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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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指南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流程图
一、简易程序
现场查纠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0以下罚款可以由交通警察当场收缴。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简易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对行人、乘
车人、非机
动车驾驶人
处以罚款,
交通警察当
场收缴的,
交通警察应
当在简易程
序处罚决定
书上注明,
由被处罚人
签名确认。
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交通警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二、一般程序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当事人签名、复核人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该当场在《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现场查纠
询问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要求听证的安排听证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照通知书指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
受 理
查看当事人手持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认交通违法当事人(当事
人身份信息与驾驶证信息和当事人驾驶证准驾车型与机动车车型相符)。
按机动车号牌查找电脑记录(登记)资料。
录入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驾驶证资料。
告知法定事项。
作出处罚决定并打印“决定书”。
送达“决定书”,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凭“决定书”到银行缴款。
当事人将“决定书”和银行缴款发票交回违法
受理处窗口。
检查罚款收据,确认已经缴纳罚款
电脑核销
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的,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交通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到违法行为地公安机交通管理部门(采集机关)提出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