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劳动者的健康保护水平,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并按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包括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职业卫生监测服务、职业卫生评价服务、职业病危害评价服务、职业健康监护服务等。
第五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准确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服务的规范和可靠性。
第六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不得泄露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职业病的监测、诊断、治疗、康复和职业福利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合格的医师、助理医师或相关专业人员,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建立和维护劳动者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所提供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进行评价和监测,并及时纠正不合格的工作做法。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测服务第十二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职业卫生监测服务时,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采集和分析劳动者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提供合理的防护建议和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合格的职业卫生监测人员,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工作。
上海职业健康体检费用标准
上海职业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根据上海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职业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是根据不同的体检项目和医疗机构的定价而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职业健康体检的费用标准和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上海的职业健康体检项目涵盖了多个方面,例如体格检查、职业病体检、职业健康咨询等。
根据不同的项目和医疗机构的定价,费用会有所差异。
通常而言,体格检查一般包括身高、体重、心率、血压等基本指标的测量,费用一般在100元至200元之间。
职业病体检则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岗位进行相应的项目检查,费用会有所差异。
同时,还有一些特殊的检查项目,例如X射线检查、肺功能检查等,费用也会有所增加。
其次,上海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多样,可以选择公立医院或私人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根据统计数据,公立医院的体检费用相对较低,一般在300元至600元之间。
而私人医疗机构的费用则较高,一般在600元至1000元以上。
这是因为私人医疗机构在提供体检服务方面具备更好的设施和服务标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对于某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将职业健康体检列为了必要条件,一些特殊岗位的体检费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被公司或企事业单位承担。
例如,接触化学品、辐射等有害物质的工人,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职业病筛查。
在这种情况下,体检费用大部分会由单位承担。
最后,需注意上海市的职业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可能会根据具体的定价政策进行调整。
因此,在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之前,建议提前咨询医疗机构的具体定价和项目内容,以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和疑问。
总结起来,上海市职业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根据不同的体检项目和医疗机构的定价而定。
一般而言,体格检查费用在100元至200元之间,职业病体检费用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岗位有所差异。
还有一些特殊的检查项目,费用也会有所增加。
公立医院的体检费用相对较低,一般在300元至600元之间,私人医疗机构的费用较高,一般在600元至1000元以上。
此外,具体的费用标准可能会根据政策进行调整,建议提前咨询医疗机构了解最新定价信息。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54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54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3〕23号)有关规定,现将本市甲、乙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配置。
并按《上海市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出资质申请。
特此通知市卫生局办公室二○○三年七月八日附件: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乙级)检查项目仪器、设备基本配置备注粉尘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满足高千伏摄片条件的X光摄片机、血尿分析仪等化学毒物作业(生物因素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裂隙灯显微镜、X光摄片机等冰箱、烘箱、恒温水浴箱、离心机、紫外灯、空调、通风橱、天平(万分之一,如标准外购可降至千分之一)、生物显微镜、分光光度计、测贡仪、锌卟啉直读仪、酸度计等物理因素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X光摄片机、血尿分析仪等电离辐射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裂隙灯、眼底镜、学球分析仪、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离心机、放射免疫试剂药箱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要求(甲级)检查项目仪器、设备基本配置备注粉尘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肺功能仪、满足高千伏摄片条件的X光摄片机、血尿分析仪等化学毒物作业(生物因素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裂隙灯显微镜、X光摄片机、脑电图仪、肺功能仪等、冰箱、烘箱、恒温水浴箱、离心机、紫外灯、空调、通风橱、天平(万分之一,如标准外购可降至千分之一)、生物显微镜或血、尿分析仪、分光光度计、测汞仪、锌卟啉直读仪、酸度计、氟电极及配套仪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及其配套仪器等物理因素作业血压计、心电图、X光摄片机、纯音电测听仪、符合条件的隔音室、裂隙灯显微镜、血尿分析仪等电离辐射作业血压计、心电图机、B超机、裂隙灯、眼底镜、血球分析仪、显微镜、分光光度计、离心机、放射免疫试剂药箱、CO2培养箱、FISH荧光显微镜及摄像装置等——结束——。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发布)【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发文字号】沪卫监督〔2012〕021号【适用区域】上海市【发布时间】2012-05-17【生效时间】2012-07-01【关键词】其它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04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沪卫监督〔2012〕021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为了规范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对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服务能力,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4日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以及之前我局印发的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职业健康检查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对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服务能力,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市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法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服务资源的原则。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本市区域卫生规划。
上海市健康场所建设规范
附件2上海市健康场所建设规范1.设立开展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的专职或兼职岗位、人员,积极、主动做好单位内部爱国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的组织、发动、协调和检查工作。
2.单位内外环境整洁、有序,无蚊、蝇孳生地和卫生死角,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定期开展卫生自查、科室互查和评比活动。
职工遵守《上海市民健康公约》、“新七不”规范,讲文明、爱卫生,参加每周四爱国卫生义务劳动。
3.所有室内场所禁止吸烟、不设烟缸,张贴明显、醒目的禁烟标识和投诉电话,组织控烟督导员定期开展控烟巡查,开展无烟场所建设。
4.公共厕所定时保洁,有专人清扫和消毒,做到无蛆、无蝇、便后无垢,基本无味。
垃圾箱房保持整洁,定时开放、垃圾分类。
5.食堂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达到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等级B级以上,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保持环境整洁、地面干燥。
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普及科学膳食知识,提供营养均衡、搭配合理、健康安全的食品。
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公勺使用,倡导“光盘行动”。
6.选择有专业资质的除害机构或经过培训的专兼职人员,布置并定期维护四害防制设施,开展除四害消杀活动,保持虫害密度达标。
7.设立学习阅读场所、健康教育场地和宣传栏,建设线上线下宣传阵地,每年开展4次以上健康知识、职业健康等主题讲座。
因地制宜设置血压计、体重秤、BMI转盘等。
8.提供体育健身场地和活动设施,或提供经费支持职工到公共场所开展健身活动,50%以上职工参与。
组建2个以上的健身或运动团队。
9.每年进行1次职工体检并分析,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和生活方式情况,针对职工主要健康问题采取相应干预措施。
10.发展单位健康自我管理小组队伍,每月组织1-2次小组活动,鼓励实施人群分类健康管理和指导。
关注职工心理健康,加强对怀孕和哺乳期女职工的关爱和照顾。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暴力、歧视和性骚扰等。
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
附件 3健康体检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健康体检中心是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不包含医疗机构内部的体检中心和体检科室等。
健康体检中心主要经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认识受检者健康情况、初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
一、诊断科目应该起码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查验科、医学影像科。
二、科室设置应该包含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查验科、放射科、超声科、心电图室,以及质量与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给室等部门。
三、人员配置(一)起码有 2 名拥有内、外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并查核合格,负责审查签订健康体检报告;每个临床检查科室、医技检查科室起码有 1 名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起码有 10 名护士,此中起码有 5 名拥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技人员应该拥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有关岗位的任职资格。
(四)质量安全管理、健康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体检资料管理、信息、设备、消毒供给室等部门应该装备知足健康体检需要的相应人员。
四、基本设备(一)拥有独立的健康体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许多于400 平方米,医疗用房面积许多于总面积75%。
各检查科室应独立,每检查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6 平方米。
(二)整体建筑设备履行国家无阻碍设计有关标准,并切合消防、安全捍卫、应急分散等功能要求。
(三)体检地区应该有空气调理设备,保持适合温度和优秀通风,各物理检查科室和协助仪器检查项目独立设置并有规范、清楚、醒目的表记导向系统。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推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五)健康体检中心的建设,在履行本标准的同时,还应该切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分区布局(一)候检与咨询区空间相对开放,设置独立,有明确的表记,有专人负责。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提升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能力,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规定,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本市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法实行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备案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
第五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一)接触粉尘类;(二)接触化学因素类;(三)接触物理因素类;(四)接触生物因素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符合《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见附件1)的规定,且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备案。
第八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分别完成与“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平台”和“职业病和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对接,并能实现信息上传。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和《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职业健康检查含义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后医学随访。
上岗前:了解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证。
在岗期间:动态观察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
离岗时:确定劳动者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判断接触具有慢性健康影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脱离接触后可能发生的疑似职业病。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判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健康损害(中毒或放射损伤)程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明确致病因素,为及时救治中毒者提供有效措施。
二、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一)组织机构1 / 271、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2、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应按规定取得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4、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5、有从事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6、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7、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人员配置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持有注册医师资格证书;2、有与申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本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1)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卫生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外聘;(2)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卫生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得外聘。
上海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上海医疗机构设置标准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金融和科技中心,医疗资源丰富,医疗水平较高。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上海市对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首先,上海医疗机构的设置要符合城市规划和人口分布。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人口密度情况,合理确定医疗机构的布局和数量。
重点医疗机构应当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城区,同时也要合理分布到郊区和农村地区,以满足不同地区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其次,医疗机构的设置要考虑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服务水平。
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设置,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同时,医疗机构的规模和设施设备要与服务对象的需求相匹配,确保医疗服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另外,医疗机构的设置还要考虑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和技术水平,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医疗机构还要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确保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最后,医疗机构的设置也要考虑医疗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及性。
医疗机构的布局要合理,便于人民群众就医,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地区和特殊群体的医疗服务,确保他们也能享受到优质的医疗资源。
总之,上海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布局,加强医疗资源配置和管理,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医疗需求,促进全民健康。
上海将继续优化医疗机构设置,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评分表
9、消毒工作制度
10、医疗废物处置制度
11、业务技术培训制度
制度不到位扣1-5分
项目
项目
分值
评分内容
评分要求
六、形态建设100分
机构布局50分
10
10
10
10
10
1、诊查室、治疗室应相对单独的空间
2、科室设置规范,服务流程方便患者
3、机构冠名规范
4、机构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
5、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分区清楚;清洁特和污染物的流向正确及路线清楚
6、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建档率100%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4分
无计划、总结各扣4分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扣完为止
不符合要求扣6分
不符合要求扣6分
未建档扣3分,未管理扣3分
慢性病管理40分
10
10
10
10
1、做到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
2、有专职或兼职医师管理
3、对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精神病等,要建立慢性病专册登记,做好定期随访、阶段小结和疗效分析工作
4、及时做好疫点处理,对病人所污染的工作、生活场所及接触物品进行消毒,并做好登记
未配备人员管理扣5分,无预案扣5分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未开展宣传活动扣4分,无记录扣1分
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食品卫生管理35分
5
5
5
5
5
5
5
1、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
2、每日做好食品质量验收
3、按照《上海市餐饮业管理办法》,每年5-10月做好食品留样并有记录
5、女职工保护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6、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
上海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7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原则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实行“属地分级”原则。
市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监察单位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市重点监察单位之外)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监督检查职责(一)市安全监管部门职责1.组织拟定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制定工作制度和规范;2.组织开展全市性职业健康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整治工作;3.对区(县)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考核;4.开展市重点监察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5.组织查处较大以上职业危害事故及市重点监察单位职业危害事故;6.组织全市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7.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职责1.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2.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除市重点监察单位之外)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日常监督检查,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3.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一般职业危害事故;4.负责及时收集、核实、整理、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信息,及时、如实上报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情况;5.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6.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0•【字号】沪卫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2月20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工作要点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四次全会要求,聚焦建设“五个中心”的重要使命,以医学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国家重大战略为牵引,以行业治理现代化为保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健康根基。
一、围绕建设国际一流的医学中心城市,打造“顶天、强腰、立地”的高水平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1.把握目标导向,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分层分类推进国家试点和本市试点工作。
加快推进嘉定区国家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建设。
加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估,做好跟踪评价,开展试点单位和示范项目的中期评估。
启动新一周期医院评审工作。
开展全市医疗质量、绩效考核及行风工作专项督导督查。
依据“国考”导向,完善本市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深化推动闵行和青浦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试点区建设。
推进三医协同发展与治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服务价格、药品耗材供应保障、卫生行业人事薪酬等制度改革。
2.对标国际一流,扩大高品质医疗服务供给。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5篇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5篇第一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条件一、机构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二)设有不少于5人的专门科室,其中至少有2名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三年以上的主治(管)以上技术职称医师,1名专门从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的检验士。
(三)具有开展职业性健康检查必备的固定工作场所、医疗设施和检验仪器;(四)能独立开展相应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
二、人员条件(一)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管理和质量控制人员,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二)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相一致,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基本仪器设备(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三)仪器设备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认证,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四)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申请相应职业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当具备所申请的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临床检查及检验能力。
(一)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检查室整洁有序。
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确定。
采用统一制定的体检表。
(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四)体检报告应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五)申请职业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当具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六、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四)与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性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市卫生局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沪卫职健〔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化学工业区医疗急救站,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2024年上海市职业健康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 2021-2025年)》《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2021-2025年)》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推动职业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再创新水平、迈上新台阶。
结合上海实际,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推动十四五规划如期完成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国家和本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 2025年)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充分利用规划中期评估结果, 紧盯规划终期目标,指导各区对标规划目标和要求,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和任务。
二、持续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一是继续推进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职业病防治项目,继续开展工作相关骨骼肌肉疾病监测。
抓好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印发监测、监督联动文件,明确机制、固化做法。
推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在线监测。
二是推动完成本市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加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监督监测、中小微型企业帮扶等工作联动,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督导,提高治理效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7)62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7)62号各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企事业局,驻沪部队卫生处及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的精神,我局制订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的监督管理,对本市的民办医疗机构、内部医疗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办法》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设“上海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的实施。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县“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办法》在本区县范围内的实施。
第三条除《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外,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申请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设置医疗机构应遵守《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应向指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设置审批权限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其中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二级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应先经设置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5•【字号】沪卫计委基层[2013]011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计委基层〔2013〕011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上海市企事业卫生保健管理协会,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企事业卫生保健工作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长期以来为本市各企事业员工做了大量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为加强本市企事业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根据《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本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经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请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8月5日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是非营利性基层医疗机构,为单位员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机构设置(详见附件1)按照市卫生局《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沪卫医政(1997)60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要设置内设医疗机构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设置备案。
上海市职业病体检批准机构一览表
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2003(024)
乙级
化学物质、物理因素(限高温)
虹口区
保定路230号
65415910-6845
25
宝钢集团企业开发总公司门诊部
2003(025)
乙级
物理因素(除噪声、局部振动)
宝钢集团
同济路1118号
26
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2003(026)
乙级
化学物质、物理因素(限高温)
黄浦区
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
2003(009)
2003(030)
乙级
化学物质、物理因素(限高温)
徐汇区
淮海中路966号
54037810-1457
10
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2003(010)
乙级
化学物质、物理因素
闵行区
闵行区鹤庆路801号
11
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
2003(011)
乙级
化学物质、物理因素
浦东新区
高桥大同路358号
6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2003(006)
甲级
化学物质、物理因素
全市
乌鲁木齐中路12号
62489999-6668
7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
2003(007)
甲级
化学物质、物理因素、放射性物质
全市
四川北路1878号
8
高桥石化职防所
2003(008)
乙级
化学物质、物理因素(限高温)
本行业
浦东大同路115号
9
长宁区
仙霞路1111号
62909911-1426
放射性物质(增加松江区、青浦区范围)
序号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青浦区赵巷镇赵中路69号 青浦区徐泾镇徐民路1088号 青浦区公园东路1158号 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新风路167号 松江乐都路279号 淮海中路1590号 淮海中路966号 上海市军工路2636号 上海市延长中路310号 中华新路619号
66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67 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
乌鲁木齐中路12号 斜土路2094号 宝山区湄浦路400弄1号 上海市大场镇少年村路1号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罗溪路121号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科路111号 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216号
14 上海中冶职工医院 15 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 16 上海电力医院 17 上海市崇明县堡镇人民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 医院崇明分院 上海市崇明县中兴镇社区卫生 19 服务中心 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社区卫生 20 服务中心 18 21 上海市奉贤区古华医院 22 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乙级
上海市南汇区新场镇朝阳路44号 南汇区周浦镇关岳路135号 南汇区惠南镇人民路310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新卫路6号 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东门大街339号 南京市中华门外新建 高桥镇大同路358号 浦东新区沪东路238号 浦东大同路上炼二村115号 上海市江宁路1291号 兰溪路164号 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志路800号(凤中 路250号) 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大盈社区新桥 路1195弄1号 青浦区盈浦街道盈福路50号 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619号
联系电话
56633031-2201、 56662278 63275547、56636600 65115006-2124、2117 65693023、55530288 65790000 62672200-123 52888151、528899995160 64042620、64041338 56789846 56510565 56864060 56821995 27780688、56162427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2004)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卫监[2004]5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4.06.30
【实施日期】2004.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沪卫卫监〔2004〕56号2004年6月30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促进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为用人单位提供快速、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本市目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认证情况,我局对《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经2004年6月29日第1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医学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市卫生局对全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局对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由市卫生局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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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一、人员设置基本标准
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见表1)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
医师,检验、医技和护理等)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
和档案管理人员。
(一)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
1.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其第一执业点应当注册在该医
疗机构。
2.具有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取
得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
师资质证书》。
3.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练掌握职业
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
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表1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与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诊断项目的
对应表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诊断项目
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
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尘肺、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其他职业病
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
健康检查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其他职业病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眼病
(二)职业健康检查医师
1.持有《医师执业证书》;
2.了解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专业知识。
(三)检验、医技和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1.具备满足本机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2.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护士还须持
有《护士执业证书》。
(四)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1.每个机构具备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熟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
2.每个机构具备1名质量控制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
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及本单位质量控制体系。
3.每个机构具备档案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专职或者兼职。
二、仪器、设备设置基本标准
(一)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见表2)。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确度等技术指标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正常运行。
(三)有完整有序的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型号、出厂编号、购置验收记录、检定校准记录、安装和使用说明书、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等。
表2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与仪器设备配置对应表
职业健康检查类别仪器、设备
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血压计、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肺功能仪、脑电图仪、肌电图仪、离心机、酸度计或离子计、生物显微镜、分光光度计、ZPP测定仪、离子选择电极、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具石墨炉和背景校正装置及氢化物发生装置)、微波消解仪、荧光灯、眼耳鼻喉科及口腔科常规检查仪器、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视野仪等
粉尘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满足高千伏摄影条件的X光摄片机或数字化胸片摄影机(DR胸片)、血压计、心电图仪、肺功能仪、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耳鼻喉科常规检查仪器等
接触有害物理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血压计、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脑电图仪、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视野仪、纯音电测听仪、耳鼻喉科常规仪器等
接触有害生物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血压计、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等
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血压计、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肺功能仪、眼耳鼻喉科常规检查仪器、眼底镜、纯音电测听仪等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血压计、血细胞自动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
析仪、心电图仪、B超仪、X光摄片机、离心机、光学显微镜、眼耳鼻喉科常规检查仪器、裂隙灯显微镜、眼
底镜、恒温培养箱或二氧化碳培养箱、高压蒸汽灭菌器、电热鼓风干燥箱、恒温水槽或水浴锅、分析天平、净化
工作台或生物安全柜及其配套显微镜、血液样品前处理仪器设备等。
三、工作场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和实验室的布局及环境条件满
足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要求;实验室与办公室分开;仪
器摆放合理,便于操作。
(三)实验室内有通风、排毒设施,符合相关的生物安
全要求,医疗废物处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实验室专用气体
的放置地点符合安全要求,需与实验室隔开,间距约5米左右。
(四)X光摄片读片室及读片灯等符合《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附录F“尘肺诊断读片要求”的规定。
(五)纯音听阈测试工作场所环境条件符合《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GB/T16403)的规定。
(六)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