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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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横新综免罚决〔2017〕食药第005号
当事人:
(公民)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珠海市横琴新区爱司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粗沙环76号802房
本单位于2017 年8月10 日对你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经营的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爱司盟大豆复合胶囊及爱司盟山桑子叶黄素复合片等食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卫生证书部分结论失效的决定书》、《行政起诉状》、《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购进票据、供货单位资质证明、《关于撤销对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起诉讼的情况说明》及《关于对爱司盟亚麻籽油复合软胶囊、爱司盟大豆复合胶囊及爱司盟山桑子叶黄素复合片等食品召回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
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你(单位)经营的上述三种食品虽已于2017年5月被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撤销合格评定,但进口时间为2014年,进口时已取得了该局出具的明确所检项目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你(单位)在进货时能够认真查验货物,查验并保存产品资质文件、供货商资质文件及进货单据;得知产品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后能够及时进行召回,未发现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符合免予处罚条件,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珠海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