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贷款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
(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粮食市场的稳定,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支持企业搞活经营、提高效益,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收购贷款是指农发行向企业发放的用于在本地自主收购粮食所需资金的贷款。
粮食收购贷款属于政策指导性贷款。
第三条粮食收购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执行政策。
即以执行国家政策为前提,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和扶持“三农”政策。
(二)择优扶持。
即在为各类借款人创造公平使用信贷政策收购粮食环境的基础上,对资信状况好、效益高、风险低的借款人予以优先扶持。
(三)控制风险。
即以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四)封闭运行。
实行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全程
监管的粮食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办法。
(五)底线管理。
即粮食收购贷款必须实行“十条底线”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粮食收购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指在农发行开户并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
包括: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贷款用途。
粮食收购贷款使用范围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四个粮食品种(以及经总行批准的其他粮食品种,下同)的收购。
粮食收购贷款应用于解决借款人从本地(市)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用于跨省或跨地(市)收购粮食的贷款须经省级分行批准。
第六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粮食收购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粮食收购贷款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包括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或者具有不低于10%比例的自有资金或不低于5%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购货方的合同定金可作为风险准备金),黄金客户和战略性客户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比例可适当降低。
(三)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
未能按期偿付的,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七条贷款期限。
粮食收购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或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粮食收购贷款期限要与“双结零”时间衔接,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粮食收购贷款“双结零”到期时间,在期限内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
第八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
对收购的粮食尚未销售,在正常保质期内且粮食质量完好的;或已经销售但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的,经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
担保贷款申请展期的,应由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担保展期的书面证明,担保人不同意展期的,应另行提供担保人。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贷款展期。
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贷款利率。
按照总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贷款方式。
在借款人有效资产应抵尽抵后,粮食收
购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的,原则上要求借款人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审批行或开户行认为借款人风险较大的,也可以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办理
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贷款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操作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办法》(农发银发〔2012〕141号)执行。
第十二条收购贷款资格认定。
在粮食收购季节到来之前,借款人应向当地农发行提出申请收购贷款意向,开户行客户部门对借款人的收购贷款资格进行调查评议,并按照粮食收购贷款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核确认。
对认定取得收购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核定。
对借款人申请粮食收购贷款,应核定粮食收购贷款额度(即最高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核定按照总行《关于印发<粮油收购贷款风险度管理规定>的通知》(农发银发〔2013〕48号)的要求进行。
对按风险度测算出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粮食收购资金合理需要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省级分行批准后,可追加收购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贷款核准。
粮食收购贷款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粮棉油储备购销类政策性贷款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农发银发〔2013〕1号)及年度授权文件规定的权限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异地收购贷款管理。
借款人省内跨地(市)收购粮食的,贷款由省级分行审批;借款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购粮食的,贷款由省级分行审批,并于贷款审批后发放前向总行客户部门备案,对贷款额度较大的应按规定权限报总行核准。
第五章贷后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使用的检查与监督。
粮食收购贷款账户的管理、收购资金的支付、贷款使用、库存监督检查等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借款人回笼货款的使用监管。
借款人同时使用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政策指导性粮食收购(或调销)贷款(简称“两类贷款”)的,销售货款回笼到农发行账户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直接用于借款人原材料采购和正常费用开支:
(一)销售回笼货款周转使用前,借款人全部粮食库存值(只限于原粮和初加工在产品、产成品)要大于或等于已使用的政策指导性粮食收购、调销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物资保证率达到总行贷后监管要求。
(二)借款人的政策指导性粮食收购、调销贷款已按规定比
例缴存风险准备金或采取其他风险防控措施。
(三)销售回笼货款在收购旺季周转。
具体时间由省级分行统一确定或在审批贷款时确定。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周转条件的借款人,回笼货款要用于收回农发行贷款,不得周转使用。
第十八条贷款实行“出库收贷”的“双结零”管理。
粮食收购贷款实行按年度贷款本息结零管理,即上一粮食年度发放的粮食收购贷款应该在老粮出库销售完毕,当年同品种新粮上市前收回贷款本息。
对借款人未能按期“双结零”,确需发放新的粮食收购贷款的,贷款由省级分行批准。
各省级分行根据当地粮食品种和粮食收购实际情况,参照各品种收购季节开始时间,确定粮食收购贷款本息年度结零时间。
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油菜籽主产省(区)收购贷款的结零时间报总行审核确认;其他行收购贷款的结零时间由省级分行确定,报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规范收购贷款台账报表管理。
开户行应真实反映借款人贷款使用和粮食库存变化,及时准确地按照CM2006系统粮油库存管理登记的相关规定将贷款和库存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登记反映。
第二十条加强对借款人经营情况的分析。
信贷人员应定期调查分析借款人经营情况,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粮食供求状况及价格走势的分析。
开户
行应通过对粮食供求状况及价格走势的分析,判断贷款的风险程度,指导和督促借款人理性收购,把握商机及时销售库存粮食,有效规避贷款风险。
第二十二条加强开户企业产销衔接。
开户行应在信贷政策范围内,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产销合作企业或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与粮食购销企业的产销对接,规避粮食收购贷款风险。
第二十三条信贷处罚。
对借款人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导致农发行贷款风险的,开户行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
农发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油料收购贷款属于政策指导性贷款。
油料收购贷款仅用于收购油菜籽,收购其他油料品种的资金需求应使用相应的流动资金贷款解决。
油料收购贷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农发银发〔2007〕97号)同时废止。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