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香港联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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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连交易

规则载于 《上市规则》第14A章* 监管目的: − 确保发行人进行关连交易时,能顾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 提供若干保障(如独立股东批准),防范关连人士利用其职位取得利益 − 独立股东掌握充分资料,评估交易的影响 通知股东 独立股东可表决重要的交易 受监管交易的范围: − 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和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关连人士可 透过交易获得利益 − 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可以是单一交易或持续性的交易


不包括: 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进行属收益性质的交易
*《创业板规则》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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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须予公布的交易
交易类 别 股份交 易 内容

刊发 公告 需要
停牌 需要
股东批准
刊发股东通 函及股东大 会通知
发行人被 视为新上 市申请人 不会
以上市证券作为代价的资产 收购

所有百分比率< 5%
5% ≤ 比率 < 25% 需要
规模测试 资产比率 盈利比率 收益比率 代价比率 股本比率 何时须刊发公告? 于确定交易条款后,须尽快刊发公告 终止交易 交易条款出现重大变动 协议完成日期出现重大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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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须予公布的交易 - 通函规定
内容要求 一般原则:资料须清楚陈述,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欺诈成份 具体披露内容,如: − 交易的基本性质 − 目标公司的陈述 − 交易条款 (如: 交易金额) − 交易原因及影响 何时须刊发通函? 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出售、反收购行动 − 在公告内披露预计发送通函日期。但如属只供股东参考的通函,须在15个营 业日限期内发送通函 − 通函须于发行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或之前发出 (如属中国发行人,可 根据《中国公司法》于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或之前发出通函) − 如刊发补充通函,须股东大会前至少10个营业日内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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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融资交易
常见再融资方式 (1) 配售(《上市规则》第7.09条至第7.12条) − 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
(2) 先旧后新配售 (《上市规则》第14A.92(4)条) − 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 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

个案2: 市场谣传虚假消息 传媒报导一家公司向上市公司提出收购 建议

交易所事后审阅公告后与上市公司跟进: 上市公司需更改配售价,否则交易所 不会给予上市批准 短暂停牌,以待上市公司澄清配售公告 内容 上市公司公布更改配售价后(以符合20% 配售折让限制) ,其证券恢复买卖
开市前交易所向上市公司查询有关报导: 上市公司确认该报导并无根据 上市公司股价开市后上升超过20% 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根据《上市规则》 第13.10 条刊发澄清公告,否认传媒报 导
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钟创新 内地业务发展副总裁 2014年7月
讨论主题
A. 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
B. 股东的主要披露责任 C. 停牌及除牌规定
D. 处理违规情况
E. 信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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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
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
1. 2. 3. 4. 5. 6. 7.
《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10条:一般披露责任 再融资交易 须予公布的交易(第14章) 关连交易 定期财务资料披露 《企业管治报告》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其他主要的披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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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10条: 一般披露责任
《上市规则》第13.09条: 1) 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 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 所需的资料 2) 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 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
13.30条)
* 只适用于创业板发行人(《创业板规则》第10.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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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售公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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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须予公布的交易

规则载于 《上市规则》第14章* 监管目的: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评估交易的影响 − 通知股东 − 股东可以表决重大交易 受监管交易的范围: − 一般属于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以外所发生的交易,或该等交易对上市公司的 营运有一定的影响(例如:收购或出售资产、成立合营企业、提供的财务 资助等)

条文要求 上市法团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 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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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10条: 一般披露责任
个案分析
个案1: 刊发误导公告 上市公司公布根据一般性授权配售新股 − 配售折让>20% 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13.3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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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连交易 - 年报申报规定

披露年中进行交易的详情 如属持续关连交易,亦须披露 1) 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年度审核的结果 交易是否在发行人的日常业务中订立 交易是否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 交易是否根据有关协议进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2) 核数师确认有否注意到任何事情,令他们认为交易: 并未获董事会批准 若交易涉及由发行人提供货品或服务,在各重大方面没有按照发行人的 定价政策进行 在各重大方面没有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进行 超逾年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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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10条: 一般披露责任
《上市规则》第13.10条:

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 市场出现关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
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 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 「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 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在公告内确认: − 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 发展 − 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 − 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 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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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融资交易
常见再融资方式 (3) 供股(《上市规则》第7.18条至第7.22条) − 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 − 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 公开发售 ( 《上市规则》第7.23条至第7.27条) − 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 − 并无「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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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融资交易
披露责任 2) 股东通函及股东大会通知* − 只适用于发行证券需取得股东批准的情况:

以特定授权方式* *发行证券

大规模供股或公开发售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票决定
*见《上市规则》第13.73条、第19A.39A条 * *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条,发行人发行新证券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的同意(按持股比例 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证券则除外),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 特定授权
非常重 大的收 购/出售
反收购 行动

出售 :比率 ≥75%
收购 :比率 ≥ 100%
涉及发行人的控制权出现变动 ,并且是「非常重大的收购」 发行人于控制权变动后24个月 内,向新控股股东进行的「非 常重大的收购」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
不会

需要
需要
Hale Waihona Puke 需要需要会(需刊发 上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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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须予公布的交易 - 公告规定
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
*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港证监会规管。 有关 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
( http://sc-rules.sfc.hk/TuniS/cn-rules.sfc.hk/browse.php?id=3962&type=0&oldnod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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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10条: 一般披露责任
什么是「虚假市场」?

市场上有重大失实或严重缺漏的资料流传,使市场正常的价格发现 功能受影响 例如: − 发行人刊发虚假或误导公告 − 市场谣传虚假消息 − 发行人没有根据「内幕消息条文」披露内幕消息 − 发行人的内幕消息未有公平同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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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连交易 - 通函规定

跟「须予公布的交易」的通函规定相近

除非交易亦属须予公布的交易,否则关联交易通函不需载有会计师报告、备考 财务资料、有关矿产资源量及储量的合资格人士报告
通函须载有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书,为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交易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交易是否符合发行人及其股东整体利益? 独立股东应如何表决?

*《创业板规则》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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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连交易
豁免的关连交易 (例)

按股权比例发行证券


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发行证券
包销或分包销供股(rights issue)或公开招股(open offer)


「先旧后新」配售
最低豁免水平(交易须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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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连交易
主要规定
交易类别
全面豁免的交易 豁免股东批准的交易 不获豁免的交易
不需要, 除非 是「避免出现 虚假市场」 「内幕消息」
不需要 不需要(除非 (除非以 需股东批准) 特别授权 发行新股) 不需要 不需要
须予披 露的交 易 主要交 易

不会

出售 : 25% ≤ 比率 < 75% 收购 : 25% ≤ 比率 < 100%
需要
需要
需要
需要(如获股 不会 东书面批准, 无需召股东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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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10条: 一般披露责任
什么是《内幕消息条文》?
主要元素 内幕消息这个概念包含三项主要元素,分别是: − 关于某法团的消息或资料必须具体; − 该等消息或资料必须并非普遍为进行(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法团 上市证券交易的市场界别所知;及 − 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法团证券的 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

一般授权(不得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同类股本20%,该授权一般直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之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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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融资交易
披露责任 3) 上市文件 − 适用于供股/公开发售或发行新上市类别的证券

披露规定载于 《上市规则》第11章
4) 公告 – 公布配售* /供股/公开发售结果(《上市规则》第12.08条、第12.10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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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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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融资交易

主要规定载于 《上市规则》第7、11、12及13章 监管目的: − 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 − 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投票决定 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 − 普通股 − 优先股 − 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 − 可转换股债券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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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融资交易
披露责任 发行人须刊发以下文件,通知股东及公众人士有关融资安排: 1) 公告 - 披露融资交易条款 披露资料包括:

(《上市规则》第13.28条)
拟发行股份类别及数量

− − − − −
发行价、与市埸价之比较
集资用途 获配售人资料 (如适用)包销商╱配售代理的名称及包销╱配售安排的主要条款 协议的其它重要条款 12 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的集资额及实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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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须予公布的交易 - 通函规定
内容要求 一般原则: − 资料须清楚陈述,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欺诈成份 − 有足够资料供股东考虑

具体披露细节,如: − 目标公司过往的财务资料 − 已扩大后集团的备考财务资料 − 目标公司及发行人的其它相关资料(如: 负债声明,营运资金充足声明) 专业人士报告(如适用) − 会计师报告 − 备考财务资料 − 盈利预测(如有) − 物业估值报告 − 有关矿产资源量及储量的合资格人士报告、估值报告
订立书面协议
需要 需要 需要
刊发公告
不需要 需要 需要
年报申报
不需要 需要 需要
向股东发通函
不需要 不需要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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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连交易 - 公告规定

须刊发公告的情况及内容要求大致上跟「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公告规定相同 额外披露资料,如 − 交易对手方之关系 − 如属持续关连交易,每年上限金额及其计算基准 − 如属收购交易,关连人士原先购入资产的成本 − 如发行人持有出售资产不多于十二个月,发行人购入该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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