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次数认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3日)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禁毒民警法律法规 选择题
D
272
下列哪一项不是公安机关物建缉毒特情的条 件?()
D 判断题
第 1 页,共 33 页
禁毒民警法律法规 序 题 号 型
273
单选
题目
下列可以建为缉毒特情的是()
A
B
C
D
吸毒人员
答案
D
贩毒团伙的首 未满18周岁的 管情民警的亲属 要分子 人
274
单选
贩卖毒品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
.14周岁以上
B
293
单选
下列对毒品的定义叙述正确的是()
C
294
单选
下列属于毒品是()
C 判断题
第 4 页,共 33 页
禁毒民警法律法规 序 题 号 型
295
单选
题目
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 的,毒品数量怎么计算?() 对贩卖毒品行为,在定罪时() 陈某将100克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 李某,对陈某应如何处理?() 甲告诉乙需要一批麻黄素用于经营,乙遂向其
C
317
人民警察在毒品治安案件中的回避,由哪个机 关决定?()
C
318
319
张某因有吸毒嫌疑被带到公安机关留臵盘查48 单选 小时,期间经调查证实张某确系吸毒人员,决 定处以行政拘留12天的处罚,关于实际执行期 限说法正确的是() 公安机关挡获一吸毒人员现年13岁,根据《中 单选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列对其处 理正确的是()
当地司法部门
A
283
单选
二年
一年
三年
四年
A
284
单选
24
12
36
48
A
285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浅谈合租关系下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认定
浅谈合租关系下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认定作者:蔡友添来源:《卷宗》2016年第08期摘要: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其为吸毒行为提供了庇护,使之难以被人发现和逃避相关部门的处理。
其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体健康。
本文所探讨的是合租关系下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如何认定问题。
笔者认为,此行为认定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合租人在合租关系下对场所的控制权。
而所谓对场所的控制权也不能简单的看待,应视合租场所内部各个区域的不同属性进行区分。
关键词:容留他人吸毒;合租;控制权;共犯1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不仅客观上为他人吸毒行为提供了场所,致使他人的吸毒行为不易被查处,同时也为吸毒者提供了心理安全感,导致吸毒行为滋生蔓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我国刑法单独设置了该罪名,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1]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要吸食、注射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
此外,本罪不需要主动提供吸毒场所或者明示,默许他人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的也可构成。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体健康。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只有将拥有控制权的场所提供给吸毒者,才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司法解释是什么?
What are you afraid of starting from a low starting point, the big deal is to redouble your effort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容留他人吸毒司法解释是什么?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毒品,这是毒害我国公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毒瘤之一。
很多人都是谈毒色变,但是也有很多人不幸染上了毒瘾,甚至还有人会容留他人吸毒,这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就有专门的罪名,但是很多人对此不甚了解,所以就为大家整理了容留他人吸毒司法解释。
一、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
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
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但不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
二、立案标准容留他人吸毒,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犯罪。
张某东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张某东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审理法院】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正文张某东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东,男,2004年6月25日出生,无业。
2023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同月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2023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东在吉林省松原市某中学附近,以每板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男,17岁,在校学生)复方曲马多2板共计24粒。
同月4日凌晨和中午,张某东在松原市其家中和租房内,两次容留未成年人赵某某(女,15岁,在校学生)吸食曲马多。
二、裁判结果本案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东明知复方曲马多片已被国家规定为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东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张某东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
对张某东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东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典型意义曲马多复方制剂的主要成分为盐酸曲马多,这是一种中枢性镇痛药,滥用可导致成瘾。
根据2023年4月14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该举措旨在有效控制曲马多复方制剂从医疗渠道非法流入市场,促进安全规范使用。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吸食麻精药品会对其身体器官造成严重损害,且更易形成心理依赖,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
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贩卖并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曲马多复方制剂的典型案例。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三)》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规定及影响
人次 , 就可 以构 成该罪 。 因为未 成年 人辨 识能 力低 、 控 制 能力差 ,
更容 易被毒 品 引诱 , 吸 毒后 也更 容易 引发其 他刑 事犯 罪 。 且未成
年人处 于身体 成长发 育阶段 , 一但 染上毒 瘾会对 身体造 成更大 的
伤害 。 笔 者认 为将未 成年 人作 为特殊 客体 对待 , 体现 了对 未成 年
、
标准 三对容 留他 人吸 毒 罪的相 关规 定
容 留他人 吸毒 , 是指 容 留他人 吸食 、 注射 毒 品的行 为 。 容留 ,
是指 允许 他 人在 自己管理 的场 所吸 食 、注射 毒 品或者 为他 人吸 三 第二 项是对 容 留他人 吸毒 人 数的 规定 ,一 次容 留三人 以 上吸
一
其实质 也 是两 次 以上 容 留他 人 吸毒 。 与 第一项 的不 同之 处在于 , 此项 除 了被抓 获 当次的容 留他人 吸毒 行为 , 还有 一次 容留他人 吸 毒 的行 为是被 公安机 关行 政处 罚决 定确证 , 是 查证属 实 的。 标 准
食、 注射 毒品 的, 构成 容 留他 人 吸毒罪 , 此处 的三 人 以上 包括 三
根据《 刑法 》 对容 留他人 吸毒 的规 定, 本罪 的犯罪 构成要 件 包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 本界 的主 体是 一般 主体 , 即达 到法 定刑事 责
新 刑事 立案标 准规 定的特 殊 条件 包括 以下几 点 。 第一 , 容留
未成年 人吸 食毒 品 。 当容 留的客 体是 未成 年人 时 , 只 需要 容留 一
管 理 的场所 内吸 食毒 品 , 即可 以构成 容 留他 人 吸毒罪 。 而 标 准三 的出 台提 高 了构 成 容 留他人 吸毒罪 的入 罪标 准 。 此 规定 , 是因 为牟利 为 目的更容 易诱 使该 类犯 罪发 生 , 且 以牟利 为 目的的容 留他人 吸毒 行为 主观恶 性 更深 , 更值 得处 以刑 罚。 第
浅析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之认定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雹筮匿豳翟重邈..:竺竺坠!f苎塑!查塾垒浅新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之认定潘文磊摘要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包括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组织行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包括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和帮助故意。
关键词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实行行为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o.07802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2005年4月,上海市某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查获一家夜总会每天深夜清场,但吸食毒品的人可以继续在此娱乐。
然后由总经理和领班指派分工,安排员工在楼下望风,其他服务员在包房内向客人提供吸毒的吸盘和吸管,音响师向客人提供摇头乐曲。
此次行动共抓获吸毒人员和工作人员100余人。
如何准确地对这些人员的行为进行定性,笔者认为,须结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一)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表现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地的行为。
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两个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共同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即构成共同实行犯。
然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实行行为则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分工不同而有所不同。
其中对提供便利条件行为是否能成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实行行为,实践中有分歧,分为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
否定说认为,在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中,提供便利条件一般属于帮助行为的范畴,如明知他人要杀人,而为其提供枪支的行为,因此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只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而且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仅仅表现为提供场所行为,并不包括提供便利行为。
肯定说认为,这种提供便利条件行为并不是为提供场所提供便利,而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利,其行为性质不属于帮助,而是和提供场所行为形成统一整体,共同为他人吸毒提供了便利i应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
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一、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刑量刑标准。
1、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实施者是一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到的刑罚不少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的罚款;
2、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实施者不是一级以上领导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
3、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实施者酌情处以管制或者拘役;
4、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实施者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一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到的刑罚将会严重增加;
5、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实施者扰乱社会秩序,在原定的量刑标准的基础上会有增加的范围;
6、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实施者,无论是一级以上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公民,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二、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实施者的防范。
1、坚持治罪联防联控,在发现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时,即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惩罚;
2、宣传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的重大后果,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使大家都不敢去容留他人吸毒;
3、加大打击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力度,严格执行法律;
4、及时发现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严格对其进行打击,防止它继续扩散。
容留他人吸毒辩护词
容留他人吸毒辩护词容留他人吸毒辩护词要写本案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情节上,不存在法定从重情节,其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都较轻,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适用原则,建议人民法院从轻或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被告人,如果处以短期有期徒刑,则应当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众所周知,一份好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虽然不能使犯罪人摆脱刑事罪名,但却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减轻对行为人的刑事处罚。
现在,我们将在下文提供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范本一份,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徐xx的姐姐徐x某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徐xx的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今天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徐xx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徐xx在本案中具有法定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应予从轻或者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xx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林xx,这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工作证明和徐xx供述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于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刑法第68条规定,对被告人徐xx应予从轻或者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徐xx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xx通过本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刻悔悟到吸食毒品绝对不是所谓的“时尚”,从其内心深处也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二、被告人徐xx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处罚情节:1、从本案庭审查明的证据来看,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仅一次,较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除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之外,没有产生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
一共十二个罪名,分述如下: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为犯,不论数量多少均定罪处罚(不折算纯度)。
须注意的有:A)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管是否获利)――贩卖毒品罪共犯。
B)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或向未成年人出售的――本罪从重处罚。
C)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钱财的――诈骗罪。
D)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贩卖毒品罪(未遂)。
处罚(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无期、死刑 + 没收财产: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②集团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的;④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⑤参与有组织国际贩毒;(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最高法法官:刑法意义上“多次”的四个认定标准
最高法法官:刑法意义上“多次”的四个认定标准作者:陆建红,最高法刑四庭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田文莎,最高法刑四庭法官。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8辑,节选自《刑法意义上“多次”的概念辨析及实践适用》一文;本推文题目为法官隔壁所加。
(一)每次行为性质相同如多次盗窃,每次行为都必须是盗窃行为,而不能是盗窃行为加其他行为。
不仅如此,而且必须是同一罪名下的相同性质行为。
比如,关于抢劫罪,刑法除规定有抢劫罪外,还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
那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多次抢劫中的抢劫,是否包括不是抢劫罪的其他抢劫犯罪?我们认为是不包括的,原因有两点:第一,刑法已经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犯罪行为单独定罪,将之与普通抢劫犯罪相隔离,二者不再属于同一犯罪,当然就无法相加、累计计算。
第二,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来看,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定刑与普通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的法定刑基本相同(仅在附加刑方面不同),故没有累计的必要性。
也就是说,这里的多次抢劫,必须是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语境下的抢劫,当然也包括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
原因在于该两条款规定的行为均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没有自己单独的罪名和法定刑规定。
当然,这里所说的“多次”行为性质相同,未必是指每次都构成犯罪。
因为,四种类型中的“多次”行为,并不完全都是以每次行为都构成犯罪为前提的。
(二)每次行为都是故意实施的行为过失行为不能累加到“多次”之中。
刑法之所以将原不构成犯罪的单次行为在累加达到“多次”后以犯罪论,或者将原不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单次犯罪在累加达到“多次”后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除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因行为次数的累加而呈几何级加大,还在于行为人不思悔改甚至“变本加厉”的主观恶性。
从实然法的角度考察,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多次”行为的规定均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
如此理解“多次”行为的罪过形式,符合行为人主观意图连续性和主观恶性整体性的特点。
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多久
Creative imitation is not about others, but about transcendence and re-creation.(页眉可删)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多久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低刑期要看具体的情况。
毒品犯罪从来都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也对毒品犯罪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处罚标准。
这让很多人都想了解毒品犯罪的判刑情况,接下来,就针对其中的容留他人吸毒罪为您介绍具体要判多久。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多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依据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容留他人吸毒是行为犯。
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笔者认为,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应当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程度。
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显著轻微,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势必会出现打击面过宽,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多次作案认定标准
多次作案认定标准在刑事诉讼中,多次作案是指一个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多次犯下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
多次作案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作案数量:多次作案的首要条件是犯罪行为的数量。
一般情况下,作案数量在三次或三次以上被视为多次作案。
但并不是说少于三次就不能构成多次作案,刑事法律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将两次作案视为多次作案,例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或对社会治安等造成重大影响的犯罪行为。
2.作案时间间隔:多次作案的作案时间间隔往往是判断标准之一、一般来说,作案时间间隔较短则更容易认定为多次作案,因为这样可以证明嫌疑人或罪犯有连续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倾向。
在刑事审判中,通常将作案时间间隔控制在30天以下,即每次作案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0天。
3.作案手法和目标:多次作案的认定还要看作案手法和目标是否相同或类似。
如果嫌疑人或罪犯在多次作案中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手法,以及针对相同或类似的目标,那么更容易认定为多次作案。
这说明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的连续性和一贯性,具有重复性的特征。
4.犯罪动机和犯罪倾向:多次作案往往表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有一定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倾向。
如果在一段时间内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多次犯罪,那么可以推测其犯罪动机和犯罪倾向较为稳定和持久。
犯罪动机和犯罪倾向的连续性也是认定多次作案的一个重要因素。
5.其他证据: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认定标准外,还可以根据其他证据来认定多次作案。
例如,嫌疑人或罪犯的供述、证人证词、物证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在判断多次作案时起到重要的作用。
尽管有以上的认定标准,但实际上对于多次作案的认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变数。
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将直接影响到法院对多次作案的认定。
因此,在刑事审判中,确保证据的充分性、作案数量、作案时间间隔、作案手法和目标的一致性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倾向的连续性等方面的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充足的证据支持,才能确立多次作案的定性,并根据此定性作出相应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06•【文号】法释〔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16〕8号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情节指导意见
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情节指导意见(省公安厅)2007-7-24一、一般裁量情节一般裁量情节,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归纳的,对所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普遍适用的裁量情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1、多次(3次以上)或者对多人(3人以上)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2、在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3、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经法定程序未被刑事处罚的;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止、未遂的;2、初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的;3、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4、在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5、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从轻情节(情形)的。
二、具体裁量情节具体裁量情节,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实践综合归纳的,仅适用于特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裁量情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重”:1、扰乱单位秩序(1)故意损毁、哄抢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听劝阻的;(2)纠缠、推拉、围攻、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3)采用喊口号、散发传单材料、展示标语条幅等方式,不听劝阻的;(4)围堵单位出入通道,致使人员、车辆不能正常出入,不听劝阻的;(5)占据单位工作场所,不听劝阻的;(6)故意将老弱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单位,不听劝阻的;(7)采用自杀、自残等危险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的;(8)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最新-上诉人姜连革、周玉、原审被告人李丹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精品
上诉人姜连革、周玉、原审被告人李丹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上诉人姜连革、周玉、原审被告人李丹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一中刑终字第166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连革绰号姜老二,男,41岁1966年8月15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营口市,汉族,文盲,无业,住略。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玉,男,26岁1982年3月5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丹丹,女,20岁1988年3月6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8月31日被逮捕,2019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连革、周玉犯贩卖毒品罪、教唆他人吸毒罪,李丹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9海法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姜连革、周玉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姜连革、周玉及原审被告人李丹丹,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一、2019年8月18日10时许,买毒人员到公安机关举报有人贩卖毒品,并配合公安机关给被告人姜连革打电话,向其约购毒品。
同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姜连革伙同被告人周玉在北京市海淀区田村一小吃店内,以人民币2250元的价格向买毒人员贩卖毒品后,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
民警从买毒人员手中起获白色晶体状颗粒5包,从被告人周玉身上起获毒资人民币2250元。
经鉴定,起获的物品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66克。
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姜连革、周玉暂住地北京市海淀区兰德华亭小区1号楼地下室31号内起获白色晶体状颗粒17包,经鉴定,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623克。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一是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二是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三是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是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虽然我国对毒品的管控和打击是很严的,但并不是说只要涉及到毒品方面的问题,那么就一律认定为犯罪。
如果行为人只是自己单纯的吸食毒品,并且持有毒品的数量也不大的话,则只会按照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不过现实中,有的人不仅自己吸食毒品,同时还呼朋唤友的一起在自己家里吸毒,对于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了。
那法律中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健康权。
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如果被侵害的对象是非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则不构成本罪,但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所谓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3)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而又有意容留并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注意: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区别;本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区别;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走私、贩卖毒品而提供毒品的,或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疑难案例的司法适用
毒 品 , 中毒 品 的 提供 者 为 林 某 某 , 么林 某 某是 否构 其 那
成 共 同容 留他人 吸毒 的 帮 助犯 。
屋 的 同居 者都 具 有 容 留行 为 。 当然 . 中一 名 同居 者 容 其 留他 人 吸 毒 ,并 不 能 想 当然 地 推 定 另 外 的 同居 者 也具 有容 留他 人 吸毒 的行 为 , 这里 还涉 及 到 “ 动性 ” 主 问题 , 若 是 同居 者 对 于 其 他 同居 者 的 容 留 吸 毒 行 为 并 不 知 情 , 本无 法 “ 动 ” 供场 所 , 同样 不 能认 定 该 同居 根 主 提 则
罪 中 的作 用 和分 工 不 同而 有 所 不 同 。其 中对 提供 便 利
能证 明吸 毒行 为 发 生 在 该 套房 屋 中 , 即可认 为租 赁 房
、
对 场 所 的控 制 权— — 合租 与 同 居 的 区别
【 案例一]合租者容 留吸毒)oo年 3月的一天晚 ( 2l
上 , 罪嫌 疑 人 周 某 某 、 某 容 留姚 某 、 某 某 及 “ 犯 吴 杨 琪
琪 ” “ 江 ” 人 在 绍 兴 市 区 燕 句 园周 、 二 人 合 租 的 、韦 等 吴
某 某 与 吴 某 系合 租 关 系而 非 同居 关 系 ,二人 拥 有 各 自
的房 间 , 并且 吸毒 的具 体 地 点 是 发 生 在 吴某 的房 间 内 ,
故 不 能 对 周某 某 以涉 嫌 容 留他 人 吸 毒 罪 批准 逮 捕 。
¥ 江 省 绍 兴 市越 城 区人 民检 察 院 办公 室主 任 [ 1 0 0 浙 3 20 ]
如何界定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
如何界定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搜索数据显示,此罪名在刑事办案中依然呈现增长的趋势,但因《立案追诉标准(一)》和司法解释对于入罪的标准存在差异,且至今仍未修改,对于“2人次以上”、“2人以上”的理解还存在误区。
一、司法解释的差异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入罪条件存在差异。
从以上图表看出, 《立案追诉标准(一)》和司法解释均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但发生几个重大变化:第一,在颁布的时间上有先后顺序。
《立案追诉标准(一)》颁布的时间是2008年,司法解释颁布的时间是2017年,但两部司法解释均属于现行有效;第二,在规定的内容上有较大差距《立案追诉标准(一)》对于引诱、容留、介绍的入罪标准做统一规定,即“2人次以上”,而司法解释对入罪标准做了区分,一是将引诱和容留、介绍做区别,引诱行为没有人数限定,只要存在引诱卖淫行为,即构成犯罪,二是去掉“次”字,规定容留、介绍“2人以上”才构成犯罪;第三,没有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
《立案追诉标准(一)》和司法解释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但在2017的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像其他司法解释一样,对冲突的内容做出规定,比如在新条文的尾部,有必要会对新司法解释和旧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进行明确,“本解释的内容与以前规定的内容不一致,以本解释为准”。
此外,包括2010年颁布的《立案追诉标准(二)》,也未对该内容做出调整,从司法解释规定的变化分析,立法者如此规定,是考量了司法实践的需求。
二、问题的引出(一)“二人次以上”和“二人以上”的区别。
要做到准确区分,则要研究什么叫做“人次”,在汉语词典中“人次”属于复合量词,表示进行同一类活动的若干人数的总和,例如以参观为例子,第一次参观100人,第二次参观200人,第三次参观300人,总参观就是6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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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次数认定
一
前两日,一位司法实务届工作人员与笔者在交谈中提到了一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案例。
某日,犯罪嫌疑人张三容留李四在其家中吸毒。
李四吸食毒品后陷入昏睡,四小时后醒来又再一次吸食毒品。
翌日,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本案中,张三容留李四吸食毒品的次数到底是一次还是两次?这一问题对于张三是否构成犯罪至关重要,而办案人员对此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
在毒品案件中,容留他人吸毒罪相对是一个不怎么引人瞩目也相对不受人重视的罪名,但其却又是一个极为高发的犯罪。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2017年这五年内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104877件。
其中,2013年——2015年呈现出迅速上升趋势,2015年——2017年案件量稍有下降,但仍然在高位运行,案件数量排名毒品犯罪第二名。
而同期排名第一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案件数量为225364件,仅多出一倍。
与此同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率却一直极低,只有不到15%。
对于这样的犯罪,进一步厘清构成要件的每一个要素,精准把握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在这其中,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次数的认定就是第一个要厘清的问题。
笔者认为,就该案例而言,应当认定为行为人的一次容留行为。
二
首先,根据文义解释的的要求,文初案例中容留次数认定为一次是合理的。
2016年4月11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该规定的颁布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入罪门槛。
在此之前,本罪的入罪标准一直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规定处理。
《追诉标准三》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从这两份规范性文件对于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表述可以看出其中一些微妙的差异。
首先《毒品解释》将本罪的入罪门槛从两次以上提升到了三次以上;其次《毒品解释》还附加了二年内这一要求,进一步提高了本罪的入罪门槛。
除了上述两点变化之外,还有第三
点细微的变化。
《毒品解释》对本罪入罪标准的描述从“容留他们吸毒两次以上”变成了“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将本罪行为的数量描述从“吸食、注射毒品”字样之后,提到了“容留”二字之前。
这样看似不起眼的语序变化,在法律解释上却可以有着天壤之别。
对于2012年颁布的《追诉标准三》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人们普遍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容留他人两次以上,二是被容留人吸毒两次以上。
前者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的次数,究竟是容留了一次,还是容留了两次以上,并不计算单次容留行为中吸毒的次数;而后者强调的是吸食、注射毒品的次数,若在单次容留行为中吸毒者吸食或注射了两次以上的毒品即可构成犯罪。
暂且不论哪一种理解更为正确,但至少在文义解释的范围内,两种理解都是说得通的。
但在2016年颁布的《毒品解释》中对这一入罪标准的表述发生了修正,直接将数量词放在了“容留”字样之前,这一修改直接否决了12年《追诉标准三》中关于该入罪条件的第二种解释,同一标准在两份规范性文件中有着不同的表述。
两相对照之下,更进一步明确了该条件只能被解释为犯罪嫌疑人容留他人的次数而不是被容留人吸食毒品的次数。
换言之,犯罪嫌疑人单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只能记为一次,不论被容留人吸食了几次毒品。
其次,抛开文义解释范畴,单就本罪的构成要件层面来
说,对于文初的案例也只能做出容留他人吸毒一次的解释。
《刑法》对本罪描述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罪的犯罪行为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刑法对于任何犯罪分子的处罚针对的都是他的犯罪行为本身,本罪也并不例外。
本罪的可谴责性正是来源于行为人对于吸毒者的容留行为本身及其所侵害的社会管理秩序,而不是吸毒者的吸毒行为。
吸毒者多次吸食毒品的行为并不是行为人犯罪行为的情节加重,也不是犯罪后果的加重,不应当据此加重行为人的可谴责性。
更何况行为人和吸毒者在本罪中并不属于共犯,二者是分别独立的个体,行为人没有理由要为吸毒者的自伤行为承担更重的责任。
若行为人的容留行为导致吸毒者在被容留场所内反复吸食毒品而重伤、死亡的,可以依照《毒品解释》第十一条第六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来定罪处罚。
另外,本罪从性质上来说属于继续犯,依照继续犯的性质和认定标准,应当属于单纯的一罪。
一般认为,继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笔者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就是典型的继续犯,行为人从着手容留吸毒者进入自己所管辖的场所起直到吸毒者离开该场
所为止,行为人容纳、收留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的状态。
在本罪中,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发生,容留行为的不断延续也导致了相关的社会管理秩序被持续侵害。
虽然行为人身体上的容留动作并没有持续进行,但吸毒者被容留的状态和其有场所吸毒的条件一直在持续,法益侵害的效果也一直在继续,至始至终没有发生变化。
本罪作为继续犯,容留行为在时间上必定存在持续的状态,而持续的长短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要一次容留行为没有结束,就只能认定为一罪。
三
具体到个案中,本文认为应当从容留的场所和容留行为的完整性来决定行为人容留的次数。
第一,容留的场所必须是单一的,不论是一辆车还是一套房。
行为人提供多个独立场所供吸毒者吸毒的,应认定为多次。
但同一辆机动车场所地移动不影响次数的认定。
第二,容留行为的完整性由吸毒者的一次进、出构成。
行为人允许吸毒者进入其所管辖的场所起,至吸毒者离开该场所止,为完整的一次容留行为。
但短暂的开门取快递、取外卖等行为不打破容留的完整性,仍视为一次容留行为。
若行为人将本人房屋长时间借给吸毒者供其吸食毒品的,则应从吸毒者每次进入该房间起,至其走出房间为止,为一次容留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若行为人一次相约容留两人吸食毒品,两人前后分别到达吸毒场所,又先后分别离开该场所的,应如何计算容留的次数?本文认为,若后到达的吸毒者在第一名到达的吸毒者离开前进入该场所的,由于此时一次完整的容留行为尚未结束,后到达者只是将容留的时间延长,并不影响罪数的认定,应当视为行为人的一次容留行为。
而若后到达者到达吸毒场所时,第一名吸毒者已经离开的,由于此时一次容留行为的完整性因第一名吸毒者的离开而形成,第二名吸毒者的进入应计算为第二次容留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