在某商场搞促销活动。

商场承诺,凡是在5月前100名购买空调的消费者将会得到商场赠送的价值200元的电饭煲1个。

宋某在购买空调时得到了1个电饭煲。

1个月后,宋某拿着电饭煲找到商场,声称电饭煲只用了不到1个月的时间就发生故障,要求商场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

商场则认为,电饭煲是无偿赠送的,商场不承担包修、包换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诸法院。

[案情分析]上述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在赠与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应该如何承担?所谓瑕疵,指标的物的本身或权利存在瑕疵。

瑕疵担保责任分为两种,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

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并逐渐延伸到赠与合同中。

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

但是,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种法定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一定区别。

在传统大陆法系,学者认为,违约责任属于违反义务的责任,而瑕疵担保责任还没有违反义务,因此与违约责任相比,其责任内容要轻。

例如,对于物的瑕疵担保,在补救方式上仅限于解除合同和减价,而且重点在于减价请求权。

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连另行交付无瑕疵物的请求权都没有。

我国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比较粗糙,对此,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中简单规定了出卖物的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

该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九十一条也规定赠与物的瑕疵担保问题。

尽管从法律条文字面上看,二者没有存在什么差异,但从立法理念和实际操作看,二者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显而易见,关键是:赠与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如何承担,从而有别于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基于有偿性、双务性,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效力比较突出和重大,而由于无偿性、单务性,瑕疵担保责任在赠与合同显得就要缓和、轻松的多。

但是从市场经济的顺畅交易和诚实信用出发,瑕疵担保责任一直都是标的物原所有人必须承担的,当然也是赠与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因而成为赠与合同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民法典的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的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的出卖⼈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签订买卖合同后,出卖⼈要按合同的约定向买受⼈交付货物。

⽽有些第三⼈会对出卖标的物提供担保。

如果出现问题的,担保⼈要承担责任,那么民法典的出卖⼈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出卖⼈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出卖⼈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出卖⼈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条【出卖⼈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买受⼈订⽴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产品质量不合格,合同也没做约定怎么办实践中,如果买卖双⽅未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协商不下的可按照以下的规则确定产品的质量:1、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如果国家规定了标准,或是⾏业内有标准的,那么就可以直接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履⾏。

对于这点,具体⽽⾔可以再找交易的商品的质量标准规定,⽐如⾷品交易可以直接找⾷品质量标准。

2、如果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话,买家可以按照该商品的同类产品,⽐如奶茶等饮料,确定同类产品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

所以,在未对交易的产品质量做明确的约定的话,其实卖家得按照以上的质量标准交付,⽽买家发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即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可以主张对⽅违约的。

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张对⽅违约责任时,可以按照以下措施维权:1、直接找违约⽅请求违约责任,即赔偿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损失。

2、按照合同约定请求仲裁解决,如果双⽅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的,那么即可以选择去申请仲裁解决。

3、去法院起诉处理,如果经过协商、仲裁都不能解决的,那么只能选择去法院起诉,并且要准备相应的证据,⽐如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买卖交易中,如果第三⼈对标的物负有担保责任的,出卖⼈交付标的物时,第三⼈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摘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平衡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调整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了维护买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合法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诚实的价值取向,避免买卖双方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该加强和完善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作者简介:黄建军、高慧,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5-02一、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就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或物的缺陷、瑕疵,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权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为此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可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第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由第三人所有,即无权处分物;第二,标的物所有权部分权利归第三人所有,如共有物;第三,第三人对标的物有限制权,如担保物;第四,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在转移时本身不存在,如虚拟债权。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价值,效用或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价值减少或灭失,出卖人而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对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其具体构成要件上并未有明确的定性。

由于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有所不同,分别加以表示。

学理上通说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真实存在瑕疵。

瑕疵担保责任法律后果(3篇)

瑕疵担保责任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瑕疵担保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卖方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对商品或服务的瑕疵负有保证责任的义务。

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即因卖方违反瑕疵担保义务而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就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瑕疵担保责任的定义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对商品或服务的瑕疵负有保证责任的义务。

瑕疵,是指商品或服务存在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缺陷、缺陷、瑕疵等情况。

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卖方因违反瑕疵担保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卖方未履行瑕疵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卖方因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买方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违约金。

(3)继续履行:卖方在买方请求下,应当继续履行瑕疵担保义务。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卖方因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指因瑕疵担保义务未履行而导致的实际损失。

(2)间接损失:指因瑕疵担保义务未履行而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

3. 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买方在卖方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后,双方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4. 请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买方在卖方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5. 请求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买方在卖方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论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在合同中承担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出卖
人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时,需要向买受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 瑕疵揭示责任:出卖人有义务在合同中明确指出商品或服务可能存
在的瑕疵,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向买受人充分揭示这些瑕疵。

2. 瑕疵修复责任: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出卖人有责任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修复,以确保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 瑕疵赔偿责任:在无法修复瑕疵或者修复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出卖人需要对买受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4. 瑕疵解除合同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瑕疵严重到足以影响合同
的履行,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5. 瑕疵保证期限:出卖人通常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瑕疵保证期限,即在
一定时间内,如果商品或服务出现瑕疵,出卖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6. 瑕疵责任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出卖人可能会在合同中对瑕疵责
任进行限制,例如通过设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或者排除某些类型的瑕疵
责任。

7. 瑕疵责任的免除:在特定情况下,出卖人可能会被免除瑕疵责任,
例如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瑕疵索赔,或者瑕疵是由买受人自身
原因造成的。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保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出卖人设定了明确的义务和责任界限。

在制定合同时,双方应当就瑕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减少交易中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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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上)————————————————————————————————作者: ————————————————————————————————日期:ﻩ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上)ﻪﻭﻪﻭﻪ一、序言ﻭ按照现代民法,因购买使用缺陷产品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通常可以基于下述三项责任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其一,侵权行为责任;其二,一般违约责任;其三,瑕疵担保责任。

此三种责任在法律效果上并无不同,均可使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但在责任成立要件上却有差异。

本文着重论述瑕疵担保责任。

ﻭ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

本文所论,为物的瑕疵担保。

ﻪﻭ大陆法系民法所谓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发端于罗马法上大法官告示。

按照罗马法,奴隶和家畜的买卖,标的物具有一定的瑕疵时,买主有价金减额诉权(actio quanti minoris)和契约解除诉权(actio redhibitoria)。

罗马法瑕疵担保责任为近代诸民法典所继受。

基于此沿革上的理由,各国民法典将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主要是买卖全中的特别制度加以规定,而与一般违约责任在成立要件和效果上均有差异。

1ﻭ英美法上具有与大陆法瑕疵担保相同机能的制度,是warranty(担保或保证),尤其是其中的implied warranty(默示担保)。

按照英美法,合同约款分为两类:condition(条件)和warranty(担保)。

条件乃涉及合同本质的约款,违反条件即构成违约,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担保则属于合同之附随约款,违反担保只发生损害赔偿义务,不得解除合同,因而与违反合同的情形有别。

这一普通法特别担保制度,后来被规定于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中,成为制定法上的制度。

1906年美国统一货物买卖法又有类似规定。

但美国法瑕疵担保制度与英国法的最大区别,在于承认受害方基于违反担保也有解除合同之权。

而对于违反担保采取区别于一般违约责任的处置,则英美两国并无不同。

2ﻭ我国尚未制度民法典,现行民法通则未涉及瑕疵担保问题。

但1986年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关于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已有原则规定。

民法理论和实务均承认这一特别制度。

运用比较的方法研究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将有助于正确阐释我国现行法上的瑕疵担保制度,并进一步从立法上完善这一制度,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和其他买受人利益的特殊功能。

ﻪ二、外国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ﻪﻭ(一)德国法ﻭ早在普通法时期就已对出卖人规定了严格的瑕疵担保责任,大体上为德国民法典所遵从。

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出卖人应担保其标的物在危险责任移转于买受人时,无灭失、价值减少,或通常效用或契约预订效用的瑕疵,及具有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

价值或效用的减少程度轻微,不视为瑕疵。

买卖合同成立时,买受人知有瑕疵者,出卖人不负担保责任。

买受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如出卖人未保证其无瑕疵,则出卖人仅在故障隐瞒瑕疵时始负责任(第459条、460条)。

在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

标的物缺少所保证的品质及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买受人得不解除契约或减少价金,而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第462条、463条)。

其他情形,买受人无损害赔偿请求权,仅在解除契约时有对契约费用的赔偿请求权。

尽管如此,必须注意的是,德国民法学上的缔约上过失理论有补充瑕疵担保责任的作用。

尽管德国民法典不承认作为瑕疵担保责任的损害赔偿,但作为契约缔结上的过失,多数学说认为当然应赔偿其信赖利益,其中包含履行利益。

3(二)法国法ﻪﻭ按照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以致不适于其应有的用途或减少其效用,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对于明显的且买受人自己能够发现的瑕疵,不负担保责任。

出卖人即使不知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仍应负担保责任(第1641—1643条)。

在买主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人有解除契约或价金减额请求权(第1644条)。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法典关于”恶意出卖人”(mala fide seller)和“善意出卖人”(bona fide seller)所作的不同规定。

所谓“恶意出卖人”指明知标的物有瑕疵的出卖人,法典规定,除返还其收到的价金外,并应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害(第1645条)。

不知标的物有瑕疵的“善意出卖人”则仅返还价金并赔偿因买卖契约而支出的费用(第1646条)。

ﻭ本世纪以来,法国法院为了强化对缺陷产品受害人的保护,通过解释技术之运用,使法国民法瑕疵担保责任获得重大发展。

4其表现在于判例法确立了两项原则:(1)对于职业卖主一律适用民法典第1645条,使其承担恶意出卖人的责任(即责任内容严格化);(2)居于连锁买卖之末端的买受人,可以超越直接契约关系,直接追究在先的出卖人或制造商的责任(即直接诉权)。

下面先介绍责任内容严格化。

ﻪﻭ关于责任内容之严格化,其渊源为Domat和Pothier的学说。

Domat(1625—1696)首先将出卖人区别为善意出卖人和恶意出卖人,而使瑕庇担保责任异其内容,并加上一项例外规则:但出卖人负有应知标的物瑕疵的义务的场合,即使其主张不知,亦应与恶意出卖人作同样处理。

究竟什么场合出卖人负有应知标的物瑕疵的义务,Domat未予说明。

Pothier (1699—1772)发展了上述学说,主张对于职业卖主,即使对于物的瑕疵全然不知,亦应承担赔偿由此所生一切损害的责任。

因为职业卖主(无论是否为所贩卖产品的制造者),“受自己熟练技术的约束”,其不熟练或无知本身即为应归责的过失。

这样,Domat所表述的例外规则,被Pothier明示作为追究职业卖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规则。

法国民法典第1645条、1646条差不多是Pothier主张的条文化,但关于上述规则未有明文。

ﻭ在1925年1月21日法国最高上诉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5第二审法院认定制造商和出卖人为善意,适用第1646条,并扩大解释善意出卖人的赔偿责任应包括缺陷产品所致损害。

最高上诉法院认为第二审判决无误,驳回制造商的上告。

Josserand对此案的评释,认为适用第1646条不当,违反了立法者区别善意出卖人和恶意出卖人的立法精神。

他主张采Pothier上述规则,作为职业活动的制造者和贩卖者,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所制造和贩卖商品的缺陷。

其“善意”的主张不应准许。

因为“不知”本身就意味着他的重大过失,应视为恶意的出卖人,适用第1645条。

由Domat和Pothier发展的规则,经Josserand的评释,为法院判例所采。

开初仍肯定职业卖主可作善意的反证。

1971年4月27日最高上诉法院商事部判决更进一步,认为一切制造者负有应知其制品有害瑕疵的义务,必须赔偿此瑕疵所致损害,撤销了原判。

6这样,对于职业卖主,尤其是制造者,不承认有善意的反证,使对卖主恶意的推定成为一种“不可推翻的推定”。

于是严格责任得以确立,被称为世界上最严格的产品责任。

7ﻪﻭ(三)日本法ﻪﻭ日本民法典与其他大陆法系民法典不同,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仅有一个条文,即第570条:买卖标的物隐含瑕疵时,以买受人不知其事,且因之不能达到契约目的的情形为限,买受人可以解除契约并请求损害赔偿;其他情形,买受人仅能请求损害赔偿。

ﻪﻭ在日本法上,要成立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首先要求买卖标的物有瑕疵。

所谓标的物有瑕疵,指关于特定物买卖,存在使物的价值及对通常用途或契约预定用途之适合性的减损或消灭的缺陷;不具备出卖人所保证的性能也属之。

其次,要求买卖标的物瑕疵属于“隐含瑕疵”。

而关于隐含瑕疵的理解,判例学说颇不一致。

按照多数判例的见解,所谓隐含瑕疵,指买受人无过失而不知的瑕疵。

换言之,即买受人以交易上一般要求的注意程度所不能发现的瑕疵。

最后,要求在契约缔结当时,买受人不知其瑕疵。

ﻭ在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场合,日本民法典仅规定买受人有解除契约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于标的物隐含瑕疵使契约目的不能达到时,可以解除契约。

虽有隐含瑕疵,买受人如能修补,经过修补能达到契约目的,亦仅能请求损害赔偿。

在因瑕疵使标的物价值减少的情形,日本民法典不承认买受人有价金减额请求权,这是与各国立法最大的不同点之一。

不承认减额额请求权的理由有二:其一,认为价金减额请求权通常用于契约一部解除,而标的物有瑕疵不属于一部解除;其二,民法典起草者不承认价金减额请求权,主要是认为,与数量不足的场合不同,标的物瑕疵的场合难以决定减额之比例。

8ﻪﻭ(四)英美法ﻭ英国普通法适用“买者当心”的格言,作为一般原则,如果卖主无明示担保,且不构成诈欺,则卖主对于标的物瑕疵不承担责任。

这是与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不同的。

但英国普通法作为一般原则的例外,也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卖主对标的物瑕疵负默示担保责任。

1893年货物买卖法对此作了规定。

美国法乃以英国法为出发点,亦适用“买者当心”格言,作为例外承认卖主的默示担保责任,只是其范围有扩大的倾向。

现今英美货物买卖法,由于适用默示瑕疵担保,原来作为一般原则的“买者当心”格言,在英国实际上变成了例外;而在美国这一格言已不存在,现在通行的规则是“卖者当心”。

9ﻭ英美法默示担保责任,适用于下述两种情形:ﻪﻭ1.商销性担保在货物凭说明书出售的场合,无论卖主是制造者或商人,应存在一项担保其商品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条件。

如果不具有商销性,卖主即应负担保责任。

从英国的判例看,判断买卖标的物是否具有商销性时,应当考虑:(1)该物被使用的用途;(2)所支付的价格;(3)对该类货物通常适用的说明书;(4)该类货物共通的用途;(5)该货物可能被使用的用途。

10ﻭ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4条,货物至少应达到下述标准时,才具有商销性:ﻪ(1)在交易中根据合同条款交付时不致被拒收;ﻪ(2)如果是种类物,应具有合同所说的平均中等品质;(3)适合这种货物的一般用途;ﻪﻭ(4)在协议允许的范围内,每个单位内的性质、数量、质量应相同,各单位之间的性质、数量、质量也应相同;ﻭ(5)按照协议的要求进行包装并附适当的标签;ﻪﻭ(6)货物应与包装或标签上的说明或保证相符。

112.特定用途适合性担保如果卖主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知道买主明示或默示要求该商品的特定用途,且买主信赖卖主的熟练技术和判断能力,则无论卖主是否制造者,均存在一项卖主担保该商品适合该特定用途的默示条件。

在英国法,判断商品是否适合特定用途,应考虑若干因素:ﻪ(1)买卖是在商业过程中进行的;ﻭ(2)买主已事先告知卖主购买货物时事由;ﻭ (3)当卖方为买主挑选货物时,买方完全信赖卖主的技能和判断;ﻭ(4)货物的缺陷已达到不符合其用途的程度;ﻪﻭ(5)该货物在出售时是否具(6)该货物是否很容易地被修复;有缺陷;ﻪﻭ(7)该货物是新货还是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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