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事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 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阳光 空气
4. 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 体积,热、光、电、气等也是有体物。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 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 成为民法中的物。
区分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从物随主物, 以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 分 物: 不可分物:
区分的意义: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方式不同: 对于可 分 物,可 进 行实物分割; 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6.原物和孳息: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无原物即无孳息。
天然孳息: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因 物的自然性质所收获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等因他人使用所获 得的收益。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效; 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 效果。 2、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区分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 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还应办理 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才能完全生效; 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3.是可消耗物: 流通是货币的生命所在。 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A、货币的占有即推定为所有; B、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 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不须原物返还。 C、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
二、有价证券:
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 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1、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 2、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课件
意思表示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依单独(主体)的 意思表示即成立
单向意思表示对人的 须向相对人表示才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解除合同、免除债 务、追认行为
无相对人的 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也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设立遗嘱、捐助行 为、抛弃所有权
(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二)无意的不一致
– 2、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
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案例5 • 效力:传达人相当于表意人之喉舌,故在归责上,
误传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
例题
– 《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 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 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准: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 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 律行为。
六、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标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一)故意的不一致
– 1、真意保留(又称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的意思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等)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
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 构成:
案例1
• 第一,须有意思表示。
– 表意人做出的表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表意人表示将不受表 示行为的法律约束,则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问题。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标准:其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诺成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 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民法第七章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概述第七章主要规定了继承法律关系,包括继承的开始、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的丧失、遗产的处理等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家庭、财产、亲情等多个方面,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继承的开始1. 继承的开始时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这意味着,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关系才正式开始。
2. 继承的开始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这是继承开始的必备条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有合法的继承权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必须有合法的继承权人存在,才能开始继承。
三、继承权的取得1. 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2. 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指定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应当按照遗嘱的规定继承遗产。
四、继承权的丧失1. 继承权的丧失原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六)侵占、抢夺、毁灭遗产;(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2. 继承权的丧失效力继承权的丧失具有溯及力,即自继承权丧失之日起,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遗产的处理1. 遗产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2. 遗产的分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法总则讲义(下)
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4.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 性能或者外部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 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者 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 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不是绝对的,种 类物可经过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 为特定物。
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讨论:
黄某卖给李某一头猪,约定3个月之内付 款,付款后所有权转移。在交付之后第2 个月产下一小猪,此时李某尚未付款。 请问:小猪归谁所有?
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
A.决定物所产生利益的归属。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当时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收取。 B.对于买卖来说,原物交付之前的孳息,归出卖 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C.对于质押来说,质物的孳息,由质权人收取。 D.对于抵押来说,从抵押物被法院扣押时起,由 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2.依有价证券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来分: A .记名有价证券:其转让只能依一般债权转 让的方式进行。 B .无记名有价证券:此种证券的权利者就是 持有人,谁持有谁就享有证券上的权利。所以 交付就可转让。 C .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 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有价证券。通过背书转 让。
限制流通物包括: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2)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A.走私物品,特许减免税物品。 B.民用爆炸物、运动枪支弹药 C.特殊药品 D. 国家指定单位统一经营的原材料
E.文物
分类的意义:
如果标的物属于限制或禁止流通物,则 该交易可能无效。
7.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形态上独成一体的物,如一 张桌子。 合成物又称结合物,是指有数个单一物 失去其特性而合成一体的物。 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合成物虽未失 去其特性,但法律上或观念上作为一物。
民法典第七章代理
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二)债券 • (三)股票 • (四)提单
第四节 智力成果
• 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 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 • • • • • (一)作品 (二)发明 (三)实用新型 (四)外观设计 (五)科学发现 (六)商标
第五节 其他客体
• 一、权利 • 二、非物质利益 • 三、虚拟财产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的种类
•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 习,明确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特征、范围,掌握物的概念、特征、 分类及有价证劵、智力成果的概念 与特征。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2、物的概念与特征 3、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 分 4、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分析: • 本案的争论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是网 络虚拟财产的根本属性问题,而这就是对传统 民法的挑战。网络中的武器装备决不简单的就 是一堆数字,它确实包含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也就是包含着价值和使用价值,那么它就具有 物的属性。同样,网络本身也具有价值和使用 价值,也应当具有物的属性。那么,网络虚拟 财产在民法上究竟应当怎样界定它的性质,无 疑是一个新的挑战。比如说,网络游戏中的武 器装备认为具有物的属性,盗窃这些武器装备 构成侵害财产权。
•
• 分析: • 本案中,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转让 合同,既涉及动产的转让,也涉及不动产 的转让。对于机器设备的转让而言,该转 让合同是有效的,而且由于甲企业和乙企 业进行了清点,办理了交接手续,发生了 该机器设备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对于厂房 的转让而言,其合同亦是有效的,但因未 办理登记而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因此,甲企业主张该转让合同无效是不能 成立的,乙企业可依据该转让合同请求甲 企业办理厂房所有权过户手续。链接
民法民事权利(第七章)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人格权
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财产权
以财产利益为客体
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
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不为一定行为而享有生活中的利益
知识产权
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的、排他的利用为内容的权利
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但拒绝履行
永久抗辩权&延期抗辩权
特点:
1、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约定抗辩事由的,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抗辩权)
2、功能在于阻止请求权的行使(防御,不在于攻击)
3、以请求权的使用为前提(不安抗辩权除外)
形成权
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2、义务主体不特定
3、支配权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义务人不得妨碍权利实现
4、支配权因支配产生排他性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独立请求权&非独立请求权
特点:1、相对性: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
2、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
3、作为独立实体权利,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
(给付之诉的基础为请求权)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社员权
社员对社团、以社员资格伴随权利始终
2、社员意思须受团体意思(规章、决议)限制
3、社员权有经济性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4、专属性,一般不能继承,只能转移社员资格
以权利作用为标准
支配权
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特点:1、权利主体、客体是特定的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
《民法总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分析民法总则在第三章到第七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其中专门有一章对民事权利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围绕着几个方面展开,下面我们就分别进行分析。
一、民事权利的正当性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权利的正当性进行了规定,主要分为三个方面:1、非违反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民事权利应当以法律为基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如果权利无法具备法律规定的基础,那么这个权利就是不正当的。
2、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在维护民事权利方面,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如果权利的行使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那么这个权利就是不正当的。
同时,如果权利的行使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这个权利也是不正当的。
3、符合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民事事务都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和互敬之上的。
因此,大多数的民事权利都应该遵循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否则这个权利也是不正当的。
1、符合现实情况和事实情况。
民事权利应当具备现实性,即能够适应当地的现实情况和事实情况。
如果权利过于片面、抽象、不符合实际,那么这个权利就是不合理的。
2、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在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民事权利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效益,否则这个权利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当然,这里的经济效益也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3、有一定的社会价值。
民事权利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
这个价值包括了文化、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等方面。
因此,民事权利的合理性也要看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
总之,民事权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是在法律、伦理、道德、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建立起来的,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实例分析:根据有一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 果,我国因眼角膜导致视力功能残疾的当时约有 几百万人,其中至少有半数的病人是可以通过角 膜移植恢复视力的,而我国当时实行这类手术的 每年仅有几百例,究其原因,其实就是眼角膜的 供体太少,没有人愿意捐献,更没有人敢说把自 己亲人的眼角膜“卖掉”!前几年,北京一位医 学博士偷偷地把一个老太太(已死)的眼角膜拿 出来移植给了另外两个病人,被别人发现后,有 人告诉了老太太的女儿,她告到检察院,检察院 要不要提起公诉,算不算犯罪?
• 2、物主要以有体物为限 • 在罗马法中,有体物是指:实体存在于自然 界之物质, 而能为人之五官感觉。如土地、 房屋等。有体物即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形体
的物。
• 随着科技的发展,物需作扩大解释,固体、 液体或气体及各种能源如热、光、电子、电 气、放射性、核能、频道等自然力都是有体 物,在技术上以能加以控制,并用于工业及 日常生活,就为民法上的物。
案例1:某人在一个商店里买自行车,他在一批自行车里 选中了他最满意的一辆自行车。这时他跟商店的负责人 说:“我挑选出来的自行车你可绝对不能把它卖给别人, 你必须专门把它留下来,卖给我。”然后他就交了钱, 商店也给他开了一张发票,而且把提货单给了他。他是 骑着自行车来的,所以他说,我一个人骑不了两辆自行 车,我就骑着我的旧自行车回去,明天再把新自行车骑 走。由于他再三叮咛他挑好的这辆自行车不许卖给别人, 所以商店的负责人就把他挑好的这辆自行车从营业大厅 里面拿出来,放在营业大厅后面的一个办公室里。由于 晚上值班的人是在前面的营业大厅里值班,碰巧哪天有 一个小偷越墙而过,想进行盗窃。小偷看到了在办公室 里有辆新的自行车,虽然门上锁了,但自行车因为是
• 不动产的出产物在与不动产分离前的 性质: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本书认为可以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
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这个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知识产权的客体首先包括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
②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志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③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
注意: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一、填空题1.根据两个物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和。
2.根据物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和。
3.根据物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物可分为和。
4.根据物在交易中的确定方式,物可分为和。
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物中,属于不可分物的是()。
A.100公斤大米B.一辆自行车C.1000公斤钢材D.四间房屋2.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A.主物、从物独立存在B.从物不能离开主物而独立存在C.从物须辅助主物而使用D.在交易时,如无另外的约定,从物随主物转移而转移3.根据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
A.动产与不动产B.主物与从物C.原物与孳息D.消耗物与非消耗物4.下列有价证券中代表一定货币的是()。
A.支票B.提单C.股票D.仓单5.下列事物中,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是()。
B.月球C.货币D.石油三、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司考题)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2.下列财产属于动产的有()。
A.航空器B.汽车C.自行车D.建设用地使用权3.消耗物可以成为下列哪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A.租赁关系B.借用关系C.借贷关系D.买卖关系4.民事权利客体包括()。
A.货币B.行为C.知识产品D.人身四、不定项选择题1.民事权利客体的特点包括()。
B.客观性C.非财产性D.法定性2.下列事物中,属于有价证券的包括()。
A.借据B.本票C.仓单D.国库券3.民法上的物具备以下特点()。
A.存在于人身之外B.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C.能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D.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4.下列有价证券中,属于物权证券的是()。
A.存款单B.票据C.仓单D.提单5.下列选项不属于特定物的有()。
A.大同煤50吨B.甲定做的皮鞋C.甲的袜子D.甲的房屋6.从性质上说,货币属于()A.动产B.代替物C.种类物D.消耗物五、名词解释题1.物2.有价证券3.代替物六、判断题1.法律上的物必须是能够为人所支配的。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民事权利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个别权益或客体。
它是民事权利的直接对象,是行使权利的物质基础。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民事权利客体包括自然物、劳动成果、财产权、人格权等。
一、自然物自然物是指独立存在、能够供人支配和利用的客体。
自然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虚拟物。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与土地永附着的建筑物,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虚拟物是指没有实体形态但可以转让的权益,如股权、知识产权等。
二、劳动成果劳动成果是指个人或集体在生产或劳动过程中创造出的物质和非物质产品。
它包括个人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集体创作的工艺品、设计、发明、发现等。
三、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占有、支配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力,用益物权是指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以物作为担保的权益。
四、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拥有自己身体和个人权利的权利。
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
人格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和不可转让性。
以上是民事权利客体的主要种类。
不同的民事权利客体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保护方式。
保护民事权利客体的核心是确保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平和正义。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多样,包括自然物、劳动成果、财产权和人格权等。
它们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或组织享有的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
只有通过明确客体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事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民法学原理(一)第七章-第八章授课大纲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问题思考:1、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什么称其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是什么?2、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本章研究的内容体系:❝1、民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意义和本质。
❝2、民事权利的分类和分类的意义。
❝3、民事权利的行使。
❝4、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研究重点:❝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的特点和效力。
一、如何理解民事权利?权利的本质是什么?有观点认为:权利是道德资格、是人的自由、是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是个人意志支配的范围、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效力。
你认为权利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权利?私法中规定权利的意义是什么?❝(一)权利的本质❝权利在西方国家的词源中是多义词,表示:正当、正确、权利、法律。
多个含义用一词表示,说明了什么权利观念?❝罗马法的权利观念:“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
❝康德认为:权利实质是:一个人的自由行为与他人的自由行为并行不悖的关系。
❝权利是法律规范许可人为了实现其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范围,是人实现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
❝(二)权利的本质在于: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认为:❝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主张权利也是对社会的义务。
❝斗争所寻求的并不单单是防备物的价值金钱的损失,而是通过物去主张人格本身。
二、民事义务❝一、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满足他方利益的实现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约束)。
❝二、特点:❝1、以不利益为内容,体现的是约束。
❝2、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非人身约束。
❝3、义务有法律强制力,不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民事义务的主要类型❝1、积极义务(作为)与消极义务(不作为)❝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3、主义务与从义务❝4、始发义务与继发义务❝四、义务与责任❝义务是人在法律上所受的行为约束。
体现法律关系当事人(义务人)的自觉、自愿履行的特点(意思自治)。
民法学民事权利
• 专属权,指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人 身不可分离,不得转让、继承,如人身权(法 人、组织的名称权除外)。 • 非专属权,指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物权、 债权等财产权利均属此类权利。
7.原权利与救济权
• 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 救济权,是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 的现实危险时而发生的权利。
形成权:撤销权 解除权 追认权
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和永久
1.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社员权
•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
•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 如物权、债权等。 • 继承权,就其内容看属于财产权,通常继承 权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的。
•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主体 不可分离的权利。 • 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 • • • •
下列行为中属于自助行为的是( ) A 反击行凶者保护自己的人身权 B 暂时扣留乘车不买票的人 C 通过给付之诉使责任人返还原物 D 为救助被洪水所困财物而未经同意使用 他人小船
• 下列行为中,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属于自力 救济且不负责任的是( )。 • A、甲为保护自己的桃园免受小偷侵扰在桃园 的四周架设高压电网,致使小偷被电死 • B、甲为看家护院养有狼狗五条,小偷乙要入 院中被狼狗咬成重伤 • C、甲因情势急迫将盗贼放在屋前的汽车轮胎 扎破 • D、甲见小偷乙在屋中寻找钱物,乘其不备将 其左臂砍下
• 请求权是特定人可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其权利才能实 现。
• 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 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 终止等权能”。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首先,自然客体是指人们所追求或享有的自然界中存在的对象。
自然客体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荣誉、婚姻、家庭、居住、学问、文学艺术作品、隐私等诸多方面的权益。
例如,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每个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有权力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
而姓名、荣誉等权利则是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的表现,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人格客体是指与人的个性、尊严、尊重和人格的发展相关的权利。
人格客体包括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名誉权、精神权等。
人格尊严权是指个人的尊严不受侵犯,包括人不受侮辱、人不受身心折磨和其他损害。
人格自由权是指个人享有个人特权不受限制,包括人享有自由的思想、言论、信仰等权利。
名誉权是指个人的名誉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散布或制造谣言中伤他人。
精神权是指个人的精神生活和心理需求得到保护,包括个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最后,财产客体是指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财产、利益和权益,它包括可分财产和不可分财产。
可分财产是指可以分割、可以占有和使用的物品和权利,其中最典型的是土地、建筑物、交通工具、货币、股权等。
不可分财产是指不可以分割、不能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例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等。
财产客体的保护是法律上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因为财产是人们生活的基础和社会运转的基础。
综上所述,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主要包括自然客体、人格客体和财产客体。
每一种客体都有其独特的保护方式和原则。
通过法律的保护,可以确保人们的基本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民法笔记整理——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和分类(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民事权利由民法所确认;2.民事权利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3.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4.民事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5.民事权利具有平等性(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非财产权(以权利保护的利益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为标准进行的划分)(1)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债权:特定的债权人一方请求债务人一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非财产权利(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属权、配偶权、荣誉权。
(3)综合性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①知识产权: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志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②社员权:在某个团体中的成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团体的章程而对团体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③继承权: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2.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权利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1)绝对权也叫对世权,是指权利人的权利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如财产所有权、人格权等。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权利人的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就是一种相对权。
3.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1)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
民事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Human life rushes like a flood, without encountering islands and reefs, it is difficult to arouse beautiful wav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权利包括哪些内容?(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5)原权与救济权(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也就能够享受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
而这些权利也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若他人侵犯了你的民事权利,此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说了这么多,到底民事权利包括哪些内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
一、人身权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1、生命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生命的权利。
2、健康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健康的权利。
3、身体权: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的身体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
5、婚姻自主权:当事人依法决定缔结或解除婚姻的权利。
6、姓名权: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
7、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的权利。
8、肖像权:肖像人支配自己的人身要素肖像的权利。
9、名誉权:权利主体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10、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
11、荣誉权:荣誉公民、荣誉法人享有荣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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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克尔( Scekel) 认为,这类权利的共性有二: “一是他们通过私法意义的法律行为上意思表示(有时需要借助于国 家行为,有时不需要) 来行使权利; 二是这些权利的内容不是对其客体现有的直接支配,更多的是一种权 利人能够单方面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力量。一句话,即形 成一定法律关系。” 泽克尔于1903 年在其著作《民法上的形成权》一书中创造性地提出 了形成权的概念,并系统地论述了形成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等问题。 形成权的提出,被德国学者汉斯多利斯(Hans Dolls)誉为法学上的发 现 。 台湾学者林诚二教授认为:“形成权理论自泽克尔提出以来,民法体 例上常赖形成权之制度性设计,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得以迅速确定,复 杂的法律关系得以单纯明了。”
2.行使权利应受到限制
确认行为人是否滥用权利,应坚持主客观 标准的统一: (1)客观上,权利行使造成了损害 (2)主观上,行为人有过错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私力救济) 1.自我保护(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 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 的权利不受侵犯。 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只能以法律许可的方 式和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学说: 1、客观说(利益说): 耶林,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法 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就不是权利。凡依据法律规定 属于个人的利益,即为权利。 2、主观说: 温特夏德,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 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意思是权利的 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 梅克尔,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由 特定“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 有力说。 4.框架概念说(拉伦茨)
3、抗辩权
抗辩权: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 同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存在并 提出请求为前提。 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抗辩权(永久有效)和延期 抗辩权 (暂时有效)。 延期抗辩权有不安/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债 务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为永久抗辩权。
抗辩可分为三类:
其一,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 定的事由而自始不发生。例如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无行为 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代理人追 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社会 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无权代理未得本人追认;合同不 成立和自始客观给付不能。 其二,权利毁灭(或消灭)的抗辩,即主张原告的请求 权虽一度发生,但其后因特定事由已归于消灭。例如, 已清偿及代物清偿;免除;混同;给付不能;提存。有 人认为,抵销和撤销权的行使也属于权利毁灭的抗辩。 其三,抗辩权,即被告对于原告之请求,有拒绝给付之 权利。
五、既得权和期待权
分类标准: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1、既得权: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 2、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 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3、意义:现代民法对期待权予以保护
期待权
一是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中,买受人对标 的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二是附生效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在条件 尚未成就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债权人所享 有的是一种期待权。 三是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权利。 四是继承人的权利。
车祸后,陶某经常出现短暂失忆,思维判断出错; 两颗门牙折断既影响身体的完整性,又损害了撕 咬食物的功能。由于嘴唇的原因,她再与丈夫亲 吻时常常感到害怕、有排斥感,严重阻碍了她与 丈夫的感情交流。她认为,作为妻子,不能与丈 夫感受亲吻时醉人的甜蜜,作为人母,也不能像 往常一样满足女儿的“索吻”。在律师的帮助下, 陶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其身体权、 亲吻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损失人民币3.9万元 人民币。 问:陶某的何种权利被侵害?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分类标准:权利的相互关系 1、主权利: 在相互联系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 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从关系体现在: (1)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主权利移转或消灭 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2)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转让。 举例:担保物权与主债权
第七章
民事权利
教学基本要求: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 一种,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 要求学生理解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内容、 分类,及其在法律关系中的作用。 重点与难点: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民 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2学时 实务应用:日常生活中,民事权利的确认、 行使和保护
伤嘴侵害“亲吻权”案 2001年6月1日晚10时许,被告吴某驾驶的一辆奥拓汽 车将陶女士撞伤。事发后吴某既没有对现场进行保护,也没 有对她进行抢救。经群众报案,陶某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 医生诊断为:“车祸造成上嘴唇裂伤,全身软组织挫伤、 门牙折,脑震荡。”当月14日,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为:吴 某系酒后驾车,对事故负全责。陶某后经省法医学鉴定中心 评定为十级伤残。 车祸后,陶某经常出现短暂失忆,思维判断出错;两颗门牙 折断既影响身体的完整性,又损害了撕咬食物的功能。由于 嘴唇的原因,她再与丈夫亲吻时常常感到害怕、有排斥感, 严重阻碍了她与丈夫的感情交流。她认为,作为妻子,不能 与丈夫感受亲吻时醉人的甜蜜,作为人母,也不能像往常一 样满足女儿的“索吻”。在律师的帮助下,陶某向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其身体权、亲吻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损 失人民币3.9万元人民币。 问:陶某的何种权利被侵害?
第三节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1.行使权利方式:事实行为、民事行为 (1)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实现权利: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在以事实行为行使 民事权利时,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意图存于权利人 内心,并不使用语言、文字表达出来,事实行为 实施的结果就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了满足。如占 有或消费标的物,子女接受父母给的抚养费。 (2)实施某种民事行为: 以法律行为行使权利时,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目的 需通过语言、文字等形式表达出来,让相关人知 晓。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意义 (1)二者保护方法不同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
4、债权的物权化与物权的债权化
形成权概念
形成权概念及理论上的初步体系化肇始于德国法学。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的德国法学正处于法学家们进行实 体法与诉讼法划分的努力中,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一些 权利如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等,一些诉讼形式如撤销 婚姻之诉、撤销收养之诉等无法用既有的权利体系或理 论作出合理解释。 擅长抽象思维的德国学者把如何对这类权利的法律地位 及法律效力加以体系化当作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予以讨 论。 其中, 著名学者泽克尔(Sc法律上的自由; 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 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 现或维持。 因而,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 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 由。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 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分类标准: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 人格权 、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股权) 财产权: 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 质利益的权利。可以转让,继承 人身权: 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 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继承。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分类标准:权利的相互作用
1、支配权
支配权: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支配权的特点主在于: (1)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其利益需要; (2)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 (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
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 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 解除、终止等权能”。 而且,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 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 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 还。 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 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
①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 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 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 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 行为。 ④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 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合同法》 第95 条)。
(1)自卫行为:
当民事权利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 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 或扩大。 我国仅规定了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 避险。
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 案例一:不久前,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吴岗村青年民兵吴海占深 夜回家,发现一名盗贼正在偷盗自己的农用车,遂与盗贼撕打起来。 盗贼用铁棍向吴打来,吴带伤夺过铁棍反击砸中窃贼,将其擒获。 因为盗贼负伤,将其送往医院。令人意外的是,不久,吴海占收到 法院传票。原来,盗贼赖某盗窃未遂被砸伤后住院近一个月,花费 5000余元,出院后,被确定为7级伤残。其亲属聘请律师,以吴海占 “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此案经法院 调查庭审作出判决:吴海占勇夺铁棍击伤盗贼属于正当防卫,不承 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 (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 请求权。 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 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请求权的内容
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其特点是:( l )具有相对性;( 2 )具有非公示 性;( 3 )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 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
伤嘴侵害“亲吻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