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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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有效打击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2010年7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召开座谈会,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故意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场所,包括容留者所有、管理、租用、借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房屋、旅馆、娱乐场所、经营场所或交通工具等。

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无论本人是否参与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1、一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直接导致吸毒者因吸食、注射毒品发生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6、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

三、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一般不以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论处。

四、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被容留的吸毒人员出售毒品的,或出售毒品后又容留购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五、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有引诱、教唆、欺骗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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