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吸毒违法不犯罪?容留吸毒可入刑!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下面就一起来看一个典型的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学校纪律处分学生个案背景:高中学生小明因在学校内吸毒被学校发现,学校对小明进行了纪律处分,并将其勒令退学,小明及其父母不服,提出申诉。
问题:学校能否对小明实施纪律处分并勒令其退学?分析:根据我国教育法相关规定和教育法学的原理,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但该处分必须符合合法、适当的原则。
首先,是否是法定的处分范围。
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有权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但该处分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需要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吸毒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学校对该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是符合法定范围的。
其次,纪律处分是否合法、适当。
教育法学主张,学校纪律处分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处分的依据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而适当性原则要求处分的方式和程度适合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对于小明吸毒的行为,学校可以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但具体的处分方式和程度需要根据吸毒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小明是初犯,对其实施纪律处分时可以采取警告、劝导等方式,帮助其改正错误;如果小明是多次违纪,或者情节比较严重,学校可以采取勒令退学等严厉处分措施。
另外,学校在对小明进行纪律处分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并且需要进行审查和决定的程序。
学校可以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成立处分委员会,对违纪学生进行审查和决定。
结论:根据以上分析,学校对小明实施纪律处分并勒令其退学属于合法的,但具体的处分方式和程度需要根据吸毒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并且应当符合教育法的规定和程序。
以上是一个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的示例,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教育法学的原理和规定,为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
同学们在学习教育法学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分析更多的典型案例,加深对教育法学的理解和掌握。
浅析吸毒成瘾入刑是解决吸毒泛滥的治本之策
中图分类号: D9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9) 10 - 0079 - 02
作者简介: 郭凤军( 1988 - ) ,男,汉族,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吉林省公安厅,工作人员,主要研究方向: 刑法学禁毒。
一、严峻、复杂的吸毒现状 ( 一) 吸毒人数之多令人堪忧。我国是世界上打 击涉毒违法犯罪力度最大、成效做好的国家之一,2017 年,全国禁毒部门一共破获了与毒品相关的刑事案件 一共 14 万起,破获掉的制贩毒团伙共计 5534 个,其中 到案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就达到了 16. 9 万名,缴获毒品 的数量就已经达到了 89. 2 吨; 查获具有吸毒行为的人 员共计 87 万人次,其中最新登记的吸毒人员 34 万人; 按照相关的法规强制隔离戒毒人数为 32. 1 万人、责令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认识为 26 万人次,戒断三年并未 出现复吸人员的数量达到了 167. 9 万名,破获毒品案 件、查处吸毒人员特别是吸毒成瘾人员之多令世人堪 忧。笔者认为,如果不采取强有力措施,将吸毒成瘾人 员列入刑法管制范畴,吸毒成瘾人员将越来越多,直接 影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顺利实现。 ( 二) 吸毒人数增加原因是非常多的。涉毒违法 犯罪因为受到国际和国内政治以及经济等多种客观因 素制约,笔者认为,我们国家当前的吸毒群体特别是吸 毒成瘾人员增速较快的主要原因在于吸毒成瘾未列入 刑法。截至到 2017 年底,当前我国现有吸毒人员数量 就已经达到了 255. 3 万名,占全国人口总数的 0. 18% , 按照国际惯例估算实际吸毒人员超过 1200 万,遍布所 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涉及人群广泛。吸食滥用毒品 种类较多并且变化相对较快,其不但有海洛因和鸦片 等一些普遍的毒品,其中该有和毒品作用相近的新精 神活性物质,我国吸毒现状令人堪忧。毒品问题不但 会对人民群众自身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同时还会影 响家庭幸福与社会风气,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午饭的 同时还会激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产生,其和恐怖活 动以及有组织犯罪彼此交织,对于社会和谐发展与国 家安全都有一定影响。除此之外毒品还会令一些吸毒 成瘾人员吸毒后产生幻觉,极易诱发肇事肇祸,对公共 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笔者认为,吸毒成瘾群体增长如此迅速,人数如此 庞大主要有为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是法律打击不严格, 吸毒成瘾并未纳入到刑法中; 二是毒品预防教育没有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引言: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为目标。
在刑法中,三阶层理论是一种重要的刑罚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可以分为三个阶层:一阶层是原始级别的犯罪,二阶层是高级别的犯罪,三阶层是特殊高级别的犯罪。
本文将从刑法三阶层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该理论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分析:此案发生在XX市,被告人小明因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逮捕。
根据案件的情况,我们将对该案进行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
一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属于一阶层犯罪。
一阶层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较小危害、破坏程度较轻的犯罪行为。
在该案中,虽然毒品贩卖本身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但从整体来看,其危害相对较小,属于一般的刑事责任范围。
二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还满足了二阶层犯罪的特征。
二阶层犯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破坏程度较重,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专业性。
通过进一步调查,我们了解到小明是贩毒团伙的成员,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先进的交流方式和运输手段。
这些行为表明他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不容小觑,还有一定的组织和计划性。
三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还符合三阶层犯罪的标准。
三阶层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破坏程度严重,跨越了一般刑事责任范围的犯罪行为。
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小明在毒品贩卖过程中,不仅涉及大量毒品的贩卖,还使用了暴力手段恐吓竞争对手和违背其规则的人。
这些行为进一步加重了犯罪的危害程度,达到了三阶层犯罪的水平。
刑罚责任分析:根据刑法对不同层次犯罪的刑罚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对小明的刑罚责任判定。
由于小明的犯罪行为涉及毒品的贩卖、组织性和暴力手段,我们可以给予其较为严厉的刑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阶层犯罪,可处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二阶层犯罪,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三阶层犯罪,可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结论:刑法三阶层理论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判断犯罪行为的框架和刑罚的参考。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对被告⼈辩称受⼈雇⽤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男1991年1⽉20⽇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谢某,男,1966年10⽉3⽇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温某,男,1981年8⽉12⽇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某市⼈民检察院以被告⼈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谢某、温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某及其辩护⼈辩称,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系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请求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8⽉4⽇13时许,被告⼈李某在⼀饭店房间内分别以⼈民币(以下币种同)26.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谢某贩卖3块海洛因,以17.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温某贩卖2块海洛因。
次⽇零时许,谢某、温某携带各⾃所购的毒品在搭乘长途客车返回途中被抓获。
公安⼈员从谢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3块,净重l 044克;从温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688克。
李某在此次贩卖中,共贩卖海洛因1 732克,收取毒资44万元。
某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贩卖海洛因的⾏为构成贩卖毒品 77罪;被告⼈谢某、温某运输海洛因,其⾏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贩卖海洛因数量⼤,社会危害⼤,罪⾏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
谢某运输海洛因数量⼤,罪⾏极其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坦⽩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有重⼤⽴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温某运输海洛因的数量较谢某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及其辩护⼈所提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是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经查,除李某的辩解之外,⽆其他证据佐证李某系受“阿阮”雇⽤贩卖毒品的情况。
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规定
一、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案件起因是张某因追求李某的妻子王某而心生怨恨,遂于某日将李某打伤。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动机:张某追求李某的妻子王某未果,心生怨恨,认为李某是王某追求路上的绊脚石,因此产生了伤害李某的念头。
2. 犯罪过程:某日,张某在李某下班途中等候,当李某路过时,张某手持一把匕首,突然冲上前去,对着李某的腹部猛刺数刀。
李某当场倒地,张某见状,逃之夭夭。
3. 犯罪后果: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的腹部受到严重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的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罪学分析1. 犯罪原因:本案中,张某因追求李某的妻子而心生怨恨,这是其犯罪的直接原因。
此外,张某缺乏道德修养,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2. 犯罪类型:本案属于个人犯罪,张某因个人恩怨而伤害他人,属于激情犯罪。
3. 犯罪预防:为了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当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与手段:张某的犯罪动机源于个人恩怨,手段残忍,这表明其心理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
在犯罪过程中,张某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这进一步说明其犯罪动机的恶劣。
2. 犯罪后果:张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给李某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
题目:贩毒犯罪案件
本文以一起贩毒犯罪案件为例,分析了该类案件有关的犯罪现象、法律法规和处理措施等问题,旨在为解决贩毒犯罪提供参考建议。
贩毒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其犯罪所留下的社会危害是巨大的:它会损害贩毒者及其家属带来的不良影响;污染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增加民众的恐惧和痛苦。
法律规定,贩毒行为是被严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有毒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有毒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重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根据《有毒物品管理条例》,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携带、倒卖有毒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对其罚金和处罚,以及收缴其犯罪所得和有关犯罪收益。
处理贩毒犯罪,必须依法严惩,同时针对其发源地要加强监管,落实有毒物品管理权责,切实做好贩卖有毒物品的预警和侦查工作,强化网络性犯罪的侦办,形成预防和控制贩毒有毒物品链条闭塞的效果;加强社区管理,加大调查力度,积极进行社会思想和文化建设,以教育引导社会更好地应对犯罪行为;加强犯罪前的预防,并加强其它国家和地区之间反贩毒的国际联系与合作,努力控制、打击跨国贩毒犯罪行为。
贩毒犯罪的处理,必须综合考虑相关社会因素,注重社会功能与社会效果,多元化途径研究,制定有效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使政府、社会个人、各界力量共同投入力量,治理各种贩毒犯罪活动,使贩毒犯罪现象得到有效制止和控制。
综上所述,贩毒犯罪的处理应重在合法惩罚,严厉惩治贩毒者,以及协同治理,以达到各方相互合作,共同抗击贩毒犯罪,引导社会守法,保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实现犯罪预防目标的目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一、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刑量刑标准。
1、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实施者是一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到的刑罚不少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的罚款;
2、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实施者不是一级以上领导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
3、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实施者酌情处以管制或者拘役;
4、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实施者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一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到的刑罚将会严重增加;
5、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实施者扰乱社会秩序,在原定的量刑标准的基础上会有增加的范围;
6、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实施者,无论是一级以上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公民,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二、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实施者的防范。
1、坚持治罪联防联控,在发现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时,即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惩罚;
2、宣传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的重大后果,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使大家都不敢去容留他人吸毒;
3、加大打击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力度,严格执行法律;
4、及时发现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严格对其进行打击,防止它继续扩散。
吃人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其中,“毒奶粉”事件堪称典型案例。
2008年,我国发生了一场震惊全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聚氰胺奶粉事件。
这场事件导致数万名婴儿患上肾结石,甚至死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例分析1. 事件起因“毒奶粉”事件起因于不法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在奶粉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长期摄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奶粉企业通过添加三聚氰胺,使奶粉的蛋白质含量在检测中呈现虚假增高,从而提高产品销量。
2. 法律责任(1)企业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涉事奶粉企业因非法添加三聚氰胺,导致大量婴儿受害,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依法判处涉事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罚金,并责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在本案中,政府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涉事企业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政府及监管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事件影响“毒奶粉”事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同时也对国家形象和食品行业产生了恶劣影响。
该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漏洞,引发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和反思。
三、法律建议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青少年吸毒犯罪案例
关于青少年吸毒法律的回答为依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吸毒属于违法行为,但并不是犯罪行为。
所谓违法,是指违反一切法律法规,其外延极其广泛。
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青少年吸毒犯罪案例4月15日下午,记者见到了小美(化名)。
今年才满18周岁的小美,头发金黄色,穿着时髦,左手腕部有纹身。
她来自青墩农村,是家中独生女。
因容留他人吸毒,小美被盐都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听人说这个没有瘾,还能减肥。
我就‘溜’了几次。
”“溜冰”是许多年轻人对吸食冰毒的通俗叫法。
去年11月、12月和今年1月,小美先后三次购买冰毒吸食。
第一次吸食时,小美忐忑不安。
那次吸过,她两天没吃饭,“感觉到饿,就是没有食欲。
口干,不想睡觉,就通宵上网。
第二天上班时没精神。
”初中毕业后,小美帮人家卖过餐具、鞋子、化妆品等,做过咖啡店营业员,都因工资低,频频换工作。
后来,她在市区一家KTV做服务员,在那里她认识了提供冰毒的阿娟(另案处理)。
在小美的租住处,小美和阿娟先后三次吸食,每次花费在300元左右。
直到被民警抓获,小美才感到害怕。
在法院审理阶段,小美从法官那里了解到了冰毒的危害,“听得我冷汗直冒。
早知道这些,打死我都不会碰的。
”从小受父母娇惯的小美,事发后一直是母亲帮她处理有关事情。
“至今没敢告诉爸爸,怕他受不了。
”现在,小美在学习化妆,她想自己开一个小店,“这辈子都不会再碰那东西了。
”青少年吸毒犯罪案例为追求新潮和酷感,3个90后女孩竟想出了用吸食毒品作为庆祝生日的方式,还邀请了3个男孩一起到宾馆来“分享”毒品。
长寿区检察院近日透露,经该院提起公诉,这3个女孩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已于1月7日被法院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
今年20岁的小丽,和同龄的小馨,以及21岁的小红,是很要好的朋友,3人都没有正式职业。
去年10月24日是小丽的生日。
为了能让这个生日过得刺激、够酷,小丽和姐妹们竟有了一起吸毒庆祝的想法。
于是,小丽将自己的身份证和100元钱交给小馨和小红,拜托两人帮自己到长寿区某宾馆开一间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1•【分类】其他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发布第五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精华所在,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不断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定期编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在法治轨道上明规则、扬正气、树新风,使司法审判成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动实践。
本次发布的第五批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涉及惩罚不正当竞争、禁止非法捕捞水生植物、遏制“劳动碰瓷”、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维护邻里关系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群众利益的问题,通过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和教化意义,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法治理念的融合,引导向好、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目录案例一公交车上辱骂司机被劝,纠缠他人受伤责任自负案例二故意制造劳动纠纷,“劳动碰瓷”被判驳回案例三邻居改门难通行,法院判决复原状案例四非法捕捞“鸡头米”,破坏生态系统构罪案例五微信抽奖信息不明确,构成不正当竞争受罚案例六助人排涝致自家鱼塘遭损,善意助人损失应获补偿案例七严重超时工作致“过劳死”,用工及派遣单位连带赔偿案例八贩卖涉毒电子烟获刑,警惕新型毒品侵害案例九背弃师德行诈骗,教师沦为阶下囚案例十老人去世不通知子女,判决少分抚恤金份额案例一公交车上辱骂司机被劝,纠缠他人受伤责任自负裁判事项:方某因公交乘车点变更,上车后对司机进行指责,二人产生口角。
时政热点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其中,“毒驾”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毒驾,即驾驶员在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具有极高的安全隐患。
为打击“毒驾”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我国法律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严厉打击。
2019年,某地发生了一起因“毒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多人受伤。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促使我国法律对“毒驾”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毒驾”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自己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仍然冒险上路,最终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2. 案件影响本案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也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首先,毒驾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其次,毒驾行为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3. 法律适用(1)刑法适用本案中,被告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2)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本案中,被告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4. 预防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毒驾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2)严格执法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完善法律制度针对毒驾案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毒驾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结论“毒驾”案件是我国当前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一大隐患。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毒驾行为不仅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还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
因此,我们要从多方面入手,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执法,完善法律制度,共同打击毒驾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
尚权学习丨总结:毒品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概述2016-03-09陈国庆刘平尚权刑辩引子: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高速化、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发展,毒品犯罪的渠道和形式越来越隐秘,毒品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
毒品类案件也逐渐常态化。
然而,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条目繁多,无形中增加了辩护律师的案头工作。
3月7日,尚权学习日。
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陈国庆律师和刘平律师共同分享实践中涉毒类案件法律方面的问题。
详细阐述了毒品案件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适用和要点。
正文:毒品犯罪是个法定犯,也就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后,造成了严重的法益侵害,已经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范围,就需要动用刑法。
那么我们做毒品辩护的律师当然需要了解毒品犯罪中所谓的“非法”,包括了哪几部法律。
笔者进行了一个大概的梳理,最重要的就是《禁毒法》,这部法律由之前的《禁毒条例》而来。
其次是《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实质是一个被处以刑法之前的一个缓冲法律,也就是所谓的保安处分。
我们来看《禁毒法》是如何与《刑法》的347-355条进行对接的,《禁毒法》第59条、60条、61条、62、64、65条,这些都是刑法347-355条所谓非法的渊源所在,只有违反了《禁毒法》的这些条文,且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启动刑法。
比如说,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10克以下冰毒,不构成犯罪,但却违法了《治安处罚法》,需要受到被行政拘留,受到治安处分。
再比如,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罪,也需要符合一定的前置条件,才能被追究刑责,哪些前置条件呢?比如需要达到容留他人吸毒三次以上;或有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情形;或曾经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处罚过等;否则就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虽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是被处以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还是免不了的。
再看《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第71条、72条、73条规定了对涉毒类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了347条外,因为刑法第347条是不论多少数量,均构成犯罪),规定了一些涉毒的行为的治安处罚。
“毒驾入刑”法律问题研究
“毒驾入刑”法律问题研究作者:江寅昌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9期江寅昌(安徽农业大学,安徽合肥 230036)摘要:“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吸毒人数的不断攀升,“毒驾”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愈演愈烈,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各国的立法规定,许多国家已将“毒驾”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内。
然而,现阶段我国对“毒驾”行为的规制还处于法律空白。
因此,“毒驾入刑”势在必行。
关键词:毒驾行为;现状;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9-0139-03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酒驾”纳入到刑法调整的范围内,经过近4年的法律实践,已然初见成效,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也迅速减少。
然而,相较于“酒驾”,存在更大社会危害性的“毒驾”行为却未能入刑,我国刑事立法上的这一缺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毒驾”行为的不断发生,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我国现阶段有必要积极开展对“毒驾”的立法工作,将“毒驾”纳入到刑法的规范体系内。
一、我国“毒驾”行为的现状(一)社会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居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升,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人数均呈爆炸式增长。
截至2014年年底,根据国家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达2.64亿辆,其中汽车1.54亿辆;机动车驾驶人员突破3亿,其中汽车驾驶人员超过2.46亿,而且这个数值每天还在不断的更新中。
截至2014年4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经超过250万人。
其中,阿片类138万人,占53%;合成毒品117万人,占45%;其他3万人,占2%。
按吸毒人员显性与隐性比例计算,我国实际吸毒人数超过1000万,可见我国毒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最高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6.24【实施日期】2016.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6月24日)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跨国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基本案情】被告人唐小平,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农民。
1992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4月1日刑满释放。
2012年11月中旬,被告人唐小平到缅甸联邦邦康市向尼果(已被缅甸司法机关判刑)购买200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尼果联系彭勇(另案处理,已判刑)将该批毒品走私入境,后彭勇与唐家庄(另案处理,已判刑)将二人向尼果购买的75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与唐小平所购毒品一起藏在改装的重型货车车厢夹层内进行运输。
同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一公路上截停上述货车,从车厢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56.74千克,并将唐家庄抓获。
2012年12月,被告人唐小平与刘进新、***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议共同贩卖毒品,约定由唐小平向尼果联系购买毒品,刘进新、***成出资并联系运输工具。
后刘进新将150万元转入唐小平账户用于支付跨境运输费用,***成在刘进新的安排下将大笔现金送至孟连县一宾馆,交给唐小平的亲戚雷某某。
在唐小平的联系下,尼果指使他人将毒品从缅甸联邦邦康市运至孟连县,刘进新安排他人接取毒品后藏匿于一废品收购站内。
2013年1月15日,公安人员从雷某某所住宾馆房间内查获现金448.16万元,并于次日在上述废品收购站和一处简易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96.4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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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一
第一章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徐某因在一起吸食毒品而相识。
20XX 年8 月末,刘某找到徐某并交给他3000 元人民币,让徐某帮自己前往鞍山找一个叫“二哥”的毒贩为其代购 5 克毒品。
徐某为了让刘某帮助自己的哥哥解决拆迁费问题就答应帮刘某代购毒品。
徐某拿到钱后,驾驶自己的汽车前往鞍山,以3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二哥”购买了 5 克毒品,两小时后徐某驾车返回,将毒品交给了刘某。
此后的近一个月,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四次为刘某购买毒品,5 次共计购买毒品25 克。
为感谢徐某为自己代购毒品,刘某将2 克毒品送给徐某。
20XX 年9 月9 日,徐某在xx 区大润发门前将0.19 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 1 -。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If you are proud, you should have extra steps in everything you d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一是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二是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三是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是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虽然我国对毒品的管控和打击是很严的,但并不是说只要涉及到毒品方面的问题,那么就一律认定为犯罪。
如果行为人只是自己单纯的吸食毒品,并且持有毒品的数量也不大的话,则只会按照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不过现实中,有的人不仅自己吸食毒品,同时还呼朋唤友的一起在自己家里吸毒,对于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了。
那法律中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召集、收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健康权。
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如果被侵害的对象是非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则不构成本罪,但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所谓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3)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而又有意容留并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注意: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区别;本罪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区别;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走私、贩卖毒品而提供毒品的,或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毒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论处。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
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法律是我们做人做事的一道参照标准,我们不能触犯。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法律论文范文精选7篇,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法律论文范文精选一第一章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一、案情简介刘某与徐某因在一起吸食毒品而相识。
20XX 年8 月末,刘某找到徐某并交给他3000 元人民币,让徐某帮自己前往鞍山找一个叫“二哥”的毒贩为其代购 5 克毒品。
徐某为了让刘某帮助自己的哥哥解决拆迁费问题就答应帮刘某代购毒品。
徐某拿到钱后,驾驶自己的汽车前往鞍山,以3000 元人民币的价格与“二哥”购买了 5 克毒品,两小时后徐某驾车返回,将毒品交给了刘某。
此后的近一个月,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四次为刘某购买毒品,5 次共计购买毒品25 克。
为感谢徐某为自己代购毒品,刘某将2 克毒品送给徐某。
20XX 年9 月9 日,徐某在xx 区大润发门前将0.19 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杨某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二、分歧意见有观点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这种观点有三种分析路径:第一,“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1]徐某先后5 次将25 克毒品交付给刘某,并从刘某处获得总计15000 元,而刘某用15000 元换取了25 克毒品的所有权,因此在徐某与刘某间构成有偿转让毒品的交易,但我国法律目前并不打击吸食毒品的行为,刘某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而每次购买的数量也不满足入刑的数量标准,因此刘某不构成犯罪,而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
第二,代购者牟利或变相加价的行为按贩卖毒品罪处理。
如果代购者没有意图从代购行为中获取收益,那么这种行为与吸毒人员自己购买毒品无异,但如果其从中牟利或变相加价,则虽有代购之名却在本质上实施的是贩卖的行为,代购行为已经变质,因此应当考察代购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牟利。
以《刑法修正案(九)》浅析“毒驾”谨慎入刑
以《刑法修正案(九)》浅析“毒驾”谨慎入刑作者:李潇潇江秋霞李浩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我国在2015年8月29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此次的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例如将在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写入了刑法。
然而却并未将争论已久的“毒驾”列入修正案中,对此,引起了社会和学者的普遍争议。
那么,“毒驾”是否应当入刑呢?本文作者认为,“毒驾”应入刑,但更应谨慎入刑。
下文从刑法的谦抑性、我国的国情等方面分析“毒驾”应谨慎入刑,以及我国现阶段应对“毒驾”的措施。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毒驾”谨慎入刑;中国国情;解决措施中图分类号:D924.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030-02作者简介:李潇潇(1994-),女,汉族,辽宁沈阳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与国际社会的密切接轨,致使我国吸毒人员与机动车的数量快速增长,因而由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在不断的增加,吸食毒品后驾驶的违法行为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近几年,“毒驾”入刑已经成为了法学界、交警和禁毒部门、社会群众的普遍共识。
而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甚至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却都没有将“毒驾”列入,这体现了立法者立法的谨慎。
一、“毒驾”的概念目前,我国司法部门没有给出“毒驾”的具体法律概念。
但近几年对此行为的研究,大多数法学学者已达成共识,认为“毒驾”,即是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并且此处的毒品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仅应当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海洛因、冰毒、大麻等毒品,而且也应当包括一切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此处的机动车不仅仅指汽车,也包括所有由发动机驱动的车辆。
因此,“毒驾”是指以非医疗目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1]二、“毒驾”谨慎入刑(一)刑法1.刑法的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国家基本法律,具有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以及保护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措施的强制性、严厉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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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吸毒违法不犯罪?容留吸毒可入刑!
一、案例简介
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吸食并且容留他人吸食俗称“麻果”和“冰毒”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以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依法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在各类毒品犯罪案件中,容留他人吸毒罪是非常常见的一类罪名,其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中。
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权,属行为犯,不以牟利为要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行为人提供的场所必须是其享有一定控制能力的空间,这就要求行为人对空间有一定的使用权或管理权。
本案中,刘某某多次在其家中与他人一起吸食毒品,自己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也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四、案例点评
毒品犯罪不仅包括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等,还包括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
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租赁的酒店、KTV包厢等。
“如果有瘾君子想要在你负有管理义务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一定要勇于制止并及时报警,”承办检察官提醒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