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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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改造相关工作实施方案

一、农村危房认定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本人经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向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组织评估。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由镇政府组织两名以上具有专业知识或经培训上岗的技术人员开展评估,出具《农村房屋安全评估报告》。

(三)评议公示。镇政府、村(居)委会组织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在评估报告上签署意见,评议结果在社区活动中心进行集中公示,并分别在所属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15天(留存影像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认定并留存档案。

(四)异议认定。若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重新进行评估,经市建设局审查后予以采纳。

二、农房改造规划建设审批备案程序

农房改造规划用地审批、设计方案审查、开工审批、过程监管及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如下:

(一)点位核实

申请人向镇政府提出危房改造申请—镇政府对申请人资格和改造位置初审(涉及风景区、文物保护等范围的须征求景区管理局、文物局等部门意见)—镇政府报市国土局、

市规划局对点位进行核实—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对点位核实后出具意见。

申请资料:户籍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农村房屋安全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山区)、改造点位申请核实表。

核实条件:

1.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范围内或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的另按相关规定执行。农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2层,局部不超过3层。

2.位于以下范围内的危房改造须乡镇(街道)会同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另行选址改建。

(1)城镇规划区规划道路红线范围以内;

(2)市域省管河道的管护范围8米以内或市管渠管护范围3米以内;

(3)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范围以内(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4)现状道路(≥30米)两侧8米范围以内;现状道路(≥16米且<30米)两侧5米范围以内;现状道路(≤16米)两侧3米范围以内;

(5)地质灾害避让区域以内;

(6)不符合风景区、文物保护部门相关要求的。

(二)方案审查

申请人向镇政府报送改造方案的审查申请—镇政府对申请人方案是否符合土地及规划要求进行初审(涉及风景区范围的须征求景区管理局意见)—镇政府报市规划局进行方案审查—镇政府按照审查后的改造方案核发规划审批手续。

申请资料:建筑设计方案或通用设计图(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实施效果图)、危房改造方案审批表。

核实条件:农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2层,局部不超过3层。

(三)开工审批

1.农村个人住房及其他限额以下零星住房建设,由镇政府根据农户的改造方案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并向市建设局(村镇建设)备案。镇政府审批后,应将审批结果在社区活动中心进行集中公示,并分别在所属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15天(留存影像资料)。

2.农村集中居住区“统规统建”农房和限额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建筑层数三层及以上)农房建设,由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办理;农村集中居住区“统规自建”限额以下农房建设,由市建设局(村镇建设)办理。

所需资料:国土规划审批手续、户籍证明、书面申请、

审批(备案)表、农房建设合同、建筑施工图或选用的省和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资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责任书、农村住房安全质量责任书。

(四)实施监管

镇政府根据审批的农房改造方案,负责施工图审查、组织建筑放线、实施过程监管。做好改造前、中、后影像资料收集工作(须有户主在房前)。

(五)竣工验收

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农户(建设业主)开展竣工验收,并向市建设局备案。

三、危房改造困难户认定及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一)建档立卡。根据危房评估结果,镇政府对危房评估认定当月属于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低保户、低收入户等困难家庭的进行分类登记造册,逐户建档立卡。对于其他有意愿实施危房改造的困难户,必须按照规定的低保户或低收入户的申请审批程序进行身份认定。

(二)农户申请。由申请实施危房改造的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经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

(三)评议公示。镇政府、村(居)委会组织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对农户申请事项进行民主

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社区活动中心集中公示,并分别在所属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低于15天。

(四)乡镇审核。公示期满后,村(居)委会对评议初步确认的补助对象提出审查意见,镇政府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低于15天。

(五)部门审批。市民政局对镇政府审核上报的低保户、低收入户等困难家庭进行认定。

(六)资金拨付。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镇政府向市民政局提出拨付资金申请。市民政局汇总审核乡镇资金后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到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

(七)组织发放。危房改造补助金实行专账管理和核算。镇政府按核定的资金发放名册,主要以“一折通”形式实施打卡发放到户。

四、危房改造担保融资程序

(一)借款申请。农户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向市产担公司提出担保融资申请。

(二)贷款审核。镇政府对申请担保贷款的农户进行初审,市产担公司对农户担保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向金融机构出具《意向担保函》,金融机构对农户申请借款资料进行贷款审核。

(三)签订合同。农户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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