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诉讼主体资格认定规则及启示——以“地球之友诉莱德劳公
论“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对南海仲裁案的启示
论“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对南海仲裁案的启示
王徽
【期刊名称】《太平洋学报》
【年(卷),期】2016(024)006
【摘要】中菲南海仲裁案虽涉及国际法问题,但却不限于法律.未雨绸缪,我们有必要对南海仲裁案的最终结果进行相应的预判,特别是研究如何应对潜在的不利裁决.对此,“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这表现为两案均在管辖权问题上存在较大异议;案件当事人均包括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案件均涉及复杂的政治纠纷与特定的国际关系.为最终化解“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法律与非法律措施.类似地,中国在南海仲裁案中也可参考美国的部分实践,具体包括:围绕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抗辩,就案件的后续问题妥善制定相关策略,寻求长远的一揽子解决契机,以及做好国际公关与国际政治平衡.
【总页数】13页(P9-21)
【作者】王徽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815;D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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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公民诉讼制度是美国环境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允许公民或者非政府组织对环境问题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环境权利。
这种制度在美国环境法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法制度产生了影响。
本文将探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运作方式,以及对我国环境法的启示。
一、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运作方式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根据美国的环境法,任何人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环境诉讼。
具体来说,一般指的是在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置、土地使用、水资源利用等方面,影响公众利益和环境质量的行为。
在发生环境问题时,美国法院通常会先考虑对行为人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这种方式不能解决问题,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再可以提起公民诉讼。
公民诉讼是美国环保法的特别规定,是立法者故意设置,以便保护人民利益。
美国环境法里规定的“具有养老金资格的机构”可以呈现证据来保护行为人。
因为,公民诉讼是环境法的一部分,它可以使任何人或团体在没有拥有盈余或引人瞩目的盈利动机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参与起诉等活动。
环境法律理论上允许随时提起公民诉讼,即使是在政府维护生态环境的政策中不愿意参与的情况下。
公民诉讼制度的优点是通过法律途径扩大公民的参与度,保护公民权利。
同时,它也是一种压力力量。
政府部门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二、对我国环境法的启示1.完善环境法制度我国的环境法在近年来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较,它还需要完善。
例如,国内环境论坛上曾有关于推行公民诉讼制度的讨论,因此,我们可以从美国环境法的案例中得到启示,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制度。
2.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公民的法律意识强烈的支持。
在我国,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民间意识,提升公民素质,使公民更有参与感、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最终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3.提高政府部门的环保水平在美国,由于公民诉讼的存在,许多公司都在不断改进工业环保措施,提高环境保护的水平。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公民诉讼制度在美国环境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允许公民通过诉讼维护环境权益。
这一制度反映了美国对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视,并且提供了对政府和企业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机制。
下面将介绍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并探讨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允许公民起诉政府或企业侵害环境权益。
这意味着公民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为受害者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推动政府和企业改变环境破坏行为。
与此类似,我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也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以使公民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强调了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重要性。
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不仅仅是解决环境纠纷的手段,更是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重要渠道。
任何公民都可以申请加入环境法案的实施过程,以便对决策产生影响,并保证环境保护的最终结果符合公众利益。
这种公民参与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凝聚公共力量,形成人人关心环境的氛围。
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进一步强化公民的参与权益,通过公众意见征集、公听会等方式,促进公民广泛参与环境决策,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环境信息。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为公民提供了一种追究企业环境责任的机制。
该制度允许公民向企业索赔,同时也能够通过对企业的诉讼迫使其改善环境状况。
这种诉讼制度对我国具有启示意义,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鼓励公民起诉环境污染企业,使污染企业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并且通过这种诉讼机制促使企业改善环境管理。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还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
在美国,如果企业被发现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公民可以请求法院下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修复环境。
这种制度强化了环境执法力度,确保环境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力量,通过公民诉讼制度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促使违法企业主动改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美国公民诉讼及其对我国公益诉讼建立之启示
美国公民诉讼及其对我国公益诉讼建立之启示[摘要]美国是最早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家,该制度自然成为各国研习的对象。
我国《环保法》的修改,公益诉讼条款仍是修改重点。
文章在考察美国公民诉讼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设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路。
[关键词]公民诉讼;公益诉讼;环保法修改一、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之主要内容考察(一)公民诉讼的原告综合美国有关法律16款公民诉讼条文,可将其提炼为同一格式,即任何人或任何公民有权对任何人违反环境法的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的表述分为任何人和任何公民。
除《清洁水法》规定为任何公民外,其余15部法律均为任何人。
例如美国《清洁空气法》规定?譹?訛,人包括个人、公司、合伙、社团、州政府、市政府、市、镇等政府当局、州委员会、州政府机构、任何州法律实体和美国联邦政府的任何机构。
《清洁水法》规定?譺?訛,公民是指,利益正在或即将遭受不利影响的一人或多人。
任何人与任何公民内涵相同,仅为对原告的不同表述而已。
公民诉讼的原告范围极广,涵盖了公共与私人领域中任何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实体。
有学者认为,除极少数环境法外,联邦环境法在原告资格问题上,立法层面几乎没有任何限制。
关于原告范围与可诉事项是否存在某种利益关系或其他事项,立法也未作规定。
?譻?訛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公民诉讼是由环保团体提起的,团体只有在证明其成员的环境利益遭到损害后才可起诉。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团体以保护公益利益的名义是不够的,他必须提出自己成员在美学、自然保护、经济、娱乐等方面的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才能获得起诉权。
?譼?訛(二)公民诉讼的被告根据上述同一格式,公民诉讼的被告是任何人,被告任何人的范围等同于原告之范围,可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一般违法者。
包括私人、企业、联邦政府以及美国《宪法》第11条修正案规定的其他联邦政府机构部门。
可对该类主体违反法定或行政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提起诉讼,并要求违法者遵守管理机构制定的限制性规定。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是指允许公民起诉违反环境法律的个人、组织或企业的法律制度。
这项制度赋予了公众保护环境的权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环境法的执行力度。
这一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启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进一步完善自己的环境法制和公民参与机制。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能够加强环境法的执行力度。
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力量有限,有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而美国允许公民起诉违法者,使环境违法行为更有可能被揭露和处理。
这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力量的不足提供了一种弥补方式。
我国可以推动立法,为公民提供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渠道,并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提高了环境法规的监督程度。
在我国,环境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常常造成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监管不力的问题常常出现。
而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可以通过民众起诉违法者,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并提前发现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问题。
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可以进一步发挥公民环境保护组织的作用,加强对环境法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有效实施。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促进了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公民诉讼程序中,相关信息需要公开,包括证据、庭审记录等,以便公众了解诉讼的进展和结果。
这种公开透明的做法有利于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和参与,也促进了环境治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我国可以增加对环境信息的公开力度,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能力和意愿。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鼓励了环境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
公民诉讼程序需要律师的参与,专业律师的参与可以为公民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通过参与公民诉讼,律师可以积累更多的环境法律实践经验,提高环境法律服务质量。
我国应该加强对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提高环境法律专业人才的数量和素质,以更好地支持公民的环境保护行动。
2021美国公民诉讼的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范文1
2021美国公民诉讼的内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范文 一、美国公民诉讼的概述 (一)美国公民诉讼产生的背景 美国的诉讼制度是在美国环境保护运动中发展起来的。
美国经济在20世纪50、60年代有了飞速发展,由于经济的畸形增长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世界各地有人相继发生了许多公害事件,其中“八大公害”事件中有两起公害事件就是在美国发生。
公民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在全国展开激烈的环境保护运动。
在这场运动中,公民除了大规模的请愿、游行、示威、抗议外,同时也要求通过法律进行保护,对公民诉讼的起诉资格有明确规定。
在公民团结一致的努力下,美国参议院在1970年《空气清洁法》修订时结合国情初次加入了公民诉讼条款,此后关于环境保护法中都有所规定。
例如《海洋倾废法》、《噪声控法》、《濒危物种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清洁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均对此有所规定。
依据这些条款规定,法院既可以根据不同的条款对环境污染者进行惩罚又对环境法律的实施以及发展有了很好的推动,从而保护环境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
(二)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性质 公民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具有自己的特色。
美国公民诉讼不是维护利益个人的诉讼,它是为了保护集体利益,保护环境而提起的诉讼,所以在性质上属于公益诉讼。
诉讼实际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让政府能够对环境有所重视,对污染破坏者有所限制,法院判决的效力也不仅仅单纯指公益诉讼当事人。
二、美国公民诉讼的内容 美国联邦环境法律中关于公民诉讼条款有很多内容。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原告起诉应具备的条件 原告是否可以起诉是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
对于哪些原告具有诉讼资格,美国最高法院在1937年的田纳西电力公司诉田纳西流域管理局一案中确立了“法律权利说”。
依据该学说原告要想获得起诉资格必须证明权利受法律保护或者被滥用。
之后随着公益诉讼资格的增加法院逐渐认识到无法采用”权利保护“原则。
只要求原告实际受到实际上的损害就可以起诉。
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之探析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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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 民诉 讼 ” 度 之 探 析 与启 示 公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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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人 民检察 院, 江苏 常州 2 3 0 ) 10 2
摘要 : 根据 国情充分借鉴美国等西方国家科 学的制度设计和成功 的司法经验是 中国建立完备 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优选择。文章以比较法学为研究范式, 以实证考察为研 究方法 , 从原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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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 号 :63— 87 2 1 l4— 0 1 0 17 0 8 (0 1 0 0 9 — 4 所趋 , “ 山 之 石 , 以攻 玉 ” 学 习 、 鉴 域 外 而 他 可 , 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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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 , 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 , 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 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上世 纪以来 , ” 环境公共利 益和公 民环境权理论 的兴起直接导致了现代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 的产生与发展。在西方大陆法系和 普通 法 系 国家 , 境 公 益 诉讼 早 已成 为 遏 制环 境 环 违法行为 , 救济环境公益 的重要 法律手段。美 国 是现代公益诉讼 的创始国, 也是环境公益诉讼 制 度建立最早 、 最完善 的国家之一。“ 国环境公 美 益诉讼 即 ‘ 民诉讼 ’最 早 出现在 17 公 , 90年 的《 清 洁空气法》 规定任何人 都可 以 自己的名义对 中, 包括美 国政府 、 行政机关 、 公司、 企业 、 各类社会组 织以及个人依该法提起诉讼 。此后 , 一些环境保 护的法律 也都制定 了公 民诉 讼 的条款 , 清洁 如《
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
公众参与原则是目前各国环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5里约宣言6明确提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
,,应当让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度0。
美国环境法在很多方面都是走在世界前列,其中普遍规定在各种环境保护法律中的公民诉讼条款更是美国环境法的一大特色。
该制度赋予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揭发企业违反法定环保义务或督促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积极执法,是公众参与原则在立法上的具体体现。
本文试图对美国环境法上的该制度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以期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1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制度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公益诉讼。
它与一般的集团诉讼不同,公益诉讼是以保护公益为设置目的的,尽管主张诉讼的实际实施人员应与争论的事件有相当的利益关系,但诉讼目的不是为了个案之解决,而是督促环保机关以及企业积极地采取促进公益的措施。
公民诉讼制度最早在1970年的5清洁空气法6中确立。
以后多部环境法,如5清洁水法6、5噪声控制法6等均作了规定。
1.1原告资格之规定尽管公民诉讼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并不是任何与案情无关的人或环保团体都理所当然地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而提起诉讼。
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仍然要与案情有相当程度的利害关系。
在1970年的5清洁空气法6中,法律在条文中仅仅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0,并没有对利害关系作任何规定。
在1972年的5清洁水法6中,对原告的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将/公民0限定为其利益被严重影响或有被严重影响可能的人,与其它诉讼上所要求的实际损害要件没什么区别。
最著名的判例是在1972年的5清洁水法6修正案完成立法程序前6个月,联邦最高法院完成了西拉俱乐部对Morton 一案,环保团体西拉俱乐部试图阻止商家在Mineral kin g 开发滑冰场,以避免破坏自然生态。
最高法院认为环境上的损害应该符合实际损害的要件。
小议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中, 为 了监 督行 政 机 关 而设 立 的 的 公 民诉 讼 是 美 国环 境 保 护 法律 的 重 要 内容 。
[ 关键 词 ] 公民诉讼 ; 比较 法
[ 中图分 类 号 ]D 1 【 献 标 识码 】A 95 文
【 文章 编 号 】10 —66 ( 0 0 905 .3 099 4 2 1 )0.0 10
害, 要求 联邦 政府 对 其行 为处 以罚 款 在 内 则没 有 原 告 资 格 。之 后 ,由 于 有关 公益
1 非 执 法 行 为 : 民诉 讼 的 对 象 或 者非 政府 组织 在 的案 件 越 来 越 多 ,法 院 将 “ 律上 的权 果 只是 环 境 保 护 署 署 长 ,则 只能 针对 其 法 诉 讼 中获 胜 , 院通 常判 令被 告 负担本 案 利”转 变 为 “ 际上 的损 害” 法 实 ,不 再 以法 非 执法 行 为 或 义务 。但 是 如 果 法 院认 定 的律 师费 用和 诉讼 费用 。
从 2 O世 纪 7 O年 代早 期 至 今 ,美 国 乎都 可诉 诸 法 院 。在 环 境公 民诉 讼 条 的 制定 者 ;环 境 法 规 的 执 行 者 。特 别 是 环 境法 领域 中的 公 民诉 讼 制 度历 经 几 十 款 中受 案范 围的规 定 也是 相 当宽 泛 的 , 只 环 境法 规 的执 行 者 如 果 存在 不 作 为 或 不 年 的发 展 , 目前 美 国 主 要 的 环境 法 律 中 要 是 有 破 坏 环 境 威 胁 生 态 的 行 为 ,公 民 当 执法 的现 象 时 ,公 民 可 以对 其 行 政 首 都 有关 于公 民诉讼 的条 款 。根 据其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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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探 索
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对我国公益诉讼的借鉴
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对我国公益诉讼的借鉴【摘要】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环境方面的负面影响,但由于我国对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几乎还是空白,造成许多个对环境保护提起的案例都被法院以起诉人不适格被驳回。
因此,借鉴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建议我国的公益诉讼可在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同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民诉讼公益诉讼一、我国涉及到公益诉讼的现状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是指一定的机关或公民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在近现代之前,由于经济等因素的制约,有关公益诉讼的案例几乎没有出现,但随着大工业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现代社会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确实接连不断,尤其是“集团性侵害”事件的频繁发生,推动了公益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制度的发展。
另外,教育的普及与提高,公民逐渐增强的法律意识也为设立公益诉讼创造了良好的文化氛围。
但公益诉讼在我国几乎是空白。
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在其总则第一章第六条中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但向谁检举、向谁控告,检举、控告的结果又会如何等都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法律的“真空地带”。
同时我国的诉讼法,不论是民事、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由此造成了许多个对环境保护提起的案例都被法院以起诉人不适格被驳回。
二、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在美国,公益诉讼是合并在民事诉讼之中的,并且主要通过集体诉讼(CLASS ACTION)的手段来实现。
另外,股东代位诉讼(SHAREHOLDERS DERIV ATIVE SUIT)也被认为具有公益性。
美国环境法中还有一种公民诉讼(又称为民众诉讼,CITIZEN SUITS),它是美国环境保护法颇具特色的一项重要制度。
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放污染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方式完全废除了原告适格理论,原告没有必要证明自己受到违法行为的直接侵害,如1970年,密西根州环境保护法允许个人即使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环境污染并在某种程度上利益受损,也可以提起诉讼。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并以此为借鉴,思考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机制,不仅体现了其法治精神,也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通过对其深入剖析,本文试图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启示与借鉴。
本文将概述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发展历程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该制度对于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同时,本文也将关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以期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全面的参考。
本文将探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发展需求。
通过对我国现有公益诉讼制度的梳理,分析其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成效与不足。
在此基础上,结合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启示,提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应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的建议。
本文将强调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还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深入研究,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二、美国公民诉讼制度概述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又称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是美国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
该制度允许公民或团体代表公共利益,对违反环境法律、侵害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其核心理念在于,法律不仅应保护个体的权益,更应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当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未能有效履行职责,保护公共环境时,公民有权通过司法途径,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环境公益。
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武器。
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广泛的原告资格:美国的环境法律通常不对提起诉讼的原告设定严格的资格限制,只要公民能够证明其受到了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就可以提起诉讼。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赋予公民直接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相对滞后。
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公民诉讼制度在环境法中的作用、运作机制以及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启示,提出我国应引入类似制度,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法律体系。
强调加强公民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意识,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执行。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提高环境保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促进环境保护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关键词:美国环境法、公民诉讼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公益诉讼、参与意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借鉴经验、启示、运作机制。
1. 引言1.1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的背景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起源于上世纪的环境保护运动,该运动在1960年代达到了顶峰,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
在当时,美国的环境法律体系还比较薄弱,政府对环境监管不力,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一些环保组织和个人开始通过法庭途径来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利益。
他们发现,通过提起公民诉讼可以迫使政府和企业遵守环保法规,保护环境权益。
美国的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弥补政府环保监管不足的不足,借助公民力量来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促使其遵守法规,减少环境破坏。
公民诉讼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国土空气清洁法》、《清洁水法》、《毒性物质控制法》等环境法律中,这些法律允许公民及环保组织代表公众的利益起诉违法企业,并要求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惩罚和补偿。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保制度,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和监督机制。
通过公民诉讼,不仅可以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还可以促使企业们更加重视环境责任,促进环保法规的执行和落实。
1.2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现状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出台和修订。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公民诉讼制度是指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以个人或团体的名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
公民诉讼制度在美国环境保护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并对其他国
家的环境法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1969年通过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案(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简称NEPA)和1970年通过的清洁空气法案(Clean Air Act,简称CAA)。
NEPA对环境影响评估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程序。
该法案要求在实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之前,必须进行详尽的环境影响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供公众评论。
如果发现环境影响评估存在问题,公众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禁止或修改项目。
这一制度保障了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有效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NEPA的公民诉讼制度为国家环境保护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它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法制度提供了启示。
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也规定了公众的参与和诉讼制度,
但相比之下仍有提升空间,可以参考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进一步加强公众的诉讼权利和
环境影响评估的公众监督。
CAA规定了空气污染控制的法律标准和许可制度,并赋予了公民通过诉讼监督和执行
的权力。
公民可以起诉违反CAA的污染源和政府,要求法院发出禁令、罚款和修复命令
等。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公民诉讼制度,是指允许个人或团体作为原告来起诉环境法违规行为的一种法律机制。
在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一直被视为环境监管的有力工具。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联邦和州政府实施环境法规,并要求环保署等机构对环境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追诉。
公民诉讼的机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首先,它可以补充政府环保部门力量的不足。
政府实施环境监管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金资源需要不断投入,在某些情况下难以满足环保要求。
而公民团体多为聚集关注环境污染问题的人群,有着比政府更广泛的资源和人脉,具有更高的动员能力。
其次,公民诉讼机制可以发挥监管机构与诉讼之间的逆向作用。
即诉讼可以倒逼环保机构执行其职责,阻止环境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公民诉讼还可以提高环境保护的透明度,为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环境信息,弥补了政府在环境数据公开方面的不足。
公民诉讼机制对我国环保立法与实践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当前,我国环境法制已有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污染环境,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但实践中,公众参与环保仍然存在一定局限性。
首先,政府职责范围不明确,监管制度不健全,导致公众在环保立法实践中缺乏强力保障。
其次,公众参与渠道狭窄,缺乏有效的信息公开和参与平台,难以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
最后,公众环保信仰意识和法制素养有待提升,难以保障其参与环保事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因此,我们可以从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中得到启示,调整环保监管机构的职责,建立起一个更为清晰、科学的监管体系。
积极推动信息公开与参与平台的建设,让公众参与环境监管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提高公众环保信仰意识和法制素养,营造有利于公众参与环保的文化氛围。
我们应该认识到,在全球变暖,气候变化等环保方面面临着的巨大挑战下,公民诉讼机制在实现环保公正与社会公义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迫切需要得到我们的认识和推广。
美国公民诉讼主体资格认定规则及启示--以“地球之友诉莱德劳公司”等三案为例
美国公民诉讼主体资格认定规则及启示--以“地球之友诉莱德劳公司”等三案为例鄢斌【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年(卷),期】2014(000)002【摘要】美国公民诉讼大致可以分为公民环境民事诉讼、公民环境行政诉讼和以自然物为共同主体的环境公民诉讼三类,其主体资格认定基本遵循了以“事实上的损害”为依据的原则,同时将公民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规定于宪法中,确立并保障了环境保护组织的诉讼地位。
我国当前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采单一诉权模式,将公益诉讼之诉权赋予给环保组织。
由于公民环境权并未在立法中具体化,同时对诉讼主体之资格认定也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面临环境公益诉讼之基础权利不足和司法机关对诉讼主体资格难以判断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可尽快出台相应法律解释,在借鉴美国经验基础上,打破传统诉讼法对主体资格的禁锢,构建环保组织及其成员与公民分设诉权的二元模式。
【总页数】18页(P296-313)【作者】鄢斌【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71.2【相关文献】1.如何认定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行为——以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为例 [J], 章春瑜2.倒签提单保函法律效力的认定——晨洲船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新加坡德雷摩化肥海外有限公司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 [J], 张亮3.商业标识“搭便车”行为的认定——以欧莱雅诉Bullure案为例 [J], 张航4.货代扣单致第三人清偿是否构成胁迫或不当得利的认定——康科德联合有限公司诉艾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 [J], 杨婵5.从地球之友诉兰得洛环境服务公司案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立的新路径 [J], 张百灵;韩静;范娟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美国公民诉讼的原告资格及其借鉴意义
美国公民诉讼的原告资格及其借鉴意义摘要:美国环境法领域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建立于20世纪70年代,至今已有近40年的历史。
其中,关于原告资格的争论一直是公民诉讼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
联邦最高法院通过Lujan和Laidlaw两个案件确立了宪法第3条所称的公民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判断标准。
公民诉讼制度对于保障环境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中国而言,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尽快建立我国公民诉讼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制定严格的标准。
防止该制度被滥用。
关键词:公民诉讼;原告资格;事实损害论文一、美国公民诉讼概述从20世纪70年代早期至今。
美国环境法领域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历经几十年的发展,目前美国主要的环境法律中都有关于公民诉讼的条款。
根据其规定,公民对于美国政府相关环境决议若有异议,可以根据行政法规对政府官员追究行政责任。
在州政府或者联邦政府违反了相应环境法规。
或者其他私人违反环境法时,公民和非政府组织有权依据“公民诉讼”的条款提起诉讼。
在公民诉讼中,原告必须对于政府或者有关被告发出预先通知,在发出通知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政府可以先自行处理所争议的问题。
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包括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要求联邦政府对其行为处以罚款在内的诉讼请求。
如果公民或者非政府组织在诉讼中获胜,法院通常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日益受到重视,公民诉讼由此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有学者甚至断言,公民诉讼对于保障环境的健康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该制度因此被称为“美国环境法的核心元素”。
公民诉讼的目的在于使个人能够以保护环境之名进行诉讼,既保护那些没有被法律保护的资源。
又保障环境法律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
根据经济学上的外部效应理论,大多数的环境法规都是建立在“市场失灵”的基础上的。
也就是说,市场对于作为外部成本的治理环境费用调节失灵。
治理环境的成本并没有被加入到商品的成本之中。
在市场中就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环境法中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是指允许普通公民起诉违反环境法律的个人或实体,并代表公共利益维护环境权益的法律制度。
公民诉讼制度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有助于保护环境权益和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
对我国而言,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具有以下几点启示。
公民诉讼制度促进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参与。
在美国,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公民诉讼制度来起诉环境污染、自然资源破坏等违法行为,为环境保护发声。
这种参与机制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并激发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积极行动。
我国可以借鉴这种公民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增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责任感和行动力。
公民诉讼制度强化了环境法律的执行力。
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使得环境法律的执法不再依赖于政府机构,而是允许公民直接参与法律的执行,并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这种机制保证了环境法律的更好实施,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国可以通过建立公民诉讼制度来加强环境法律的执行力,避免环境违法行为的被纵容和漏网。
公民诉讼制度提供了一种补偿机制。
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不仅允许公民起诉违法行为,还可以要求违法行为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补偿机制可以修复环境破坏,并对受害公众进行赔偿。
我国可以通过建立补偿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赔偿,以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利益的关系。
公民诉讼制度有利于促进环境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在美国,公民诉讼制度使得公民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推动环境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公民的起诉可以揭示环境法律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并促使立法机构对环境问题进行更加全面和细致的规范。
我国可以借鉴这种机制,通过公民的起诉和声音来推动环境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制度在公众参与、执法效果、补偿机制和法律完善等方面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
我国可以借鉴和发展这种制度,加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参与,提高环境法律的执行力和效果,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美国公民诉讼对我国行政团体诉讼的启示
美国公民诉讼对我国行政团体诉讼的启示随着社会的进步,NGO1组织的增加,公益诉讼可行性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
近年来,行政权力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在行政诉讼中引入公益团体诉讼就显的尤为重要。
1.行政团体诉讼的概念、起源及立法现状行政诉讼是指以法院的诉讼方式专门解决行政纠纷(争议)的活动及其制度的总称。
2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说,所谓团体诉讼,是指特定的公益性团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团体成员的授权,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团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以自己名义就特定类型的行政纠纷提起诉讼的制度。
3团体诉讼最早出现在德国经济法领域,为使消费者协会等相关社会团体能够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德国在十九世纪末即承认了团体诉讼的合法性,但是行政诉讼中的团体诉讼制度却迟迟沒有得到合法性认可,直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主要设于自热环境保护法中。
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上,原告的诉讼资格有着明确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第41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由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认为客观诉讼(与个人利益无关)是法院管辖的范围,而团体诉讼就是客观诉讼的一种,所以对于行政团体诉讼,我国尚处于学理上的讨论阶段。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使行政主体能够更好的依法行政。
在这样的立法目的下,为了更加充分的实现行政诉讼的功能,应该在单行法中对于团体诉讼进行详细的规定,立法上,我国可以借鉴学习西方现有立法。
2.美国公民诉讼中团体诉讼的立法与实践公民诉讼制度是美国环境保护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公民诉讼是指由公众提起的公益性环境诉讼。
4美国的公民诉讼最早见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该制度的建立,促进了联邦和各州官员积极的履行个人职责,很快得到了各个阶层公民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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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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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 权利到事实损害
美国传统的原告资格 的判定需要遵循 宪法所规定 的 “ 案例或争议 ”条 款 中的 “ 法 律权 利 ”原 则 ,即除非 原告 能积极证 明其 受法律 保 障 的权 利 已经 或 正在遭受侵 害 ,否则欠缺诉讼 资格 。 以 “ 卢汉诉 野生生物卫 士案” 为标 志 ,最高法 院根据 《 宪法 》(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o f t h e U n i t e d S t a t e s )人文社会科 学基金资助。
作者 简 介 :鄢 斌( 1 9 7 6 - ) ,华 中科 技 大 学副教 授 、环 境 资 源法研 究所 副所
长 ,法 学博 士 ;主要研 究方 向 :环境 法 、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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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一
、
从 法律 权 利到 事 实损 害 ( 一) “ 环境 保护 基金 诉哈 丁案 ” 中的原告 资格 争议
令 或者 环 保部 部 长提 起 的 ,主要是 由于 政府 的某项 决 议 或者 命 令 可能 存 在对 于
环境不利的影响因素或者环保部长的失职 、不作为导致 了环境 的污染和破坏 , 要求撤销某项命令或决议或履行职责 。另外 ,自2 0 世纪8 0 年代 以来 ,一种新的 公 民诉讼 的形式在美 国兴起 ,即以 自然物和公 民为共 同的诉讼主体提起 的诉 讼 ,尽管按照诉讼对象分类可以划分到前两类之 中,但是作为一种 比较新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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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确立原告资格 “ 事 实损害”标准的理 由
二、行 政 处理 与诉 由消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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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地球 之友 诉 莱德 劳公 司案 ” 中的诉讼 资格之 争
( 二 )公 民诉讼 中的诉 由消 失
( 三 ) “ 诉 由 消 失 规 则 ” 的 确 立
立并保障了环境保护组织的诉讼地位。我 国当前正在修订的 《 环境保护法 》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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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权模 式 ,将 公益诉讼 之诉 权赋 予给环 保组 织。 由于公 民环境权 并 未在 立 法 中
具 体化 , 同时对诉讼 主体之 资格认 定也缺 乏 明确规 定 ,实践 中面临环境 公益 诉讼
之 基础权 利 不足 和 司法机 关对诉讼 主体 资格难 以判 断的 问题 。 司法 实践 中立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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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 法律
2 0 1 4年第2期
美 国公 民诉 讼 的 条 款 最 早 见 于 1 9 7 0 年 的 《清 洁 空 气 法 修 正 案 》 ( A me n d m e n t s o f t h e C l e a n A i r A c t ) 。此后 ,在美 国联邦政府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
美 国公 民诉讼主体资格认定规则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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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 地球之友诉莱德劳公 司”等 三案为例
鄢 斌
摘 要 :美 国公 民诉讼 大致 可 以分为公 民环境 民事诉讼 、公 民环境 行政 诉讼
和以 自然物为共 同主体的环境公民诉讼三类,其主体资格认定基本遵循 了以 “ 事
实上的损 害” 为依据 的原 则 ,同时将公 民环境权 作 为基本权 利规 定 于宪法 中 ,确
法律中,除 《 联邦杀虫剂 、 灭真菌剂与灭鼠剂法 》( F e d e r a l I n s e c t i c i d e , F u n g i c i d e ,
a n d R o d e n t i c i d e A c t ) 之外 ,都包含有公 民诉讼条款 的规定 。’ 在大陆法系传统民 事诉讼 中,寻求 司法救济 的前提之一是主体具有诉权 ,而一个主体是否具有诉 权 ,则主要基于诉的利益 的有无来判断。 美国公民诉讼 的 目的在于使个人能够 以保护环境之名进行诉讼 ,既保护那些没有被法律保护的资源 ,又保障环境法 律能够得到很好 的执行 。 根据美国各州及联邦法院的判决 ,公民环境 民事诉讼 是针对环境污染者提起的诉讼 ,即请求环境污染者停止污染 、遵守法律 的限制 性规定并对造成的环境的损 害进行赔偿 ;公 民环境行政诉讼则是针对政府的命
关和 最高人 民法 院可尽 快 出台相 应 法律 解释 ,在借 鉴 美国经验基 础上 ,打破 传 统 诉讼 法对 主体 资格 的禁锢 ,构建 环保组 织及其成 员与公 民分设诉 权 的二 元模 式。
关键 词 :环境 诉讼 ;公 民诉 讼 ;起诉 权 ;诉讼 主体 资格
中 图分 类号 :D9 7 1 . 2 ;文献标 识码 :A;文章 编号 :1 0 0 3 — 9 9 4 5 ( 2 0 1 4 ) 0 2 - 0 2 9 6 -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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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自然 物之 诉讼 资格 的认 定 ( 一) “ 帕 里拉 诉 夏威 夷土地 和 自然 资源 管理局 案 ” 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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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资格之 争
( 二 )法院 的认 定及 其理 由 ( 三 )判 决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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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美 国公 民诉讼 主体 资格 制度 的启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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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美 国公 民诉 讼 主体 资格 判例 的 经验 ( 二 )我 国环 境公 益 诉讼 主体 资格认 定 的制 度现 状 与 障碍
( 三 )美 国经验 的启 示 五、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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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 e e K a r l S . C o p l a n . R e f r a c t i n g t h e S p e c t r u m o fC l e a n W a t e r A c t S t a n d i n g L i g h t fL o u j a n V . De f e n d e r s o f Wi l d l i f e , 2 2 C O L U M . J . E N V T L . L . 1 6 9 , 1 8 9( 1 9 9 7 ) . 2 . 参 见何 玉立 : 《 公益诉讼 主体资格之 困惑与突破 》,厦 门:厦 门大学硕士学位论 文2 0 0 7 年 ,页5 。 3 .S ee C a s s R. S u n s t e i n . Wh a t S S t a n d i n g a t f e r L u j a n fC o i t i z e n S u { t S . ' I n j u r i e s a n dA r t w ̄1 1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