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易混易错228点
历年司法考试中容易出错的100个考点
历年司法考试中容易出错的100个考点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17、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身亡,不成立强奸致人死亡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0、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枪杀死1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33、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小于造成损失,也可成立紧急避险34、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大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避险过当35、紧急避险保护利益等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紧急避险,行为人违法但无责任36、A绑B子,逼其抢银行,遭保安C反击,BC均成立紧急避险37、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教唆犯38、变性手术属于治疗行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39、奸淫幼女、猥亵、拐卖儿童,被害人承诺无效40、盗窃、强奸中,被害人承诺即无罪41、娱乐圈潜规则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海选也一样)42、妇女以为是自己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43、为救人命而截其肢,推定其承诺,不构成犯罪44、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回自己财物,是自救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罪45、认定无、限制责任能力应同时符合医学和心理学标准46、甲开枪杀乙,技术不好杀死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47、主观盗窃财物,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罪48、甲开枪杀乙,致丙轻伤,定故意杀人未遂49、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5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51、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52、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财物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53、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中54、索贿只要提出就既遂55、受贿只要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何物品56、盗窃保险柜,只偷到300元,成立盗窃罪未遂57、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58、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59、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60、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61、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自己而逃跑,成立未遂62、结果加重犯也存在未遂63、甲拿面粉骗乙去贩毒,甲成立诈骗罪,乙无罪64、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65、甲男欲奸乙女,乙说自己有性病,甲放弃,成立中止;乙说自己有爱滋病,甲放弃,成立未遂;甲发现时熟人而放弃,成立中止;甲认为乙丑陋而放弃,成立中止;甲发现乙身上有钱,转而抢劫,成立强奸中止;甲发现乙女正值月经期,放弃,成立中止66、甲有车租于乙,到期未还,甲盗回车,乙以为车被偷相甲赔偿,甲默认,甲构成盗窃罪和不作为诈骗罪67、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奸淫行为的,认定强奸中止,不能立强制猥亵妇女罪68、绑架控制人质就既遂,不要求提出勒索要求会或者勒索到财物69、甲为买淫秽物品而唆使无犯罪意图的乙贩卖淫秽物品,甲成立教唆70、诬告陷害他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就是犯罪既遂71、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72、越狱、劫狱的,参与即犯罪73、甲强奸、乙抢劫,致丙女死亡,不能确定谁干的,2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构成共犯74、甲13乙18共同轮奸妇女丙,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乙负刑事责任75、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76、甲乙雇船分别走私毒品与淫秽物品,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可成立对方犯罪的帮助犯77、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追究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78、除了持续犯,犯罪既遂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79、承继的共犯中,后行为人对其参与前的先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80、甲18,唆使15岁的乙盗窃,甲不是间接正犯,而是教唆犯81、间接正犯中的7种利用: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犯罪活动;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82、间接正犯也要求特定身份,间接正犯事间接实行犯83、甲冒充警察称取证让邮政工作人员乙开拆若干信件,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84、教唆未遂不可罚,但未遂的教唆具有可罚行85、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实施犯罪的,教唆者不成立犯罪;他人实施预备行为,如需处罚预备犯,对教唆犯可以从减免;他人犯罪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减86、帮助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如帮助者帮助他人实行犯罪,但他人未着手犯罪的;帮助者不能力犯罪87、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犯88、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为“煽动”,不成立教唆89、在被教唆者已产生犯罪决意时,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90、在甲有犯A罪的决意时,乙教唆甲实施B罪,乙成立B罪的教唆犯91、甲打算将来实施犯罪,乙教唆甲现在就实行,乙成立教唆犯92、甲具有实施某罪的决意,乙唆使甲实施加重犯罪的,如果此加重构成要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时,成立教唆犯,如果非独立的犯罪,乙不成立教唆犯93、甲打算盗窃普通财物,乙唆使甲盗窃金融机构的,乙不成立教唆犯94、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95、甲唆使孕妇分娩后杀死婴儿的,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甲成立教唆犯96、教唆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97、如能肯定教唆者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被教唆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认定为犯罪98、甲教唆乙抢劫,乙盗窃,甲成立盗窃罪99、甲教唆乙盗窃,乙抢劫,甲成立盗窃罪100、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被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2011最新司考资料】2011年万国司法考试《专题讲座》汇总:/source/38218/2011年司法考试【万国】真题解析班讲义+MP3音频(完整版):/source/35279/【最新巨献】2011司法考试【众合】真题班各科大汇总:/source/37870/2011【指南针】法律法规汇编合集(三卷全):/source/36742/2011【万国】司法考试历届真题分类解读汇总(五本全):/source/36358/2011年司法考试【新起点】预热班【完整大合集】/source/39279/2011司法考试一本通汇总(9本全):/source/35346/2011【刘东根】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10本全):/source/37756/2011版【张能宝】司考600分考点大串讲汇总(五本全):/source/36095/2011【众合】司法考试单科随堂强化练习汇总(五本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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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易混易错228点
刑诉易混易错228点根据杨雄128表整理@law小晨1.侦查终结前,审查批准逮捕,复核死刑案件,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
2.审查起诉,二审决定不开庭,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3.2.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非辩护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
4.3.特定证据开示义务:精神病,年龄小,不在场。
应当及时告知公检。
其余不用告知。
5.4.【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
6.5.应当指定法援: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
7.可以指定:共同犯罪,重大影响,抗诉,可能不构成犯罪。
8.6.证明力对应关联性。
9.7.对证人使用暴力或威胁,排除10.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排除。
(不包括威胁,引诱,欺骗)11.8.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民诉只需有异议)12.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有异议,有影响(没有有必要!)13.9.利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条件: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完整证明体系,排除合理怀疑,符合逻辑和经验。
14.10.取保候审:12个月?交两证(护照和驾驶证)15.?????监视居住:6个月?交三证(护照,驾驶证和身份证。
因为监视居住更重)16.(二者都是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17.11.先行拘留适用对象:认预发捕,企毁名流18.检院决定企毁19.12.逮捕的适用条件:20.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1.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22.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23.13.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的情形:24.【1】预期的物质利益25.【2】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26.【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追缴或退赔)27.【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告知申请国家赔偿)28.14.第三人举报,被害人控告,人人都可报案。
29.15.立案的初查:不得强制,不得技侦。
30.16.同级复议,上一级复核。
31.先审查,后调查。
32.17.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条件:无期,死刑,职务犯罪。
刑事诉讼法易错易混淆知识点整理
个人为了以后司考复习方便,所以将一些此次考试非重点的知识点一起列入了,大家期末复习个人觉得看加粗黑体的内容就可以了!!!!一、刑诉概述部分1.诉讼的广义(司法机关和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和狭义(司法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区分:P62.刑事诉讼的广义和狭义,我国刑事诉讼采用广义说(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P83.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
P114.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
P175.刑事诉讼的目的:直接目的——控制犯罪,保障人权;间接目的——维护我国宪法制度及其赖以巩固与发展的秩序。
P436.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首要任务P177.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刑法的实施)和独立价值P208.刑事诉讼的价值:公证优先,兼顾效率9.三种诉讼模式的特征和区别P2710.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特征P2811.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法院、检院、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P5112.刑诉三职能:控诉职能(控诉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机关,被害人,自诉人)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审判职能(法院)P55二、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侦查权的主体:公安机关、检院(直接受理案件才享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侦查权限于墙内)P692.独立的含义:法院独立是整个法院独立,而非审判长或者合议庭独立,上级法院也不能够对下级指导;而检察院的独立是整个检察系统的独立,非检察长或者检察院的独立,上级可以对下级进行指导。
P693.检院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发现法院裁判有误不得当庭指出,而应该事后提出。
P764.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如果是本国民族,费用由国库承担;如果是外国人,费用由外国人自己承担)P765.法定不追究原则的处理,视情况而定(立案阶段,做出不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处于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决定,处于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裁定终止审理,无罪的判决宣告无罪)P806.法院上下级监督关系,检院上下级领导关系。
有关2013年刑事诉讼法争议问题及易混淆点解析
有关2013年刑事诉讼法争议问题及易混淆点解析董扬关于2013年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考试,相较于2012年由于增加了过多的司法解释。
同时一些新增的司法解释做了较大调整,与老的司法解释有很多冲突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以致在很多司法考试的课堂上发生了授课老师讲授内容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的现象。
本着为广大考生厘清相关问题,坚定备考信心的目的,特在此对一些问题予以澄清。
当然,如果对此解答有异议,也欢迎大家的批评指正,目的只有一个,希望大家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得到一个满意的分数。
1、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即使当事人待刑事诉讼生效后,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时,也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请大家谨记,对于犯罪行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有的老师说这不符合法理,或者说实践中有陪精神损害的,但是请大家牢记,司法考试是以法条为命题依据的。
【法条链接】《高法解释》138条第2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包括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这一点,虽然有些老师还是按照以前的老司法解释去讲的,或者认为这一条不符合法理。
但是既然已经新的司法解释已经把该条做了修改,肯定是立法者已经做了仔细的考量,不是我们一两个人想当然,它就是不合理的。
所以,请大家按照上面的表述做题。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101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3、采用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
这个问题本没有太大争议。
但有的老师说不可以,并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基础性法律。
在刑法中,有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比如几个法律概念的区分、罪刑法则的适用等。
这些知识点的混淆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当,进而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这些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刑法中常见但易混淆的知识点:第一,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形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或者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决心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粗心大意或者疏忽大意而未能尽到照管义务,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
在具体应用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判断犯罪人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不能混淆或者搞错。
第二,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区分。
正当防卫是指处于被攻击状态的人为了抵御无法回避的攻击行为而进行的防卫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而过当防卫是指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过度伤害或者死亡,属于非法行为。
在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过当防卫的标准,法官在裁决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随意认定或者混淆。
第三,共同犯罪与从犯罪的区分。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从犯罪是指与主犯有作案共谋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帮助、支持关系,对犯罪的成功起到一定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从犯罪中,从犯只承担帮助、支持的责任,并不承担主犯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这两种犯罪形式,不能混淆认定。
除了以上几个易混淆的知识点外,罪刑法则的适用也是刑法中一个重要但容易混淆的问题。
罪刑法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罪名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罪刑相适、罪刑相当、罪刑相济等原则。
在适用罪刑法则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罪名和刑罚的适用。
2018厚大法考刑诉、民诉易混淆知识点对比
整理:厚大在线 360 导学师
基本概念
基本原则
检察监督
调解的案 件范围 可以不制 作调解书 的情形 和解的案 件范围
刑诉
民诉
国家追诉公民的刑事责任
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 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1.平等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 2.对等原则;
简易程序 的禁用范
围
简转普审 限计算 二审启动
方式
上诉主体
上诉的对 象
上诉的期 限
上诉的形 式
上诉的撤 回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的。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 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 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 形。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 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 程序之日起计算。
3.法院:审判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
亲告、轻微、公转自。
管的范围;
(2)对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遵循“或裁或审”的原则;
(3)有效仲裁协议排斥诉讼。
3.法院和劳动仲裁的分工:劳动仲裁要前
置。
1.重大的涉外案件(港澳台)。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海事海商案件。 4.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也有可能在基层)。
【注意】必须到庭的被告、原告,经过两
可以缺席判决。
次传票方可拘传。
刑法易考易错知识点
刑法易考易错知识点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国家予以刑事追究和惩罚的行为。
刑法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刑法范畴。
2.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的一些基本要素,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两个要素,而主观要件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3.犯罪的形态:犯罪通常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态。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犯罪结果,但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犯罪人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由于疏忽、不当或者过度的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4.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形式。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物特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人则是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机构,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5.犯罪的刑事责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指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所要承担的刑事后果,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刑法规定了不同犯罪行为所对应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6.犯罪的量刑原则:刑法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量刑。
刑法规定了量刑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法定原则、平等原则等。
7.犯罪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犯罪行为通常会通过一定的手段来实施,并且会对特定的对象进行侵害。
犯罪手段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欺诈、行贿、侵占等手段;犯罪对象包括人身自由、人身安全、财产、公共利益等。
8.犯罪的防范:刑事法律既有惩罚的功能,也有预防的功能。
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包括加强犯罪预防教育、完善犯罪预防机制、设立监狱、拘留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等。
9.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公开、公正、公正的审判过程。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环节,其中侦查、审判和判决是主要的程序环节。
刑诉易混知识点辨析
刑诉易混知识点辨析
刑诉易混知识点辨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刑事案件是指追究犯罪行为并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件,而民事案件是指对民事关系进行调解和解决的案件。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后者侧重于对民事权益的维护和保护。
2.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而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及维护自己的权益纠纷的活动。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国家机关主导的诉讼活动,后者是由当事人主导并自愿参与的诉讼活动。
3.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区别:公诉人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起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律人员,主要负责在刑事诉讼中发起公诉活动。
辩护人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法律人员,主要负责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4. 刑事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刑事起诉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他受害人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民事索赔的诉讼活动。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和处罚,后者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给予民事赔偿。
以上是刑诉易混知识点的辨析,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汇总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汇总导言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方式和程序。
然而,由于其复杂性和严密的法律术语,刑法容易导致人们产生误解和混淆。
本文旨在总结和澄清一些刑法中常见的易混淆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
一、故意与过失故意和过失是刑法中两个基本的主观要素,经常被误解和混淆。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违法后果,而决意实施该行为。
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在未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违法后果的情况下,仍然疏忽大意地实施该行为。
简而言之,故意是主观上的明知,而过失是主观上的疏忽。
二、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也是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故意杀人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他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
而故意伤害则是指犯罪主体具有明确的伤害目的,并对他人实施了不致人死亡的伤害行为。
简而言之,故意杀人是行为结果为死亡,而故意伤害则是行为结果为伤害且不致死。
三、盗窃与抢劫盗窃和抢劫是财产犯罪中常见但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盗窃是指犯罪主体秘密行动,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使用暴力或威胁。
而抢劫则是指犯罪主体使用暴力、威胁或胁迫的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简而言之,盗窃是秘密行为,而抢劫则涉及暴力或威胁。
四、故意纵火与过失纵火故意纵火和过失纵火是容易混淆的两个犯罪行为。
故意纵火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或应知自己的行为将导致火灾,并出于恶意而实施纵火行为。
而过失纵火则是指犯罪主体在没有预见或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引发火灾时,仍然疏忽大意地引发火灾。
简而言之,故意纵火是主观上的明知,而过失纵火是主观上的疏忽。
五、故意贪污与过失贪污故意贪污和过失贪污是刑法中对贪污罪态度上的区别。
故意贪污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无权处分的公共财物,却以非法手段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
而过失贪污则是指犯罪主体没有预见或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公共财物损失,仍然疏忽大意地导致公共财物损失。
司法考试刑法易混淆重点知识点归纳
司法考试刑法易混淆重点、知识点归纳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
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国家司法刑事诉讼易混淆的知识点.doc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易混淆的知识点-刑诉的执行1、执行机关及其权限执行机关执行内容法院(1)死刑立即执行(2)罚金(3)没收财产监狱(1)死刑缓期2年执行(2)无期徒刑(3)有期徒刑公安(1)管制(2)剥夺政治权利(3)有期徒刑缓刑(4)拘役及拘役缓刑(5)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看守所——隶属于公安)2、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比较一、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对象:(1)有期徒刑(2)拘役适用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批准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批。
备注:(1)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即不应当暂予监外执行。
(2)暂予监外执行的审判程序不是司法程序,不需要法院裁定。
二、减刑适用对象:(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批准机关:(1)对于无期徒刑的犯罪的减刑,由犯罪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
(2)对于有期徒刑(包括已经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拘役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犯罪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三、假释适用对象:(1)有期徒刑(2)无期徒刑批准机关:(1)对于无期徒刑的犯罪的假释,由犯罪服刑地的高级法院裁定。
(2)对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犯罪服刑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刑诉的执行1、执行机关及其权限执行机关执行内容法院1、死刑立即执行2、罚金3、没收财产监狱1、死刑缓期2年执行2、无期徒刑3、有期徒刑公安1、管制2、剥夺政治权利3、有期徒刑缓刑4、拘役及拘役缓刑5、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看守所——隶属于公安)2、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比较类型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批准机关备注暂予监外执行1、有期徒刑2、拘役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审批。
24年厚大法考刑诉易混淆知识点总结
24年厚大法考刑诉易混淆知识点总结嘿!亲爱的法考小伙伴们,今天咱们要来好好聊聊24 年厚大法考刑诉中那些容易让人混淆的知识点呢!首先呀,咱们得说说证据这一块儿。
哎呀呀,证据的种类和分类可真是让人头疼。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等,这一堆东西,稍不注意就容易弄混啦!比如说物证和书证,一个是以其外在的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一个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
这当中的区别可得搞清楚呢!再来说说强制措施吧。
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些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可真是复杂。
比如说逮捕,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而取保候审呢,相对来说条件就宽松一些。
哎呀呀,这里面的细节可多啦,一不小心就会搞错!还有管辖这个重要的知识点。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听起来就头大。
到底案件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这都有严格的规定。
如果搞不清楚,那可就麻烦啦!接着咱们谈谈诉讼参与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同。
哎呀,这可真是需要我们认真去区分和记忆。
然后是审判程序。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每个程序都有自己独特的规则和要求。
一审程序是基础,要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审程序呢,是对一审的监督和纠错。
再审程序则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重新审查。
哇,这里面的门道可多了!还有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他们的职责和权利也有区别。
辩护人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诉讼代理人则是代表被害人等参与诉讼。
这两者可不能混淆呀!最后呢,咱们得强调一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可不是一句简单的话。
要达到这个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总之呀,24 年厚大法考刑诉中的这些易混淆知识点,需要我们认真去学习、理解和记忆。
只有把这些搞清楚了,咱们才能在法考中取得好成绩呢!加油吧,小伙伴们!。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
刑法学重点与难点以及易错点!!!从总则(刑法理论体系)与分则(具体化运用)两个方面来把握其复习重点,经过系统的训练,一旦找到刑法的分析思路,刑法学时最容易抓高分的一科。
一、刑法总则部分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对于树立刑法基本思维非常重要,在后面的看书中要不断强化,深化对原则的理解!。
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记忆刑法法条为主)。
3、犯罪构成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首先,要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其次,要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这是一个理论最难点,而且没有法条依据,但又是超级重点,许多同学看书时即时把全文背下来也无法看懂,无法理解无法运用,所以,学生如有困难,可电话与我联系解答之。
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则包括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
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
高三法律易混易错知识点
高三法律易混易错知识点高三学生即将迎来人生的重大转折——毕业。
而对于高考学子来说,复习备考是他们当前的重中之重。
在备考的同时,法律的知识点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法律常识不仅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在高考中也有一定的考查比重。
然而,在法律知识中,有一些易混易错的知识点,很容易让人陷入误区。
下面就是一些高三学生易混易错的法律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知识点一:刑法中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刑法对犯罪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具有主观故意行为,并且预料到犯罪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没有主观故意,但是由于疏忽、大意造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学生们在记忆时常容易混淆这两者的区别,容易将犯罪的主观故意与预料犯罪结果联系在一起。
在备考中应注重区分这两种类型的犯罪,并结合案例进行实际分析。
知识点二: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侵权方需对损害方进行赔偿以承担法律责任。
而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时候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中的赔偿并不涉及刑事处罚,而刑事责任则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高三学生应该注意区分这两者,并了解在不同场景下的适用。
知识点三:治安管理处罚与刑法处罚的区别治安管理处罚与刑法处罚是违法行为受到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如行政拘留、罚款等;而刑法处罚则是刑事犯罪受到的惩罚措施,如有期徒刑、死刑等。
对于高三学生来说,理解这两种法律处理方式的区别是十分重要的。
知识点四:行政法与刑法的区别行政法和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两者在实践中的应用也有一定差异。
行政法主要用于处理行政行为和行政争议,而刑法则主要用于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高考学生需要掌握这两者的区别与联系,以便在考试中运用得当。
知识点五:合同法中的无效与解除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性,即合同各方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
从历年的司法考试情况来看,通常不会出现让考生直接比较三大诉讼法的考题,但是,许多考生在记忆和回答问题时,却时常将三法之中的某些相似规定“相混淆”。
为了提醒考生在复习时有意识地注意一下这些易混淆的知识点,以达到更精确地把握,我们特将这些东西拎出来,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特别提醒:请考生们特别注意的是,本专题的目的仅在于提醒考生们只需要在单独复习某一诉讼法时有意识地提醒自己不要与其他诉讼法的规定混淆记忆,千万不要进入误区去死记硬背下面这些不同点。
本部分所称的“民诉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高法意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诉讼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调解(一)民事诉讼中:1 . 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8条、第85条,《高法意见》第92条)(二)刑事诉讼中: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96条、第197条)(三)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67条)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民事诉讼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民诉法》第19条,《高法意见》第1条、第2条)(二)刑事诉讼中: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三)行政诉讼中: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事诉讼法必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一些规则、程序的法律。
比如哪些机关能管这个案子、案子要经过哪些阶段这些事儿。
②重要程度:在法学学科里就像人体的骨架一样重要。
是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合法运行的依据,如果没有它,刑事诉讼就乱套了。
比如抓犯人、审犯人、判犯人都没个章程,那肯定不行啊。
③前置知识:得知道一点刑法的基础知识,因为刑事诉讼法是操作刑法规定犯罪怎么处理的程序法。
像知道什么是犯罪行为这些基础的,不然都不知道这个诉讼是为啥开始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自己或者身边的人卷入刑事案件,就能知道权利义务,比如被警察询问时自己有什么权利。
司法人员也得按照这来进行工作,不然就是违法办案。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刑事诉讼法在法学里处于程序法这个大板块里,与刑法、行政法等平行,但又和刑法紧密相连,是实施刑法规定的工具。
②关联知识:和证据法关系密切,毕竟刑事诉讼离不了证据。
还和司法制度相关,像法院、检察院的职能运作等,因为都是在刑事诉讼这个流程里发挥作用的。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有点难,程序很繁琐,概念也多。
比如不同案件的管辖法院就有好多条规定。
关键点就是程序的顺序和每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搞清楚。
就像走路,先迈哪条腿很关键。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非常高,这是法学专业必考内容,占比还不小呢。
- 考查方式:选择题考概念理解,简答题考程序步骤流程,论述题可能让分析某个程序或者制度的合理性等。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管辖的概念:就是规定这个刑事案件由谁来管,哪个地方或者哪个级别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这个权力。
像我有个朋友在网上被外省的人骗钱了,这里就涉及到管辖,到底是本地管还是骗子所在地管呢?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要解决的。
- 辩护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请人或者自己为自己说话,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
这就好比一个人被冤枉了,有权力大声喊冤给自己辩护。
三大诉讼法易混淆知识点一表清
三大诉讼法易混淆知识点一表清一.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四.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中的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中一条是:申请人须是中国人的近亲属,这里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亲生兄弟姐妹、爷爷奶奶。
【刑事诉讼范围+爷爷奶奶】 二、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刑事诉讼范围+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民诉范围+其他亲属】证人:刑事诉讼中只能是自然人;民事诉讼中,包括单位和自然人。
诉讼代表人人数:行政诉讼为1-5人;民事诉讼为2-5人。
申请执行期间:民事诉讼统一为2年;行政诉讼法中,(1)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期限是1年。
(2)申请人是行政机关的,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司法考试刑法刑诉要点_95025
司法考试刑法刑诉要点学习刑法刑诉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先说法学刑法吧,刑法里有好多概念特别容易混淆。
我理解啊,像犯罪的构成要件就是个大重点。
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就总让我头疼。
比如说故意犯罪里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个结果,还积极追求这个结果发生。
这个还好理解,就像我知道拿砖头砸人脑袋人可能会死,我还就想砸死他,这就是直接故意。
可是间接故意就稍微有点绕,是明知可能发生这个结果还放任结果发生。
我之前老是想不明白这个放任,后来琢磨了个例子。
比如说我为了烧自己家田埂上的野草,我知道周围有邻居的树林子可能会被点着,我还是烧了,最后树林子着了,我虽然不希望树林着火,但我放任这种可能了,这就是间接故意。
对了,还有犯罪形态,犯罪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这个内容是必考的啊。
犯罪预备简单,就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
我记得有个例子是为了抢劫买了刀在人家门口蹲点,这就是预备。
中止就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己停止犯罪啊,但要求是自动放弃犯罪,要是因为有警察来了才停止那不算。
这个如何判断自动放弃可得好好琢磨。
未遂就是想做结果没做成,像杀人没杀死,这好理解。
既遂就是完成了犯罪。
然后再说说刑诉,刑诉好多程序特别复杂。
我总结啊,立案这个环节首先要能判定符合立案条件。
我之前就疑惑,要是控告人举报的内容不详细怎么办呢?后来仔细一研究,只要有犯罪事情发生就行了,不需要事无巨细。
侦查阶段,各种侦查手段的程序要求是重点。
比如说搜查,不是警察想搜就搜的,必须得有搜查证,特殊情况下才能无证搜查。
我觉得刑法刑诉这两块学习就是要多看案例。
可以去看以前的司法考试真题里的案例,多分析里面是怎么运用刑法知识点还有刑诉的程序的。
此外,网上也有很多法学老师分享的免费公开课,例如厚大法考的公开课就挺不错的,里面会针对这些要点详细地解读剖析。
我还会在自己记错或者不明白的地方做个笔记,旁边标上自己错误的理解和正确的解释,方便复习的时候提醒自己。
刑事诉讼法易混淆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作为诉讼法是对记忆要求很高的学科,而且相对实体法而言,程序法更容易得分,“性价比较高”,很多题只要把知识点记住就能正确做题。
而且刑事诉讼法在司考中的分值也相当可观,因此,建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穷尽式复习”。
尽量不留知识盲点。
刑事诉讼法中有些考点要进行比较记忆,否则极易混淆。
比如哪些案件具体是由公安机关、法院还是检察院受理,死刑复核和死缓复核结果的比较,一审、二审、再审不同审理阶段的审限的不同、三大诉讼二审审查范围的比较等,如自诉案件包括三种情况:告诉才处理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三者之间在哪些方面有异同,不起诉的三种情形: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者之间有何异同,不同案件的审判组织的比较,是否可以独任制,是否可以要陪审员等等。
同时在复习时,要随时联系民诉和行政诉讼进行比较记忆。
以下就是万国专业研发团队对刑事诉讼法中易混淆知识点进行的总结:1、三大诉讼法审判公开原则的比较审判公开原则司考经常会涉及到,而三大诉讼法中均有这一原则,其内容并不完全相同,需要注意区分。
刑事诉讼法:(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这里的年龄以犯罪时为准;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被告人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2、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同处理方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而不同的诉讼阶段针对不同情形的处理方式是需要区别记忆的。
(1)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在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对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予立案;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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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易混易错228点根据杨雄128表整理@law小晨1.侦查终结前,审查批准逮捕,复核死刑案件,辩护人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
审查起诉,二审决定不开庭,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2.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非辩护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
3.特定证据开示义务:精神病,年龄小,不在场。
应当及时告知公检。
其余不用告知。
4.【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
5.应当指定法援: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
可以指定:共同犯罪,重大影响,抗诉,可能不构成犯罪。
6.证明力对应关联性。
7.对证人使用暴力或威胁,排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排除。
(不包括威胁,引诱,欺骗)8.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民诉只需有异议)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有异议,有影响(没有有必要!)9.利用间接证据定案规则的条件: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完整证明体系,排除合理怀疑,符合逻辑和经验。
10.取保候审:12个月交两证(护照和驾驶证)监视居住:6个月交三证(护照,驾驶证和身份证。
因为监视居住更重)(二者都是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11.先行拘留适用对象:认预发捕,企毁名流检院决定企毁12.逮捕的适用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13.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的情形:【1】预期的物质利益【2】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追缴或退赔)【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告知申请国家赔偿)14.第三人举报,被害人控告,人人都可报案。
15.立案的初查:不得强制,不得技侦。
16.同级复议,上一级复核。
先审查,后调查。
17.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条件:无期,死刑,职务犯罪。
18.讯(询)问特殊主体:聋哑人:应当有…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的诉讼权利,合适成年人不行。
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19.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必须经指派或聘请,必须只针对专门性事实问题,适用回避制度。
20.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设备太贵)21.鉴定意见:言词证据勘验笔录:实物证据22.国恐黑毒:证人保护+技术侦查23.技术侦查范围:国恐黑毒满七年,贪污贿赂侵人权24.混杂辨认规则:(尸体不适用)均为不少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活人7 5—10照片10 5—10物品 5 525.见证人规则: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26.我国: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27.【犯罪情节轻微】是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常考长错点)28.应当不公开审理:国密,个私,未成年(审判时的年龄,而不是犯罪时的年龄)可以不公开审理:商业秘密29.宣判一律公开,评议一律秘密30.不得旁听人员:精神病+醉酒+法院未批准的未成年人。
31.直接言辞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32.一审:基层和中院3人;高级和最高357人(可以有陪审员)二审:35人(无陪审员)死刑复核:3人(无陪审员)33.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没收违法所得+强制医疗+减刑假释34.可以由审判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一群分新难35.评议原则:少服多,都参加,全签名,不追究,及时判。
36.陪审员:23大专禁止条件:人大常公检法司安律师受过刑罚被开除公职37.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死刑抗诉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一群分新难38.先控方后辩方,先人证后物证。
39.证人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不得旁听案件。
专家辅助人适用鉴定人规定40.被告人提新事实新证据,有影响,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新辩解理由,有影响,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41.决定延期,裁定中止终止42.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审判长口头(不得复议)罚款小于1000,拘留小于15院长书面(可向上一级复议)43.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处罚:除了警告训诫之外都是44.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证据足、事实对、同意简易和认罪简易程序不能适用的情形:盲聋哑精神病影响大不认罪有异议辩无罪不构罪45.简易:三年以下可独任可合议三年以上合议庭46.一审普通程序审限:2+1+3(交流广集、重大复杂、死刑、附带民诉)+X 简易审限:20天,三年以上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自诉案件:没羁押的6个月,羁押按普通程序二审审限:2+2(交流广集、重大复杂、死刑、附带民诉)+X强制医疗审限:1个月47.检察院提量刑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量刑意见48.公诉转自诉:不可调解,不可反诉,可和解,可撤诉,可简易。
49.被害人不是上诉主体,但可申请检察院抗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上诉需经被告人同意。
50.上诉期限:判十裁五,刑民一律按刑诉计算。
51.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且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但认为必须依法改判的,在二审生效后,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既想当BZ,又要立牌坊—杨雄)52.二审应当开庭:【1】抗诉【2】有异议有影响【3】案件中有死立执死缓,【有条件的】应当开庭53.民事以刑事为前提,民错不影响刑事,刑错,则一并审理。
54.死刑复核程序死立执最高院,死缓高院(如果说:死刑案件一律由最高院最终核准。
死刑包括死立执和死缓!)自动上报(10日内),逐级上报,一案一报若高院不同意,可提审,可发回【新增】:复核终结后,受托宣判的法院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出现新事实证据及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不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因为错不在法院!)55.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维护司法权威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保护人权(理论)我国刑诉二者都未确立!56.二审抗诉: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法院提起再审抗诉:上对下,同级抗(例外:最高检)57.再审原则不停止执行,可能判无罪,判期满的,可以【决定】中止执行。
(决定中止,你没看错,雄哥说了毫无法理可言)58.再审原则上3个月内,最多不超过6个月。
59.【1】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剩三月下有期徒刑公安执行【2】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机构【3】未成年犯未成年犯管教所【4】有期大于三个月,无期,死缓监狱【5】无罪免刑,要钱要命法院60.财产不足以支付时顺序: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用(债权人执行标的优先受偿权)退赔被害人损失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61.死缓的限制减刑:累犯八种暴力犯罪救济:被告人可单独对限制减刑提出上诉62.判处【有期拘役】且有严重疾病的可以监外执行,但,判处【无期徒刑】且有严重疾病的,不可监外执行。
63.减刑假释程序【合议庭】审理无期徒刑服刑地高院裁定有期徒刑服刑地中院裁定新增!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因为假释(放人)比减刑(减时间)要更慎重)64.少年法庭审理范围:犯罪不满18,立案不满2065.【心理疏导】无需同意【心理测评】需经同意(记住“测”你的智商需同意)66.审判不满18,不公开审理。
67.犯罪时不满18且判五年以下及免刑应当封存犯罪记录但发现漏罪新罪后被执行五年以上,应当对犯罪记录接触封存。
68.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
69.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和解协议书:双方签字,检查人员不签字,也不盖章。
和解协议书:双方签字,审判人员签字,也不盖章。
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71.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公安机关制作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30日15日)检察院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受理后公告期间:6个月71.强制医疗管辖法院地域:暴力行为地为主,被申请人居住地为辅级别:基层基层基层(重要说三遍)72.译本【不加盖】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73、侦查羁押期限:2+1(上一级检批)+2(交流广集,省检批)+2(十年以上省检批)+无期限74、探视、会见外国籍被告人一律由受理案件所在地的高院提出。
75、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限制出境,证人是暂缓出境。
76、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必须是中国律师。
77、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暴力危害公民权,鉴定有病仍危险。
78、特别程序除未成年人案件简易程序(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独任制外,其余均是合议庭。
79、(1)一审均开庭,(2)二审抗诉、上诉有异议、死立执案件应开庭,(3)死刑复核不开庭,(4)再审一审全部审、二审事实审、抗诉加重审,(5)重大立功报减刑,一般规定不得刑,公示期间有意见,职务黑金要开庭(6)违法没收程序有利害关系人开庭审(7)强制医疗程序一般开庭审,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不开庭80、司法机关应当讯问或会见被告人(被申请人):(1)审查批捕:疑问要求违法、未成年、精神病、盲聋哑、重大疑难复杂(2)审查起诉一律(3)死刑上诉、抗诉案件(4)书面审理假释案件(5)法院审理强制医疗程序81、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不是上诉)82、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程序83、强制医疗由公安机关执行。
84、违法没收程序适用条件:贪恐重大逃一载,死亡没收不义财。
85、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理阶段,只要人回来了,就要终止没收程序,案卷退回侦查机关。
86、程序只能参加一次的例外:(1)发回重审的案件,又进入第二审或死刑复核程序。
(2)最高法复核死立执案件时,发回重审的原因是①新证据或②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死刑。
(3)最高法核准死刑的原合议庭可以对停止执行死刑审查审核。
(4)无论是由审理转没收还是由没收转审理程序,都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87、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民间纠纷四五三,七年以下过失犯,五年故意渎职难。
88、检察院不能促成和解,法院可以促成和解。
89、只要人活着,近亲属就不能同意和解,只能代为和解。
90、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自诉案件应当可以和解程序应当91、和解协议书检察人员不签字,审判人员要签字,但均不加盖印章。
92、侦查阶段和解和审判阶段和解都是即时履行,检察阶段可分期履行。
93、调解(附带民事诉讼)达成和和解达成且履行完毕,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除非不自愿不合法。
94、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四五六章未成年,一年起诉好表现,听取三方的意见。
95、未成年人案件均是应当听取意见。
96、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同犯到案停死刑,怀孕立功他坏行。
怀孕改判,其他发回。
97、罚金刑可以一次或分期缴纳,没收财产立即执行,赃款投资应追缴。
98、财产不足的执行顺序:(1)人身赔偿(2)担保物权(3)财产赔偿(4)罚金(5)没收财产99、中院改判死立执、高院改无期100、监外执行条件:(有期徒刑)有病不理孕婴妇女(无期徒刑)孕婴妇女101、监外执行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监狱)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看守所)市公安局批准102、法院收监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