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387-201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时间:2005-10-11 17:10:09文章作者: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GB 13271-2001)代替GB13271-91,GWPB 3-19991 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GB 5468-91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3.1 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91)
3m 以上。
4.5.3 锅炉房烟囱高度达不到 4.5.2条规定时,在 GB 3095 的二类区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00mg/m3(标态);在 GB 3095 三类区新安装的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浓度,按二类区的要求执行。
4.5.4 锅炉房总容量大于 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 45m。
4.5.5 新建锅炉房烟囱或烟道应按 GB 5468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安装用于测量与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5 监测
5.1 锅炉烟尘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及初始排放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均应在锅炉额定出力时测定。
5.2 本标准中烟尘和烟气黑度的监测方法按 GB 5468 规定执行。
测定锅炉烟尘排放浓度时,过量空气系数a超过 1.8 的,应换算为a等于 1.8 时的烟尘浓度;测定锅炉初始排放烟尘浓度时,过量空气系数a超过 1.7 的,应换算为a等于 1.7 时的烟尘浓度。
5.3 二氧化硫监测方法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出版社,1990)中规定的方法,待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后,采用国家标准。
6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机电部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机电机械工业环境保护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淮南市环境保护局。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2020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2020:锅炉在燃烧过程中所产生的氮的氧化物主要为NO和NO2,通常把这两种氮的氧化物通称为氮氧化物NOx。
煤炭、天然气、重油等天然矿物燃料在燃烧过程中生成的氮氧化物中,NO占90%,其余为NO2。
新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要求2017年4月1日后在用锅炉须由现行标准的氮氧化物排放量≤200mg/m³降低至排放量≤80mg/m³,新建锅炉由现行标准的氮氧化物排放量≤80 mg/m³降低至排放量≤30mg/m³。
中正低氮燃气锅炉SZS系列为了进一步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全国各地区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同时,还陆续出台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
区域NOx指标(mg/m³)参考标准发布日期新建在用北京3080DB11-139-20152015天津80150DB12-151-20162016郑州30未明确郑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2017西安、宝鸡、咸阳、渭南、铜川3080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气锅炉低氮排放改造控制标准的复函2017.5.22山东核心区50重点区100一般区150其它200(2016.12.31之前)七市执行150其余执行200DB37(征求意见稿) 2017.11.29上海50150(2019-12-31之前) 50(2020-1-1之后)DB31387-2017 (征求意见稿)2017杭州50150DB201(征求意见稿)DB201(征求意见稿)成都200400GB 13271-2014 2014未明确30(煤改气)关于优化环评审批促进燃煤锅炉提标改造的通知2017.9重庆200400DB 50/658-2016 2016广东150200DB44/765-2017(征求意见稿)2017哈尔滨150150关于哈尔滨市执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请示2017.9重点地区150150GB 13271-2014(重点地区)2014其他区域200400GB 13271-2014。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汽车底盘系统迁建安亭生产基地技术改造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汽车底盘系统迁建安亭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可公开文本)1. 说明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汽车底盘系统迁建安亭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可公开文本)由同济大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并经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确认同意提供给嘉定区环境保护局作为项目受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内容之一。
上海汇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与同济大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本文内容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2. 项目概况目前汇众公司在安亭基地的业务量不断上升,结构件业务订单增加,已经导致涂装车间能力紧张,为此结合汶水路工厂搬迁需要对安亭基地涂装生产能力进行必要的扩展,以提高工艺水平和精益生产水平。
安亭基地位于嘉定区安亭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工业园区内,基地东临园汽路、西靠百安公路、北邻园国路、南抵园福路。
目前占地面积22.3623万平方米,已建造建筑面积88151平方米。
公司拟将汶水路工厂的冲压车间、涂装车间和压装车间搬迁到安亭基地、为了满足汶水路搬迁的需要,急需对安亭生产基地进行扩建和改建,以此解决汶水路搬迁的部分需求。
通过实施本项目实现调整生产布局,扩大生产能力,提高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2.1主要建设内容(1) 在原冲压车间北侧扩建:涂装车间2。
(2) 在原冲压车间南侧改建:冲压车间。
在原冲压车间东,北侧扩建:冲压车间。
(3) 在原涂装车间东侧扩建:物流中转区。
(4) 焊接车间改造: 焊接车间调整,新增压装区。
(5) 其他:扩建废水处理站、调整涂装准备间(脱期间)及废品间1的建设位置、取消喷蜡间及柴油罐区。
2.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见表2-1。
表2-1 项目建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序号 名 称 单位 数 量 备注 1 建设用地面积 m 2 223624.3 合约335.43亩建筑占地面积m 2 111277.7 原有 m 2 82701.7 2 其中本期新建 m 2 28576 3 建筑密度 % 49.69 建筑总面积m 2 117600.1 原有 m 2 88541.1 4其中本期新建 m 2 290595容积率 0.84 超过8m 建筑按2层计算容积率绿地面积m 2 46000 原有 m 2 46000 6 其中本期新建 m 2 07绿地率 % 21.2道路面积m 2 51660 其中人行道7500 m 2原有 m 2 52300 拆除 m 2 1590 8 其中本期新建 m 2 950 9围墙长度m25002.3原材料消耗本次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原材料(化学品和天然气)见表2-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_50_658-2016)
ICS 13.030 E61 备案号 xxx
DB50
庆 市 地 方 标 准
DB 50/658-2016
重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
(发布稿)
2016-01-22 发布
2016-02-01 实施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II
DB 50/658-20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 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 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 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 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 号)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用于生活和生产的燃煤、燃油、燃气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的发电锅炉。
本标准按时间段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适用于现有锅炉的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采用型煤、水煤浆、石油焦、生物质燃料(甘蔗渣、锯末、秸秆、树皮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
其他新型替代燃料根据其形态参照本标准相应形态燃料的最严格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8-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锅炉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该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
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简况
环境质量状况
评价适用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运营期)
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运营期)
结论与建议。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作为工业生产中常用的热能设备,其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
了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和减少锅炉污染物的排放,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本文将介绍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针对锅炉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各
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了对不同类型锅炉、不同燃料的排放限值,以及监测和报告要求等内容。
通过对这些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可以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
其次,针对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各国也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和监管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通常包括了对锅炉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检测要求,以及对违反排放标准的处罚措施。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可以有效地推动企业严格执行排放标准,避免违法排放行为的发生。
此外,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各国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锅炉污染
物排放标准。
这些修订通常包括了对排放限值的提高、对监测和报告要求的加强,以及对新技术的应用等内容。
通过不断完善排放标准,可以促进环保技术的发展和推广,推动工业生产向更清洁、更环保的方向发展。
总的来说,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手段,各国都在
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
通过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加强监管和不断完善标准内容,可以有效地减少锅炉污染物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
希望各国能够加强合作,共同推动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落实,为建设清洁、美丽的地球作出贡献。
锅炉废气的排放标准
锅炉废气的排放标准锅炉废气的排放标准是保障环境空气质量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措施。
锅炉废气中含有大量的氧化物和颗粒物,如果排放不当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锅炉废气排放标准,以规范和控制锅炉废气的排放。
首先,锅炉废气的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限值。
对于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一般会规定每立方米排放气体中含有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最大允许浓度,以及每小时和每年的排放总量限制。
对于颗粒物和其他有害物质,也会有相应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的锅炉,排放标准也会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大型工业锅炉的排放标准要求更为严格,而小型家用锅炉的排放标准相对较低。
此外,一些特定行业的锅炉,如电厂锅炉、化工厂锅炉等,也会有针对性的排放标准。
另外,锅炉废气的排放标准还包括监测和报告要求。
对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各项指标,企业需要安装相应的监测设备,并定期对排放气体进行监测和记录。
监测数据需要向环保部门进行定期报告,以确保企业的排放行为符合标准要求。
最后,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情况,相关部门将会给予处罚和整改要求。
一旦监测数据显示企业的锅炉废气排放超过标准限值,环保部门将会对企业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对于严重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还可能会面临停产整顿甚至关停的处罚。
综上所述,锅炉废气的排放标准是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它的严格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当加强对锅炉废气排放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健康。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锅炉作为工业生产中常见的热能设备,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控制和减少锅炉大气污染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控制技术和措施。
首先,针对锅炉大气污染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对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颗粒物(PM)、一氧化碳(CO)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例如,中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了不同类型锅炉的排放限值,以及相应的监测和管理要求。
美国环保署(EPA)也颁布了《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Boiler MACT),对锅炉的污染物排放进行了严格限制。
其次,为了达到这些排放标准,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控制技术和措施。
其中,常见的控制技术包括燃烧优化、烟气脱硫、烟气脱硝、颗粒物捕集等。
燃烧优化是通过调整燃料和空气的混合比例,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的生成。
烟气脱硫和烟气脱硝则是通过化学反应去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颗粒物捕集则是利用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等设备,将烟气中的颗粒物捕集下来。
除了这些技术措施,管理和监测也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定期的设备检修、排放监测和数据报告等。
最后,要实现锅炉大气污染排放的控制,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排放标准的监督和执行。
企业则需要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设备的排放性能,积极采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燃料。
社会各界也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检举等方式,促进大气污染排放的减少和控制。
综上所述,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各国都在不断完善和加强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通过采取有效的控制技术和措施,以及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我们有信心在未来实现更清洁的大气环境。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对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有所了解,并促进相关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8年4月目录1项目背景 01.1任务来源 01.2工作过程 01.3修订的主要依据文件及资料 02 河北省锅炉情况 (1)2.1锅炉分布 (1)2.2锅炉类型 (1)3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原则及思路 (2)3.1必要性 (2)3.2制订原则 (3)3.3思路 (3)4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4.1标准使用范围 (4)4.2标准结构框架 (4)4.3 术语和框架 (4)4.4 标准的执行时段 (4)4.5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5)4.6 排放限值的确定 (5)4.7 烟囱高度 (5)5国内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相关标准研究 (5)5.1国外相关标准 (5)5.1.1美国 (5)5.1.2欧盟 (7)5.1.3世界银行 (7)5.2国内相关标准 (8)5.3本标准与国内外标准限值对比 (10)5.3.1与国外标准对比 (10)5.3.2与国内标准对比 (11)6达标技术分析 (12)6.1颗粒物 (12)6.1.I 颗粒物治理技术 (12)6.1.2颗粒物达标技术 (13)6.2二氧化硫排放控制 (13)6.2.1烟气脱硫技术 (13)6.2.2二氧化硫达标技术 (14)6.3氮氧化物 (14)6.3.1 烟气脱氮技术 (14)6.3.2氮氧化物达标技术 (15)6.4汞及其化合物 (15)6.4.1汞及其化合物治理技术 (15)6.4.2汞及其化合物达标技术 (15)7 标准实行的技术经济及环境效益分析 (15)7.1技术经济分析 (15)7.2环境效益分析 (15)8贯彻实施标准的建议 (1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1.1任务来源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落实《河北省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深化燃煤锅炉淘汰和提标改造,减少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要求,适应全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更有效地控制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促进锅炉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牵头开展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39-2015)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又称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9
3.5
燃气采暖热水炉 gas-fired heating and hot water combi-boiler 具备分户供暖功能的燃气器具。
3.6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注: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
工业锅炉 industrial boiler 用于工业生产及民用供热的锅炉。
3.4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direct-fired absorption water chiller(heater) 以燃油、燃气直接燃烧为热源,以水为制冷剂,溴化锂水溶液等作吸收液,交替或者同时制取空气 调节、工艺冷水、温水及生活热水的机组。
II
DB11/ 139—2015
引 言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
DB11/ 139—20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mg/m3) 二氧化硫(mg/m3) 氮氧化物(mg/m3) 汞及其化合物(μ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2017年3月31日前的 新建锅炉 5 10 80 0.5 1级
河北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DB13-2019
5.1.8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或河北 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序号 1 2 3
4 5 6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烟气黑度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汞及其化合物
氨
表2 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1
3 术语和定义
DB13/ -2019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
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8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工艺 利用还原剂在不需要催化剂作用下有选择性地与烟气中氮氧化物(主要是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发
生化学反应后,生成氮气和水的一种脱硝工艺。
3.9 SCR-SNCR 联合脱硝工艺 在SNCR的下游设置SCR,利用SNCR未完全反应的还原剂,继续脱除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以满足环保
5.1.5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 75和HJ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 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6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7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有关规定保证监测质量。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 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目录编制说明 (3)1 制订本标准的依据、必要性和基本思路 (3)1.1 项目依据及工作回顾 (3)1.1.1 项目来源和依据 (3)1.1.2 工作回顾 (3)1.2 标准制定必要性 (5)1.2.1相关行业发展概况 (5)1.3.5 工业炉窑的分类 (11)1.2.2现行排放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2.3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13)1.3 标准制定总体思路 (14)1.3.1 标准制定原则 (14)1.3.2 主要技术依据 (14)1.3.3 标准内容框架 (15)1.3.4 标准的适用范围 (15)2 排放限值及技术要求的确定 (15)2.1 区域和时段划分 (15)2.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依据 (16)2.2.1 污染物控制指标的确定 (16)2.2.2 污染物的控制技术分析 (17)(一)燃料替代 (17)(二)燃烧技术 (17)(三)装备及控制等 (19)2.2.2.2 污染物控制技术分析 (20)(一)熔化炉 (20)2.2.2.4 氮氧化物控制技术分析 (24)2.2.2 烟尘排放限值确定 (24)2.2.2.1排放浓度标准值的计算 (24)2.2.2.1 熔炼炉 (26)2.2.2.2 熔化炉 (27)2.2.2.3 加热炉 (29)2.2.2.4 热处理炉 (31)2.2.2.5 干燥炉、窑 (31)2.2.2.6 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 (32)2.2.2.7 陶瓷、搪瓷、砖瓦窑 (32)2.2.2.8 其它炉窑 (33)2.2.3 有害气体排放限值确定 (33)2.2.3.1 二氧化硫排放限值的制定依据 (33)2.2.3.2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制定依据 (36)2.2.3.3 其它有害污染物的制定依据 (37)2.2.4 工业炉窑辅助工艺颗粒物排放 (42)2.2.5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确定 (42)2.2.6 工业炉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确定 (46)3 本标准与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的比较 (46)3.1 与国内排放标准的比较 (46)3.1.1 国家标准对比 (46)3.1.2 地方标准对比 (48)3.2 与国外排放标准的比较 (50)4 相关技术规定和监测要求 (53)4.1工业炉窑的烟囱高度 (53)4.2工业炉窑的测试工况 (53)4.3无组织排放烟尘的监测 (53)4.4关于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的换算值 (54)5对附录的补充说明 (55)5.1β射线法 (55)5.1.1实验目的 (55)5.1.2实验器材 (55)5.1.3实验步骤 (55)5.1.4实验结果及数据处理 (56)5.1.5结论 (57)5.2其他分析方法 (58)6标准实施后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58)6.1 污染物控制技术选择 (58)6.1.1 颗粒物控制 (58)6.1.2 脱硫及其它 (59)6.1.3 计算例 (60)6.2环境投资的估算 (61)6.3 环境效益 (61)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1 制订本标准的依据、必要性和基本思路1.1 项目依据及工作回顾1.1.1 项目来源和依据2006年,上海市环保局将“上海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项目”列入2006年第一批环保科研招标项目,确定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东华大学和同济大学组成课题组。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政策解读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政策解读一、标准修订背景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是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本市工业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已完成,氮氧化物成为锅炉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由于锅炉多为低架排放源,对近地面环境空气PM2.5和臭氧有较大影响,通过实施更为严格的标准,推进锅炉低氮改造,对改善本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北京、天津等地启动了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本市也开展了一些示范,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技术储备。
基于上述考虑,为有效控制锅炉氮氧化物排放,进一步深化对PM2.5和臭氧的协同控制,按照标准先行,进一步加快治理改造的原则,有必要再次对锅炉标准进行修订。
二、标准修订历程根据地方环境标准制修订有关程序,市环保局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8月4日至9月15日在网上公开标准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同时书面征求了生态环境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相关委办局、行业组织和锅炉使用、生产单位等企业的意见。
市环保局和市质量技监局于2018年1月19日组织召开了专家技术审查会,专家组一致同意该标准通过技术审查。
经市环保局与市质量技监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及考虑一是新标准不再对“集中供热锅炉及额定蒸发量小于65t/h的热电联产锅炉”单独规定执行时间;二是将原标准锅炉类别简化归并为“气态燃料锅炉”和“其他锅炉”两类;三是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限值有不同程度的加严;四是新建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在用锅炉给予了约两年的过渡期。
新标准对气态燃料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限值均有所加严,但主要还是考虑控制氮氧化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在用锅炉过渡期内(2020年10月1日前)氮氧化物的限值为150mg/m3;过渡期后为50mg/m3。
新建锅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氮氧化物执行50mg/m3的限值。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1 我国工业锅炉概况 ................................................................................................................................. 1 2.2 工业锅炉能源消耗 ................................................................................................................................. 3 2.3 锅炉的污染控制技术 ............................................................................................................................. 5 2.4 本章小结 ................................................................................................................................................. 9
3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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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ICS XX.XXX XXXX XXXXXDB31海 市 地 方 标代替 DB31/ 387—2007上准DB31/ 387—201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征求意见稿)XXXX-××-××发布××××-××-××实施上 海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31/387—201×目次目次 ....................................................................................................................................................................... I 前言 .................................................................................................................................................................... Ⅱ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3 6 实施与监督 ...................................................................................................................................................... 5ⅠDB31/ ××××—2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 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 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DB31/387-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更改了适用范围; ——取消了区域划分; ——加严了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针对燃煤锅炉新增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取消了对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的进一步分类,统一设定燃煤、燃油及燃气锅炉的排 放限值; ——明确了燃用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将“大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折算”。
——增加了锅炉房辅助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要求。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工业锅炉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冰、魏海萍、王向明、孙毅、吴晓蔚、杨麟。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20xx 年 xx 月 xx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ⅡDB31/387—2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及燃用生物质燃料锅炉;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的燃煤循环流化床锅炉;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单台出 力 65t/h 及以下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为燃料的发电锅炉;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的热电联供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发电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使用型煤、石油焦、油页岩、煤矸石、水煤浆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重油、渣油等燃料油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执行;使 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执行。
有机热载体锅炉应按照相应燃料类型确定适用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固定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3 术语和定义1DB31/ ××××—20××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 boiler指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来源的热能, 将水或其他工质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 的换热设备。
锅炉的额定出力(产热量)一般以两种单位来表示,即热功率和发热量。
热功 率的单位为 MW(兆瓦),蒸发量的单位为 t/h (吨/时)。
其换算关系为 0.7MW 相当于 1t/h。
工业锅炉指产生蒸汽或热水(或有机热载体等)用于工业生产和/或民用的锅炉。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指温度在 273K,压力在 101325Pa 时的气体状态,简称“ 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 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氧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from boilers 指在标准状态下,排气筒中干排气所含污染物在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单位为:mg/m3 3 (标态)或 mg/Nm 。
3.5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从锅炉所在地±0 地表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单位为:m。
位于地表面以下的锅 炉应扣除从锅炉所在地表面至±0 地表面部分。
3.6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指对锅炉排放的烟尘、烟气污染物进连续、实时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7 新建锅炉和在用锅炉 new and in-use boiler 新建锅炉: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 扩建的锅炉。
在用锅炉: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自2015年7月1日前, 在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5年7月1日起, 在用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 表 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Nm )锅炉类别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烟尘 80 30 30 二氧化硫 300 300 50 氮氧化物 (以 NO2 计) 400 400 200 1.0 烟囱排放口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监控位置4.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