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装许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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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锅炉安装许可证

办理锅炉安装许可证

锅炉是应用广泛的供热设备,它在机械、化工、电力、冶金、食品等行业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工业以及民用采暖也需要锅炉提供热能。

安装锅炉资质分为A级和B级,对应要求如下:技术人员要求:A级:技术人员总数20人,锅炉相关专业5人,焊接相关专业3人。

B级:技术人员总数5人,锅炉相关专业1人,焊接相关专业2人。

无损检测人员要求:A级:RTⅢ和UTⅢ资格或者RTⅡ和UTⅡ资格,并且具有4 年以上无损检测经历,RTⅡ 项目3人,UTⅡ项目3人,MTⅡ项目2人,PTⅡ项目2人。

B级:RTⅡ和UTⅡ资格,RTⅡ 项目2人,UTⅡ项目2人。

工作场所要求:(1)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应当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2)管材、板材、焊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应当有一定的防护措施;(3)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保存底片的专用场所,以及满足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4)具有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耐压试验场地。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要求:(1)设置与产品制造相适应的金相、化性能检验室,具有金相检验装置、化学分析装置、力学性能测试装置、冲击试样的检验装置,外委的不要求;(2)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射线检测仪器、可记录的超声检测仪器,外委的不要求;(3)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耐压试验装置不少于3 台(套);(4)具有合金钢产品检验需要的现场光谱检测装置。

需要注意的主要代办事项有:1、材料准备:资质增项申请材料需要包含资质申请表,公司营业执照,原始资质证书,财务审计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备证明资料,人员证书等。

2、递交材料:在递交材料时需要先在省厅网上进行申报提交,然后在上传其他材料完成后,就可以在省厅窗口进行纸质材料的递交。

在商品成交,双方进行博弈的过程十分复杂。

建议客户从公司的口碑、规模、成立年代以及专业性等几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找一个靠谱、正规代理公司,需要从很多方面综合去考察,才能最后得出定论。

新许可规则对承压类特这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相关规定

新许可规则对承压类特这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相关规定

新许可规则对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规定国家市监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和〔2019年第3号〕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许可有新的规定,请生产单位与监察机构相关人员注意及时按新规则要求执行:一、锅炉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规定1、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分为A、B两个级别。

2、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锅炉(散装锅炉除外),锅炉安装单位可以安装与锅炉相连接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不受长度、直径限制)。

3、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应由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或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特别提示】(1)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市监办发〔2019〕63号),其中明确规定,原《辽宁省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不一致,按新规则执行。

(2)通知规定了由取得相应级别的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或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不单独进行许可。

此项规定很好,避免了有的监察人员对安装单位的资质提出质疑,不受理取得安装资质的安装单位的锅炉改造、修理告知。

(3)“锅炉安装单位可以安装与锅炉相连接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除外,不受长度、直径限制)”这一条规定很好,避免了有的监察人员不受理锅炉安装单位安装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的告知申请。

注:由于此前规定不明确,造成有的监察人员与安装单位管理人员理解不同,发生分歧。

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规定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不单独进行许可。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设计、安装与其制造级别相同的压力容器。

3、任一级别安装资格的锅炉安装单位或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均可以进行压力容器安装。

4、压力容器改造和重大修理由取得相应级别制造许可的单位进行,不单独进行许可。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指南2007年 3 月1 引言 (3)2 鉴定评审约请及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 (3)3 鉴定评审准备工作 (6)4 现场鉴定评审 (9)5 鉴定评审结论 (14)6 复评 (15)7. 鉴定评审人员行为规范 (16)1 引言1.1 为规范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质检特[2005]220 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等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1、2、3 级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申请单位可参照本指南开展鉴定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2 鉴定评审约请及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的材料2.1 申请单位在收到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受理通知后,在自我评定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具有锅炉安装改造许可鉴定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提出鉴定评审约请,并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供如下资料:(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格式见《鉴定评审规则》附件3,一式三份);(二)申请书(已签署受理意见,正本一份);(三)特种设备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2.2 鉴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阅后,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3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附件3: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鉴定评审机构名称)我单位的申请已经被受理,申请受理号为。

现特约请进行鉴定评审,请给予安排。

拟约请鉴定评审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子信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日期:(单位公章)鉴定评审机构意见:最终确定的鉴定评审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日期:(机构公章)注:本表一式三份,鉴定评审机构签署意见后,返回申请单位一份,抄报受理部门一份,鉴定评审机构存档一份。

锅炉安装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安装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安装监督管理规则(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锅炉安装行为,加强锅炉安装管理,保证锅炉安装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安装的监督管理。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从事锅炉安装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锅炉安装工作。

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制造的整(组)装锅炉。

第四条锅炉安装许可证的级别划分如下: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安装单位资格申请、审批和换证程序第六条锅炉安装单位应当满足《锅炉安装许可证条件》(附件一)的规定。

第七条锅炉安装资格的申请应当从V级开始,不得越级申请。

已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原许可证级别范围连续从事锅炉安装五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锅炉安装质量问题和未发生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且技术力量、工装设备、质量管理达到了高一级锅炉安装单位条件的,可以申请比原许可证高一级别的锅炉安装资格。

第八条锅炉安装资格申请审批程序。

1、满足本规则规定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锅炉安装许可证申请书》(附件二),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机构”)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其申请。

3、对已受理的申请单位,由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安排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4、对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给锅炉安装许可证。

第九条新增加和申请升级的单位,应当经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批准先试装1-2台相应级别的锅炉,然后由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安排审查,对合格的单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给锅炉安装许可证。

4、锅炉安装许可规则(1)

4、锅炉安装许可规则(1)

人员
(3)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焊接工作经历和焊接或 者焊接相关专业(材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A级锅炉安装 单位的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备RTⅡ级或者UTⅡ级 无损检测资格,A级锅炉安装单位的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 任人员应当具备RTⅡ级或者UTⅡ级无损检测资格4年以上;
资源
体系 2.1.2 附件M
人员 工作场所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工作外委
+
程序文件 工艺文件
产品
试安装
人员
B2.1 人员 B2.1.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安装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安装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 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工艺、材料、焊接、热处理、无 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理化检验、起重、筑炉等过程的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修订前
人员
技术人员
VS
修订后
请在这里写文字说明
(1) 技术人员数量,是指锅炉、热能、化工机械、暖通、焊接、金属材料、无损检测、 热工仪表、机械等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数量;
修订前
人员
焊工
VS
修订后
请在这里写文字说明
其他人员
修订前
VS
修订后
项目 人员
电工(人) 热处理工 起重工(人)
许可级别
1级 2级 3级
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相关的规 程、规定、标准和制度的要 求,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修订后
请在这里写文字说明
修订前
人员
质保师
VS
修订后
请在这里写文字说明
附件M 生产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 统责任人员由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 为管理层成员。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应当 熟悉特种设备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 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本单位质量保 证体系文件,具有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 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 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doc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doc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1;(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4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锅炉安装许可证审批制度

锅炉安装许可证审批制度

锅炉安装许可证审批制度一、审批对象省内从事锅炉安装(修理,改造)施工作业的单位。

二、审批内容允许锅炉安装(修理、改造)的施工范围三、审批条件1、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办公场所;2、有健全的锅炉安装质量保证体系;3、有符合要求的技术力量和基本施工队伍;4、有相适应的工装设备、施工机具及检测手段。

四、审批程序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呈交申请书;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是否受理;3、市局监察机构在省局同意受理后30 天内组织进行条件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4、省局监察机构出具同意试安装证明;5、省局监察机构在试装炉工程验收合格后60 天内组织进行资格复审;6、对审查合格单位发放安装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1、同意受理通知单的有效期为1 年;2、条件初审时限30 天;3、资格复审时限60 天;4、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

六、收费标准依据[1996]湘价字第229号为:A级:2000元;B 级:1500 元;C级,D级:1000元;D2级、E级:600元。

七、过错追究责任制对审批失职、失察者,给予行政处分锅炉安装许可证审批程序、工作依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原劳动厅《山东省锅炉安装、修理、改造、监督管理办法》。

按许可证管理权限,A、B、C、D 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由省局发证;E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市局发证。

二、受理条件原劳动厅《山东省锅炉安装、修理、改造、监督管理办法》三、工作程序1、申请A、B、C、D 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的企业,应向省局提出申请,填报《锅炉安装许可证申请书》,由市局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局。

申请E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的企业应向市局提出申请。

2、省局根据企业情况,批准受理其资格申请。

企业可试安装申请级别范围内的锅炉一年。

3、A B、C、D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的企业在完成产品试制后,向市局提出初审申请,初审由市局组织进行,合格的由市局上报省局申请复审。

复审由省局组织进行。

TSG G3001-2004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TSG G3001-2004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Boilers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Supervision Regulation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1)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 (2)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5)附件1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6)附件2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基本要求 (7)附件3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8)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1;(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四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两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燃气家用锅炉安装规章制度

燃气家用锅炉安装规章制度

燃气家用锅炉安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行为,确保用户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改建、维修和拆除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燃气家用锅炉包括燃气热水锅炉、燃气蒸汽锅炉等。

第四条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五条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培训资质。

第六条燃气家用锅炉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安装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

第七条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果断地进行处置。

第九条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第二章安装要求第十一条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安装前应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设计。

第十二条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位置应选在通风良好、无明火易燃物品、易爆气体的地方,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应采用专业设备和工具,避免人为操作导致事故。

第十四条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施工方案,正确连接进气管道、烟道、水管道等。

第十五条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漏气检测和安全性测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单位应及时向用户提供相关操作和维护说明,确保用户的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单位应在接受用户验收和使用之前,做好相关记录和备案。

第十八条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单位应对安装工程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单位应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保障用户的权益。

第二十条燃气家用锅炉的安装单位应保护环境,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锅炉安装监督管理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锅炉安装监督管理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锅炉安装监督管理规则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锅炉安装工程的安全质量和锅炉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除以下情况的固定式承压锅炉及其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施工监督管理。

1、水容积<30升的蒸汽锅炉;2、原子能电站锅炉;3、额定热功率<0.1MW和额定出水压力<0.1MPA的热水锅炉。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安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锅炉使用单位(或称锅炉建设单位)、锅炉使用单位(或称锅炉建设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检验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则。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四条安装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或批准证明。

外省、市、自治区的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单位所在地的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

第五条外省、市、自治区安装单位来我区境内从事锅炉安装业务,尚将以下资料报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许可,并按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开工手续后方可施工。

1、申请安装锅炉的报告和锅炉安装许可证、原件;2、与锅炉使用单位直接签定的锅炉安装合同;3、现场组织机构及质量保障体系;4、现场机械装备;5、现场技术力量和施工人员状况;6、锅炉安装施工工艺等;第六条安装单位不得承接超过许可证范围的锅炉安装工程,如确有必要,应报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七条额定蒸发量<=1t/h且额定工作压力<=0.4Mpa的整装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 =0.7MW且额定出口水温<=95oC的热水锅炉,锅炉使用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报经地、州、市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自行安装。

1、有熟悉锅炉安装工艺的工程技术人员并能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标准;2、有满足安装工程需要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和技术工人;3、有必要的安装器具;4、有安装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的措施5、非经营性质并外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不得超过12人。

锅炉安装许可证级别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和要求]

锅炉安装许可证级别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和要求]

锅炉安装许可证级别[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和要求]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锅炉范围A 不限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以上内容由先策询问供应,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询问办理a) 注:1. 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根据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以上内容由先策询问供应,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咨询办理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

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其次类低、中压容器(D2)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根据《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确定;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以上内容由先策询问供应,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询问办理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以上内容由先策询问供应,更新许可证办理请到先策官网询问办理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 的压力容器。

a级锅炉安装证许可范围

a级锅炉安装证许可范围

a级锅炉安装证许可范围
A级锅炉安装证是指热功率在大于等于2.8MW的锅炉,并且设计压力在等于或者大于0.1MPa的锅炉。

根据相关规定,取得A级锅炉安装证许可是一个公司正常运营所必需的证件之一。

A级锅炉安装证许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A级锅炉的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和监测工作;
二、A级锅炉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保养工作;
三、A级锅炉的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故障分析、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四、A级锅炉的技术改造、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的咨询和评估工作;
五、A级锅炉锅炉附件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和安装工作。

在申请A级锅炉安装证许可时,需要提供公司资质证明、职业健康安全证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管理证明等相关证件,以及相关技术、经济和管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同时,取得A级锅炉安装证许可后,需要承诺在公司运营中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锅炉维护和检查等措施,确保锅炉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总之,A级锅炉安装证许可范围非常广泛,对于锅炉行业从业人员而言,这是一个重要的证件,也是事业的保障。

因此,在申请A级锅炉安装证许可时,需要深入了解相关规定,准备好必要的材料,认真执行相关要求,以确保取得证件并且合法经营。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级别划分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级别划分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级别划分
第一条: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级别划分如下:
级别许可安装改造维修锅炉的范围
1 参数不限
2 额定出口压力≤2.5MPa的锅炉
3 额定出口压力≤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
组装铸铁锅炉
注:1、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2、南京雨正咨询公司代理申请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第二条: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企业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是企业法人授权的组织,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
3.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相适应的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

4.拥有安装改造维修所需要的技术力量,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维修经验。

5.满足锅炉安装改造维修所需要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

6.具有适应安装改造维修所需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

7.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8.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维修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2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锅炉安装须知

锅炉安装须知

安装前要由安装单位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告知,并经由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然后带上锅炉相关技术文件及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司炉工要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锅炉作业。

水处理人员要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锅炉水质处理。

管理人员要持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作业项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以上这些办完,你的锅炉就算合法使用了。

锅炉每年要进行一次外部检验。

每2年要进行一次内部检验。

每6年要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以上这些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

安装准备:
⑴、确定安装地点,燃油燃气蒸汽锅炉安装单位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符合安装范围的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⑵、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规定,使用锅炉的单位应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锅炉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锅炉安装工作,负责与当地锅炉监督机构取得联系,填写安装告知书。

锅炉安装时需有司炉参加,并配有管工、钳工、起重工、冷作工、电焊工及辅助工。

⑶、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安装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并熟悉锅炉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⑷、锅炉安装前应对锅炉本体、燃烧设备、部件、辅机、附件按图纸进行检查验收,做好记录,如发现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应及时向厂方提出。

锅炉安装许可条件

锅炉安装许可条件

锅炉安装许可条件一、一般要求(一)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二)有所申请范围锅炉安装业绩和安装能力;(三)通过工程项目证明安装质量合格,安全性能可靠;(四)应当具有与申请安装级别相适应的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等办公经营场所;(五)对于申请 A 、 B 级锅炉安装的单位,一般还应具有独立的力学性能、化学分析实验室和热工仪表测试设备及其实验室。

二、质量体系及质量控制(一)应当建立与锅炉安装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任命有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控制环节和控制点实施控制。

(二)制订质量保证手册,确定企业宗旨、质量方针和目标,明确质量控制模式和质保体系有关人员职、责、权,手册中应包括三图(组织机构图、质保体系图、安装过程质量控制流程图),四表(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工装设备和检测仪器一览表、质量控制点一览表、法规标准一览表)。

(三)应制订材料(外购件)管理制度、焊接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信息反馈制度、接受监察和监督检验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四)应制度与锅炉安装工作相适应的焊接工艺(应有能满足安装工作需要的焊接工艺评定)、胀接工艺、无损检测工艺、组装工艺、水压试验工艺、筑炉工艺、烘煮炉工艺、热态试运行工艺等通用工艺。

(五)应有锅炉安装有关的各种现行国家法规、规定和标准。

三、技术力量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各级锅炉安装单位各类人员资格、数量至少应满足《锅炉安装单位人员资源最低条件表》(附表一)条件要求。

四、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安装需要,至少应达到《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表》(附表二)要求。

附表一:锅炉安装单位人员资源最低条件表许可证级别工程技术人员数量II 级无损探伤人员数量焊工筑炉工管工电工人数RT UT NT 或 PTA 30 ( 15 ) 6 3 3 30 人10 人10 人8 人B 10 ( 5 ) 2 1* 1* 10 人 5 人 4 人 4 人C 6 ( 3 )1* 6 人 2 人 3 人 2 人D 4 ( 2 ) 4 人 1 人 2 人 1 人E 2 ( 1 ) 2 人注:( 1 )表中工程技术人员一栏中括号内的数字为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聘用人员需签有 4 年以上的合同。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 TSG G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1)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 (2)第四章监督管理 (3)第五章附则 (5)附件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 (5)附件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 (7)附件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8)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从事《条例》规定围锅炉及锅炉围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1;(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

锅炉安装规范

锅炉安装规范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4年6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第四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锅炉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第六条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个一份:(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二)施工合同;(三)施工计划。

第七条监检机构接到安装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检验方案),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单位。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一)施工计划;(二)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三)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政见;(四)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六)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七)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锅炉制造安装许可证

锅炉制造安装许可证

锅炉使用或安装都是需要一定资质的,也就是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本次就分享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办理信息,希望对的呀有所帮助。

一、参数级别
二、申请资料
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强度计算书;产品质量证明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安装及使用说明书;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蒸规》第8条规定的电站锅炉其它设计资料。

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适用新安装锅炉);
锅炉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适用新安装锅炉);
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安全阀及压力表校验证明;
质监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资格的锅炉操作人员证;
锅炉登记卡一一式两份;
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适用移装的旧锅炉);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适用在用锅炉)。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是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代办咨询机构中心,从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咨询代办服务,及具体承接代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各类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炉制造及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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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Installation and Alteration Enterprises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改造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改造许可工作,保障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注: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是指锅炉本体承压件已在制造厂内组焊完毕,在安装现场不进行承压件组焊工作的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四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注:对于从事较单一工作范围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申请单项范围的许可,如:限安装(或改造)、限铸铁锅炉等。

第五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三)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经验,具体要求见附件1;(四)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切割、弯管、筑炉、试压、热处理及无损检测、电器仪表等工作的需要,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五)建立能够确保锅炉安装改造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3;(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七)对于许可证有效期需要换证的单位,其安装改造质量良好,4年内未发生过安装改造质量严重责任事故,从事与原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的间断期不超过2年,持证期间内未出现过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不履行第十六条的情况。

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第六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怔。

第七条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下列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单位情况介绍(应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车间、人员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三)质量管理手册;(四)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情况;第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并出具书面的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意见。

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可以从事受理范围内的试安装改造工作,试安装改造有效期为1年。

由于大型电站锅炉安装改造工期较长,允许申请1级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的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延长试安装改造有效期1年。

第九条批准受理的单位应当从受理之日起,在试安装改造有效期内约请锅炉安装改造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申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规定,对安装改造单位基本条件逐项审查,对施工技术资料和安装改造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和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及原始记录、质量证明书等资料。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审批的升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履行报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许可证。

第十一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书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安装改造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情形时,应当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为保证许可证有效期的连续,申请换证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

除不需要进行试安装改造外,换证程序与发证程序相同。

许可证期满未申请者,其许可资格自行作废。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查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安装改造锅炉;(二)不得安装改造由未取得相应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三)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全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分期出厂的散装锅炉除外);(四)不得改造未进行使用登记的锅炉;(五)不得安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移装锅炉;(六)不得安装改造报废的锅炉,或将非承压锅炉改造成承压锅炉;(七)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八)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安装改造工程装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十六条安装改造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锅炉安装改造施工前,安装改造单位应按照《条例》履行告知义务;(二)自觉接收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极配合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按照《条例》和《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三)发现锅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安装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四)对安装改造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及时做好有关锅炉改造质量的记录工作,妥善保存锅炉资料和见证材料,在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锅炉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资格。

第十八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锅炉安装改造监督检验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工作,发现施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予以制止。

对一般问题,可以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对严重问题,应当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通知书。

并及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锅炉安装改造工程全部结束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对于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锅炉安装改造验收工作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验收后应当形成验收报告,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异地施工时,也可以将无损检测工作就近外协给有资格的机构承担,但必须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及外协机构的资质情况在开关告知时一并告知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监督检验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有异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经审查未能获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可在1年后提出新的申请。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04年7月28日起试行。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人员基本要求注:(1)工程技术人员括号内的数字为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数。

(2)无损检测人员括号内的数字为Ⅲ级无损检测人员,带*号者允许外协,但本单位至少要有一名持证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质量。

(3)焊工人数括号内的数字为氩弧焊最少人数。

(4)1~2级安装改造单位的焊工中,具有Ⅱ类及以上材料试件合格项目的人数不少于50%。

(5)工程技术人员数系指锅炉、热能、暖通、焊接、探伤、热工仪表、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毕业的专业人员数。

1级和2级安装改造单位至少应有锅炉(热能或暖通)、热工仪表和焊接专业大专学历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且应有2名以上人员从事过3年以上的相应级别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6)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相关的规程、规定、标准和制度的要求,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工装及检测设备基本要求注:(1)带*号者允许签订外协合同。

(2)1~2级安装改造单位还应配备胀管设备和焊工用焊条报文筒。

(3)上述设备必须齐全、完好,且与所申请的项目相适应;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校验。

(4)对申请单项范围许可的单位,在满足所申请范围施工需要的前提下,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附件3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一、应当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并且运转正常,见证质量齐全。

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企业宗旨,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质量控制程序图,控制环节,质量控制一览表,各级质量责任人员的职、责、权,图样资料审查制度,变更设计图样联系制度,开箱验收制度,焊材和原材料检验验收制度,材料代用制度,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用户服务与意见处理制度,质量信息反馈与处理制度等。

二、应当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

三、质量管理工程师应由工程师(3级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可由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当,各责任人员(3级安装单位至少配备焊接、筑炉、起重责任人)应当由熟悉本岗位业务的具有助理工程师(3级安装改造单位可由技术员)及其以上的人员担任。

四、焊接工艺评定应当能满足锅炉安装及改造单位工作的需要,且具有与锅炉安装改造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现行规程、标准要求的焊接工艺,胀接工艺,无损检测工艺,校正、组合工艺,吊装工艺,水压试验工艺,筑炉工艺,烘、煮炉工艺,水处理设备安装调试工艺,炉排及辅机安装调试工艺,试运行工艺及典型工艺等工艺文件。

对于2级及其以上的锅炉安装单位还应当有暖管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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