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实施盐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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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实施盐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实施盐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责任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盐业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根据本省有关规定,结合省供销合作总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供销合作总社实施盐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盐政执法责任制是指省供销合作总社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盐管办)、河北省盐政稽查总队(以下简称稽查总队)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职责分工和应负法律责任的划分。

第四条省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对本社实施盐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盐管办、稽查总

队一把手对本办、队实施盐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

第五条省供销合作总社成立实施盐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省社主要领导任组长,省社主管盐业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分别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盐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省供销合作总社是盐业流通领域盐政执法主体。

省供销合作总社盐管办、稽查总队应当以省供销合作总社名义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盐政执法的依据是《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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