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doc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根据《天津市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该具备以
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 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必须设立注册资本。
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2. 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为确保教学水平,保障师生的学习生活,同时为了保证教育培训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面积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要求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同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3. 教学设施和设备齐全
为满足教学和师生的教学需要,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完善的教学
设施和设备,包括电脑、投影仪、教学板、储物柜、书柜、课桌椅、儿童玩具等。
同时,
机构内部需要设置独立的教室,保证教学质量和安全。
4. 师资力量强大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是影响教育培训服务质量和效果的重要因素。
天津市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一支具备高学历、高职称、高教育经历等多种素质的教师
队伍,提高教育培训服务的教学质量和水平。
5. 安全保障制度完善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还规定,机构应加强安全保障,设立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师生的自
我保护能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应建立,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天津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津教规范〔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教育局:为适应我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要求,我委经研究,对《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做出修改。
现予发布。
2019年4月30日附件: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附件天津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促进本市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适用本标准。
设立民办托幼点、3周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实施幼儿临时看护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所在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审批机关受理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设立申请后,应进行现场踏勘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第五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其法定代表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以统一品牌、统一字号、统一标识或统一管理等为特征的连锁经营形式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办学出资应全部或主要由总部提供,不得以特许连锁(加盟连锁)形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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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需求,符合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二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
第五条感谢你的观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者内容相适应;其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2年。
不得使用转租房屋、居民楼、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有规范的章程,要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教学保障和服务承诺等。
第七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每个学科或者专业的教师不少于1名。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会计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
第八条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不适用本标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12月3日附件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除价格、教育、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津教委[2010]16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0〕168号)各区县教育局: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津政发〔2010〕45号)和《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津政办发〔2010〕12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实行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有序发展,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天津市民办一类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津政发〔2010〕45号)的精神,参照国家有关幼儿园设置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一类幼儿园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2至6岁以下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民办一类幼儿园的办学主体可以多元化。
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园。
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第三条民办一类幼儿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民办一类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天津市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天津市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介绍天津市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背景以及设置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概述部分的内容:引言:1.1 概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全面发展需求的不断提高,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在天津市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这些培训机构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学习和培养兴趣爱好的机会,对于培养人们的审美能力、文化素养和创造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在走向多元化的培训市场中,部分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存在着乱象、无序竞争等问题,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范。
为了维护培训市场的良好秩序,保障培训质量,确保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天津市有必要制定和实施一套统一的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本文将就天津市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首先,将介绍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背景和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然后,将提出和分析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探讨对标准的制定原则和要求。
最后,将总结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结论,为天津市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合理设置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论述,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为天津市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发展和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也为其他地区制定和完善类似的标准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编写:1.2 文章结构文章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在概述部分,可以介绍天津市非学科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现状和重要性,引发读者的兴趣。
文章结构部分则是对整篇文章的组织框架进行说明,包括本文的主要章节和各个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
目的部分是明确写作本文的目的和意义,指明文章的核心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的方向。
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天津市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与备案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注册和备案,确保合法经营。
机构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
2. 教师资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需要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
通常要求教师具有相关学科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 培训课程设置,校外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与学生的年龄、学科特点和需求相适应。
课程内容要科学、合理,并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相关规定。
4. 教学设施与安全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同时,要确保教学设施的安全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5. 费用公示与合理定价,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公示培训费用,并合理定价。
费用公示应包括培训项目、费用标准、退费政策等内容,确保家长和学生了解费用情况。
6. 教学质量监管,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包括教学质量、师资力量、学生满意度等方面。
机构需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7. 诚信经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不得散布违法违规信息,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总之,天津市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注册备案、教师资质、课程设置、教学设施与安全、费用公示与合理定价、教学质量监管以及诚信经营要求等方面。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提高教学质量,保护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引智〔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科技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科技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的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更好地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科技局、市教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培训行为第四章场所及相关安全保障第五章收费第六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双减”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依规设立,面向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举办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非学科培训的民办法人单位。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二)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三)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四)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材料;(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具有符合标准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4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5日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本市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使校外培训机构成为学校教育的补充,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做到标本兼治。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教育、人力社保、市场监管、民政、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一)修订设置标准。
市教委要按照《意见》的相关要求,完成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修订,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消防、环保、卫生要求;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而且每一学科专职教师不少于1人;要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以各种方式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职工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明确办学宗旨、培训内容、决策程序、资金管理、教学保障和服务承诺等事项。
全区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模板
全区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模板一、适用范围(一)本标准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二)国家及本省、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的民办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条件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条件的拟任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
(五)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七)有必要的设施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八)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九)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十)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十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十二)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举办者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
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津教委社[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社〔2008〕2号)各区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卫生局:现将《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二○○八年九月一日附件: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1号)精神,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8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总资产不低于2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80万元。
第四条为保证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后的办学经费,建校时举办者应当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开办资金,注明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
设立后由负责验资单位将开办资金汇到学校账户上。
第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
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4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cùjìn)条例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一条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zhìdìng)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huòzhě)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fǎlǜ)地位。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鼓励与扶持政策,加大对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劳动就业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的工作。
第七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规范办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第八条设立民办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教委规范〔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0号各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编办、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各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36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的要求,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共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民办学校办理分类登记的相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分类进行法人登记。
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统称为现有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按照举办者意愿,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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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市教育发展需求,符合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第二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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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者内容相适应;其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2年。
不得使用转租房屋、居民楼、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有规范的章程,要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教学保障和服务承诺等。
第七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每个学科或者专业的教师不少于1名。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会计应当具有相应的学历背景或者从业经历。
第八条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不适用本标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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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委制定的《天津市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津教委〔2014〕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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