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的期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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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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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大全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一门研究刑事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学科,是由国家制定,强制实施的专门规定犯罪行为和责任的一部法律。

刑法是一部保护社会秩序和人身利益的法律,通过刑法的规定和制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防范,以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刑法的法律效力1. 刑法的普遍适用原则刑法适用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的人员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航空器、其他交通工具上犯罪的人员,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时何地,都适用刑法。

2. 刑法的特殊适用原则刑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外的人,犯罪行为和犯罪所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及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也适用刑法。

三、刑法的一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规定,无论犯罪人的身份高低、地位贵贱,都应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有特权的情况。

2. 明确规定犯罪和刑法责任刑法对各种犯罪行为和刑法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和不同情况下的刑法责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3. 守法原则刑法规定,对刑法相关规定应当遵纪守法,刑法责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度、种类、时间和地点等因素进行认定。

四、犯罪的构成1. 犯罪构成要素犯罪构成要素包括:犯罪的客体、主体、客观方面的行为、主观方面的上级行。

2. 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中所造成的危害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素之一。

3. 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主体应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刑法所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4. 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犯罪构成中的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5. 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上级犯罪的主观上级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动机、意图等心理状态。

五、犯罪的特征1. 犯罪的法益性犯罪构成的行为应当对法益有实际的危害和威胁,才能构成犯罪。

2.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应当具有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对社会秩序的摧毁或破坏。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处罚比一般的严厉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102-113 ,12条文,12罪名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主体:我国公民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本罪属行为犯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主观方面:故意叛逃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提供行为方式:窃取,刺探,收买,提供犯罪对象:国家秘密,情报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区分间谍罪:为谁提供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进行帮助他人主体:中国公民区分资助:资助对象不同,敌人-背叛颠覆物品不同,武器装备-普通用品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或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侵害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大多数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只要实施行为足以危害安全,危险犯过失: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结果犯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故意,过失114-139,共26条文,总计47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等对象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象:体现着公共安全的财产(包括私有财产)燃烧对象:主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产以外的对象注意:烧毁自己财产或自焚行为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放火动机可能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认定:根据犯罪结果正确选择法定刑区分既遂未遂:通说“独立燃烧说”对象能够独立燃烧,区分一罪与数罪: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及公共安全,成立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只成立故意杀人罪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过失致人死亡或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否则,分别成立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应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本章介绍了侵犯财产罪中的重点罪名,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和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故意行为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其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若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若处于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16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具有故意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

其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

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对象。

行为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或限期交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3.客体是本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财物。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第一章刑法概论1.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法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法律。

2. 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具有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作用。

3. 刑法与道德关系刑法是视犯罪与非犯罪区别和刑事责任与非刑事责任的法定依据,而道德是个人内心对善恶的认知。

4. 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刑法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要与刑法保持内在一致。

5. 刑法的典型特征刑法具有反映犯罪行为的特点、禁止原则的特点、攻击性的特点、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特点等。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1. 法律效力的原则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高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行为都不能与刑法相抵触。

2. 影响力原则刑法对外国人的适用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地为适用法律的界限。

3. 法无缺席或法无不公平原则任何人都可以作出不犯罪的选择,刑法是人人平等的。

4. 刑法非罪推定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刑法不倒任何推定。

5. 刑法限制的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范围必须明文规定。

第三章刑法适用原则1. 适用法律的程序和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适用适用的法律。

2. 实体刑法与形式刑法实体刑法是指规定了犯罪的实质要件和处罚的法律,而形式刑法则是指涉及到刑事诉讼的犯罪法律。

3. 刑法举证原则刑事案件中的事实查明和证据的举证要求。

第四章刑法责任1. 刑法责任和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责任是指犯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担刑法责任的资格。

2.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患精神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在刑事责任能力上有缺陷,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通过法院对被告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被认定无法实施刑事法律行为。

刑法分论笔记期末总结

刑法分论笔记期末总结

刑法分论笔记期末总结一、引言刑法作为法律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刑罚制裁的法律规范体系。

刑法学作为犯罪和刑罚理论的研究,对于了解犯罪和刑罚的本质、目的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笔记将对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原则等内容进行总结和回顾,以期为期末备考提供参考。

二、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刑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主要包括犯罪理论、刑罚理论和刑法适用理论。

1. 犯罪理论犯罪理论研究犯罪的成因和发展规律,主要包括社会学派、心理学派和生物学派等不同学派的观点。

社会学派认为,犯罪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因素的反映,犯罪的发生与社会不公平、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密切相关。

心理学派重点研究个体的心理、人格和意识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认为心理异常或失调是造成犯罪的重要原因。

生物学派关注犯罪倾向的遗传特点和生理机制,认为个体的生理结构、遗传基因等因素对犯罪的发生产生一定影响。

2. 刑罚理论刑罚理论主要包括防御理论、报复理论和教育改造理论等。

防御理论认为,刑罚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正当防御措施,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实施威慑,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报复理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报复的手段,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刑罚来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责任的追究。

教育改造理论主张,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要目标,通过刑罚的执行,使犯罪分子意识到错误,改变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3. 刑法适用理论刑法适用理论研究法官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情况,对犯罪行为进行刑法分类和适用刑罚的原则和方法。

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刑法适用的原则,包括法律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人性化原则等,同时也需要考虑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

三、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素和构成要件,根据不同犯罪类型,犯罪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

1. 客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和结果。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刑法分论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论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1、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2、类型:(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1、含义: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类型:(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1、单一罪名,指所包罗的犯罪构成的详细内容单一,只能反应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罗的犯罪构成的详细内容复杂,反应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罗的犯罪构成的详细内容复杂,反应多种详细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功能:1.概括功能;.2.辨别功能.;3评价功能;4慑功能;(三)法定刑1、含义:指包罗罪刑关系的条文所划定的适用于详细犯罪的科罚种类和科罚幅度2、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划订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1、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法学《刑法分论》考试重点知识总结

法学《刑法分论》考试重点知识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总结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具体状况的规定和描述。

简单罪状:即仅规定犯罪的名称,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不作描述。

叙明罪状:即详细规定具体犯罪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即分则条文本身没有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引用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称。

空白罪状:即条文本身没有明确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来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和其他单行刑事法律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法种类和刑罚幅度。

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依法惩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并明确规定最低刑和最高刑(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3)、规定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的法定刑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重合,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

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转化犯:从一种犯罪转到另一种犯罪。

1、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2、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行性关系一强奸罪3、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一拐卖妇女儿童罪4、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或死亡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或死亡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6、私自开拆邮件并窃取财物一盗窃罪7、携凶抢夺一抢劫罪8、反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一抢劫罪(转化型抢劫)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务安全的行为。

所谓“不特定”:1、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者某项财产权的,而是针对某一类权利或多数权利,具有一定的广泛性。

刑法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刑法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刑法一、法条填空:1.【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2.【转化的抢劫罪】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总论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论期末知识点总结

刑法总论期末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1. 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制定的,用来惩治犯罪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法律规范。

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的规范。

刑法的形式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刑法典的内容、刑法解释的规范等。

2. 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通过惩治犯罪行为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发展。

(2)预防和惩治犯罪行为。

刑法不仅适用于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还包括预防犯罪行为的规范和惩治机制。

(3)保障公民权利。

刑法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 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犯罪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有罪性,才能构成犯罪。

2.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有罪性。

其中,犯罪行为是构成犯罪的第一个要件,犯罪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有罪性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三、犯罪的分类和等级1. 犯罪的分类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分子犯和犯罪分子之间犯。

犯罪分子犯指的是个人或单位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之间犯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2. 犯罪的等级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犯罪可以划分为不同等级。

一般来说,犯罪分为犯罪、轻罪和重罪三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处罚程度。

四、犯罪的法定和罪刑法定原则1. 犯罪的法定原则犯罪的法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

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对于犯罪人员的处罚也必须依据法律进行。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前提,刑罚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度和限度。

刑罚不得随意自行增减,刑罚的方式和程度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

五、共犯和从犯1. 共犯共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

刑法期末反思总结范文

刑法期末反思总结范文

时光荏苒,转眼间,本学期的刑法课程已经结束。

在这段时间里,我受益匪浅,不仅对刑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对自己的学习方法和态度有了新的认识。

以下是我对刑法期末考试的反思总结。

一、考试回顾刑法期末考试涵盖了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大部分。

在考试中,我发现自己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足:1. 理论知识掌握不够扎实。

在刑法总论部分,对于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基本概念,虽然有所了解,但未能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

2. 刑法分论部分,对于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等知识点,虽然掌握了一些,但缺乏对罪名之间关联性的认识。

3. 实践能力有待提高。

在案例分析题中,对于如何运用刑法理论分析实际问题,仍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反思总结1. 理论知识方面(1)加强理论学习。

在今后的学习中,我要加强对刑法理论的学习,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

(2)注重归纳总结。

对于刑法中的重点、难点,要善于归纳总结,形成自己的笔记,便于复习和巩固。

2. 实践能力方面(1)多参与案例分析。

通过参与案例分析,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

(2)加强学科交叉学习。

刑法与其他学科如民法学、行政法学等有着密切的联系,要注重学科交叉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3. 学习方法方面(1)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制定合理的学习计划,确保每天有足够的时间用于刑法学习。

(2)注重课堂笔记。

在课堂上,认真听讲,做好笔记,课后及时复习,巩固所学知识。

(3)积极参与讨论。

在课堂上,积极与同学和老师交流,提出自己的疑问,共同探讨问题。

三、展望未来通过本次期末考试,我认识到自己在刑法学习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在今后的学习中,我将继续努力,以下是我对未来学习的一些建议:1. 深入研究刑法理论,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

2. 加强实践能力培养,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

3. 不断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4. 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自己的视野。

总之,刑法期末考试让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也让我明确了今后的努力方向。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总结一、刑法概论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强制措施的一种特殊法律。

刑法是刑事法的核心,是刑事法规范犯罪行为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具有强制性、惩罚性和侵权性的特点。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追溯原则、犯罪不按民事责任确定和与国际刑法原则相符合。

刑法的对象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有违法特征的行为。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罪犯人权。

刑法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二、刑法的犯罪类型1. 根据犯罪性质划分,刑法可以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适用于一般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通则和刑法特则。

特殊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包括刑法特例和刑法分则。

2. 根据犯罪对象划分,刑法可以分为人身刑法和财产刑法。

人身刑法是指以危害人身健康、权益和生命为对象的刑法规范,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

财产刑法是指以危害财产安全为对象的刑法规范,包括盗窃罪、诈骗罪等。

3. 根据犯罪行为划分,刑法可以分为直接犯罪和间接犯罪。

直接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本人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间接犯罪是指犯罪主体通过其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教唆、指使和共同犯罪。

三、刑法的刑罚类型刑罚是刑法对犯罪行为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罚金是指对犯罪人处以的一定金额的罚款。

拘役是指对犯罪人强制在特定场所居住,限制行动自由的刑罚。

有期徒刑是指对犯罪人限制人身自由,在一定期限内收监的刑罚。

无期徒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无固定限期的徒刑。

附加刑是指对犯罪人处以的除主刑以外的其他刑罚,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责令公布、公示等。

四、刑法的犯罪构成与量刑1. 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件或条件,使犯罪事实成立。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要犯罪建议、交叉犯罪构成要件、辅助犯罪构成要件、参与犯罪构成要件和取证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罪刑各论重点总结主讲人:山东政法学院张传伟教授第一讲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一、罪状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如故意杀人罪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05条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115条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在被称为空白罪状的条文中,在指明了参照法规的同时,也描述了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如交通肇事罪中的“发生重大事故”。

所以,我国《刑法》中实际没有典型的空白罪状。

5、混合罪状:有些分则条文采取了两种以上的罪状描述方式,可称之为混合罪状。

二、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此种情况在刑法中属于绝对少数,仅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239条(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八种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情节特别严重的)、383条第1款第2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

三、法律拟制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即“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讲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间谍罪客观构成要件包括三种行为,一是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现任何结果,都可以成立此罪的既遂。

国家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家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家刑法期末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基础知识刑法是规定了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的立法。

刑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它是国家权力的体现,用以制裁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法无禁止即许可,即刑法规定了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才具有犯罪性;2. 人无罪,即所有人都有无罪推定的权利,直到法庭证明其有罪;3. 禁止追溯,即禁止以追溯形式规定罪行;4. 应一罪一罚,即同一行为不得受到重复处罚;5. 刑法的适用是基于犯罪事实,不受个人社会地位、性别、种族、民族、宗教和信仰的影响。

二、犯罪与刑事责任犯罪是指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体形式多种多样。

刑事责任是社会对犯罪的追究,并适用相应的刑法制裁措施。

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1. 犯罪主体:刑法规定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和条件,通常要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责任能力的人、经过囚禁、名誉恢复者和军人在服役期间实行戒毒的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2. 犯罪客体: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包括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以及侵犯公共利益等行为。

3.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过失等。

三、刑法的一般规定刑法对犯罪行为的一般规定包括:1. 法定原则: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构成、行为人、犯罪情节、刑事责任等有着明确的法定原则,区别了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

2. 主观方面:主要指犯罪故意和过失。

3. 客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

四、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能够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对其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而刑事责任能力不足或无责任能力的人则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1. 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情况下,十八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能力不足:即青少年和成人之间的刑事责任能力,国家对其实行了一定的特殊规定和保护措施。

法律规定了青少年的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刑法分论期末复习资料

刑法分论期末复习资料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交通肇事罪 1.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客体特征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以及城市的交通运输)2)客观特征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行为主体不属于身份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肇事逃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消极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后,因逃逸使被害人得不到救治死亡2)积极逃逸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其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严重残疾,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如果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死亡,为隐匿罪行将被害人沉入湖中致使其溺死,应将后行为认定过失致人死亡,如果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则数罪并罚。

3.注意:1)过失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导致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结果的,认定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设施罪。

2)在逃逸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出于过失可能再次构成交通肇事罪;出于故意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如果是故意实施的,只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如果是过失实施的,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

2.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2)犯罪客观方面,既可表现为作为方式,也可表现为不作为方式。

3)放火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分论课程心得体会(2篇)

刑法分论课程心得体会(2篇)

第1篇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刑法分论作为一门核心课程,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掌握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罚体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一学期的刑法分论学习,我对刑法分论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刑法分论的基本概念与体系刑法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通过学习刑法分论,我了解到刑法分论的基本概念包括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刑罚裁量、刑罚执行等。

刑法分论体系主要分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三个部分。

1. 犯罪论:主要研究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通过学习犯罪论,我明白了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2. 刑事责任论:主要研究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承担。

刑事责任论要求犯罪人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刑罚论:主要研究刑罚的种类、适用和执行。

刑罚论要求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刑罚的目的,对犯罪人适用适当的刑罚。

二、刑法分论的学习方法1.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学习刑法分论的过程中,既要注重理论知识的积累,又要关注实际案例的分析。

通过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分论的基本原理。

2. 注重逻辑思维:刑法分论涉及大量的概念、原则和规则,要求我们在学习过程中注重逻辑思维,理清各概念之间的关系,避免混淆。

3. 多思考、多总结:在学习刑法分论的过程中,要善于思考,对所学知识进行总结,形成自己的理解。

三、刑法分论的实际应用1.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实际案例,了解刑法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加深对刑法分论的理解。

2. 法律咨询:在日常生活中,运用刑法分论的知识,为他人提供法律咨询,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3. 参与法律实践:积极参与法律实践,如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四、刑法分论的学习体会1. 提高法律素养:通过学习刑法分论,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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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的期末总结1.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答: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那么这两种犯罪的区别在哪里呢?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

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

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主体:一般主体,(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三)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3.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答: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一、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变流,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采取,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1、侵犯客体不同。

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

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

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信用卡诈骗罪答: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表现: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5.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答: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2、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第一、抢劫罪是“当场”,而敲诈勒索没有这个要素,抢劫罪强调暴力胁迫与财物转移占有之间的时间联系紧密,敲诈勒索则不强调这一点;第二、抢劫罪其中涉及“暴力”手段,而敲诈勒索则一定不能有直接暴力手段,否则就是抢劫了;6.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答: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7.非法拘禁与绑架罪的区别答:一、什么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什么是绑架罪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三、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有什么区别谢通祥: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但在客观上的相似性并不能混淆两者之间的质的区别,二者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内容不同。

绑架罪的主观动机是勒索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扣押人质只是实现主观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观意图就是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异。

在绑架案中,行为人一般都采取超强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无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掳离住所置于偏僻荒野之处,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恐慌。

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低强度限制人身自由。

3、在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上,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一般没有恩怨和其他往来,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通过绑架的实施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或通过扣押人质获取其他非法利益,而非法拘禁罪较多的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因纠纷和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在案发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过错。

8.伪证罪和妨害伪证罪的区别答:1、主体不同。

妨碍作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而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属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

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虽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体罪过内容和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一般是出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目的;而后者则出于出人入罪的目的。

3、客观方面不同。

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伪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客观方面不同。

妨害作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妨害证人依法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而伪证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

4、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

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往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广;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窄。

5、妨害作证罪实质上是有教唆证人做为证的行为,但是刑法将之专门规定为一个罪,所以不是伪证罪的帮助犯或教唆犯。

6、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沪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妨害刑事证据罪。

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妨害刑事证据罪。

9.侮辱罪的概念和构成答: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10.假冒注册商标罪概念与构成答: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11.诈骗罪的构成和概念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1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罪的共同特点都是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挪用”,但在其他方面仍有很多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经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他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将特定款物用于改建楼堂馆所等。

如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按第三百八十四条二款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室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侵犯了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室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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