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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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
具体来说,就是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依法设立的信托。
公益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制定的公益目的。
其特点为:1、公益信托设立目的必须具有公益性。
私益信托的设立目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范围规定,委托人有权依法以自己或指定受益人的利益为目的设立,只要该目的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的规定,不破坏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信托目的就可以成立。
而公益信托则不同,公益信托的设立目的关系到公共利益,必须具有公益性。
所以,各国法律都对公益信托目的的范围做出规定,一般较多采用列举方式明确规定公益信托目的的范围,如慈善、文化、教育等,在法律列举范围之外则一般不能成立公益信托。
2、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具有法定性。
私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指定自己或他人作为受益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法律只排除了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而对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法律则做出了较严格的限制规定,公益信托的受益对象必须是社会整体或不特定的部分公众,这也是公益信托的公益性和社
会公共利益要求的必然结果。
3、公益信托对信托行为一律实行要式主义。
这是各国信托法的一个惯例,任何一项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行为,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公益信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社会的公正和诚信问题,设立时必须慎重,理应采用书面形式。
各国信托法均认为设立公益信托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对这一形式的具体要求上却不尽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要求有关的信托行为采取一般书面形式。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则实际上要求有关的信托行为采取特殊书面形式。
4、公益信托的存续期无限。
私益信托通常有一定的存续期。
基于公共政策方面的考虑,通常要求私益信托的存续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
而公益信托本身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无限期地存续,即使信托目的已经实现,也适用近似原则,将剩余的信托财产用于类似的公益目的。
5、对公益信托受托人有特殊要求。
公益信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的受益人,一些国家的信托法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权利能力或法定资格有特别的规定,例如《英国信托法》规定: 曾有涉及不诚实或欺诈的违法行为者,在管理公益信托过程中出现不当或者管理不当的,没有资格担任公司董事的人等,不能担任公益信托的受托人。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6、公益信托监督管理的严格性。
私益信托不要求设立信托监察人,而公益信托则要求设置信托监察
人。
这是因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能是人数众多的社会公众,受益人则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信托监察人代表受益人监督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法律行为。
此外,相应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也有权利监督公益信托的受托人。
二、公益信托的内容根据信托法60条的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1、救济贫困(此处有30秒视频一个,是中国信托关于救助贫困儿童的宣传片,若可上网,点击“救济贫困可播放”)(1)对贫困者、孤寡老人和其他生活困难的人提供一般性经济资助,或者资助其生活费、
医疗费等费用,或者给与物质资助。
(2)直接收养、照顾孤寡老人、孤儿弃婴等。
(3)为穷人建立免费施舍食物处、济贫院、护理所等。
2、救助灾民: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灾害时,直接向灾民提供资金、物质帮助,或者通过其他机构提供经济或物质资助,帮助灾民解决生活、生产困难等救助灾民的行为。
3、救助残疾人:残疾人是社会的弱者,由于身体的障碍,生活一般比较困难。
帮助残疾人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因此,通过提供财物设立信托来扶助残疾人属于公益信托。
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事业。
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的范围比较广泛,只要提供财物设立信托的目的是发展这些事业,都可以成为公益信托。
比如:出资设立学校或者维持现有学校的运行,设立奖学金、帮助贫困学生,设立或资
助新学科、新课程等,出资设立或者维护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资助公共艺术团体或组织,资助公共体育运动以及资助相关的科学研究等。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设立或者维护公益性的医院、诊所,救助某种疾病的患者或者一般性的救助病人,资助医学研究等。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出资或者捐物设立信托,用于防止或清除环境污染,植树造林,采取措施防止沙漠化危害,科学处理工业废料和生活垃圾等致污物,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等。
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在一些发达国家,戒毒、戒酒,建立和维护社会公众休闲设施等公共设施,保护动物不受伤害,增强国家的防御力量,发展宗教等,也被看成是公益事业。
小案例:我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于2008 年6 月26 日启动,即“西安信托5·12 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
此次公益信托计划的目的是重建陕西受灾地区的中小学。
为了规范整个信托计划的实施,当天签署的《西安信托5.12 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定向捐赠协议》中明确了捐赠资金的来源及金额、重建或新建学校的确定与确认流程、项目实施与资金拨付、项目的建设管理与监督、项目的竣工验收、协议期限等条件。
该信托经过三年的期限,2011 年已经成功落下帷幕。
此次公益信托的委托人为四家企业法人机构,深圳市淳大投资有限公司、西安信托、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斯科泰技术有限公司分别捐款320 万元、200 万元、370 万元、110 万元,共计1000 万元。
这是一支从
目的到运行都完全符合公益信托要件的信托计划。
三、公益信托的种类(一)公共基金信托公共信托基金就是为了实现公共基金的宗旨而设立的信托,它可以分为两种:社会公众信托和专项基金信托。
(1)社会公众信托。
社会公众信托是指对由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公众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而捐赠的款项(公共基金)进行管理和运用所设立的信托。
社会公众信托的委托人是捐款者或捐款组成的基金(如最早的社会公众信托的克利夫兰基金),受益人是该特定范围内的所有社会公众。
这里所说的特定范围可大可小,小到州、市、镇、县,大到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
这种信托的实质是为委托人指定的一定范围内的公众服务。
由于受益人是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人,为了保证捐款意图的实现,维护尚未存在的受益人的利益,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负责对信托财产(本金和收益)进行有利于受益人的合理分配。
在美国,该委员会的大部分委员由公共官员如市长、州长、州法院最高法官等来任命,成员一般为5-11人。
社会公共信托的受托人是由信托机构担任的,有时是一家(单一受托),有时是数家(共同受托)。
但现在越来越倾向于由数家信托机构共同受托,共同负责对信托财产进行各种方式的管理和运用,即保管、投资、管理以及编制会计报表。
值得一提的是,在社会公众信托中,对捐款的运用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虽然建立信托时,委托人对捐款的使用可能会有许多具
体要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改变,如果委托人当初的要求不可能达到或者变得不切实际,那么委托人应该根据该信托的宗旨,依据具体情况来对信托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和运用。
接受公众信托的信托机构对捐款来源不承担调查的责任,它只负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采用公众信托的形式无论对公众还是对捐款人来说都有许多好处:第一,不管慈善性捐款的数额多少,来源如何,都可以由公众信托机构统一管理,从而可以使这些资金合理地用于公益性事业,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二,公众信托能保证捐款的收益性、安全性,并使信托财产不断增加。
第三,相比于捐款人自行运用资金,借助公众信托在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资金方面会更加有力,这样也便于政府进行管理。
(2)专项基金信托。
专项基金是由宗教团体、专业协会、互助会、市民俱乐部或其他类型的社会团体设立的一种共同基金。
其宗旨是专门为了本团体自身发展或为某些被指定人的利益。
为实现其宗旨,将基金委托给金融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就是专项基金信托。
由专门的委员会对基金的使用和分配负责把关。
(二)公共机构信托公共机构信托是为了公共机构(如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等)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公共机构信托的委托人一般来说就是公共机构,但是个人为了某一公共机构的利益,也可以捐款设立公共机构信托,从而成为该信托的委托人。
公共机构信托的信托财产是这些公共机构所得到的捐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慈善公益事业
的普遍关心,这种捐款的范围和数量越来越大。
几乎所有的公共机构都接受来源不同、数额不等的捐款,包括捐款人的生前捐赠或死后遗赠。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类捐款在使用上没有太大限制。
公共机构将这些捐款除用于正常开支外,一般都付诸于信托。
信托机构作为公共机构信托的受托人,在符合公共机构的宗旨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地运用信托财产。
同时,受托人必须经常与负责公共机构不同事务的各部门代表保持良好的联系,这是该信托管理上的一大特点。
公共机构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公益信托方式,在处理实际事务中具有许多优势:第一,大多数公共机构都有其自身的事业(慈善性事业)而又缺乏管理和运用财产的精力和能力,因而乐意将与财产管理有关的事务委托给专门机构办理,以便更好、更专一地致力于公共机构事业。
第二,信托机构对信托财产的良好运用和管理,又能使作为委托人的公共机构的信誉更佳,从而更多地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赞助。
该信托的受益人一定是从事慈善性事业的公共机构,公共机构信托因此而得名。
第三,公共机构将资金交给信托机构,并且在信托协定中对受托人的管理和主体职责加以限定,有利于资金的有效运行。
第四,对于决策层来说,还可以自由地挑选聘用熟悉该公共机构业务的专家,而不必考虑其在管理和投资上的能力,从而扩大了对于人才的选拔范围,找到更利于公共机构发展的人选。
(三)慈善剩余信托这是一种形式比较特别的慈善性信托。
慈善剩余信托的捐款者(委
托人)在设立信托时,要求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自身和其家庭的生活,而将其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的慈善机构。
如此以来,慈善机构和信托部门订立信托协议,协议一般规定将信托财产的经营收益的
一定比例交给捐款人,将本金和剩余收益的全部交给该慈善机构。
慈善性剩余信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例如免征资本利得税和赠与税等。
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慈善剩余信托有以下几种:(1)慈善剩余年金信托这种信托的受益人称为年金受益人。
受益人是捐款者自己或其遗嘱中被指定的人。
年金受益人生前可获得以年金形式的不低于信托财产5%的信托收益,死后则信托财产(本金)和剩余收益全部归某一特定的慈善性机构。
例如,有一个捐款100万美元,设立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为了其自身的生活开支,受托人每年支付给年金受益人6万美元,当这位年金受益人死后,受托人将信托剩余包括本金100万美元的剩余信托收益全部交给信托协议中指定的慈善性机构。
(2)慈善剩余单一信托这种信托是慈善剩余年金信托的一种。
即捐款人单独建立信托关系,一般数额较大,捐款人生前每年可以从其信托财产中得到一定比例的按当年市价计算的净值,死后则信托剩余全部归于某一确定了的慈善性机构。
例如,某人捐赠价值100万美元的房产,设立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
按照信托协议规定,他每年可以享受信托财产市值的6%的收益,那么他第一年可以拿到6万美元;如果第二年房产升值到
110万美元,受益人第二年就可以得到6.6万美元。
慈善性单一信托的目的使为了保证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不因通货膨胀而减少,从而保障收益人的生活。
(3)共同收入基金信托这种信托是指慈善机构将其所获的小额捐款集中成“共同收入基金”并将它进行信托,每个小额捐款者生前得到一定比例的收益以维持生活,死后的所有信托剩余转给该慈善性机构。
共同收入基金的意义在于,通过信托管理,避免了对小额捐款单独管理的不便和高额费用。
四、公益信托的重要原则——近似原则1、“近似原则”的概念所谓“近似原则”,是指公益信托终止时,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公益事业中。
“近似原则”是公益信托特有的原则,是公益信托有别于私益信托的重要标志,私益信托终止时,如果没有规定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信托财产应该归于受益人或者委托人,不存在“近似原则”的适用。
2、我国对“近似原则”的规定我国《信托法》第72条规定:“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 3、我国信托“近似原则”的适用条件(1)公益信托发生终止事由只有公益信托发生终止事由而需要终止时,才可能发生“近似原则”的适用问题。
公益信托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
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信托被撤销而终止。
在公益信托没有发生终止事由正常存续期间,受托人应当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财产用于信托文件规定的公益目的中,不能运用“近似原则”。
(2)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只有公益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中没有规定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或信托文件中所规定的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时,才能适用“近似原则”。
如果信托文件中规定了特定的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那么公益信托终止后,应当遵循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财产分配给该权利归属人,不能适用“近似原则”。
(3)信托财产只能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公益事业适用“近似原则”时,信托财产必须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公益事业中,不能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不相关联的公益事业中。
所谓“原公益目的”,是指公益信托设立时信托文件规定的公益目的;所谓“相近似”是指应与原公益目的的相同或者尽可能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
将公益信托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同的公益事业还是相近似的公益事业,应当根据公益信托终止的情形确定。
当公益信托因为信托文件规定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或信托被撤销而终止的,此时原公益母的仍然具有可实施性,所以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信托目的相同的公益事业中。
当公益信托是因为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或者信托目的已实现或不能实现的原因而终止的,此时,原公益
目的已经不具有可实施性,所以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公益目的相近似的公益事业。
五、国外信托发展概要(这部分可以讲得很省略,点一下重点就好,比如总结一下国外信托特点)(一)英国公益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教徒个人财产捐赠以救济贫困之用,随着数量逐渐增加,个人捐赠已从单纯的信仰活动,扩展至教育、医疗、农业生产等世俗公益活动。
至19世纪,英国政府设立了公益委员会,旨在监督、检查、辅导公益信托。
二战后,设立公益信托法制与营运委员会。
1960年通过《公益法》。
之后历经多次修正,对于公益活动的主体(包含公益法人与公益信托)、主管机关权限的强化、确立登记制度与免费财产管理机制等都有详尽规定。
英国的公益信托制度经过几百年曲折发展,如今已经形成了一个十分成熟而又完备的运作体系。
(二)美国在独立革命前,完全继承英国的公益信托制度。
独立战争后,开始对包括公益信托在内的英国法制进行全面抵制。
但有雨各州急需公益资源,法院在随后的一些判例中逐渐确认了公益信托的效力。
如今,美国各州均承认公益信托的有效性。
美国的公益信托业多以成立基金会的形式开展活动。
在美国,公益信托的设立十分方便,无需注册登记。
社区基金会是美国最早利用信托制度、结合民间力量从事地方公益事务的基金会,也是当今美国慈善事业中发展较快的机构,目前数目约有600多个,资产总额达230亿美元。
美国富豪的捐赠更是别具匠心,有的成立私人基金会,其规模及专业程度
甚至超过社区基金会机构,成为一项注目的巨无霸公益事业。
著名的微软总裁比尔·盖茨成立了以自己和妻子的名字命名的“比尔及玛琳达·盖兹基金会”。
美国个人公益信托的设立可分为公益余额信托和公益利现信托。
公益余额信托运作方式为:委托人设立不可撤销信托,将财产交付公益法人,并由该公益法人作为受托人,对财产进行管理处分。
公益法人按信托文件约定,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部分收益支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而在委托人死亡或者信托期限届满后,剩余信托财产就捐赠给了公益法人。
公益利现信托运作方式为:委托人设立信托合同或遗嘱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在委托人生前或信托期内运作产生的收益捐赠给公益法人或机构,委托人死亡或者信托期限届满后,
本金返还指定受益人或委托人本人。
(三)日本从1922年信托法成立时,日本即规定了公益信托。
在日本,受托人以信托银行居多。
日本对公益信托的税法规范,对个人与法人采取不同等办法,且税法上的优惠措施仅适用于金钱捐赠,其他如物质财产或不动产捐赠尚未被纳入此优惠范围。
委托人为个人时,可享有免征捐赠部分之所得税、遗产税,若委托人为法人时,其捐赠金额可列入费用认列额度中。
近年来,日本各大公司广设各种公益信托,其中以奖学金及鼓励学术研究占大宗。
同时,利用公益信托从事增进社会发展、改善社区环境目的之案例日增。
国外公益信托的发展具有四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国外公
益信托的规模不断扩大,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如上个世纪美国公益基金会的数量从几百个上升到4万个左右,有效地支持了国民经济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二是各个国家对公益信托采取不同程度的优惠措施,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上,又可分为捐赠环节的优惠和信托财产运作环节的优惠。
三是遗产税的征收有效地促进了公益信托的发展。
四是与本国国情的不断融合,带有明显的个性特点。
如英国公益信托多为个人信托,土地等不动产仍占有较大的比例;美国的公益信托多以基金会的方式;日本的公益信托采用了“金钱信托”的方式,并对信托财产进行拆分,让小规模的资金也能在适当的时机为公益事业发挥作用。
目前国外公益信托具有代表性的模式是美国的基金会管理模式和日本的信托银行管理模式。
这两种不同的模式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公益信托在各自国家形成的时期、社会公益需求、人文及法律特点。
我国的公益信托可以参考这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将基金会与信托模式进行有机的结合,探索出适合中国法律和国情的公益信托中国式发展模式。
小案例:公益信托的经营典范——诺贝尔奖基金 1900年6月29日,瑞典国王在议会颁布了一个基金会和奖金颁发机构的章程,这个基金就是著名的诺贝尔奖基金。
1、诺贝尔奖基金的信托财产诺贝尔奖基金设立之初的信托财产是从诺贝尔的遗产接收过来的钱,总共有3100多万瑞典克朗(当时合920万美元),信托财产用于低风险的投资,以每年的信托收益分设物理、化学、生
理或医学、文学及和平五项奖金,授予世界各国在这些领域对人类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或组织;1968年瑞典中央银行于建行300周年之际,提供资金增设诺贝尔经济奖;1990年诺贝尔的一位重侄孙克劳斯·诺贝尔又捐资增设诺贝尔地球奖。
另外,日本科学技术基金、日本INAM0RI基金和瑞士的巴尔赞基金会都曾向诺贝尔奖基金捐赠过巨额资金。
2、诺贝尔奖基金的管理诺贝尔奖基金的管理人(受托人)由瑞典政府任命的正副董事长和诺贝尔基金会理事会选举的董事和副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担任。
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如何让钱生钱,这样才能保证诺贝尔奖的金额。
根据1901年瑞典国王批准通过的评奖规则,这笔基金应投资在“安全的证券”上,这也正是诺贝尔本人的初衷。
对“安全的证券”,当时人们将其理解为“国债与贷款”,也就是以固定的财产作抵押,中央或地方政府作担保,能支付固定利息的国债或贷款。
瑞典议会的这一决定,也感染了美国人,美国规定从1953年起,诺贝尔基金会在美国的投资活动享受免税待遇。
从1953年起,基金投资开始从保守转向积极,政府允许基金会可独立进行投资,可将钱投在股市和
不动产方面。
诺贝尔奖每年颁发的奖金数额视基金投资收益而定,早期的范围约从11000英镑(31000美元)到30000英镑(72000美元),以后逐年有所提高,上世纪60年代为7.5万美元,80年代达22万多美元,90年代至今持续多年都是1000万瑞典克朗(在2006年颁奖的时候约合145万美元)。
另外,诺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