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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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运行控制
(7)如果需增加新的控制措施和(或)对现有控制措施进行修改, 则程序应适当确定相关条件。 (8)如确定对现有运行进 行更改,则在实施变更前 应就变更可能会带来的职 业健康安全危险源和风险 进行评估。当需要对运行 控制措施进行变更时,组 织应考虑是否有新的或调 整的培训需求(参见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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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控制措施; ——在允许使用设备前确定其知识和能力; ——必要的指导和培训的规定; ——警告标志/管理控制措施; ——监视访问者行为和指导其活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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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施和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以避免因其缺乏而可能偏离职百度文库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 (1)项目经理部应确定并落实与安全技术管理有关活动的策划 、审批、论证、实施、评价和总结等的统一要求,实施并落实各 项安全操作规程。选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设
所采购货物、设备和服务的
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的确立; ——就组织自己的职业健康
安全要求向供方沟通;
——采购或运输/转移危险 化学品、材料和物质的事先
批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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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设备的供应商 应经过合格评定,依法签 订采购合同或协议,新 设备的使用应制定安全管 理方案,并实施安全技术 交底。建筑施工企业应依 据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对施工设施、设备、劳 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 检测器具实施技术管理, 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 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 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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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健康卫生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应识别本组织职业伤害的类型和人员状况,建 立职业病档案。 (2)项目经理部应向施工现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 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 的移交工作。 (3)施工现场应确定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 质等的危害,也应确定高处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温作业、低 温作业、高原(低气压)作业、水下(高压)作业等产生的危害。
注:一个施工现 场往往同时存在 多种职业病危害 因素,不同施工 过程存在不同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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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在的密闭空间作业活动主要包括: a)排水管、排水涵洞、桩基井、桩井孔、地下管道、烟道、隧道 、地坑、箱体、密闭地下室等以及其他通风不足的场所作业; b) 密闭储罐、反应塔(釜)、炉等设备的安装作业;
4.4.6运行控制
(3)消防管理 1、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作业审批 手续;生活区、仓库、配电室(箱)、木制作区等易燃易爆场所 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严禁在施工现场内明火取暖。 2、施工现场应制定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购领、 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应设专人负责,并建立台账。 3、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立管直径不小于 48mm,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配备消防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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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现场用电控制措施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应有施工单位电气工程师参加 会审,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标准”3.1.3的要求。 2、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护”, 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 电箱设置、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 、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 合规范要求。 3、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 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4、外电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保 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5、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气测试仪器,电 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测试每周 不少于1次,各类电器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 每季度不少于1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 ,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4.6运行控制指南 (中)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 蔡德华
第十五讲
运行控制
一、确定与危险源相关的运行和活动 二、 实施并保持控制措施 三、对采购品、设备和服务的运行控制 四、 实施并保持运行程序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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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施并保持与采购的货物、设备和服务相关的控制措施 (1)采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产品应实施货源处验证和施工现 场验收,获取并保存验收的证据。材料的现场存放满足防火及防 坍塌的需要,定期检查安全阀、连接装置的安全状态。 ——供货方选择、评价,对
施与设备。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按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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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组 织相关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参与交 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 (3)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依法保存施工安 全生产管理活动应有的资料和记录。 (4)企业应建立、实施健康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包括确定考核 和奖惩的对象、制订考核内容及奖罚的标准、定期组织实施考 核,落实奖罚等内容。 (5)定期评审运行控制措施,以评估其持续适应性和有效性。组 织若确定变更是必要的,则应实施变更管理(参见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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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实施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准则,以避免因其缺乏而可能偏离职业 健康安全方针和目标。 (1)施工企业应规定预防人身伤害和健康损害必要的运行准则。 对生产要素(生产资料、生产力、生产关系)规定定性和定量的 控制要求。运行准则应具体针对已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特性 加以规定,违背运行准则,则可能会导致对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 目标的背离和法律法规要求的背离。
注:密闭空间作业的工作场所作业产生硫化氢、甲烷、一氧化碳中毒和缺氧状 态的职业损害。
(5)高气压作业活动主要有:潜水、沉箱、隧道作业等; (6)毒物性作业活动主要有:沥青混凝土摊铺、建筑物防水工程 作业产生沥青烟、煤焦油、甲苯、二甲苯等有机溶剂,以及石棉 、聚氨酯、环氧树脂、聚苯乙烯等化学品。 (7)应针对具体的职业健康损害涉及的活动,制定控制和限制措 施(通风、替换、消减、监护等),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降低职业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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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于危险化学品 ——经核准的化学品清
单; ——有害暴露的限制; ——明确的库存限制; ——指定的储存场所和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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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筑施工企业危险源有关的运行和活动控制要求: (1)钢筋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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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焊接作业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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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割“十不烧” (1)焊工无操作证、又无正式焊工在场指导,不能焊割;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作业,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焊割; (3)不了解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情况,不能盲目焊割; (4)不了解焊割内部是否安全,不能盲目焊割; (5)盛装过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能 焊割; (6)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的部位及设备,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不能焊割; (7)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能焊割; (8)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彻底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前,不能焊割; (9)作业部位与外单位相接触,在未弄清对外单位有否影响或明知 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割; (10)作业场所附近有明火相抵触的工种,不能焊割。
4.4.6运行控制
4.4.6运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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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新机械和设备的事先批准要求和规范; ——机械和设备使用前安全运行程序的事先批准; ——对所接收的货物、设备和服务的检查以及对其职业健康安 全绩效的验证(定期验证); ——对新设施职业健康安全规定的设计的批准和安全技术交底。
(3)接收任何形式的服务, 其行为应在项目经理部控制 下开展,如清运建筑垃圾的 车辆、设备的租赁方、实施 现场检测的人员等。 由于访问者或其他外部人员 的知识和能力具有很大的差 异,因此,在制定控制措施 时应对此加以考虑。包括:
4.4.6运行控制
(2)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遵守安全生产要求。作业人员 应严格依照安全操作规程完成作业,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 人和不被他人所伤害。 (3)运行准则示例可包括: a) 对于危险作业 ——特定设备的使用及其使用 程序或作业指导书的要求; ——能力要求; ——特定的入口控制过程和设 备的使用要求; ——特殊作业前个人风险评价 权限/指南/指导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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