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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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规模养猪场防疫制度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及疫情传播,确保养猪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自觉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各种疫苗的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工作。

二、积极主动配合并协助动物防疫员做好动物的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免疫证明和免疫档案,建立疫病可追溯制度。

三、养殖场坚持“全进全出”原则。

四、实行科学的饲养管理,坚持自繁自养。

五、制定免疫程序,必须免疫接种下列疫苗: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疫苗。

六、实行按生产环节计划免疫制度,确保生猪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

七、定期消毒灭菌,圈舍及周围环境每周消毒一次,养殖场出入口必须配备消毒池,并保持池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八、生产区必须封闭隔离,建立防疫屏障,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谢绝参观游览。

九、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制度。

1、生猪出栏前须提前3天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动物检疫员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屠宰或调运、引进生猪实行21天的严格隔离观察制度。

2、依法按规定处置动物疫情。

(1)、发现动物染疫、要立即向驻村防疫员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

(2)、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及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疫情处置决定,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GB164548-1996)》处理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以及污染物。

十、禁止混养生猪意外的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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