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九章7
第十九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侵犯财产罪一、同步练习(一)填空题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抢劫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__________的自然人。
3.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__________定罪处罚。
4.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5.盗窃公私财物,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的,构成盗窃罪。
6.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__________、复制他人__________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__________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7.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__________。
8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__________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9.对于应当判处罚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________以上_________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确定的,应当在_______以上_________以下判处罚金。
10.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__________,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__________。
11.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___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单项选择题1.某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取某乙人民币3000元,下车时被某乙发现,钱被追回,在将其扭送派出所途中,甲猛地将乙推开,钻入一死胡同,被群众抓获,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构成抢劫罪B.构成盗窃罪C.应以抢劫罪论处D.尚未构成犯罪2.某甲从某医院收费处偷走已盖章的空白收据一本,然后隔一个时期自己填写一定的金额,到本厂会计处报销药费,累计达5000余元,某甲的行为构成了( )。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九章(2)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九章(2)第二节妨害司F罪妨害司F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F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F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节共17个罪名。
一、伪证罪(第305条)(一)概念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F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主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其次,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再次,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必须是在从公A机关立案侦查起诉、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的过程中作伪证。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是明知的。
犯罪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罪犯。
(三)认定在处理伪证案件时,要划清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的界限。
二者在侵犯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区别在于:前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罪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后罪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前罪的行为发生在整个刑事讼中,后罪的行为则是在立案侦查之前实行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前者的犯罪目的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一)概念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一、概念题1.刑罚的消灭(武大2005年研)答: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①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③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2.追诉时效(沈阳师范大学2014年研;北化工2010年研)答: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3.追诉时效的中断(人大2005年研)答: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4.时效延长答: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①《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②《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5.赦免(中山大学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相关试题:刑法赦免(中山大学2014年研)答: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
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
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这种赦免的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
第十九章 执 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死刑的
主体及期限
①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②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③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执行。
执行死刑的
场所和方法
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注意:最高法院的审查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核准死刑判决、裁定的合议庭(必要时,另行组成)
最高法院审核后的处理
①应当改判——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
②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
③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
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③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的情形
①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②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③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④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免除罚金的;
⑤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停止执行死刑的程序
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
①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②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③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④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⑤罪犯怀孕的;
⑥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23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陈永生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本节所有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展开一点:本章最前面两节以及最后两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有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法条竞合问题: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和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一)构成犯罪的条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共九个罪名。
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下:1.一般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伪劣产品未销售,查处的价值金额达15万元的,也以犯罪论处,定未遂。
2.特殊罪名:(1)行为犯两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
(2)危险犯两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结果犯四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二)法条竞合的处理: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1)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2)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3)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4年)58.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答案】ACD三、实施本节之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论犯罪与刑法》各章内容梳理笔记.doc
附:各章内容梳理笔记:第一章:刑罚的起源关于刑罚产生的原因,作者做了这样的逻辑推论:自由=> 战飪二空有其名的自由^让度自由保证自由长久性也就是说,自由的人民为了彼此间的利益可能产生无休止的战争,战争状态把人民搞得筋疲力尽,人是趋利避害的有智慧的动物,深谙得失之道,遂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给一个最高的权威,去调节人类之间的关系,区形成法律,以保证长久的自由。
同时,作者提到,这种单纯的拥有权力,是不足够的,而是要达到易感触的程度一一刑罚由此产生。
因为只有易感触的力量才能使人们受到约束而不去随便轻易地夺回自己的自山和霸占别人的自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一种国家暴力对人产生的威慑。
第二章:刑罚权(一)刑罚权的限度:以维护对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的限度。
刑罚是一种人对人行使的权力。
如果过这种人对人行使权力的任何行为,超过了绝对必要性,就是暴虐的。
(二)法律是要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才能长久地存在下去的。
没有人会为了公共利益而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
(三)刑罚权的实质:人类为了避免战争而让渡出来的最少量的那一部分自有的结晶。
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第三章:结论通过前两章论述,作者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个结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很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在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第二个结论:这种有利于多数人的公约应当得到遵守,无论是君主还是臣民,最伟大的人还是最渺小的人。
同时需要一个能够判定实施的第三者。
第三个结论:严酷的刑罚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没得,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第四章:法律的解释这是作者的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没有解释刑事法律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在此章节中,贝卡利亚批判了“法律精神需要探询”这一公理,指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分析法律时常变动所带来的麻烦。
刑事诉讼法 第八版 第十九章 执行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二、已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种类与执行机关
根据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不同,已生效判决、裁定大致可分为 以下七类:(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2)判处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裁定;(3)判 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判决、裁定;(4)判处管制、剥夺 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5)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裁 定;(6)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判决、裁定;(7)宣告无罪、 免除刑罚的判决、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1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 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 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A (一)管制刑的执行 B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C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五、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
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是指:(1)罚金、没收财产;(2)追缴、责令 退赔违法所得;(3)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4)没收随案移送的 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5)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涉财产的判 决事项。 罚金和没收财产均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判处没收财产刑的 ,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刑 事诉讼法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程序作了特别周密、严谨的 规定。 (一)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二)执行死刑的主体和监督机关 (三)死刑执行的停止与暂停 (四)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1.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2.通知人民检察院 3.选择执行地点、方法 4.验明正身和询问有无遗言、信札 5.执行死刑 6.办理执行死刑后有关事宜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权、财产权和其
他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罪刑法定
第二条刑法应当适用法律,严格限定罪行和刑罚。
第三条刑法的任务,是通过刑罚的应用,尽可能地依法制裁
罪犯,使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达到防止犯罪、维护国家秩序,以及教育、感化罪犯的目的。
…
第四百八十三条妨害司法活动罪的处罚,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以暴力、胁迫方法妨害司法活动罪共同变更为:妨害诉讼活动罪。
以暴力、胁迫方法阻止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或者殴打、侮辱诉讼活动中的诉讼参与人员,干扰法庭秩序,妨害诉讼活动的其他严重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百八十四条 (旧条仍然有效;罪)妨害司法活动的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简答题
1、一般自首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2、简述刑罚的功能。 3、简述刑罚的种类。
4、简述我国刑罚的目的
名词解释
累犯5、死刑6、有期徒刑7、自首8、拘 役
1、刑事责任 2、量刑情节3、一般累犯4、
选择题
1.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是( ) A.预防特定的人犯罪 B.预防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犯罪 C.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D.预防特别危险的人犯罪 2.下列关于拘役期限的叙述,哪种说法符合我 国刑法的规定( ) A.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B.15日以上6个月以下 C.1个月以上1年以下 D.3个月以上2年以下
( ) A.罗木在被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可以允 许其每个月回家一到两天 B.罗木应当被强制劳动改造 C.对罗木应当按工作数量和质量发给报 酬 D.罗木在被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政治权利
选择题
12.下列属于累犯的有( ) A.甲1998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5年被假释,2006年犯强奸罪,应处8年有 期徒刑 B.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8 年刑满释放,2003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1年 C.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 年7月刑满释放,又于2003年6月犯抢劫罪,并 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D.丁1998年因分裂国家罪被判刑,2006年又因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应判拘役。
选择题
10.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以下应当减为无期徒
刑的有:( ) A.张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过失犯罪 B.景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一般立功表现 C.黄余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积极参加劳动改 造 D.李自力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伤致残
选择题
11.罗木被判处拘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法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19.1复习笔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的行为。
本类罪具有以下特征:(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以及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其他公共利益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类罪中的故意犯罪,只要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威胁即可构成,而本类罪中的过失犯罪,必须是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构成。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二、重点讲授的犯罪1.放火罪(1)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②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行为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故意制造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犯即成立放火罪的既遂。
③主体: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主观方面:故意。
(2)对放火罪的认定和处罚①对放火罪的认定a.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以放火为手段的后两种罪的界限,关键看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危及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b.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反之,虽用点火方式但并不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c.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区分标准是焚烧的对象是否开始独立的燃烧,开始独立燃烧的,构成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
d.本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杀人等犯罪后,为毁灭罪证而放火,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定罪处罚。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准确理解公共安全的概念,将本章之罪与其他章节的犯罪区别开来。
本章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同一种方法实施的时间、地点不一样,构成的罪名不一样。
如以不同的方式杀妻定不同的罪名。
在不同的地方甩手榴弹构成不同的罪名。
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定本章罪名;否则,定后面章节的罪名。
【例题·单选题】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
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2-11)A.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C.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答疑编号506046160101]【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此行为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甲取出部分淋洒了农药的稻米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此,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故本题选D 。
【例题·多选题】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
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
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
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2-60)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答疑编号506046160102]【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
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定义】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的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
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但少数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由其所在的岗位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决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的声誉,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要求掌握: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分析】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12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掌握其中的6种犯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9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共犯问题 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
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 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 犯论处。同一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事先通谋的,成立共犯,否 则不成立共犯。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的, 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 数罪并罚。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40条、15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 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 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 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对象为“伪劣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具体是指下列产品: (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3)不合格的产品; (4)失效、变质的产品。
刑法笔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 1.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1)注意本罪的四种表现形式: (1)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 (2)以暴⼒、威胁的⽅法阻碍⼈民代表⼤会代表依法执⾏代表职务; (3)在⾃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威胁⽅法阻碍红⼗字会⼯作⼈员依法履⾏职责的⾏为; (4)使⽤暴⼒、威胁以外的⽅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员依法执⾏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为。
(2)⼀罪和数罪 妨害公务罪的⾏为,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段,原则上应从⼀重罪论处,但刑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处理。
例如,以暴⼒、胁迫⽅法抗拒缉私的,应以⾛私罪和本罪实⾏数罪并罚;运送他⼈偷越国境中以暴⼒、胁迫⽅法抗拒检查的,应选择刑法规定的较重法定刑,⽽不以本罪论处;本罪的暴⼒⾏为如果触犯了其他罪名,如暴⼒⾏为致⼈重伤,抢夺依法执⾏职务司法⼯作⼈员的枪⽀,应视为想像竞合犯,以⼀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因阻碍的对象不同,客观⾏为⽅式也有所不同:如果阻碍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作⼈员、国家各级⼈⼤代表或者红⼗字会⼯作⼈员依法履⾏职责的,要求必须使⽤暴⼒、威胁的⽅法;如果阻碍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国家安全⼯作任务的,则不要求必须使⽤暴⼒、威胁⽅法、没有使⽤暴⼒、威胁⽅法但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仍然构成妨害公务罪。
未使⽤暴⼒、威胁⽅法⽽阻碍执⾏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般应当不配合、不积极、拖延等不作为的⽅法。
2.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是冒充国家机关⼯作⼈员(冒充党员、⾼⼲⼦弟不算)以谋取⾮法利益为⽬的。
本罪有⼀定的连续性和⾏为的⼴泛性。
⾮国家机关⼯作⼈员冒充国家机关⼯作⼈员;⼀般国家机关⼯作⼈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作⼈员;此种国家机关⼯作⼈员冒充彼种国家⼯作⼈员 如果骗取财物数额巨⼤的以诈骗论处。
和诈骗罪的区别,如同时触犯了诈骗罪的择重罪处罚。
3.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 多为牵连犯,需择⼀重罪处罚。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罚的消灭)
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刑罚消灭概述1.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其特征包括:(1)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2)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3)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原因又具体包括:法定原因和事实上的原因。
2.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1)超过追诉时效。
(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时效1.时效概述(1)时效的分类①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②行刑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2)追诉时效的意义包括:①符合我国刑罚目的要求;②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③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④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2.追诉时效(1)追诉时效的期限包括: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⑤去台人员的特殊规定。
a.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的精神,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b.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c.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犯有罪行,并连续或继续到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后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追诉期限的计算①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a.起点时间。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是指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③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 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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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78.在刑事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 执行?(2005,多选)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张某,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 杀未遂,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赵某,怀有身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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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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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四)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程序
1.交付执行 3 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可以在执行死刑前通知并安排罪犯与其近亲属会面。
3.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现场指挥执行死刑。在执行前 需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 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 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 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当示众。
4.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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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刑事执行程序
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一)执行机关:监狱 (二)执行程序 1.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
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 2.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3.对于该类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
(二)执行的主体:原一审法院(一般是中级法院) 在接到由上级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7日内确 定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并交付执行。
刑事诉讼法学--第19章 审判监督程序
新的证据是指:(《解释》376条)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
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 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报请检察 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法理基础
防止滥用追诉权 保障人权 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2、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几乎不存在终审的问题,终审裁判只要发生了 错误,就可以再次进行审判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强调的是有错必纠,不论这种错误是什么
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故意犯罪造成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造成 的),也不论这种错误的性质是什么(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还 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理对象不同 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的理由不同 提起的期限不同
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审理的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刑法全文刑法全文(沿写真文字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和《刑法修正案(九)》合照)(2023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绪论第二章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三章犯罪和刑罚的概念和原则第二编罪第一章罪的构成和责任第二章罪名与量刑第三章罪名的确认与辩护的规定第四章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军事设施罪第五章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罪第六章危害食品安全罪第七章财政、金融、税务罪第八章海关、边境管理罪第九章侵犯财产罪第十章鲁办、职务犯罪第十一章经济犯罪第十二章生态环境犯罪第十三章传染病防治犯罪第十四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七章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十八章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第十九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章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走私武器弹药罪第二十一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二十二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二十三章寻衅滋事罪第二十四章违反国家有关限制人身自由规定罪第二十五章强制猥亵、侮辱罪第二十六章强奸罪第二十七章虐待、遗弃罪第二十八章绑架罪第二十九章抢劫罪第三十章抢夺罪第三十一章盗窃罪第三十二章强制犯罪第三十三章渎职罪第三十四章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三十五章持械抢劫、劫持飞机、船只、机动车罪第三十六章走私罪第三十七章罪第三十八章贪污罪第三十九章受贿罪第四十章接受贿赂罪第四十一章侵犯人身权利罪第四十二章盗窃、占有尸体罪第四十三章绑架勒索、绑架、勒索罪第四十四章非法拘禁罪第四十五章缓刑宣告、暂时出所执行监视罪第四十六章其他罪这里只是罪名的总目录,具体的详细内容,请参考刑法原文。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刑罚消灭一、刑罚消灭概述1.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1)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会有刑罚,也就不会有刑罚消灭。
(2)刑罚消灭是刑罚权的消灭刑罚权的消灭,通常是指刑罚权在运作过程中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的消灭。
(3)刑罚消灭必须基于特定的事由刑罚消灭事由有的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称为法定事由或法定原因。
有的是客观上发生的使刑罚权自然不复存在的事实。
2.刑罚消灭的事由的分类(1)求刑权消灭事由①犯罪人死亡。
在起诉前犯罪人死亡的,起诉对象不复存在,求刑权自然归于消灭。
②超过追诉时效。
犯罪发生以后,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未行使追诉权,追诉时效期满后,求刑权归于消失。
③自诉权放弃。
在自诉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放弃告诉权利,即使未超过追诉时效,求刑权也归于消灭。
④法律的修改。
如果某种行为依照行为时的法律构成犯罪,但在起诉前依照新修订的法律,该行为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即使未超过追诉时效,求刑权也归于消灭。
⑤赦免。
犯罪人在被追诉前被赦免的,求刑权归于消灭。
(2)量刑权消灭事由①犯罪人死亡。
②撤诉。
③赦免。
(3)行刑权消灭事由①犯罪人死亡。
②刑罚执行完毕。
刑罚执行完毕,行刑权归于消灭。
③缓刑考验期满。
被宣告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未出现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行刑权归于消灭。
④超过行刑时效。
⑤赦免。
二、刑罚消灭的制度1.追诉时效刑法中的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1)追诉时效的意义①符合我国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②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活动。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解读
• 追诉时效,是指因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 法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者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 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超过法定的追究期 限,不得再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予起 诉,或终止审判。
• 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 效期限,判处刑罚而未执行,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的,刑罚 就不得再执行。
等内容。 • 狭义的赦免则专指大赦和特赦。
大赦
• 所谓大赦,通常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一定 范围内的罪犯一般予以赦免的制度。
• 就效力而言,大赦的赦免效力最大,它不只是免除刑罚的执 行,而且使罪和刑都归于消灭。经过大赦,行为人的刑事责 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 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刑归于无效,不再执行。受 大赦赦免的,已犯之罪不成为构成累犯的条件,即使是在实 行前科制度的国家,也不存在前科。就适用的对象来看,大 赦适用的范围最广。凡在某一时间内犯一定罪的,都可以适 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具体赦免范围由大赦令确定,有 的对全国范围内的全部犯罪实施,有的对某一种类的犯罪实 施,有的对特定地区的全部犯罪或某一种类犯罪实施。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
第十九章 刑罚消灭
•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 第二节 时效 • 第三节 赦免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 二、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
刑罚消灭的概念
•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 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刑罚消灭具 有以下特征:
• ⑶ 1961年12月16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教育改造,确已 改过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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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九章7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健康,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节规定了共12个罪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一)概念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人民的生命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走私毒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境的行为。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销售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包括由粗成品加工提炼为高一级精制成品的行为。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其中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并单独定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明知”的认识,即明确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实施本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通常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即以营利为目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一)概念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持有,是指行为人拥有、保存、控制着非法的毒品。
持有的形式可以是随身携带,也可以是保存在可以控制的地方,还可以是委托其他人代为保管。
所谓数量较大,是指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所规定的数量标准。
该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笨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持有。
三、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一)概念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从事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的人员,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明知是吸毒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客观方面是非法地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罪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对象必须是吸毒的人。
如果提供对象是正常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即使出现提供药品的手续不全等违法情节,也不能按本罪处理;如果提供的对象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或单位,则应按照走私、贩卖毒品罪处理,也不属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罪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依法享有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毒品犯罪的共犯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事先通谋。
2、区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行为对象不同,本罪包庇的对象限于毒品犯罪分子。
五、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毒品是其他毒品犯罪分子的还是本人的。
2、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窝赃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对象不同。
3、区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毒品共犯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事先通谋。
六、强迫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
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