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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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关系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于合同缔结之际发生的,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是一种先合同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是指出卖人就买卖的标的物负有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
三者的相同点:
1、责任主体具有相对性:
三者的责任主体具有相对性,只能是缔约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属性。
尽管违约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合同中可能会涉及第三人,但责任承担中也只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或债权人向债务人负担义务与承担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2、责任形式具有财产性:
三者均表现为责任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或者给付一定的财物,充分体现了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的属性。
3、责任结果具有补充性:
责任主体必须弥补或填补因其缔约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多少或欠付多少,就应赔偿或补偿多少,这也体现了一般民事责任的对待相应的属性。
三者的区别:
1、产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如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致使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
因此,缔约过失责任是先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在合同成立时权利瑕疵已经存在,且合同是有效的,若在合同成立时权利无瑕疵而是其后产生,则不构成,应属违约责任。
2、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
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样是无过错原则。
即出卖人是够主观上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3、构成要件不同:
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3)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4)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5)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因违约责任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权利瑕疵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已存在;(2)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后未能消除;(3)买受人须不知权利存在瑕疵;(4)不一定对买受人构成损失。
4、行为形态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4)违法撤销要约;(5)违反预约;(6)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7)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强行性规定;(8)缔约之际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行为。
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又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又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或一部分属于第三人,出卖人有取的所有权并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否则即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2)买受人取得的所有权负担有的三人的合法权利,使其行驶受到限制;(3)标的物所有权的其他瑕疵。
5、责任形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赔偿金;⑤定金罚则。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应先从第三人那里取得所有权并转移给买受人,若未果再想买受人赔偿损失。
6、责任的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
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
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
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的特殊的债务不履行责任。
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不过,这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免除,限制或加重此种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也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买卖的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就要承担责任,出卖人有无过失,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责任。
7、免/减责事由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即双方在缔约过程都有过错造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才可以减轻另一方的缔约过错责任。
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
当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违约方将免除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