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18〕6号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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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调整为24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元调整为21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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